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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工作总结(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6-28 07:34:27 来源:其他工作总结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基准刑

如何正确掌握确定基准刑的方法

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量刑步骤的第二步是,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准确确定基准刑,需要正确理解基准刑、正确确定增加刑罚量的犯罪构成事实并正确掌握确定基准刑的方法。

一、正确理解基准刑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基准刑是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加上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所增加的刑罚量来确定的。由此可见,基准刑包括量刑起点和增加的刑罚量两部分,即基本犯罪构成事实所应判处的刑罚和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所应增加的刑期的总和。概括起来,也可以说,基准刑就是总的犯罪构成事实所应判处的刑罚。

量刑起点与基准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确定量刑起点是量刑步骤的第一步,也是确定基准刑的第一步。基准刑是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来确定的。当然,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如果没有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犯罪构成事实和情节,该量刑起点就是基准刑。基准刑是针对具体犯罪而言的,不同的犯罪,有不同的量刑起点,增加刑罚量的犯罪构成事实也不同,所确定的基准刑就不一样。确定基准刑必须分步进行,第一步是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确定量刑起点,确保量刑的基础不会偏离大的方向,第二步是根据其他犯罪构成事实增加刑罚量,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确定基准刑,从而确保量刑不会严重失衡。这就是分步确定基准刑的意义所在。

二、正确确定增加刑罚量的犯罪构成事实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确定量刑起点的根据是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增加刑罚量的根据是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个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或要素,才能作为增加刑罚量的根据,否则,不能作为增加刑罚量的根据。在具体犯罪中,犯罪数额、犯罪手段、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是否可作为增加刑罚量的犯罪构成事实,关键是看这些犯罪事实是否是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或要素。审判实践中,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区别认定。

1.属于犯罪构成事实的“犯罪手段”

对于刑法规定“犯罪手段”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或要素的,在根据相应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手段”可作为增加刑罚量的犯罪构成事实。但对于纯粹的“数额型”犯罪,如诈骗、抢夺罪、职务侵占罪等,一般不以“犯罪手段”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或要素。在这种情况下,对于“犯罪手段”情节,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一并考虑,或者在确定基准刑后,作为从重处罚情节调节基准刑。例如,“携带凶器诈骗的”,就不能作为增加刑罚量的犯罪构成事实,但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一并考虑。

2.属于犯罪构成事实的“犯罪数额”

对于“数额型”犯罪,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对于超出起点的部分,可作为增加刑罚量的犯罪构成事实。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盗窃的数额没有达到较大的起点,而是以“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或者“扒窃”作为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那么,对于盗窃的数额则不能作为增加刑罚量的犯罪构成事实,只能在确定量刑起点时一并考虑,盗窃数额高一些的,量刑起点可相对高一些。对于多次敲诈勒索,犯罪数额未达到较大起点的,亦同样如此。

3.属于犯罪构成事实的“犯罪次数”

对于刑法规定“犯罪次数”作为基本犯罪构成要件,或者作为重罪、更重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一般情况下,“犯罪次数”可作为增加刑罚量的犯罪构成事实。但对于以“多次”作为定罪的最基本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要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于三次以上的次数,可作为增加刑罚量的犯罪构成事实;对于未达到三次的次数,则一般不作为增加刑罚量的犯罪构成事实,在确定量刑起点时一并考虑。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诈骗罪、抢夺罪、职务侵占罪等“数额型”犯罪,“犯罪次数”并非犯罪构成要件,不能作为增加刑罚量的犯罪构成事实,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一并考虑;对于犯罪次数较多的,可作为从重处罚情节调节基准刑。

4.属于犯罪构成事实的“犯罪结果”

对于结果犯,刑法规定将“犯罪结果”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或要素的,对于超出基本犯罪事实的“犯罪结果”,可以作为增加刑罚量的犯罪构成事实。对于刑法没有将“犯罪结果”规定为犯罪构成要件或要素的犯罪,一般情况下,对于犯罪所造成的“犯罪结果”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一并考虑,或者在确定基准刑后,作为从重处罚情节调节基准刑。但是,对于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将某些数额型犯罪(如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等)的“犯罪结果”与犯罪数额一并作为认定“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这些“犯罪结果”则成为了犯罪构成要件或要素的一部分,在确定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基础上,其他“犯罪结果”可作为增加刑罚量的犯罪构成事实。

5.属于犯罪构成事实的“行为方式(方法)”

对于犯罪构成要件涵盖多种并列选择的行为方式或者犯罪方法,如果行为人采取两种以上的行为方式、方法实施犯罪的,应当选择危害最重的一种行为方式、方法作为确定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其他行为方式、方法,则作为增加刑罚量的犯罪构成事实。例如,前述提到的被告人走私、贩卖毒品的案例,被告人分别实施了不同宗的走私毒品犯罪和贩卖毒品犯罪,走私毒品海洛因10克,贩卖毒品海洛因20克,依法应定走私、贩卖毒品罪,应以其中危害最重的贩卖毒品的行为作为确定量刑起点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对于贩卖毒品超出起点数量的部分以及走私行为所涉及毒品数量则作为增加刑罚量的犯罪构成事实。

6.属于犯罪构成事实的“犯罪情形”

对于犯罪构成要件涵盖多种犯罪情形,行为人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应当选择危害最重的一种情形作为确定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其他情形,则作为增加刑罚量的犯罪构成事实。例如,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其重罪构成要件就有8种选项。如果行为人在旅客列车上冒充警察持枪抢劫,应当选择“持枪抢劫”作为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剩余的“在旅客列车上冒充警察抢劫”这两种情形则作为增加刑罚量的犯罪构成事实。

三、准确确定基准刑

基准刑是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确定的,第一步是准确确定量刑起点,第二步是准确确定增加的刑罚量。《量刑指导意见》规定了各种犯罪可增加刑罚量的根据。各高级人民法院在此基础上对各种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各种情形可以增加的刑罚量。量刑时,由法官根据具体犯罪的情况以及需要增加刑罚量的具体情形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合理确定所应增加的刑罚量,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确定基准刑。举例说明:

1.非数额型犯罪确定基准刑的方法

被告人张三与李四因故发生争执,张三从地上捡起砖块朝李四头面部猛砸几下,致李四重伤,并造成八级残疾。确定基准刑的方法和过程是:第一步,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犯罪情节一般的,可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根据当地实践经验,结合被告人持砖头砸被害人面部的情节,确定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第二步,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确定基准刑。张三的故意伤害行为造成被害人八级残疾的后果,这是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根据当地实施细则的规定,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的,可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结合本案伤害的部位等情况考虑,确定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增加刑期,那么八级伤残可以增加六个月刑期。据此,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为四年有期徒刑。

2.数额型犯罪确定基准刑的方法

被告人李某撬开王某的密码箱,盗走现金人民币3万元。确定基准刑的方法和过程是:首先,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和当地法院关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标准的意见,盗窃金额1万元是数额巨大的起点。根据当地实践经验,结合撬密码箱的情节,确定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其次,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李某盗窃3万元,超出数额巨大起点2万元,这是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根据当地实施细则的规定,每增加犯罪数额2000元,可增加一个月刑期。依此计算,2万元可增加10个月刑期。据此,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为四年一个月有期徒刑。关于基准刑能否突破法定最高刑的问题。笔者认为,基准刑必须在法定刑幅度内确定,这是毋庸质疑的。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陈学勇)

推荐第2篇:饿刑

饿刑 赵明宇

元城有句俗话:三天不吃饭,啥事儿也敢干。盘龙寨大当家的秦大头就是被饿得没辙,才上山当土匪的。

民国十二年,元城已是三年大旱,颗粒无收,多数人家断炊,呼儿唤女外出乞讨。秦大头家有瞎眼老娘,一个人讨饭俩人吃,肚里咕咕叫,像是装着一只蛤蟆。望着躺在炕上喊饿的老娘,秦大头一跺脚,干起了偷盗勾当。孰料去元城大户秦笑天家里偷粮食的时候,中了圈套,被秦笑天捉了,打得昏死,抛在卫河大堤上。恰巧李秀才路过,认得是秦大头,便把他背回家里,灌了半碗米汤,秦大头才捡回了一条命。

李秀才是个穷教书的,守着半屋子书,一肚子墨水,却没有余粮,倒是给秦大头讲起君子固穷的道理。秦大头哪里听得进去,作揖说,等俺以后有了出息,一定报答你的救命之恩。说罢,抱起剩下的半罐子米汤说,这个回家给我老娘喝。

秦大头回到家,背上老娘去了盘龙寨投靠土匪滚刀虎。秦母是个识文断字的人,骂儿子不争气。秦大头眨巴着小眼睛泪水涟涟,娘啊,咱这不是为了糊弄口饭吃,被逼出来的吗?等俺有了钱就金盆洗手,过安稳日子。

母亲大概也是被饿怕了,看看他,摇头叹气。蝼蚁尚惜性命,何况我儿?

不久,滚刀虎在一次抢劫中被砍了脑袋,秦大头做了大当家的,带领喽啰昼伏夜出,打家劫舍。几个月后,秦大头的势力越来越大,方圆百里有了名气,提起他的名字,人人胆寒,为之色变。

秦大头打劫有钱人家,主要是要粮食。秦大头要粮食不像其他土匪那样推车挑担抢了粮食上山,而是先绑了人质,不打,也不骂,只是关起来不给饭吃,然后以逸待劳,坐等送粮上门。挨饿的滋味儿生不如死,多数地主老财饿上三天就招架不住了,让家人送粮食和金银细软来赎人。

这一招屡屡奏效,被称为饿刑。

喽啰犯了规矩,秦大头惩罚喽啰,也是用饿刑,喽啰很快就服服帖帖了。

元城一带的大户人家被他绑架了一遍,榨不出油水了,开始绑架小商小贩。秦大头的势力越来越大,受到官府多次围剿。有一次,秦大头中了官府的圈套,弟兄死伤大半,带着残兵败将仓皇逃回盘龙寨。秦大头分析总是中圈套的原因,就怪自己没脑子,蛮干,需要有个军师出谋划策。就想到了李秀才。

夜里,秦大头亲自下山,把睡梦中的李秀才绑了,装进麻袋背到盘龙寨,酒宴款待。秦大头捧上一杯酒说,恩公,二当家的这把交椅给你留着呢,有吃有喝,何等快活啊。李秀才吓得尿了裤子,却一副凛然气概说,我是读书人,岂能和你这蟊贼同流合污?说完哼一声,把脸扭向一边。秦大头冲喽啰丢个眼神,李秀才被请进一个干净屋子里,大门上了锁。秦大头说,先饿他三天,不信他不入伙。

三天后,秦大头来看李秀才,李秀才成了面条儿,站起来的力气也没有了,蜷曲在墙角,耷拉着眼皮说,你一刀砍了我吧。秦大头愣了一下,跟喽啰说,每天好酒好菜招待李秀才。

又是三天过去了,秦大头再来看李秀才,已经死了。秦大头正想发怒,却看见一边的酒肉饭菜,不曾动一口。

秦大头蹙眉,让喽啰把李秀才抬到后山厚葬。 夜里,秦大头遣散喽啰,背上老娘闯关东去了。

原刊责编

谢挺

本刊责编

申平

作者简介:赵明宇,河北省小小说艺委会副主任,邯郸市小小说学会会长。迄今已在海内外报刊发表小小说1000多篇次,作品被《小说选刊》等多家报刊和权威选本选载,多次获奖,著有小小说集《鸡毛蒜皮》等5部。

洗 脚 雷三行

邹明德刚参加工作时教师工资低,很多人不愿干。可是,他没觉得当教师不好。校园里,大街上,学生见了毕恭毕敬喊一声“邹老师好”,他便满足了。

每天,他认真备课、上课、批改作业,有时间就钻研教育理论。他的日子过得很充实。一天上课,他发现学生赵鸣脸色煞白,说肚子疼,便放下课本让其他同学看书,带着赵鸣回到办公室兼寝室的房间。

红白相间的瓷盆腾腾冒着热气,赵鸣的一双脏脚浸泡在瓷盆里。一会儿功夫,赵鸣脸上有了红润。邹明德蹲下,双手抓着赵鸣的脚用力按着脚心。他听老人讲,肚子痛按脚心很管用。一只脚按了,他又给赵鸣按另一只脚„„

这件事,他已经忘却。几年前,邹明德进城办事。一个帅气的小伙子站在他面前大声说,邹老师,我是你学生呀。邹老师当年给我洗过脚呢!

邹明德想起来,面前的学生是赵鸣。十几年了啊!邹明德很感慨。

我从没忘记邹老师那双温暖的手。赵鸣动情地说。

赵鸣说他现在给县长当秘书,让邹老师有什么事情尽管给他说。回到学校,邹明德向同事们说起赵鸣,同事们立刻说他的机会来了。县长秘书是什么人啊!办事如探囊取物。邹明德说,我没什么事让他办呀。同事们就笑了。邹明德回到家里,对老婆提起赵鸣。老婆的眼睛瞬间闪着光彩:你怎么就没事?你没见你们学校领导,日子过得比你滋润多了;吃香的喝辣的,还整天黑着脸教训人。

邹明德恍然大悟。几天后,他专程去县城找到赵鸣,结结巴巴说出了想当学校办公室主任的想法。赵鸣笑了,说邹老师也想当官了。赵鸣又说,像邹老师这样优秀的教师,早应该提拔到领导岗位了。我找机会给县长推荐推荐。

果然,几个月后,邹明德当上了学校办公室主任。当领导好啊,可以喝免费酒,可以抽免费烟,可以发号施令。但让他郁闷的是,他上面三个领导动不动对他吹胡子瞪眼,特别是杨副校长经常对他指手画脚,时不时吩咐他干这干那。他把郁闷说给老婆听。老婆说,你有学生赵鸣呀。他一拍脑袋,对呀。

他找到学生赵鸣,诉说了自己的郁闷。赵鸣笑着说,当官没有忍耐力是不行的,再说你当主任才一年多,马上提拔不合适。他眯缝着眼,笑着说,看在给你洗脚的份上,我当上副校长就满足了。

一年后,邹明德当上副校长。副校长和主任就是不一样,每逢校长出差,校长把学校交给他。他在校长出差的时间里,俨然成了学校的一把手,他瞬间就学会了吹胡子瞪眼吼吼叫叫了;然而校长一回来,就轮不到他吹胡子瞪眼吼叫耍威风。这让邹明德很委屈。

他再次找到学生赵鸣。赵鸣没说帮忙,也没说不帮忙。赵鸣说,邹老师曾经给我洗脚,我还没回报老师呢。赵鸣把他带到县城最高档的洗浴中心,叮咛服务生,让服务生把他们最好的服务拿出来,好好给他的老师洗个脚。邹明德不但洗了脚,全身也被匀匀按摩了。他舒服极了,出来的时候赵鸣对他说,老师也累了,好好睡一觉吧。说着,赵鸣转身走了。

第二天,他再去找学生赵鸣,赵鸣像不认识他,爱理不理,说有什么事办公室里谈。他气炸了肺,狠狠瞪了赵鸣一眼,转身离开。

回到学校,邹明德见人就说当教师没意思,自己当年竟然傻到给学生洗脚。他经常对老师们说,别以为学生今后会记住你。这句话成了他的口头禅。 他整个人颓废了,经常为一些小事和校长斗来斗去。一年后,他被免去副校长职务。又一年,他病了,而且病得很厉害。

原刊责编

刘公

本刊责编

申平

作者简介:雷三行:原名雷文锋,陕西省柞水县人。2008年发表小小说处女作,此后陆续在各地文学刊物上发表小小说70多篇,有作品入选《小说选刊》。

车前草 肖建国

刚坐下来,就收到朋友发来的短信:猪耳朵死了,高兴吧。

谁?他一时没明白。今天他到公司来,是想处理运输队长大黄的事。这家伙,搅得他脑门子生疼。所以,他一时想不起猪耳朵是谁。

老车啊。车前草啊。朋友的信息再次发过来,他蓦然明白了。那个他曾经恨得牙跟痒痒的老车死了——要不是他拿着鸡毛当令箭,他现在也许混到了处级干部。不就是挪用了几十万元的公款吗?单位头头他都摆平了,可摆不平老车。那位姓车,竟然叫车前草的小个子纪检组长。

车前草就是乡下人叫的猪耳朵!这个外号还是他当年起的。那时,他真恨不得把这个“猪耳朵”红烧了,下酒。最终,他输了,开除党籍。他无法在单位待下去,下海办起自己的企业。记得有次在公园里,他看到瘸了一条腿的老车正在此翻一本很旧的书。他走近他。不吭也不笑,身体的阴影遮住了老车的书。

老车望他一眼,挪一下屁股。到底还是他忍不住。他说,我是蒋谈。老车摇摇头,表示不记得。他觉得他在装。

当年你亲自处分了我,我现在成了全县城知名企业家。

哦。老车慢慢抬起头:那你就要悔过自新,否则,照样有人抓你。

老车说得很慢,很平淡。没一点生气或者激动的样子。他觉得自己彻底败给了老车。败给了那个猪耳朵。如今猪儿耳死了,喜乎?乐乎?他说不清楚。

正回想往事,厚重的红木大门被敲响。他知道是大黄。他没好气地吼了一声:进来。大黄双眼通红,显得很悲伤。要开除你,知道难过了吧。他暗忖。离开了自己的公司,到哪里能找这么高的薪酬。

当初,他看中大黄,首先看中了大黄的技术。再者,他让人暗中唆使大黄把车开出去,卖些汽油赚酒钱,可大黄头摇得像拨浪鼓一般。于是,他决定把公司车队交给大黄管。

就在上个月,小车班去参加一个庆祝活动,没想到晚上停在路边的十多部小车全部被人刮花。他们车队买的是全保,当然不怕。只要说是自己不小心刮的,保险公司就会全赔。可没想到大黄竟然报了警。稍有点经验的司机都知道,一报警,属人为破坏,保险公司只赔七成,剩下三层,抓不到破坏者,只有自己掏。

他把大黄叫到自己的办公室,问,为什么? 大黄说话的声音也很慢:因为我不想说假话。

就这一句,把他气得七窍生烟。这世道,为了钱,很多人都在挖空心思说假话。我们只不过顺水推舟而已。好,你清高,这钱你掏去。

掏就掏。要让我说假话很难。大黄把他顶住了。他觉得这人脑子不是进水,就是被驴踢了。不曾想,三天前,大黄又做了一件他无法再容忍的事情。

你为何要揭发我和维修厂串通,骗取保险费? 因为你不该让我知道。 知道就要说? 不说良心受不了。 沉默一会,他换个话题,问:你怎么会养成这种鸟性格?大黄叹口气。幽幽地说:老板,你可能不知道,我跟一个人跟了十多年,学坏了。

哦,谁?

车前草,以前纪委的一个组长。

咣当一声,他觉得脑子里有面铜锣在使劲地敲,震得他神经砰砰跳。大黄继续说,可惜前天他走了,我好难过„„他摆摆手,让大黄出去。

好久好久,他的脑海竟浮现几行字:车前草,也叫猪耳朵,因为通常长在路上,任凭车子碾压,所以很皮实,是能够经受住蹂躏的顽强的生命。

原刊责编付小悦

本刊责编

申平

作者简介:肖建国,湖北襄阳人,现居广东惠州。广东省作家协会会员。在全国各级报刊发表文学作品多篇,多次获奖。出版有小小说集《那年大雪》等。

七天迈一米 安石榴

我并不记得是哪一天发现这家面食店的。小店的铺面不大,纵深较长,没有遮蔽,三个空间由玻璃窗间隔开,都在人的视线之下。最外间左右各摆一张长条小桌,几只塑料凳。中间一间是操作间,靠西墙南北通长一张大面案。最里间是灶间,两组笼屉,每一组都是几个笼屉摞在一起的样子,冒着热气。

我站在最外间,把手包随手放在长条桌上,桌子上有酱油之类的调料瓶,满满的筷笼。这时候,穿白衣戴白帽的人撑起腰一边看过来,一边开口:“来点什么?有素馅包子、豆沙包、馒头和花卷。”是个中年男人,眉眼及脸的线条都很柔和,慈眉善目的样子,是容易让人信任的那种人。小店也干净利索,我从那天起,就是他的主顾了。

一眨眼三年过去了,仍然是那个姓单的店主开着他的小小的面食店。他似乎胖了点,脸圆了些。忽然有一天,老单的门口竟然燃起一个烤炉,已经播散出诱人的羊肉串香味了,老单站在烤炉旁专注地翻动着一排密密紧挨的羊肉串。我说:“呵,拓展业务了?”他笑了,似乎赧然。我兴趣盎然地进屋捧场,见最外间的两张小桌旁坐着三四个人,有吃,有等。果然,调料盒增加了孜然粉、辣椒面、盐和味素。操作间新添了一个冰柜正好填充西墙一面的空档。看来老单有所备哦。

他的羊肉串也和他的面食一样,干净、实惠、可口的家常味道。

因为是新增业务,人来的并不多,但我知道一定会有一些长远的顾客来支持他的新项目,就像从前支持他的面食一样。

就剩我和我带的女儿时,老单从外面进屋了。我说:“羊肉串味道不错。” 他呵呵笑道:“是吗?我是刚刚做这个,多提意见吧。”然后补充说:“我在家试烤试吃了整一个月呐。”

“你怎么想起来做这个了?”我问他。 他说:“我每天下午五点之前就把包子馒头蒸好了,专等着人来买,总有很清闲的一大段时间,就琢磨着要不烤个串?”他说完就又呵呵笑起来,“烤炉我拿来一个星期了,一直藏在灶间,不好意思摆出来。”

“是嘛!”我有些惊异。我真的不曾想,如此接地气的人也有所囧。

“是啊,这一点,事先我自己都没预料到,我有什么抹不开面子的呢?可这是事实,这一步——”老单“啪”地拍了下自己的大腿,重重地说,“老难啦!”接着,他朗声笑起来,很开心的样子,竖起食指,“烤炉摆在距离门口一米处,这一米,我走了七天。”他说这些话的时候,口气仿佛很是感慨,但显然把该放下的全放下了,他面带自豪,肩膀放松。

我带着女儿出来的时候,不自觉地回头看了一眼那一米的距离。是啊,我确定,的确只有一米。而且,可能谁都曾经面对过那样艰深的一米。

原刊责编刘磊

本刊责编

申平

作者简介:安石榴本名邵玫英,黑龙江省作家协会会员。2008年开始小说写作,已在《北京文学》等文学期刊发表中短篇小说、小小说若干。短篇小说集《大鱼》获得第八届黑龙江省文艺奖。

配套资金 三石

林小华在东港村支教三年,村里老小对林小华都不错,所以林小华便琢磨着帮村里的小学做点什么事。

跟许多村办小学一样,东港村的小学校舍也破烂不堪。林小华想着去争取点资金,将校舍修缮一番。说来也巧,县里恰巧向上面争取了一笔专项资金,专门用于维修乡村小学校舍。林小华有一个表舅在市委组织部当科长,出面帮忙,把这事搞定了。村支书村长和村小的校长,都向林小华竖大拇指,并让林小华负责维修工作。这也正合林小华的心意。

不过一个来月,县里的20万元资金便到了账。按照文件要求,乡里还得配套10万,但这笔钱却是迟迟没有到位。林小华拿着文件去找乡书记,乡书记对林小华说,县里的20万既然已经到账了,你们就先动工,乡里的配套资金早晚拨给你们。于是,林小华通过招标找来维修工程队,开始动工。

维修工程也不是很大,但工程过了差不多有三分之二时,县里拨下来的20万已经用光了,但乡里的10万配套资金还没有拨到位。

林小华正发愁时,得知县里下发了文件,要求各乡镇配套资金一定要抓紧到位,便兴冲冲去找乡书记。乡书记说,文件我已经看到了,不就10万钱吗?眼下乡里也有点吃紧,你们去跟工程队商量一下,让他们先维修好了,乡里的钱,过些日子一定拨下来。

林小华回去后跟工程队商量了。工程队原本也就村里的人,倒是还好说话,答应垫付资金继续维修。又过了一些日子,工程便结束了,校舍修缮一新。

林小华很高兴,自豪感油然而生。不过,烦恼也随之而来。因为乡里的配套资金一直没有拨下来,而工程队又隔三差五地催要工程款,林小华只有不停地找乡书记。乡书记每次都答应得很好,但就是不见拨钱。一筹莫展之时,县里再次发文,督促各乡镇配套资金及时到位,说得极严厉,甚至上升到讲政治的高度。林小华从县里复印了文件,去找乡书记要求。乡书记一看见林小华便说,小林啊,又是为配套资金的事吧?你不用老是跑,有钱肯定拨给你们。

林小华也是急了,口气不好地说,不就10万块么,这么大的乡,那里挤不出这么点钱来?

乡书记笑着说,你口气不小,10万虽然不是个大数目,但乡里要用钱的地方多,不能光顾着你们东港一个村呀!

林小华不依不饶,可是,县里又发了文件,这可能第三次了,文件我都复印了一份。 林小华将文件复印件给乡书记看,乡书记不看,只是说,也不是我一个乡没有到位,别的乡镇也没有到位。

林小华不解地问,你怎么知道别的乡镇没有到位?

乡书记拿起林小华放在桌上的文件复印件,晃了晃说,这份文件告诉我的。 林小华仍不明白,拿过文件看了看,疑惑地说,文件上没有说呀? 乡书记淡然地说,如果都到位了,还有必要发文件么? 林小华愣了愣,感觉乡书记说得没错。 乡书记见林小华不说话,便拍着林小华的肩膀说,好了,我保证,只要别乡镇到位了,我就是砸锅卖铁,也将钱拨给你们。

林小华仍没有说话,无奈地笑了笑,然后低着头走了。

饿刑„„„„„„„„„„„„„„„„赵明宇 ——选自2014年2月24日 《贵州都市报》 洗脚„„„„„„„„„„„„„„„„雷三行

——选自《讽刺与幽默·精短小说》2014年第2期

车前草„„„„„„„„„„„„„„„肖建国 ——选自2014年2月14日《光明日报》

七天迈一米„„„„„„„„„„„„„„安石榴 ——选自2014年2月10日《涟水快报》

配套资金„„„„„„„„„„„„„„„三石 ——选自《教师博览》(原创版)2014年第3期

推荐第3篇:刑爱情诗歌

当你拉上窗,揭开了内幕

别问我怎么办了好吗

你应该忏悔,必须要庆幸

我没能把枪指他头顶

你要知道所有祸都是应你而起

你无情说了多少关于我的软弱

要证明自己却又没办法去证明

该如何辩解我和你没有这关系

我为你修建的城墙正逐渐崩塌

铺好了后路,让我能死心

撕心裂肺的唱着情歌

想方设法哭,争取到缓刑

就想在牢里多看看你

夜晚的钟声还是一如既往作响

乌鸦仍在树枝上一如既往低呤

早知道当初却发现世上没如果

过往生死仅剩云烟不堪的温柔

议论声中倒下的猎人别想站起

处刑的那天,我闭着眼睛

内心丝毫不再有紧张

有的只是满脑子的你

当枪声响起,我应声倒地

在心脏停止跳动之前

我还想最后看你一眼

推荐第4篇:《檀香刑》读后感

《檀香刑》读后感

卢静

去年下半年,莫言先生获得诺贝尔文学奖的消息传来,趁着“莫言热”我拜读了先生的《檀香刑》,也算是赶了一回潮流。说实话这是一部让我很纠结的小说,一方面它的结构很精巧,情节环环相扣,让人欲罢不能,而另一方面它在描写侩子手行刑时的那种冷静,甚至是冷漠的叙述,让人不寒而栗,不忍再视,看完这部小说,会有一种如大赦般的解脱。

这部小说最让我喜欢的是它的结构,它不像一般的小说有一个主人公,然后不停的用旁白和对话来表现一幕幕的场景,它用小媳妇孙媚娘的呓语以表现市井家庭日常生活的点滴以及当时人们的七情六欲,用农民起义军首领孙丙的酒后真言来描述百姓受到侵略者压迫、被封建统治阶级盘剥的悲惨生活,用县令钱丁的无奈感叹去映衬当时社会的不公、国家主权沦丧的事实。可以说,先生用他笔下的寥寥几个人物的自述,就勾勒出了一张人情世故的网,就表现出了当时社会各阶级人民生活的苦难和各种阴暗、不公的社会法则。

其次让我觉得比较出彩的是这部小说的人物关系,五个主要人物之间,穿插了孙丙和孙媚娘的父女之情、孙媚娘和赵小甲的夫妻之情、赵甲和赵小甲父子之情、孙丙与赵甲的结亲之情、甚至是县太爷钱丁与孙媚娘的不伦之情,人物虽然不多,但是人物关系纷乱,矛盾指向尖锐。正是有这些复杂纷乱的人物关系和数量并不多的人物,使得先生用上面所说的表现结构有了平台,试想如果主要人物再增加五个,那么用这样的结构来描述便会觉得过于繁乱,而如果人物关系不能纠

缠、交织至此,可能这些主要人物叙述的内容就不会有如此强的艺术感染力。

再者作者对当时社会的黑暗的揭露也是入木三分,通过几位主要人物命运的表现,表达了一种人在乱世中的无力感。孙媚娘与县令钱丁的不伦之恋源自于被人操纵毫无幸福的婚姻,孙丙唱罢戏文落草为寇是因为德国兵杀害了他的妻儿却无法讨回公道,赵甲干了一辈子侩子手以为可以安稳回家养老却被袁世凯强行要求执行“檀香刑”,钱丁以为自己能替老百姓带来公义但被上级要求强行镇压孙丙带头的农民起义,这些无奈,成为这些主要角色在描述时的一阵血泪,控诉着社会的阴暗和不公,描述国家不强大受到列强欺凌后老百姓的痛苦生活,突出了在那个时代人性得不到尊重,一切的一切,最终化为一阵叹息。

看到中段后,有一段关于刺杀袁世凯的军人钱雄飞被施以“凌迟”的描写和一段关于孙丙被施以“檀香刑”的描写,都是通过侩子手赵甲的自言自语来表现。赵甲是封建社会用以巩固统治的权力机构的缩影,在赵甲这个人物身上,透着残忍、冷漠和他背后的无奈,和县令钱丁一样,他都只是这个巨大的权力机器中一个身不由己的零件而已,而不同的是赵甲已经习惯作为这样的一个零件,并乐此不疲,所以虽然赵甲获得了所谓的侩子手的最高褒奖,但无法阻止其样貌越来越古怪,也无法阻止其内心的空虚,所以在赵甲描述中,对于古往今来最为残忍的“凌迟”和“檀香刑”的描述,就变的如此的自然,甚至是有点自夸的感觉,对于赵甲这个叙述主体,执行这些刑罚甚至能

使其个人得到升华,但对于读者而言,这种反差过于强烈,甚至会成为一种不适,甚至欲罢不能,最终在纠结的心情中期待解决早点到来。

最终的结果是一种解脱,伴随着越来越不太平的高密县,袁世凯乱世用重典的镇压不仅没能奏效,反而唤醒了更多的人来反抗这个腐朽而黑暗的社会机器。最终,县令钱丁和孙媚娘杀死了侩子手赵家父子,也杀死了孙丙给他以解脱,故事的结尾没有交代最后这两人的命运,而是通过媚娘的叙述回到了故事开始的时间,留给了读者无穷的想象空间。

这个故事从我的角度来看,可能和我们的工作没有直接的关系,但不可否认的是这样的故事能给人带来很大的震撼,能让人体会文字的张力,给人以无限遐想和反思的空间。其实,一部伟大的作品,不正是给人以不断思考的空间,带动社会的不断进步吗,同样的,作为一个语文老师,我想最大的任务应该是展现给学生阅读的美好,带他们走进那些奇妙世界的大门。

我想起我高中时,看的汪曾祺的《受戒》,小船划过的涟漪,最终不仅仅留在了湖面上,也留在了我的心里,文字带给人们的印象,有的时候可能会超过其他任何一种载体。希望在这个多媒体的时代中,我们还能通过自己对文字的热爱,带给学生一点对于阅读的影响。

推荐第5篇:《檀香刑》读后感

翻开历史课本,1900年是伤痕累累的中国近代史上极为深刻的一道疤,《檀香刑》读后感。这一年,德国人修建胶济铁路;这一年,八国联军攻进北京…

这一年,中国人在做什么?

山东半岛上,义和团装神弄鬼的开展了农民起义;袁世凯在出卖了光绪帝和戊戌变法后,平步青云;慈禧太后将北京城丢给了洋鬼子,胁光绪帝出逃。

这一年,基层官员在做什么?

选择做走狗的,官运亨通;选择爱民如子的,早晚性命不保。

这一年,普通百姓在做什么?

居无定所的乞丐,生性风流的戏子,红杏出墙的屠夫老婆…面对国难,他们在做什么?

赵甲,这个被大清朝,不,被中国五千年文化培养出来的刽子手,已经告老还乡的他,还打算做什么?

于是,一场戏在山东上演。小说以七天后对义和团一个头目施以檀香刑为线索展开,将各个行业,不同个性的人聚集在一起。国难家仇当头,他们到底在做些什么?

《檀香刑》是一部让人为之震撼的小说。从结构上讲,莫言把叙事角度、时间、空间全部打乱,彼此穿插,重新排列。所以这部34万5千字的作品,有机而紧凑,没有任何一个环节显得拖沓。故事的五个主人公,赵甲、小甲、眉娘、孙丙、钱丁,关系错综复杂,他们是刽子手、麻木民众、具有反抗精神的妇女、农民起义的领袖、爱民如子却身不由己的县令;他们也是公爹、儿子、儿媳、亲爹、情人(干爹),读后感《《檀香刑》读后感》。 各种矛盾集中在这五个极具代表性的人身上爆发。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个性,却让人从个性中看到了背后的中国历史的沉淀。如赵甲,这个大清朝第一刽子手,这个被钱丁等人视作猪狗不如的杀人恶魔,却被另一些人看做大清朝法律的捍卫者;如红杏出墙的眉娘,这个人们眼中的荡妇,却又是大胆追求,勇于反抗的中国女性觉醒的代表。

从语言上讲,《檀香刑》以对话为主,却又不同于对话。所谓对话,当为一来一回,《檀香刑》的对话,却往往只有此没有彼,在此中显露彼的回应。这种对话方式使得每一章节都是独立的,干净清楚。眉娘、孙丙等戏班出身的人,其语言又是粗俗中带有韵脚,读着就像在唱。特色的语言和对话,和贯穿小说的另一条线索--地方戏\"猫腔\"相结合,使得整部作品就像猫腔演唱的大悲调。

从选材上看,作者用大量笔墨细写了满清几大酷刑。影子说没有读完《檀香刑》,因为写得过于残忍。读者都不忍读的文字,作者是如何写下去的?但是通部书,看不到一点作者的情感挣扎。或许作家有两种,一种满腔热忱泄于笔端,于是,他哭,读者与他一起哭,他笑,读者陪他一起笑;另一种,内心波涛汹涌,文字却冷酷无情,他思考,他追寻,他呐喊,却大音希声。前者如路遥,后者如莫言。居然有人问莫言,《檀香刑》写了什么。莫言说,不知道,只写了声音。那是为1900年唱的哀歌。

大清朝这艘破船,在风浪中,还能坚持多久?

推荐第6篇:刑诉案例

1.王明,男,17 岁;王亮,男,16 岁。王明和王亮同时喜欢上了一位同班女生,为 此二人不和。某日,二人因小事发生争斗,王明捡起一块砖头就朝王亮头上拍去,导致王 亮当场倒地,神智不清。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聘请某市人民医院的王医师对王亮的伤 情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王亮严重脑震荡,已成残疾,侦查人员同时也向事件发生时在 场的一位同学王伦了解了当时的情况,并作了记录。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王亮 的母亲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王明赔偿医疗费等,并委托刘律师为代理人。 试分析本案中的各相关人员,问他们分别是哪一类的诉讼参与人。 2.在某县发生了一起爆炸案。受害的是该县公安局局长的私人住宅。为此,该县公安 局成立了专案组,并以局长为专案组组长。在侦查过程中,相继有了 3 名犯罪嫌疑人被抓 获。其中,1 名犯罪嫌疑人要求公安局局长回避,县公安局局长召开局办公室特别会议, 决定驳回回避申请,并告知不得复议。案件最终被起诉至法院。在法院开庭审理时,公安 局局长提出要求法庭书记员回避,理由是该名书记员曾经打算到县公安局工作,正是由于 自己作为局长没有批准才使其未能如愿。 审判长采纳了公安局局长的要求, 更换了书记员。 问:⑴本案中公安局局长应否回避,其回避应由谁作出决定?县公安局的做法是 否有错误? ⑵公安局局长在法庭审理时是否有权申请书记员回避? ⑶对该案的法庭书记员的回避,应由谁决定? 3.农民大顺突然死亡,据有关线索反映可能是大顺的妻子阿娇伙同奸夫大军害死的, 侦查人员搜集到了以下几种证据材料: ⑴阿娇供述:某日深夜,其情夫大军趁大顺熟睡之际,用铁锤猛敲大顺的头部,致使 大顺死亡。 ⑵大军供述:某日在大顺家,趁其深夜熟睡之时,用铁锤将其猛击致死。 ⑶大顺的父母说:大顺死的那天,他们二人不在家,听儿媳妇阿娇说,大顺是自已不 小心从楼上跌下来摔死的。 ⑷邻居甲、乙、丙一致证明:大军同阿娇通奸是人所共知的事实,大顺的父母可能也 知道这事,但他们为人老实,怕当官的大军报复,因而不敢声张,大军杀死大顺的可能性 极大。 ⑸经法医鉴定确认,大顺尸体头部两处的凹形骨折与阿娇、大军二人交代的铁锤的形 状完全吻合。 问:上述五个方面的证据,分别属于下列哪一类的证据?即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原 始证据与传来证据;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中的哪一类? 4.许某在某市的火车站前广场闲逛,被巡逻警察留住盘问,许某一时吱吱唔唔,讲不 清楚,便被带进了公安

局。值班人员从其身上搜出了一把匕首,但没有他的身份证件,不 能证明其合法身份。同时,值班人员感觉其有重大作案嫌疑。在经过公安局的各项程序之 后,依法对许某实施了先行拘留。公安人员在讯问许某时说: “你要老实交代问题,我们 的政策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同时,刑事诉讼法也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 问,应当如实回答。 问:在这样一起案件中,证明许某有罪的责任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5.蒋某因涉嫌故意杀人而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移送人民检察 院起诉,认为蒋某应被提起公诉。但是蒋某却辩解称,自己的口供是在公安人员严刑拷打 之下才说的,根本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另外,笔录上的一些话根本不是自己的,而是他 人作出的,自己被迫按了手印。后经查证,蒋某的辩解是真实的。 问:蒋某的口供能否做为定案的证据?为什么? 6.某青年邵某,死于一间破屋里。侦查人员在现场收集到一封信和一张字条,信的内 容与案件无关,不过根据通信对方的姓名和地址查出了犯罪分子;字条的内容也与案件无 关,但根据笔记鉴定找到了字条的书写人,从而发现了犯罪分子。 问:信件、字条是书证还是物证?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 7.M 市 A 区 D 路派出所在 2006 年 10 月 8 日晚接到报案,称在派出所附近有人拦路抢 劫。D 路派出所民警迅速出动,根据受害人的指认,当场将又欲行劫的郭某抓获。D 路派 出所所长签发了拘留证,对郭某实施了拘留,并于当晚对郭某进行了讯问,公安机关认为 郭某不仅有当晚抢劫的事实,还有多次抢劫的作案嫌疑。于是在 10 月 13 日提请人民检察 院批准逮捕。检察院在 10 月 22 日作出补充侦查的决定,认为郭某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清。 问:本案中存在哪些错误之处? 8.于某,男,30 岁,无业。因抢劫而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公安机关在向于家送达 逮捕通知书时,于某的父母拒绝在上面签字,称他们同于某已经断绝了父子、母子关系。 公安人员无奈,只好将逮捕通知书又拿回了公安机关。 问:本案中公安人员有哪些违反法律的地方? 9.曹女,8 岁,某农村小学三年级学生。一天,曹女在去上学的路上被一陌生男子逼 迫至一无人处后奸淫。曹女来到学校后向班主任周老师诉说了被奸淫的经过。周老师立即 到较近的乡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值班民警告诉周老师,她没有报案的资格,因为她不是被 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也不是近亲属,因此对她的报案不予接受。无奈,周老师只好回去将 此事告诉了曹女的父母,让他们带着曹女去报案。曹女的父亲曹某带着

曹女到派出所讲述 案情,但派出所的人员却让曹某写一份书面材料,他们才能受理。 问:本案中公安人员有哪些地方违反了法律规定? 10.在一次春季严打的时候,某县公安局局长对“严打”工作进行了重要指示,他在 工作会议上特别指出:为了尽快搞出成绩,局里决定在这一段时间内,对凡是不可能判处 徒刑以上刑罚的人犯,讯问时每个侦查员负责一名,其他人犯由两个侦查人员进行,讯问 人犯,一律拘传至公安机关进行;连续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一日;另外,在侦查中,要集 中精力收集人犯有罪、罪重的各种证据,以加大指控的力度。 问:上述局长的讲话中,有哪些地方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11.王某,男,40 岁,A 县一单身农民,与年届七旬的老母亲共同生活。因盗窃被县 公安局依法逮捕。因恰好是麦收季节,再加上王母常年有病,几乎不能行走,王母便托人 向县公安局求情,看能否让儿子先回来把麦子收了。公安局考虑到实际情况经审查,认为 王某符合取保候审条件,遂决定对王某取保候审,王某提出其母为保证人,公安局同意并 向王母讲了应履行的义务。谁知小麦刚收完,王某便不见了踪影,待王母托人将消息带到 公安局时,王某已经逃跑了好几天了。 问:本案中,公安机关违反法定程序的地方有哪些? 12.某县人民法院的大门外有一群人,大家在围观一场打架行凶的事件,其中一个男 子被三个男子围着殴打,被打者不断呼喊“救命” ,在几个人打架时,有群众跑到法院向 值班人员报案,法院值班人员说: “这是法院,是审判机关,我们不管这事,你去公安局 报案吧。 “事后查明被打者赵某被三个男子打成了重伤。 问:⑴法院值班人员的说法是否正确。 ⑵如果错误,法院当时应该怎么做? 13.某市公安局侦破一起强奸案,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 发现该案证据不够充足,而且证据之间,尤其是犯罪嫌疑人柴某与被害人刘女的陈述之间 有多处矛盾,市人民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柴某时,柴某大呼冤枉,称自己 的供述完全是被侦查人员刑讯逼供造成的, 于是市人民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市公安局补充侦 查。 问:⑴本案中,市人民检察院对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是否有权力 退回补充侦查。 ⑵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该案时,是否有权力讯问柴某? 14.犯罪嫌疑人马某,被某女控告有强奸她的行为。该女子称,某日她正在山坡上打 猪草,马某将其逼在某个山角落里将其强奸。而马某则辩称:该女与自己发生性行为是自 愿的,并有当时在山上放牛的 18 岁的阿民

作证,自己当时并未使用暴力。 问:本案中,如果阿民能够成为证人的话,他应具备什么条件? 15.在一起凶杀案中,赖某被指控用刀杀死了他人。案件有凶器匕首一把;有王某说 的他亲眼看见了赖某持刀杀人的证言;有李某说的他听王某说赖某持刀杀了人的证言;另 外还有法医鉴定的结论:被害人系他杀而非自杀。 问:在本案中的这些证据中,属于间接证据的有哪些? 16.某维吾尔族青年因贩卖毒品而被立案侦查。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对其讯问时,该 青年只讲维吾尔语而不讲汉语,公安机关只好为他聘请了一名翻译人员。 问:本案中如果该维吾尔族青年申请翻译人员回避,能否准许,有权决定回避的是哪 个机关负责人? 17.胡某因故意杀人而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胡某承认自己故意杀人, 因为他早就看不惯被害人。而胡某的哥哥则向侦查人员提出:胡某自与女友分手后,一直 精神不正常,多次无缘无故地在家闹事。公安机关聘请有关医院的医生对胡某的精神状态 作了鉴定。另外,公安人员从胡某家中搜出了沾有血迹的菜刀一把。 问:在本案中,属于言词证据的有哪些? 18.王某,男,32 岁,某国有企业党委办公室工作人员,因涉嫌诈骗而被其所在的区 公安分局立案侦查。 某日, 公安机关将王某拘传至分局。 让侦查员小刘一个人对王某讯问, 讯问时,小刘说: “我们的政策历来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只要你说了,就什么事都没 有” 。 问:本案中,公安机关违反法定程序的地方有哪些? 19.犯罪嫌疑人刘某家在甲地,住在乙地,在追诉有效期内发现刘某在丙地盗窃现金 5000 元,在火车上盗窃旅行包一个,内有金戒指两枚,现金 1000 元,他到丁地销赃时被 查获。 问:该涉嫌盗窃的行为应由哪个地方的公安机关管辖? 20.某高校同宿舍两学生张某、王某,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殴打,王某情急之下 抓起一玻璃杯仍向张某,造成张某左眼球破裂、失明、脑功能遭到严重损害。后经鉴定, 张某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张某的父亲向该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控告要求立案追究王某的 刑事责任。公安机关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不需要采用特别的侦查手段,遂让张父直接去人 民法院起诉。 问:依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哪个有权机关管辖? 21.犯罪嫌疑人丹尼,男,32 岁,美国留学生。某月某日,丹尼在某市的一家歌舞厅 与他人发生争执,继而用刀将他人砍死。 问:⑴对此案由哪级公安机关管辖? ⑵如刑事拘留丹尼应采用怎样的程序? 22.王氏兄弟在市内的一家公共汽车站与人争吵打架,致使他人重伤。被先行拘留带 进了公

安局。在侦查人员讯问二人的时候,哥哥承认了与人打架的事实,并谈了自己击打 别人的部位、力量大小等情况;而弟弟则辩称自己打人是因为对方先动手打人,本人的行 为应为正当防卫。 问:本案中王氏兄弟二人的言论,分别属于证据种类中的哪一种? 23.谢某因涉嫌盗窃而被 A 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被依法逮捕。在本案的侦查过程中, 公安机关发现谢某又涉嫌故意杀人,但此时侦查羁押期限已经届满。 问:A 县公安局如果决定继续对谢某实施关押,则应如何履行法律手续? 24.某乡农民吴大牛突然在家中死亡,死因不明,其有妻子、儿子和父母。需要进行 尸体解剖才能确定死因, 但吴大牛妻子坚决阻拦, 不让公安局解剖尸体, 并说 “人都死了, 还不能有一个完整的尸体,如果解剖就是不吉利的事。 ” 问:⑴公安局是否有权决定解剖尸体? ⑵如果解剖应履行何种法律程序。 25.某区公安分局依法审理陈某涉嫌诈骗案。经公安局长批准决定拘传陈某。由于区 分局正在进行专项整治活动,警力紧张,分局办案部门派民警张某一人负责执行对陈某的 拘传。犯罪嫌疑人陈某到案后,在接受讯问时,因陈某拒不承认涉嫌罪名,讯问无法在 12 小时内及时完成,分局局长决定立即对陈某再次拘传。 问:在该过程中有哪些程序性错误。

1、参考答案: 王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王亮: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王医师:鉴定人; 王亮的母亲:王亮的法定代理人; 刘律师:诉讼代理人; 王伦:证人。

2、参考答案: ⑴应当回避,因为公安局局长是本案的当事人。其回避应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决定。因而县公安局的作法是错误的。 ⑵有权。因为公安局局长是当事人。 ⑶应由人民法院院长作出,本案中审判长的作法是错误的。

3、参考答案: ⑴直接证据、原始证据、言词证据、有罪证据 ⑵直接证据、原始证据、言词证据、有罪证据 ⑶直接证据、传来证据、言词证据、无罪证据 ⑷间接证据、原始证据、言词证据、有罪证据 ⑸间接证据、原始证据、言词证据、有罪证据

4、参考答案: ⑴应当由公安机关承担 ⑵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 的各种证据。

5、参考答案: ⑴不能做为证据 ⑵不是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不具备合法的来源,严禁刑讯逼供。

6、参考答案: ⑴信件是书证、字条是物证 ⑵信件、字条都是原始证据

7、参考答案: ⑴本案由派出所所长签发拘留证是错误的 ⑵检察院审查批捕的期间最长为七日,本案超期。 ⑶检察院审查批捕

时,只能作出捕与不捕的决定,不能作出补充侦查的决定。

8、参考答案: 于某父母拒绝签字时,公安人员应当采用留置送达的方式而不应该将逮捕通知书又拿回 公安机关。

9、参考答案: ⑴认为周老师没有报案资格是错误的, 任何个人、单位都有权利也有义务报案或者举报。 ⑵让报案人必须写书面材料也是错误的,报案可以用书面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

10、参考答案: ⑴侦查中的犯罪嫌疑人称为人犯是错误的。 ⑵讯问时每个侦查人员负责一名是错误的,应不少于两人。 ⑶讯问人犯、一律拘传至公安机关也是错误的。 ⑷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一日是错误的,法律规定 12 小时。 ⑸要集中收集有罪、罪重的证据也是错误的。

11、参考答案: ⑴同意王母做保证人的做法是错误的。 ⑵王母不具备保证人的条件。

12、参考答案: ⑴错误; ⑵应当接受报案,立即采取措施,制止殴打行为,然后移送公安机关。

13、参考答案: ⑴有权力退回补充侦查。 ⑵有权力讯问柴某。

14、参考答案: ⑴知道案件情况; ⑵能够正确表达和辨别是非; ⑶不能是案件的当事人。

15、参考答案: ⑴匕首; ⑵法医的鉴定结论。

16、参考答案: ⑴如果符合回避的法定情形的,准许。 ⑵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17、参考答案: ⑴胡某的供述; ⑵胡某哥哥的话; ⑶对胡某的精神病鉴定结论; ⑷对菜刀上的血迹所作的鉴定结论。

18、参考答案: ⑴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少于两人; ⑵违反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取口供等规定。

19、参考答案: 丁地公安机关,必要时可移送铁路公安机关。 20、参考答案: 故意伤害案(轻伤)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但本案中张某已属于重伤害,应当由公安机 关立案管辖。

21、参考答案: ⑴由犯罪地的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⑵经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将有关案情,处理情况等于采取强制措施的 48 小时 以内报告公安部,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22、参考答案: ⑴哥哥的话属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⑵弟弟的话则属于犯罪嫌疑人的辩解。

23、参考答案: ⑴自发现之日起五日内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⑵制作《重新计算羁押期限通知书》 ,送达看守所。 ⑶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备案。

24、参考答案: ⑴公安局有权决定解剖尸体。 ⑵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并且通知死亡家属到场,并让其在 《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或盖章。 ⑶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不影响解剖,但应当在《解剖尸 体通知

推荐第7篇:刑诉主观题

2013年

案情:李某于2012年7月毕业后到某国有企业从事财务工作。因无钱买房,单位又不分房,在同学、朋友及亲戚家里四处借住,如何弄钱买一套住房成为他的心结。

2013年4月,单位有一笔80万元现金未来得及送银行,存放于单位保险柜,李某借职务之便侵吞了全部现金并伪造外人盗窃现场。李某用该款购买了一套公寓。

李某的反常行为被单位举报到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反贪技术侦查部门当即实施技术侦查措施,查明系李某作案并予以立案。在刑事拘留期间,李某供认了全部犯罪事实。鉴于本人最终认罪并将赃物全部追回,根据本案特殊情况和办案需要,检察机关决定对其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2013年7月该案提起公诉。李某及其辩护律师向法院提出李某在拘留期间遭受了严重的刑讯逼供,要求排除非法证据。

问题:

1.检察机关对李某贪污行为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是否正确?为什么?

2.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技术侦查措施在使用主体、案件范围和适用程序上有哪些特殊要求?

3.检察机关对李某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是否正确?为什么?

4.法院处理李某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步骤是什么?

参考答案:

1.不正确。①技术侦查措施只能在立案后采取。②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履行严格的批准手续。③检察机关不能实施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交有关机关执行。

2.①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②适用范围: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检察机关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必要的技术侦查措施。③适用程序上,技术侦查措施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执行;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有关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

3.正确。符合逮捕条件,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办案机关可以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于无固定住处的,以及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等三类案件,本案李某虽然不符合三类案件,但他没有固定住处,符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规定。

4.①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及时将申请书及相关线索、材料的复制件送交人民检察院;②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说明;③庭审对非法证据的调查,可以在当事人及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后进行,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④调查程序主要是由公诉人出示、宣读、播放有关证据材料,提请法庭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出庭说明情况,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⑤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将调查结论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2012年)(本题28分)

案情:花园小区发生一起入室抢劫杀人案,犯罪现场破坏严重,未发现有价值的痕迹物证。经查,李某有重大犯罪嫌疑,其曾因抢劫被判有期徒刑12年,刚刚刑满释放,案发时小区保安见李某出入小区。李某被东湖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被逮捕羁押。审讯期间,在保安的指认下,李某不得不承认其在小区他处入室盗窃3000元,后经查证属实。但李某拒不承认抢劫杀人行为。审讯人员将李某提到公安局办案基地对其实施了捆绑、吊打、电击等行为,3天3夜不许吃饭,不许睡觉,只给少许水喝,并威胁不坦白交代抢劫杀人罪行、认罪态度不好法院会判死刑。最终,李某按审讯人员的意思交代了抢劫杀人的事实。在此期间,侦查人员还对李某的住处进行了搜查,提取扣押了李某鞋子等物品,当场未出示搜查证。

案件经东湖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向东湖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应李某辩护人的申请,法庭启动

了排除非法证据程序。

问题:

1.本案哪些行为收集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哪些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2.本案负有排除非法证据义务的机关有哪些?

3.针对检察院的指控,东湖市中级法院应当如何判决本案?

4.结合本案,简要说明刑事诉讼法对保障刑法实施的价值。

5.结合本案,简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过程,阐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诉讼价值。

答案

(2011年)(本题22分)

案情:2010年10月2日午夜,A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内坐着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行迹可疑,即上前盘查。经查,在该车后备箱中发现盗窃机动车工具,遂将三人带回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审查。案件侦查终结后,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

(证据)朱某——在侦查中供称,其作案方式是3人乘坐尤某的汽车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确定目标后由朱某、何某下车盗窃,得手后共同分赃。作案过程由尤某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尤某——在侦查中与朱某供述基本相同,但不承认作案由自己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翻供,不承认参与盗窃机动车的犯罪,声称对朱某盗窃机动车毫不知情,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何某——始终否认参与犯罪。声称被抓获当天从C市老家来A市玩,与原先偶然认识的朱某、尤某一起吃完晚饭后坐在车里闲聊,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声称以前从没有与A市的朱某、尤某共同盗窃,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公安机关——在朱某、尤某供述的十几起案件中核实认定了A市发生的3起案件,并依循线索找到被害人,取得当初报案材料和被害人陈述。调取到某一案发地录像,显示朱某、尤某盗窃汽车经过。根据朱某、尤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认定何某在2010年3月19日参与一起盗窃机动车案件。

何某辩护人——称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并提供4份书面材料:

(1)何某父亲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前后,何某因打架被当地公安机关告知在家等候处理,不得外出。何某未离开C市;

(2)2010年4月5日,公安机关发出的行政处罚通知书;

(3)C市某机关工作人员赵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案发前后,经常与何某在一起打牌,何某随叫随到,期间未离开C市;

(4)何某女友范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期间,何某一直在家,偶尔与朋友打牌,未离开C市。(法庭审判)庭审中,3名被告人均称受到侦查人员刑讯。辩护人提出,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被告人供述系通过刑讯逼供取得,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要求法庭调查。公诉人反驳,被告人受伤系因抓捕时3人有逃跑和反抗行为造成,与讯问无关,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庭认为,辩护人意见没有足够根据,即开始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

法庭调查中,根据朱某供述,认定尤某为策划、指挥者,系主犯。

审理中,何某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证明何某没有作案时间的4份书面材料。法庭认为,公诉方提供的有罪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充分证明何某在案发时没有来过A市,且材料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纳。

最后,法院采纳在侦查中朱某、尤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报案材料、监控录像作为定案根据,认定尤某、朱某、何某构成盗窃罪(尤某为主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年、5年和3年。

问题:

1.法院对于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2.如法院对证据合法性有疑问,应当如何进行调查?

3.法院对尤某的犯罪事实的认定是否已经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什么?

4.现有证据能否证明何某构成犯罪?为什么?

5.如何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法院认定何某辩护人提供的4份书面材料不具有关联性是否适当?为什么?

参考答案:

1.不正确。因为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庭应当启动对证据是否为非法取得的调查程序。本案被告人均称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辩护人提出了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并有一定证据支持,法院在公诉人没有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不做调查即采纳公诉人的解释,是不正确的。

2.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庭应进行如下调查:(1)应要求公诉人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2)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公诉人应提请法庭通知本案讯问人员出庭作证。(3)公诉人当庭不能举证的,可以建议延期审理。(4)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进行质证、辩论。

(5)对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如果公诉人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3.没有。因为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必须均已查清,是证据确实、充分的基本要素。本案仅根据同案犯朱某供述即认定尤某为策划指挥者,无其他证据印证。

4.不能。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认定有罪,必须证据确实充分。法庭认定何某犯罪的证据中,朱某、尤某在侦查中的供述笔录尚未排除刑讯逼供可能;被害人陈述笔录和车辆被盗时的报案材料只能证明车辆被盗,不能证明谁是盗车者;监控录像只证明朱某、尤某实施了其中一起犯罪;何某辩护人提供的犯罪时何某不在现场的4份证据,法庭没有查明其真伪。因此,现有证据没有排除何某没有犯罪的可能性,不能得出唯一的结论,认定何某犯罪的证据不确实充分。

5.(1)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的依据主要是:第一,该证据是否用来证明本案的争点问题,与案件证明对象之间是否存在客观联系;第二,该证据是否能够起到证明的作用,即是否具有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

(2)不适当。因为这些材料与案件证明对象之间存在客观联系,指向何某是否有罪的争点问题;另外,这些材料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能够实际起到使指控的犯罪事实更无可能的证明作用。 (2010年)(本题21分)

张某——某国企副总经理

石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某——张某的朋友

姜某——石某公司出纳

石某请张某帮助融资,允诺事成后给张某好处,被张某拒绝。石某请出杨某帮忙说服张某,允诺事成后各给张某、杨某400万股的股份。后经杨某多次撮合,2006年3月6日,张某指令下属分公司将5,000万元打入石某公司账户,用于股权收购项目。2006年5月10日,杨某因石某允诺的400万股未兑现,遂将石某诉至法院,并提交了张某出具的书面证明作为重要证据,证明石某曾有给杨某股份的允诺。石某因此对张某大为不满,即向某区检察院揭发了张某收受贿赂的行为。检察院立案侦查,查得证据及事实如下:——石某称:2006年3月14日,在张某办公室将15万元现金交给张某。同年4月17日,在杨某催促下,让姜某与杨某一起给张某送去40万元。因担心杨某私吞,特别告诉姜某一定与杨某同到张某处(石某讲述了张某办公室桌椅、沙发等摆放的具体位置)。

——姜某称:取出40万元后与杨某约好见面时间和地点,但杨某称堵车迟到很久。自己因有重要事情需要处理,就将钱交杨某送与张某。

——杨某称:确曾介绍张某与石某认识,并积极撮合张某为石某融资。与姜某见面时因堵车迟到,姜某将钱交给他后匆匆离开。他随后在自己车上将钱交给张某,张某拿出10万元给他,说是辛苦费(案发后,杨某将10万元交检察院)。

——张某称:帮助石某公司融资,是受杨某所托(检察院共对张某讯问六次,每次都否认收受过任何贿赂)。据石某公司日记帐、记帐凭证、银行对帐单等记载,2006年3月6日张某公司的下属分公司将5,000

万元打入石某公司账户。同年3月14日和4月17日,分别有15万元和40万元现金被提出。

问题:依据有关国家司法考试、司法解释规定和刑事证明理论,运用本案现有证据,分析能否认定张某构成受贿罪,请说明理由。

「答 案」依据刑事诉讼法及解释的有关规定和诉讼理论,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应当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本案中,承担这一证明责任的主体是公诉机关,即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原则上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题目中的证据主要是石某、姜某、杨某的陈述,从陈述的内容及石某公司的账单等记载来看,石某从公司拿出15万和40万的事实是肯定的,其中15万是石某亲自交给张某,但是除了石某的陈述外,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而张某又否认的,所以,该证据有疑问。其中40万,是石某交姜某和杨某,由二人一同送给张某,但姜某因有事耽搁,由杨某一人负责送给张某,姜某、杨某对这一事实分别承认,但张某是否收到杨某所给的40万,却没有证据可以证明,且姜某和杨某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所以这一证据亦有疑问。综上所述,关于张某受贿一案,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张某收受贿赂,所以,不能认定张某构成受贿罪。

从本案现有的证据来看无法排除张某没有受贿的嫌疑,因此,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法院应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2009年)(本题21分)

案情:杨某被单位辞退,对单位领导极度不满,心存报复。一天,杨某纠集董某、樊某携带匕首闯至厂长贾某办公室,将贾某当场杀死。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某死刑,立即执行,判处董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樊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问题:

1.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董某、樊某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对被告人杨某、董某、樊某的一审判决,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分别应当如何处理?

2.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董某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樊某提出上诉,高级法院应按什么程序处理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理由是什么?

3.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董某、樊某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但贾某的妻子对附带民事判决不服提起上诉,高级法院应按什么程序处理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理由是什么?

4.被告人杨某经最高法院核准死刑并下达执行死刑命令后,下级法院发现杨某可能另案犯有伤害罪,对杨某应当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1)对杨某来说,中级法院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高级法院复核。高级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发回重新审判。

(2)对董某来说,中级法院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应当报请高级法院核准。高级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原中级法院重新审判;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

(3)对樊某来说,中级法院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应当交付执行。

2.高级法院应按二审程序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进行审查。理由是:杨某和董某、樊某系共同犯罪,一审法院进行了全案审理一并判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3.高级法院应按死刑复核程序处理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理由是: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其刑事部分与民事部分可以独立提出上诉,按最高法院的解释,如果只对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其效力不影响刑事部分的效力,高级法院对杨某、董某的死刑判决不适用二审程序,而应按死刑复核程序处理。

4.下级法院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作出裁定。

(2008年)(本题20分)

案情:张某与王某因口角发生扭打,张某将王某打成重伤。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王某同时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问题:

1.如果一审宣判后,张某对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王某对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第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的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认定事实都没有错误,但适用国家司法考试有错误,应当如何处理?

2.如果一审宣判后,检察院对本案刑事部分提起了抗诉,本案的附带民事部分没有上诉。第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民事部分有错误,二审法院对民事部分应如何处理?

3.如果一审宣判后,本案的刑事部分既没有上诉也没有抗诉,王某对本案附带民事部分提起了上诉,在刑事部分已经发生国家司法考试效力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的刑事部分有错误,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4.如果一审宣判后,王某对附带民事部分判决上诉中增加了独立的诉讼请求,张某在二审中也对民事部分提出了反诉,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5.如果在一审程序中,法院审查王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后,认为不符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6.如果法院受理了附带民事诉讼,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对一审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二审判决中一并改判。

2.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民事部分按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3.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4.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5.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条件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6.(1)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国家司法考试效力。(2)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 审判人员 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即发生国家司法考试效力。(3)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判决。

(2008年·四川)(本题20分)

案情:某县检察院办理一起贪污单位小金库款案件时,犯罪嫌疑人杨某(法定代表人)称所涉款项系单位招待费等,发票在其办公室抽屉中未及报销。侦查人员在杨某办公室抽屉中搜查到付款单位为犯罪嫌疑人原单位的发票11张,价值5万元。为了查明该发票是否已经从该单位报销,侦查人员传犯罪嫌疑人李某(原单位会计)、许某(出纳)同时对粘贴在一张纸上的11张发票进行辨认,二人指认该11张发票已从单位的小金库账上报销。侦查人员遂让二人在粘贴被辨认发票的附页上签署辨认意见,次日持此发票到看守所让犯罪嫌疑人杨某辨认。杨某否认已经从原单位报销,侦查人员指着粘贴附页上李某、许某书写的辨认意见及签名说“会计、出纳都证明了,你这样顽固下去没好处!”,杨某遂在李某与许某的辨认意见及签名下面签署了“此票据已从单位小金库账上报销”的意见。

杨某妻子委托的律师向侦查机关提出会见杨某的要求,侦查人员陈某以授权委托书上没有杨某的签名而拒绝。

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杨某、李某、许某共同贪污单位公款5万元。在法庭审理中,发现杨某尚有收受贿赂的事实,法庭决定对此一并审理。法庭辩论中,杨某的辩护人除认为指控杨某犯贪污罪、受贿罪证据不足外,还对公诉人起诉书中对三被告人没有区分主从犯,而在发表的公诉词中称杨某为主犯提出了反对意见。休庭后,审判长王某到杨某原单位调取了部分新证据,分别通知公诉人和辩护人到其办公室,听取了他们对该新证据的意见。

县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贪污罪成立,杨某系主犯,判处有期徒刑5年;李某和许某系从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杨某涉嫌的受贿罪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杨某上诉后,某市中级法院认为该案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县法院指派刑庭庭长赵某担任审判长与原审人民陪审员毛某、苗某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认为,原审证据虽然在证据资格上存在瑕疵,但不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故作出与原审一审相同的判决。问题:

请结合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及刑事诉讼理论,分析本案的诉讼程序有哪些错误之处?参考答案:

1.侦查人员组织李某和许某同时辨认,违反了个别辨认规则。

2.侦查人员组织三犯罪嫌疑人仅对涉案票据辨认,违反了混合辨认规则。

3.侦查人员组织杨某的辨认,采取言语威胁手段,违反国家司法考试规定。

4.侦查人员以授权委托书上没有杨某的签名而拒绝律师会见是错误的。根据六部门规定,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可以自己聘请,也可以由其家属代为聘请。

5.法庭审理中发现杨某涉嫌收受贿赂,应当由检察院追加起诉,而不应直接审理。

6.公诉词只能是对起诉书的补充与解释,不能超出起诉书中所作指控。

7.一审审判长在休庭后调取的新证据并没有在开庭的情况下将其作为证据,违反了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规定。

8.县人民法院指派刑庭庭长赵某担任审判长与原审的人民陪审员毛某、苗某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此案,违反了关于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的规定。

(2007年)(本题20分)

案情:被告人甲、乙共同将被害人丙杀害。一审程序中,在公诉人对被告人甲、乙同时进行讯问后,经审判长许可丙的父亲丁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身份,就犯罪及财产损失事实向甲、乙发问。丙所居住社区的物业管理人员戊旁听了案件审理,并应控方要求就丙的被害情况向法庭作证,先后回答了辩护人、公诉人及审判长的发问。庭审中合议庭对戊的证言及其他证据发现疑问,遂宣布休庭,就被害人死亡时间及原因进一步调查核实。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发现被告人乙尚有遗漏的犯罪事实,当庭提出要求撤回起诉,法庭审查后作出同意撤回起诉的决定。重新起诉后,甲、乙分别被判处死刑并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宣判后乙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仅就乙的犯罪部分进行了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国家司法考试正确、量刑适当,维持了原判,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问题:

请指出以上案例中在程序方面的不当之处,并简要分析原因。

答案:

1、公诉人对被告人甲、乙同时讯问违反了分别进行讯问的原则。

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不能就有关犯罪事实向被告人发问。

3、戊作为证人不能旁听案件的审理。

4、戊作为控方证人,控辩双方向其发问的顺序错误,应当先由要求传唤的一方进行发问。

5、公诉人在庭审中发现有漏罪的只能追加起诉,不能撤回起诉。变更、追加、撤回起诉应当报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公诉人不能当庭迳行决定。

6、法院对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要求应以裁定而不能以决定的方式作出。

7、审理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包括甲、乙罪刑及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审查。

推荐第8篇:刑诉49

新《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这是此次刑诉法修改的新规定。举证责任事关刑事诉讼各方证据责任的分配及诉讼利益,对此应予充分重视并正确把握。

一、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

法谚曰:“证明责任乃诉讼的脊梁”,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理论都是刑事证据制度的基础理论。就学界研究现状来看,关于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这两个概念的认识存在分歧。一般认为,证明责任分为提出证据的责任与结果责任,前者又称为主观证明责任,渊源于罗马法“举证义务存于主张之人,不存于否认之人”。而后者又称为客观证明责任,主要解决当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谁承担败诉的风险。

新《刑事诉讼法》第49条第一次在我国明确了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担问题,弥补了法律规定上的空白,使得刑事证据制度更加合理,刑事证明体系更加完备。但值得注意的是,立法机关在表述证明责任分配时使用了“举证责任”而不是“证明责任”的表述方式,这并非无意为之,而是有意之举。立法机关主要考虑到以下两点:一方面,使用“举证责任”的表述方式是与《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保持一致;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承担了一部分补充、审查、核实证据的义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1条的规定,合议庭在庭审过程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并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等措施。在修法过程中反复多次强调之所以使用“举证责任”,主要考虑到“不能否定法院客观全面审查证据的义务”。因此笔者认为,不能以国外举证责任的含义套用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的含义具有中国特色。

二、中国的刑事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一)人民检察院承担举证责任

新刑诉法(下为新法)第49条明确在公诉案件中,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这也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一贯做法。在公诉案件普通程序中,由人民检察院承担举证责任,学界一般不持异议,但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极大地完善了我国的审判程序,例如要求简易程序公诉人出庭,新增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和特别程序。结合第49条的基本精神,我们应对“公诉案件”做扩大化解释。

第一,在简易程序中,由于新法第21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因此,公诉人在简易程序中承担的不仅仅是法律监督职能,而是扮演支持公诉和监督诉讼的双重角色,新法第49条当然适用于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第二,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新法第57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该条与第49条的立法精神一致,在实体性事项审理程序和程序性事项审理程序中,都应由人民检察院承担举证责任。

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提供讯问笔录、讯问时的录音录像以及体检记录等证明手段。第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特别程序中的举证责任。特别程序仍是刑事诉讼程序的组成部分,只不过与公诉案件普通程序相比,各个特别程序在适用主体、审理对象和审理方式等方面各有不同,但这并不否认人民检察院所需承担的举证责任,新法第49条当然适用于特别程序。例如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中,根据新法第281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该条规定体现了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的慎重性,既然人民法院要组成合议庭,人民检察院理应承担举证责任并派员出庭。再如在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中,根据新法第28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如果发现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关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同时还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检察院同样也应派员出庭并承担举证责任。

另外,对于人民检察院而言,虽然在公诉案件中要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但立法并不否认人民检察院同时要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和罪重的责任,这是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基本要求。

(二)人民法院承担补充性的证明责任

“补充性的证明责任”是指人民法院在公诉案件刑事审判过程中,在检察机关提供证据使案件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所负有的收集并运用证据查证确认案件事实的责任。该责任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法定性。在刑事诉讼中,当人民检察院对案件事实的证明达到真伪不明的状态时,《刑事诉讼法》规定合议庭不能直接判决被告人有罪,而应对有疑问的证据做进一步调查核实。此时的“证明责任”由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共同承担,人民检察院承担主要的证明责任,人民法院承担补充性的证明责任;如果经调查核实后,仍不能排除疑问,人民法院则应作出无罪判决,此时是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败诉的后果。这里的法律依据包括新法第191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第195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判决。第二,补充性。基于控审分离原则,人民检察院要对公诉的案件承担“举证责任”,这是其诉讼地位和诉讼职能使然,只有在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前提下,人民法院才承担“补充性的证明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对证据有疑问”主要是指合议庭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认为公诉人、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证据是清楚、充分的,但某个证据或者证据的某一方面存在不足或者相互矛盾,如对同一法律事实,公诉人、辩护人各有不同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或者鉴定意见等证据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不排除疑问,就会影响定罪或者判刑,但是,控辩双方各执一词,法庭无法及时判定真伪,在这种情况下,有时就需要先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第三,实践合理性。人民法院“补充性的证明责任”在1996年《刑

事诉讼法》中就已确定,这被认为是我国审判实践中的优势和特点,目的是为了有效地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的安定,体现实事求是的精神。因此,人民法院承担的“补充性的证明责任”源于中国刑事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新法第53条确立的“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充分反映了三机关对实体真实的追求,这都要求我们不能简单移植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明责任制度,立法必须回应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

(三)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

在理论研究中,对于被告人是否承担举证责任一直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新法的制定过程从不同角度佐证了这一观点。

第一,在公诉案件普通程序中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早在2011年8月颁布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第48条中曾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并附有但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初设立的但书条款是作了一个兜底规定,目的是防止遗漏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但在修法讨论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人提出这违背了无罪推定的精神,有强迫被告人自证其罪之嫌,随后的二审稿即删除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表述方式。

第二,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在2011年8月颁布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和2011年12月颁布的二次审议稿中,都规定由人民检察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同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的表述方式来自于《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由控诉方而不是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通例,被告人无须举证证明自己有罪,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必然要求。第6条中“线索或者证据”并不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必须负担的证明责任,而仅是提出线索和证据以启动程序,具体包括被告人出示的血衣、伤痕、照片、医疗证明、伤残证明、讯问笔录、同监人的证明等刑讯逼供留下的痕迹或者可以显示刑讯逼供发生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及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等情节的线索或者证据。考虑到保留“提供证据”的表述方式偏离了立法的原意,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误导实务工作人员,故新法第56条规定“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第三,新法第40条不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举证责任。新法第40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该条不能理解为辩方的举证责任。实际上这是当代国际通例中辩方向控方的开示义务,由于我国采用案卷移送而非证据开示制,故强调辩方的告知义务。及时告知上述三种情形中被告人无罪材料,可以使无罪的被告人尽早免除被追诉的不利境地,有利于被告人的人权保障。

推荐第9篇:刑诉A卷

名次解释:

1.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

重被告人刑罚的一项审判原则。

2.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以及自侦部门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全面

审查,以便决定是否将犯罪嫌疑人交付人民法院审判的一项诉讼活动。

3.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负有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对案件事

实的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

4.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在直

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5.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

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简单题:

1.法定回避的条件:(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近亲属;(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

害关系;(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6)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不能再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或者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不能再担任本案的检察人员;(7)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成员,不能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2.公诉案件法庭调查的内容:是指在审判人员主持下,控、辩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

加下,当庭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核实的诉讼活动。

具体步骤和程序如下: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2.被告人、被害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陈述;3.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4.出示、核实证据;5.调查新证据;6.合议庭调查核实证据;7.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

3.简易程序的范围:(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

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4)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于刑事处分的。

4.监视居住的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

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5)提请逮捕后,检查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7)移送起诉后,检查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5.立案材料的来源:(1)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等机关自行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

疑人;(2)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或者举报;(3)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4)犯罪人的自首。

推荐第10篇:入党刑缓刑

2014缓刑期间思想汇报

汇报一:缓刑期间思想汇报

缓刑期间,本人思过悔过,充分认识到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因自身的法制观念、组织纪律观念淡薄,这件事,已对造成了社会不好的影响、对自己的家庭带来沉重压力和精神负担。现在,我从思想上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认识到了我的法制观念、组织纪律性确实很淡薄,从而导致自己犯了罪。我要在思想上继续深刻的反思,再次加强我的法制观念及组织纪律性,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缓刑期间,本人在民警的领导下,自觉加强理论学习,努力提高 政治思想素质和个人业务能力学习。主动加强对政治理论知识的学习。在原有的基础上,系统的学习,通过学习,提高了自己的政治敏锐性和鉴别能力,坚定了立场,坚定了信念,在大是大非问题面前,能够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 缓刑期间,我一直在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让自己永远不让这种坏思想再侵蚀自己的灵魂,真正认识到懂法守法的重要性。未做违反法律法规的事。当然,在自己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还存在着许多的不足:首先,在思想上,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学习,深入领会,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对思想政治理论的学习,不断提高个人的思想理论水平。不断加强对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改造。使我深刻的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

今后我要做得更加遵守法律。服从管理、服从监督,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及组织纪律性。力争早日成为一名合格的公民。

汇报人:xx 汇报二:缓刑期间思想汇报

在这个月的缓刑期间里,我居住在县里,主要从事服务工作以及做些力所能及的家务事,帮助社区做了部份绿化浇水剪花等公益事务。

于8月17日还参加社区组织的文体活动,这段时间的改造期间没有做出违法违纪事情。我还认真回想自已之前的所做所为,认为以前我的所做所为触犯了法律,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对的.这段时间里.民警在工作很忙的情况下多次找我谈心,对我做思想教育,让我永远不要忘了这次血的教训。抢劫罪,不但伤害了他人,也伤害自己。从我们谈话以后,我深刻的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做了这样的事,我对国家和社会都造成了不良的影响,觉得自已之因为犯法,是缺少学习,对公益事业不够积极,个人私心杂念太大,法律意识淡漠,忽视个人世界观改造,我现在很珍惜自已原来的工作岗位,如果能有回头工作的机会,我一定会真正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一切工作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多做公益,多做善事,我认为法律对我的判决是公平的,我在缓刑改造期间一定会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争取早日取得自由。

现在,我真正认识到了懂法、守法的重要性。现在我从思想上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认识到了我的法制观念确实很单薄,从而导致了自己犯罪,我要在思想上,继续深刻的反思,再次加强我的法制观念,这件事对我来说,就是一件血一样的教训。 从今以后我要认真学习国家法律和党的思想政策,今后不该做的事情,我绝对不要做!经历过这样的事,我悔而再悔。在以后的日子里,我会让我的心头。永远悬挂着一把法律之剑,做事三思而行,再也不会一时冲动。让自己犯下大错。不管前方的道路多么艰难,我都会顽强的走下去!

困顿中,请相信我还能振翅飞翔! 汇报三:缓刑期间思想汇报

本人因x年x月x日在连城无证醉酒驾车肇事x年x月x日经县人民法院判决,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年月日起计算。缓刑期间,本人

思过悔过,充分认识到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因自身的法制观念、组织纪律观念淡薄,在未取得驾驶资格证且醉酒后驾车致人死亡,已对社会、受害者家属造成极大的伤害。也为自己的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和精神负担。

现在,我从思想上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认识到了我的法制观念、组织纪律性确实很淡薄,从而导致自己犯了罪。我要在思想上继续深刻的反思,再次加强我的法制观念及组织纪律性。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缓刑期间,本人在管理站的领导下,自觉加强理论学习,努力提高 政治思想素质和个人业务能力学习。主动加强对政治理论知识的学习。在原有的基础上,系统的学习了 *** 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深入细致的学习了十六大报告和十六届四中全会决议,同时注重加强对外界时政的了解,通过学习,提高了自己的政治敏锐性和鉴别能力,坚定了立场,坚定了信念,在大是大非问题面前,能够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缓刑期间,在管理站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工作,力求更好的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

在做好管理站内务,护林员监管外,还做了下乡巡山,进村护林防火宣传,制止了多起野外违章用火。 缓刑期间,我一直在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让自己永远不让这种坏思想再侵蚀自己的灵魂,真正认识到懂法守法的重要性。未做违反法律法规的事。 当然,在自己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还存在着许多的不足:

首先,在思想上,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学习,深入领会,以更加饱满的工作热情,以更加积极的精神面貌,开展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对思想政治理论的学习,不断提高个人的思想理论水平。不断加强对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改造。

其次,在业务知识上,与自己本职工作要求还存在有一定的差距,通过工作实践,使我深刻的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业务知识的不熟悉,将会直接影响工作的开展,在今后的工作中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业务知识的学习。

今后我要做得更加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管理、服从监督,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及组织纪律性。力争早日成为一名合格的站员。篇2:缓刑与假释的比较

缓刑与假释的比较 篇3:受刑事处罚党员的党籍处理

受刑事处罚党员的党籍处理

党章规定:“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对受刑事处罚党员的党籍处理,应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开除党籍:(1)因危害国家安全被依法判处刑罚的;(2)因经济方面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的;(3)因其他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不包括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4)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5)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6)畏罪逃往国外、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 依法被劳动教养的,也一律开除党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除党籍;在政治上、工作上一贯表现较好,认真检讨并有悔改表现,在群众中未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不开除党籍,但须给予留党察看处分:(1)除危害国家安全和经济方面犯罪以外的故意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2)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其他较轻刑罚的。符合上述(1)(2)两项的规定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服刑期间,停止过党的组织生活,留党察看期限从刑满之日起计算。篇4:缓刑人员思想汇报

思想汇报1 xxxx年x月x日因为交通肇事罪被定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年缓刑2年。原本没有想那么多,可是现在触犯了法律,不但给社会和他人带来伤害,而且也给家里带来了更大的经济压力,负债累累!我现在已经充分认识到我所犯的罪刑,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但是我有勇气和信心改变自己,使自己成为一位对社会有用的人。 缓刑期间,在鹅公司法所所长的领导下,自觉加强理论学习,努力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个人业务能力学习。主动加强对政治理论知识的学习。在原有的基础上,系统的了解和学习了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虽然本人只有初中文化,政治素养不是很高,但还是坚持学习了“十八大”报告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内容,同时注重加强对外界时政的了解,坚持观看新闻联播、东方时空和法律在线等电视节目,通过学习,提高了自己的政治敏锐性和鉴别能力,坚定了立场,坚定了信念,在大是大非问题面前,能够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

缓刑期间,我一定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让自己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的法律法规之下,真正认识到懂法守法的重要性。这是我缓刑期间的第一份思想汇报,在这期间我未做违反法律法规的事。

当然,自己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还存在着许多的不足:首先,在思想上,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学习,深入领会,以更加饱满的工作热情,以更加积极的精神面貌,开展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对思想政治理论的学习,不断提高个人的思想理论水平。要不断加强对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改造。其次,在工作上,勤勤恳恳、认认真真、踏踏实实,今后我要做得更加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管理、服从监督,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及组织纪律性。力争早日成为一名合格自由的良好公民。 我信心,相信自己通过改造世界观、人生观和做人做事方法后,一定使自己成为一位对社会有用的人。 思想汇报2 在这个星期的缓刑期间里,我居住在县里,除了从事劳动型工作外还做些力所能及的家务事。

这段时间的改造期间没有做出违法违纪事情.我还认真回想自已之前的所做所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深刻的反省,以前我的所做所为触犯了法律,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对的.这段时间里.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工作很忙的情况下多次找我谈心.对我做思想教育.让我永远不要忘了这次血的教训.交通造事罪.不但伤害了他人、伤害了他人家庭,也伤害自己、连累了自己的家人。从我们谈话以后.我深刻的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做了这样的事.我对国家和社会都造成了不良的影响.觉的自已之因为犯法,是缺少学习,安全意识不够强,个人性格太大意,法律意识淡泊的原因。以前忽视个人世界观改造,我现在很珍惜自已的生命、家庭,也明白了社会责任感的重要性。在以后的日子里,我一定珍惜自己和他人生命,一定遵纪守法,一定在思想和行动上做一个良好公民,做一个真正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一切工作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好公民。 我认为法律对我的判决是公平的,我一定珍惜机会,在缓刑改造期间一定会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争取早日取得自由。现在.我真正深刻认识到了懂法、守法的重要性.现在我从思想上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认识到了我的法制观念

确实很单薄的根本原因,从而导致了自己犯罪,我要在思想上,继续深刻的反思,再次加强我的法制观念,这件事对我来说,就是一件血一样的教训。

从今以后我要认真学习国家法律和党的思想政策.今后不该做的事情,我绝对不做!.经历过这样的事,我悔而再悔.在以后的日子里.我会让我的心头.永远悬挂着一把法律之剑.做事三思而行.再也不会一时冲动.让自己犯下大错。不管前方的道路多么艰难,我都会顽强的走下去!请相信我,一定可以做到! 思想汇报3 触犯交通肇事罪这件事对于我来讲是我人生中的重大的变故和转变。自己通过这个事件来从新审视自己的人生观、世界观和做人做事的方法。也相信自己可以以一个较好的精神状态来迎接我人生的另一段人生经历。非常感谢民警和鹅公司法所所长多次找我谈心,给我帮助,我会永远不再让违法违纪的坏思想侵蚀自己的灵魂。要以更积极的心态和行动去真正认识到懂法守法的重要性,去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现在,我从思想上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认识到了我的法制观念确实很淡薄是导致自己犯了罪的根本原因。我要在思想上继续深刻的反思,再次加强我的法制观念。今后我要做得到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

这个星期, 我一直在家学习法律知识,也没有做违法犯罪事情。今后我要做得到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今后我要做到遵守国家法律。我要在思想上继续深刻的反思,再次加强我的法制观念。这段时间里, 通过谢所长对我不断的帮助教育,我心头这把法律之剑更是强大,做事更要三思而后行,切末一时冲动犯下大错而悔恨终生。 因为自己的错误而触犯法律法规,对国家对社会对他人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同时给我自己也带来了无法挽回的痛苦和损失,我悔而在悔,一定我要从新做人,洗心命面。

思想汇报4 您好,我们在这里,算来前后有快一个月了。您给我的印象是亲切、正直、豁达、善良,又有司法工作人员的精神原则。我想以这种方式向您汇报一下我的思想和感受。

我从小在农村长大,市个彻彻底底的农村人,后来为了成家立业,到广东打工,最终抵不过乡土思想,带着妻子女儿在县城租房子,在一家钢铁场上班,为了生活几经周转。虽然是租房子,但和家人平平淡淡也快快乐乐。不管做什么工作,我都对自己要求非常严格、认认真真做事、诚诚恳恳做人,都能得到老板的好评。但就一念之差,就为自己知识,尤其是法律知识欠缺,原本简单快乐的家庭及这样被我毁了,还连累了其余亲友,伤害了另一个家庭。一念之差,知识缺乏,最终害人害己。

上帝对我是仁慈的,让我还能有改造的机会,让我有机会通过自己的我的教训深刻、惨烈,无法挽回。

坐牢的日子实在不好受,我真切体会到什么叫做度日如年,什么叫做牢狱之灾。在我极度无助、孤独痛苦时,组织多次专门抽出时间开导我,尤其是您的为人和言行深深地感染了我,让我非常感动,让我更加懂得了做一个遵纪守法好公

民的可贵之处。

在您的言传身教下,有礼有节,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给了我积极向上、做人向善的精神财富。我下一定要继续配合好组织的工作,彻通过自己的努力,争取政府的宽恕。同时,配合好你的工作。对您的关心、关爱,再次表示感谢!希望在你的帮组下,我能尽早地洗心革面,获取自由,重新做人。 思想汇报5 一个星期又过去了,在这一个星期里,我每天跟随大哥上山劳动。白天干活,晚上在家陪老母亲和教小女做作业。看着家里老小,亲人的相伴,在平淡的生活中,我时常忍不住默默的流泪,一是感谢生命,让我还可以在这世上生活下去,做为儿子孝敬母亲,作为丈夫父亲,照顾妻小,让我有机会完成家庭的责任和使命;另一方面,我也深深地悔恨,悔恨自己一时的大意,让一个活生生的生命就这样没有,就这样让另一个女人失去丈夫、让一个孩子失去父亲,一个完整的家庭就因为我的一时大意而破碎。

在这个星期里,我更多的是思考,思考生命的价值,思考人生的可贵,思考自己以前一时大意,轻视生命的罪行。在生活和思考中我更深刻地明白了自己以前的过错,明白遵纪守法律的必要性,明白了树立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了紧迫性。在以后的人生中,我一定认认真真做事,清清白白做人,尊重生活、敬畏生命,会彻底改变,一定努力做一个对家庭关爱,对他人关心,对工作用心,对社会负责任,对国家有用的人。 思想汇报6 在这个星期的缓刑期间里,我一直以热爱生命、遵纪守法作为自己的座右铭。 通过近段时间的学习,跟司法所所长谢所对我的帮助教育,使我深刻地体会到了自己所做的事情是多么的荒唐,重新认识自己给他人给社会带来的伤害,闲下来的时候我经常想起自己从前做的事,通过学习跟司法所的教育,使我从思想的根上进行了思考,懂得以前自己的法制概念是多么薄弱,从而导致了犯罪。如今的我除了默默地思考和悔恨外,更多的是努力的改造自己,努力学习补充法律知识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让自己多了解法律,保证自己以后不会再做违法的事情,我一定要做到遵守国家的法律,永远不让自己再走上犯罪的道路, 学会真正认识到学法,懂法,守法的重要性。如今我牢记国家的法律在心中,让它时刻提醒我,做事要三思后行,切莫大意冲动犯下大错,而后悔一辈子,所以今后违法的事情,我绝对保证不再做。

思想汇报7 下面我向您汇报一下我这一周的活动。由于我爱人上班的工厂效益不是很好,厂里订单少,因此产量降了下来,所以工资没有多少。上有老母亲,下有两个女儿,这样我的压力也越来越大。进来,天气不是很好,我以做零工为主,下雨经常上不了班,也就意味着没有多少收入。所以家庭生活异常艰难,目前我的状况找工作也不是件容易的事情。

我现在充分体会到了生活的不容易,我最不想的是因为我的错误使我的母亲妻子和孩子吃苦,看着他们为我担心,为家里收入担心,我的内心异常的痛苦,也是我最不愿意看到的。但通过这段时间读的一些知识,通过这段时间的思考和

反省,我在思想和行动上都有很大的提高,不管前方的道路多么艰难,我都会顽强的走下去,并不断地学习,认识更多的做人做事的道理,懂得更多利国利民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使自己成为对家庭社会有用的人。篇5:缓刑制度的相关法条

缓刑制度的相关法条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四条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

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知识要点】

刑法修正案八对缓刑制度做了大面积的修改,请大家注意。 原有刑法第72条是:“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第二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原有刑法第74条是:“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原有刑法第76条是:“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原有刑法第77条第二款是:“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11篇:刑诉流程图

刑事诉讼流程图如下:

立 案

一、公安机关的立案范围

管辖一般的刑事案件。

二、检察院立案范围

1、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3、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三、报案、举报、控告( 举报信(doc)、

控告书(doc) )

1、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报案、举报;

2、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检法不予立案得,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复议申请书doc)

四、被害人立案权利救济

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侦 查

一、流程

1、讯问犯罪嫌疑人。

(1)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 逮捕证doc、

拘留证doc )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

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3)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询问证人

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3、勘验、检查

4、

搜查证(doc)、

5、

扣押物证、书证(doc)

6、鉴定

7、通缉

8、侦查终结。

二、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1、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提问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2、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doc )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 授权委托书及法律服务协议doc )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申请书doc、

保证书

)。

3、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4、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审查起诉

一、审查起诉期限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二、审查起诉的结果

1、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

2、不起诉

三、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权利义务

1、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授权委托书doc、

刑事委托协议doc)人。

2、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3、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

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不服不起诉申诉书doc ),请求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自 诉

一、刑事自诉立案提交的材料

1、提交自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的副本。( 自诉状模板doc )

2、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的复印件,港澳同胞身份证明复印件。

3、证明被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的复印件,港澳同胞身份证明复印件。

4、受委托代为起诉的,应提交原告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联系电话。公民代理的,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的,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和律师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5、证明刑事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材料,即原告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的相关证据、公安机关的报案材料或法医鉴定等。

6、对于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决定的案件,原告应提交被告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证明材料及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反诉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反诉状doc )。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

三、当事人的权利

1、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被诉人授权委托书doc、

法律服务协议doc );自诉人及其法

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人授权委托书doc、

委托代理协议doc )

四、自诉案件的案件

(一)纯自诉案件

1、侮辱、诽谤案(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人死亡的除外);

3、虐待案(致人重伤或死亡的除外);

4、侵占案。

(二)公诉与自诉案件交叉案件

1、故意伤害案(轻伤害)②非法侵入住宅案;

2、侵犯通信自由案④重婚案⑤遗弃案;

3、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3 章第1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4、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3 章第7 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5、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既可公诉又可自诉: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一 审

一、开庭准备

1、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

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 授权委托书doc、

法律服务协议doc ),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

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附: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 《法律援助申请表》(doc) ;(原件1份)

(2)犯罪嫌疑人的亲属等应当提交相关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经济状况证明,人民法院依法为被告人指定辩护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除外;(原件2份)

(4)申请事项依法在本区审理或者处理的相关证据;(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犯罪嫌疑人已被侦查机关传讯或采取强制措施的证明,但人民法院依法为被告人指定辩护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除外;(复印件1份,验原件)

(6)与申请事项和请求相关的案件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2、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3、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二、开庭审理

1、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回避申请书doc)

2、法庭调查: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就指控事实发表意见( 答辩状doc、

代理词doc ),询

问被告人,审查核实证据。

3、法庭辩论:公诉人发言、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人自行辩护,辩护人辩护,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4、被告人就指控的罪行进行最后辩护和最后陈述的活动。

三、宣判

(一)判决种类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2、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3、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二) 判决的形式

1、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2、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四、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二 审

一、上诉提交材料

上诉人应当在一审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内,向原审院递交

上诉状(doc) ,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

提交副本,同时提供身份证,委托律师的应提交

《授权委托书》(doc) 。

二、上诉和申诉期

1、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收到判决10日内)裁定(收到裁定书5日内),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2、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

察院提出抗诉( 抗诉申请书doc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

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三、二审审理期限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四、二审程序

1、庭前准备;

2、开庭审理

3、宣判:

(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再 审

一、申请再审提交材料

1、再审申诉状(doc) ,并应按照原审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2、原

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3、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

二、提出时间

1、一般而言,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申诉,符合条件的,法院应当受理;

2、以下特殊情形下,超过两年的,应当受理:

①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②在期限内向法院申诉,法院未受理的;

③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三、再审情形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四、再审审理期限

应当在作出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第12篇:第一审刑判决书

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2004年4月10日晚上10点多钟,XX公安局接到报案:XX乡XX村村民徐XX(女)晚上遭到犯罪分子闯入家中行凶,头上被砍了很多刀,几只手指被砍断,血流很多,生命危险。凶手已经逃跑。为了及早侦破案件,抓获凶手,该局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进行勘查。

现场勘查发现,发案地点是一座三间瓦房,座北朝南。屋后有块二分地的竹园,两旁都夹了篱笆障。竹园北边有条东西向的小河,河边有个坝头通往对面的麦田。坝头的泥土上留有一只右脚的布底鞋印,长25.8公分。在紧靠坝头的河坎上有棵小杨树,树上留有血手指印。从徐XX的屋内看,东边是灶间,西边是房间,行凶现场发生在中间的堂屋。堂屋右侧有一方桌,从堂屋通往灶间的灶门口有一方凳,方凳上有一件未织完的绒线背心。在方桌、方凳旁边的地上有一滩血泊,血泊上有被害者的少量头发和三颗被砍掉的手指头,并有两小片受害者颅枕骨的碎骨。在堂屋中间血泊旁边的地上,还留下两处被柴刀砍的痕迹,一是刀背形成,一是刀口形成。桌腿和桌面上都有血点。堂屋两旁的隔墙上,都有许多分散的点状血迹,有的由上而下,有的由下而上,还有的是平面,血点分布较高,最高的有2.55米。后门背面有两道门闩,在两道门闩和一道门框上都留有血手指印。从方位看都属右手指印。在后门左边的地上,有一把菜刀,刀上有血迹。经查看,房间橱柜、缸罐等物和灶间所有东西都未翻动。堂屋大桌上的水瓶、不锈钢锅也

是原样放置。侦查人员对现场勘查情况进行了详细记录和拍照,提取了作案工具和相关物证。

受害者徐XX,女,31岁,家中有两个小孩,大的1O岁,小的7岁。爱人在省地质队工作。据其苏醒后自述:发案的当天晚饭后,约8点钟左右,徐先将两个孩子安排睡下,这时听到隔壁邻居陈XX喊她端洗澡水,她随后就带上门,去陈XX的家里端水,并在陈的家里玩了几分钟。水端回来后,她并没有洗澡,仅用水擦了身子。以后关了门,点着煤油灯,坐在堂屋靠灶屋门口的方凳上织绒线背心。不一会儿,就有一个歹徒突然从灶间窜出来,先是在她背后猛击了一掌,随后吹熄了桌上的煤油灯,紧接着就举起刀来,在她头部、面部乱砍。不久,徐XX即昏倒在地。

法医和医生的鉴定结论和检查诊断记录证实,徐XX面部被砍四刀(共缝了11针,留下明显疤痕),牙齿被砍掉两颗;头后部被砍三刀,许多头发被砍掉,并从一刀口中取出二片碎骨。左手的食、环、小三指被砍断,属徐XX被砍时用手护头所致。

经过反复调查访问,公安机关侦破此案,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4年5月2日将犯罪嫌疑人朱XX逮捕,关押在XX公安局看守所。

原来这个犯罪嫌疑人是受害者的侄子,1986年12月5日出生于XX乡XX村,系XX中学高三学生,2000年前随父在XX学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经常耍流氓。2000年下半年到XX中学后,恶习仍然不改。

4月10日晚,朱XX本想随他姐姐去看电影,但他姐姐不肯带他,他就躲在徐XX家的屋后,想等他姐姐走后再去电影场。正在屋后等的时候,听到陈XX喊徐XX端洗澡水,这时他灵机一动,恶性发作,动了坏脑筋,就从屋后偷偷来到徐XX家的大门边的土堆旁,乘徐XX到陈家端洗澡水之机,窜入其家,隐蔽在灶屋内,想偷看徐XX洗澡,但徐XX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只是用水擦了身子,然后就坐在堂屋靠灶屋门口的方凳上织毛衣。朱XX见她没有洗澡,非常扫兴,同时因潜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又怕被认出来无脸见人,于是就产生了行凶的恶念。他在徐家盛糠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悄悄窜到徐的背后吹熄了煤油灯,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者越是呼救,朱XX越是逞凶,直至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朱XX才畏罪拨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

从朱XX交出的衣服、袜子上发现了几处点滴血迹,经技术化验,与受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上血迹相符。经比对,朱XX指纹与现场指印亦相同。鉴定人员出具了相应的刑事技术鉴定报告。邻居也出具了证词。

XX公安局侦查终结后将此案移送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XX市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后认为朱XX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于2004年5月1O日以“X检诉字(2004)122号起诉书”以被告人朱XX犯故意杀人罪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XX市人民法院受理后,成立了由审判长XX和代理审判员XXX、代理审判员XXX组成的合议庭,并于2004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陈XX担任书记员。XX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余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XX委托XX律师事务所律师高XX担任辩护人。被害人徐XX及其诉讼代理人XXX到庭参加诉讼。证人XXX、鉴定人XXX参加了庭审活动。

被告人朱XX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悔恨,其辩护人高XX提出:被告人朱XX属于未成年人且其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公诉人指出,被告人朱XX的行为手段残忍,其目的就是致被害人于死地,虽然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但根据刑法规定,对未遂犯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朱XX的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因此不能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庭审理认为,X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XX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充分、确实,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护人高XX提出的被告人朱XX属于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但其提出的被告人朱XX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也“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法庭决定判处被告人朱XX有期徒刑八年,并于2004年6月15日制作了判决书。

答案

朱××故意杀人案 ×××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4]×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男,198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县××乡××村,系××中学高三学生。是被害人徐××的侄子,1997年前随在××学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经常耍流氓。1997年下半年到××中学后,恶习仍然不改。2004年4月1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人民检察院以×检诉字(2004)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犯故意杀人罪,于2004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徐××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朱××及其辩护人高××,证人×××,鉴定人×××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检察指控,2004年4月10日晚上,被告人朱××躲在徐××家的屋后,乘徐××外出到邻居陈家端洗澡水之机,窜入其家,隐蔽在灶堂内,想偷看徐××洗

澡,被告人朱××见她没有洗澡,非常扫兴,同时因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就产生行凶的恶念。于是在徐家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悄悄窜到徐的背后吹熄了煤油灯,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者越是呼救,被告人朱××越是逞凶,直到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被告人朱××才畏罪逃跑。法医和医生检查证实,徐××面部被砍四刀(共缝了11针,留下明显疤痕),牙齿被砍掉两颗;头后部被砍三刀,许多头发被砍掉,并从一刀口中取出二片碎骨。左手的良、环、小三指被砍断,属徐××被砍时用手护头所致。从被告人朱××交出的衣服、袜子上发现了几处点滴血迹,经技术化验,与受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上血迹相符。经比对,被告人朱××指纹与现场指印亦相同。

××人民检察指控,被告人朱××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被告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朱××杀人未致人死亡是杀人未遂。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附有被害人徐××、证人××的证言证人及告人朱××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法医鉴定书等主要证据复印件及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

被告人朱××辩称,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辩护人高××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朱××其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应当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是被害人徐××的侄子,2004年4月10日晚,被告人朱××本想随他姐姐去看电影,但他姐姐不肯带他,他就躲在徐××家的屋后,想等他姐姐走后,再到电影场。正在屋后等的时候,听到陈××喊徐××端洗澡水,这时他灵机一动,恶性发作,动了坏脑筋,就从屋后偷偷出来,到徐××家的大门边的土堆旁,乘徐××外出到陈家端洗澡水之机,窜入其家,隐蔽在灶堂内,想偷看徐××洗澡,但徐××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只是用水擦了身子,以后就坐在堂屋灶门口织毛衣。这时,被告人朱××见她没有洗澡,非常扫兴,同时因潜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就产生行凶的恶念。于是在徐家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悄悄窜到徐的背后吹熄了煤油灯,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者越是呼救,犯罪分子越是逞凶,直到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犯罪人才畏罪拨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徐××当即昏倒在地。

上述事实,合议庭主持,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有被告人朱××的供述,及法医鉴定和医生检查结果,对朱××指纹的鉴定,还有被告人交出的衣服、袜子和菜刀。印证了被告人朱××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

被告人朱××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

本院认为根据朱××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朱××故意杀人罪成立,因被告人朱××的行为属于杀人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的辩护人高××对事实的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按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

25日

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审判员:×××

审判员:×××

2004年6月

(院

第13篇:法律文书 刑诉

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局

起诉意见书

(2004)海公诉起字第24号

犯罪嫌疑人:朱仁普,男,1982年8月26日生,民族:壮族,籍贯: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文化程度:初中,单位及职业:无业,住址:陕西省西安市甜水井小区2-5-19(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市场街95号202)。

犯罪嫌疑人朱仁普涉嫌盗窃一案,由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华奥创业科贸有限公司举报至我局。我局于2月11日立案侦查,并已将犯罪嫌疑人朱仁普抓捕归案。犯罪嫌疑人朱仁普涉嫌盗窃一案,现已侦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朱仁普有下列犯罪事实:

2003年12月18日,犯罪嫌疑人朱仁普,网名“祈祷至爱”,在上网发现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华奥创业科贸有限公司网站的销售系统有极大的漏洞,于是使用自己的IP地址非法进入该网络销售系统,并取得该网络销售系统超级管理员权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在2003年12月18日至2004年1月31日间窃取“传奇120小时秒互换”等多种网络游戏充值卡。并且以“祈祷至爱”的网名通过电脑网络将盗取的财物卖给他人,共计售出4880张,后被查获。后另从犯罪嫌疑人朱仁普的电脑中查获尚未卖出的网络游戏充值卡1286张。被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175 367.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犯罪嫌疑人朱仁普的供述、证人王铁忠的证言、徐铁争的证言、赃物估价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及起赃经过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等。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朱仁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计算机网络大肆盗窃北京华奥创业科贸有限公司网站的游戏充值卡共6166张,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涉嫌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9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局长(印)

(公安局印)

2004年4月20日

注:(1)犯罪嫌疑人朱仁普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2)附本案预审卷宗共2卷40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字(2004)第45号

被告人:朱仁普,男,1982年8月26日生,民族:壮族,籍贯: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文化程度:初中,单位及职业:无业,住址:陕西省西安市甜水井小区2-5-19(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市场街95号202)。2004年2月1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羁押,同年3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被告人朱仁普盗窃一案经xx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2003年12月18日,被告人朱仁普,网名“祈祷至爱”,在上网浏览本市海淀区北京华奥创业科贸有限公司网站时,发现该网站的销售系统有极大的漏洞,可以利用该漏洞无需任何费用从而获得网络游戏充值卡,遂起了盗窃意图。于是使用自己的IP地址非法进入该网络销售系统,之后经过一系列操作取得该网络销售系统超级管理员权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成功窃取了“传奇120小时秒互换”等多种网络游戏充值卡。之后,被告人朱仁普在第一次成功非法获利之后并没有停止自己犯罪行为,直至2004年1月31日间,先后多次以同样的方式进行盗窃并屡次得手。被告人朱仁普不仅窃取网络游戏充值卡供自己非法使用外,还通过“祈祷至爱”的网名用电脑网络将盗取的财物卖给网名为“寻觅之爱”即徐铁争,共计售出4880张从而非法获得大量赃款。后另从被告人人朱仁普的电脑中查获尚未卖出的网络游戏充值卡1286张,被告人还删除了一定数量的卡,经赃物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21万余元,导致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华奥创业科贸有限公司损失巨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朱仁普的供述证明,其于2003年11月至2004年1月20日,非法进入北京华奥创业科贸有限公司网站的网络销售系统,盗取多种网络游戏充值卡,后将大部分卡经电脑网络卖给“寻觅至爱”,另外还删除了一部分卡,具体盗窃了多少卡自己也未计算过的情况。

2、证人王铁忠的证言证明,其公司的游戏充值卡在2003年12月18日至12月29日发现被盗;2004年1月20日至1月31日,发现又被人用同样手段划走总价为50 000元的游戏卡,并证实非法登录网站的IP地址不一样;2004年2月8日,又有人企图侵入其公司售卡电子商务系统未得逞的情况。

3、证人徐铁争的证言证明,在2003年12月18日,有一个网名为“祈祷至爱”的男子通过网络向其销售游戏充值卡共4000多张,其将卡卖出后,把钱汇到招商银行一个叫“朱仁普”的帐号内的情况。

4、赃物估价鉴定结论书证明,北京华奥创业科贸有限公司丢失的7320张游戏充值卡种类、张数、单价及总价值的情况。

5、抓获经过及起赃经过证明,公安机关接举报后,经工作,抓获被告人朱仁普的事实以及经搜查,从徐铁争处查获已出售的游戏充值卡4880张,从被告人朱仁普的电脑中起获游戏充值卡1386张。

6、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公安机关对被盗公司网站服务器的日志进行分析发现,自2003年12月18日至2004年2月8日,有45个IP地址非法侵入被盗公司网络销售系统,其中有2个IP地址有未使用过代理服务器的直接IP地址的重大可能。该IP地址为被告人朱仁普IP地址的可能。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仁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计算机网络大肆盗窃北京华奥创业科贸有限公司网站的游戏充值卡共6166张,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嫌盗窃罪。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从严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三 二00四年五月十日

附: 1.证据目录一份 2. 主要证据复印件五份

公安局提请逮捕书

海公提字(2004)24号

犯罪嫌疑人:朱仁普,男,1982年8月26日生,民族:壮族,籍贯: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文化程度:初中,单位及职业:无业,住址:陕西省西安市甜水井小区2-5-19(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市场街95号202)。2004年2月1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羁押。

经我局侦查,犯罪嫌疑人朱仁普有下列犯罪事实: 2003年12月18日,犯罪嫌疑人朱仁普,网名“祈祷至爱”,在上网发现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华奥创业科贸有限公司网站的销售系统有极大的漏洞,于是使用自己的IP地址非法进入该网络销售系统,并取得该网络销售系统超级管理员权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在2003年12月18日至2004年1月31日间窃取“传奇120小时秒互换”等多种网络游戏充值卡。并且以“祈祷至爱”的网名通过电脑网络将盗取的财物卖给他人,共计售出4880张,后被查获。后另从犯罪嫌疑人朱仁普的电脑中查获尚未卖出的网络游戏充值卡1286张。被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175 367.55元,造成北京华奥创业科贸有限公司财产损失巨大。犯罪嫌疑人朱仁普于2004年2月11日被我局抓获。

上述事实证明,犯罪嫌疑人朱仁普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涉嫌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请批准逮捕。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局长(印)(公安局印)

2004年2月15日

附:案卷材料壹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批准逮捕决定书

海检刑捕(2004)第322号

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局:

你局2004年2月14日,以公淀收捕24号文书提请批准逮捕的盗窃案人犯朱仁普,经本院审查认为:该犯罪嫌疑人的主要犯罪事实清楚,已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0条的规定,决定批准逮捕。

2004年2月16日

附:卷一册,材料四页。

搜查笔录

时间:2004年3月17日8时10分至15日8时55分 ,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局侦查人员刘涛、张杰根据2004年3月16日海淀区公安局签发的(2004)京字第24号《搜查证》,在徐晃、黄蓝的见证下,对居住北京市天一路26号的徐铁争的人身、住处及有关地方进行搜查。

搜查中,对徐铁争家的所有住房都进行了查看。在徐铁争的电脑里发现从网名为“祈祷至爱”的人处买网络游戏充值卡的记录以及已经买到的4880张游戏充值卡。

搜查中没有违反政策的行为,也没有损坏物品。

被搜查人或家属对搜查的意见:

搜查时,我一直在场,民警同志在搜查中没有损坏东西,也没有任何违法行为。

被搜查人或家属 : 徐铁争 侦

员 : 刘涛、张杰 见

人 :徐晃、黄蓝 记

人 : 董情

公诉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指派,我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刚才,在法庭调查阶段,已经宣读了有关证人证言、搜查记录、赃物估价结论书、公安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被告人朱仁普也供述了他的犯罪经过,现就被告人朱仁普构成盗窃罪一案发表如下公诉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是予以参考:

被告人朱仁普于2003年12月18日上网期间因发现北京华奥创业科贸有限公司网站的漏洞,从而产生了利用该漏洞窃取该公司的网络游戏充值卡进行买卖牟利的目的。被告人使用自己的IP地址非法进入该公司的网络销售系统,并取得了超级管理员的权限,从而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就可以轻易地得到该公司网络上销售的游戏充值卡。凭借这一漏洞,被告人朱仁普先后在12月18日至2004年1月31日间,接二连三地盗取“传奇120小时秒互换”等多种网络游戏充值卡。这些罪行通过证人王铁忠的证言以及被盗公司网站服务器的日志的分析都可以充分地得出被告人并不是纯粹“不小心”“第一次”因为“漏洞”而获利,完全是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且是直接故意地侵犯他人的合法财产,知法犯法地连续多次实施犯罪行为,被告人在此完全藐视我国法律对于犯罪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被告人在窃取了大量的游戏充值卡之后还以“祈祷至爱”的网名将4880张卡出售给徐铁争,进行非法牟利。这些罪行通过被告人的供述以及证人徐铁争可以完全证明。由此,更加证明了被给人是出于故意和非法占有的目的进行的窃取行为,再加上公安机关还从被告人朱仁普的电脑中查获尚未卖出的网络游戏充值卡1286张。可见被告人并没有要停止犯罪行为的,足以证明其主观恶性极大,并且盗窃金额也巨大,给被害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被告人会走上盗窃的这条路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被告人长期无业在家,而且文化水平不高。因为无收入所以产生了不劳而获的通过盗窃的手段获利的犯罪思想。但是鉴于被告人是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最后,本公诉人坚信:本法庭一定会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之规定,根据已查明的本案的事实、证据、情节等对被告人朱仁普做出公正的判决。

公诉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张灿

2004年5月30日

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局

立案决定书

海公刑立字[2004]2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朱仁普涉嫌盗窃罪案立案侦查。

二00四年二月九日

第14篇:刑诉学习心得

刑事诉讼法学习心得

2010级法学2班张蕾学号:20101301301310086

转眼间这学期的课程已经过半,已经过了期中,对于《刑事诉讼法》这门课程的学习也有不少心得。我不想参考他人对于《刑事诉讼法》的学习心得,因为首先我觉得那是别人的不是我自己的,二是因为我相信老师让我们写心得是想了解每个人不同的看法。所以,或许我的心得字数写得偏少,但是,这都是我自己的心得,不是参考他人的,所谓的“官腔”。

我个人比较喜欢《刑法》。我喜欢正义,《刑法》感觉让我觉得法律的正义所在。这是进入大学之前的幼稚的想法,在进入大学后碰到了一位很好的刑法老师,让我对刑法兴趣更加地浓厚。《刑事诉讼法》跟《刑法》的关系,让我自然而然地喜欢《刑事诉讼法》。所以,在知道大二一起学期开设《刑事诉讼法》,我看到课表以后,是很兴奋的。早在暑假在法院实习的时候,我在刑庭实习。刑庭的工作办案程序对于从未学过《刑事诉讼法》的我来说感到新鲜和陌生,办公室里的哥哥和姐姐也因为我没有学过《刑事诉讼法》而不愿意给我分配工作,因为他们觉得我什么也不懂。所以,因为这个原因我对《刑事诉讼法》又多了一次“感情”,没有学它,在法院办案什么也不知道。当时,我就想,到了开《刑事诉讼法》的时候,我一定要好好学《刑事诉讼法》。带着这样的心态,我拿着《刑事诉讼法》的黄皮书,走进了《刑事诉讼法》的课堂。

其实,我感到我是幸运的。因为,我认为在《刑法》遇到了好老师以后,《刑事诉讼法》也同样遇到了好老师。我觉得老师您很优秀,真的。我个人认为《刑事诉讼法》这种程序法应该会很呆板,老师应该会照着书本讲,应该不会有什么新意。但是,上了老师您的课之后,显然不是这样的。其实,我们学院年轻的老师不太多。但是,我觉得年轻的老师都是比较优秀,比较有个性的。老师您,当然位于其中。但是,对于老师又多了一份情感,那是因为老师其实是我们的学长,冒昧了。一直对于海大法学院毕业的学生到底怎样,感到疑惑。看到老师后,看到了丝丝曙光。我觉得老师是好学长,是我们今后的榜样。这是发自内心的,绝无矫揉造作之嫌,因为这是事实,其实大家很多时候私底下都这么说的,对老师充满了崇拜。不只是学习法律本身,还有英语。不知道大三的法律英语是不是你教。言归正传,下面来谈谈对于《刑事诉讼法》这门严肃的学科的学习。《刑事诉讼法》的学习,我深深地感觉到了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特色。我觉得这是学习《民法》等类型的法感受不到的。只有学习了诉讼法学这类型的法后,离公权力更近了,了解地更清楚了,虽然我远知道我了解的只不过是冰山一角。《刑事诉讼法》这类型的诉讼法学,比起《刑法总论》理论而言,离实务更近了一步。知道从前相信的米兰达原则原来在我们国家是不存在的,只是存在在电影里面的那个大洋彼岸。所谓的“平等”“公平”只是相对的,相对的程度也是不同的,或许有时候在有些权利面前你显然觉得它是不公平的。这是事实,是现状,这是所谓的实务。显示或许是不公平的,但是程序上的公平是必要的。当程序都不公平的时候,实务的公平就更加不现实了。

在《刑事诉讼法》的学习中,感觉到中国的司法制度还有很多不健全的地方,比起德国和美国这些欧美国家的成熟的法律体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法治体系的健全必然要求政治体制的改革。中国目前经济飞速发展,经济的发展肯定会推动人民法制意识的增强,对法律进一步完善的要求来保护自己的权利,这样的要求

必然会促使法律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法》的学习让我深深地感觉到,中国社会从古到今都有自己特色的法律文化,特色的法律文化心理。不一样,不代表不好,我们更应该建立更完善的特色法律制度。到那时侯,东方的法律文化不一定代表落后,只是有一种不同于西方的法律制,因为我们实行不同的社会制度。如今培养里如此多的法律学习者,我相信实现这个只是时间问题而已。

第15篇:刑诉作业

1.J市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舒某、刘某因在侦查一起团伙抢劫案的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董某刑讯副供,直接导致董某死亡,被J市人民检察院依法逮捕。J市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该案期间,发现舒某、刘某还曾参证人高某使用暴为手段逼取证言,于是决定对两案合并侦查。侦查终结后,J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开庭审理,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舒某有期徒刑12年,以暴力取证罪判处舒某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5年,以暴力取证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一审判决宣告后,刘某不上诉,舒某以一审定性不准、量刑过重为理由提出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以一审对舒某的量

刑过轻为理由提出抗诉。请回答。

如果舒某、刘某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受聘律师可以进行下列选项中的什么活动?

A、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B、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C、经证人同意,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D、对人民检察院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处和人身侮辱的行为进行控告

2.犯罪嫌疑人王诚,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走私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于1999年11月1日拘留犯罪嫌疑人王诚,王诚提出聘请律师,公安机关以涉嫌黑社会犯罪为由拒绝了王诚的要求。1999年12月6日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王诚,由于案情重大,经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公安机关于2000年5月1日侦查终结,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检察机关认为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后,人民检察院仍认为王诚涉嫌走私罪证据不足,迟迟不提起公诉,在公安机关的催促下,于2000年11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根据案情回答。

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王诚可以行使哪些诉讼权利?

A.聘请律师 B.会见聘请的律师

C.委托聘请的律师申请取保候审、代理申诉、控告和调查取证

D.王诚聘请的律师要求会见王诚,公安机关应该在48小时内安排具体会见的时间

3.下列关于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

A.李某抢劫案,因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没有提出具体人选,侦查机关对其聘请律师的要求

不予转交

B.高某伤害案,因案件事实尚未查清,侦查机关拒绝告诉受聘请的律师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

C.石某贪污案,因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侦查机关拒绝批准律师会见在押的石某 D.陈某刑讯逼供案,为防止串供,会见时在场的侦查人员禁止陈某向律师讲述案件事实和情

4.甲因涉嫌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被立案侦查。羁押一个月后,被变更为监视居住。甲回家后,约请律师乙见面商谈聘请其担任自己律师的事宜。甲会见乙应否取得有关机关批准?

A.须经侦查机关批准 B.不必经侦查机关批准 C.须经执行机关批准 D.不必经执行机关批准

5.黄某和刘某是夫妻,其中刘某是哑巴,他们日常生活中用哑语进行交流。一天晚上,他们夫妻二人目睹了犯罪嫌疑人抢劫邻居的全过程。公安机关对他们进行询问,下列有关询问方式的说

法中哪些是错误的? A.应当单独询问黄某

B.应当单独询问刘某,但可以请黄某在现场对其哑语进行翻译 C.应当单独询问刘某,但应当另请懂哑语的人在现场对其哑语进行翻译

D.可以将黄某和刘某传唤到指定的某宾馆进行询问 6.侦查人员询问证人时,正确的做法是:

A.侦查人员甲,询问前向证人介绍了基本案情,告知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言

B.侦查人员乙,对拒绝作证的证人进行了拘留,保证了及时收集证据

C.侦查人员丙,询问17岁的证人许某时,通知其父到场 D.侦查人员丁,同时询问了共同目击证人李某、杨某

7.在一起受贿案件的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获悉,犯罪嫌疑人接受财物时,他家的保姆赵某曾经在场,遂决定对赵某进行调查。本案中,办案机关的下列哪种做法是错误的?

A.到赵某的住处进行询问 B.到赵某所属的家政公司进行询问 C.通知赵某到检察机关提供证言 D.通知赵某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8.为确定强奸案被害人甲受到暴力伤害的情况,侦查人员拟对她进行人身检查。下列哪些选

项是正确的?

A如果甲拒绝检查,可以对她进行强制检查 B如果甲拒绝检查,不得对她进行强制检查 C如果甲同意检查,可以由医师进行检查 D如果甲同意检查,可以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检查

9.某公安机关对涉嫌盗窃罪的钱某及其妻子范某执行拘留时搜查了他们的住处。在搜查时,因情况紧急未用搜查证,但钱某夫妇一直在场。由于没有女侦查人员在场,所以由男侦查人员对钱某、范某的身体进行了搜查。搜查结束时,侦查人员要求被搜查人在搜查笔录上签名时遭到拒绝,侦查人员就此结束搜查活动。该案搜查活动哪些违反法律规定?

A.在搜查时因情况紧急未用搜查证 B.在搜查时钱某夫妇一直在场 C.由男侦查人员对范某的身体进行了搜查

D.侦查人员要求被搜查人在搜查笔录上签名遭拒绝后就此结束了搜查活动

10.公安机关在侦查林某贩毒案时,对林某的住处进行了搜查,并对搜查过程中所获取的毒品及其他有关物品进行扣押。有关本案的扣押,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进行扣押时,应当出示扣押证 B.进行扣押时,不必出示扣押证 C.扣押物品时应当制作扣押物品清单

D.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其中被扣押的某些物品与本案无关时,应当在5日以内返

还物品持有人

11.甲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称高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公司公款320万元。侦查机关在侦查中发现,高某有存款380万元,利用侵占的公款购买的汽车1部和住房1套,还发现高某私藏军用子弹120发。公安机关对于上述财物、物品所做的下列哪种处理是错误的?

A.扣押汽车1部 B.查封住房1套 C.扣押子弹120发 D.冻结存款380万元

12.关于刑事诉讼中查封、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张三盗窃李四电视机一台,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将电视机发还李四 B.王五被控贩卖毒品,作为证据使用的海洛因应当随案移送当庭出示质证

C.马六被控受贿金条规定若干,未随案移送,判决生效后,根据法院通知该金条由查封、扣

押的检察机关上缴国库

D.牛七涉嫌受贿罪,在侦查期间自杀身亡,检察机关应当通知金融机构将冻结的牛七的存款、

汇款上缴国库

13、某市检察分院的反贪局侦查员李某,在办理自侦案件的过程中,认为本案中存在专门性问题,需要由本检察院的技术部门进行鉴定。下列什么人员或机构有权决定进行该项鉴定?

A、侦查员李某B、市检察分院反贪局领导 C、市检察分院检察长D、市检察分院检察委员会

1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况需要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或者出

具证明文件?

A.某被害人对公安机关的轻伤鉴定不服,要求重新鉴定 B.犯罪嫌疑人的父亲提出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要求进行鉴定 C.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自己患有严重疾病要求取保候审 D.正在服刑的罪犯提出自己患有严重疾病,要求监外执行

15.某伤害案,提取的血迹经DNA鉴定,系来自被害人身上的血。对于这一鉴定结论,侦查机

关应当告知哪些诉讼参与人?

A.犯罪嫌疑人 B.被害人 C.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 D.被害人的近亲属

16.甲因琐事与乙发生争执,甲被乙打成轻伤。甲向法院提起自诉需要对伤情进行鉴定。对此,

应当由下列哪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A.公安机关设立的鉴定机构 B.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 C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鉴定机构

D.司法行政部门登记设立的鉴定机构

17.侦查人员怀疑已批捕的甲患有精神病,拟对其进行鉴定。关于对甲进行鉴定一事,下列哪

些程序是正确的? A.应当由省级医院进行 B.精神病鉴定结论应加盖医院公章 C.精神病鉴定的时间计入办案期限

D.作为证据的精神病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

18.某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重大贪污案件过程中,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高某。负责执行的公安人员执行逮捕时发现高某已经潜逃,该人民检察院决定通缉高某。该案中,有权发布通缉令

的是哪个机关? A.市人民检察院 B.市人民法院 C.市国家安全机关 D.市公安机关

19.J市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舒某、刘某因在侦查一起团伙抢劫案的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董某刑讯副供,直接导致董某死亡,被J市人民检察院依法逮捕。J市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该案期间,发现舒某、刘某还曾参证人高某使用暴为手段逼取证言,于是决定对两案合并侦查。侦查终结后,J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开庭审理,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舒某有期徒刑12年,以暴力取证罪判处舒某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5年,以暴力取证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一审判决宣告后,刘某不上诉,舒某以一审定性不准、量刑过重为理由提出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以一审对舒某的量

刑过轻为理由提出抗诉。请回答

J市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期间,发现舒某、刘某还曾对证人高某使用暴力手段逼取证言,如何计

算舒某的侦查羁押期限? A、只按照前一个罪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B、自前一个罪的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日起计算新发现罪的侦查羁押期限

C、按照数罪中最重的罪计算侦查羁马押期限

D、自发现对证人使用暴力手段逼取证言的犯罪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20.某甲因抢劫他人财物被K县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在侦查期间,某甲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对于该案件,K县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A.侦查羁押期间自查清某甲真实身份年月起计算

B.在查清某甲真实身份以前,不允许其聘请律师为他提供法律帮助

C.在查清某甲真实身份以前,停止侦查活劫

D.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按某甲自报姓名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犯罪嫌疑人王诚,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走私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于1999年11月1日拘留犯罪嫌疑人王诚,王诚提出聘请律师,公安机关以涉嫌黑社会犯罪为由拒绝了王诚的要求。1999年12月6日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王诚,由于案情重大,经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公安机关于2000年5月1日侦查终结,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检察机关认为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后,人民检察院仍认为王诚涉嫌走私罪证据不足,迟迟不提起公诉,在公安机关的催促下,于2000年11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根据案情回答21—22题。 21.犯罪嫌疑人王诚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拘留超过法定期限,公安机关则认为对王诚的拘留没有

超限。下列哪些观点是正确的? A.公安机关对王诚的拘留超过了法定的期限

B.如果拘留超过法定期跟,犯罪嫌疑人及聘请的律师提出后,侦查机关应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或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如果拘留期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应在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或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C.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王诚的拘留没有超过法定拘留羁押期限

D.如果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认为公安机关拘留超过法定期限,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22.犯罪嫌疑人王诚在侦查期间的拘押期限,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有明确规定,下列哪些说法符合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A.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侦查羁押期限可以重新计算,但须

经人民检察院批准

B.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补充侦查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C.由于王诚一案属于重大、复杂、取证困难且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所以可以在法定正常情况下3个月的侦查期限基础上再延长4个月 D.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5日前提出 23.甲因抢劫被某县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在侦查期间,甲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对

于该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A.侦查羁押期间自查清甲真实身份之日起计算 B.在查清甲真实身份以前,不允许其聘请律师为他提供法律帮助

C.在查清甲真实身份以前,中止侦查活动

D.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按甲自报姓名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4.黄某住甲市A区,因涉嫌诈骗罪被甲市检察院批准逮捕。由于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侦查不能终结,侦查机关报请有关检察机关批准延长一个月。其后,由于该案重大复杂,涉及面广,取证困难,侦查机关报请有关检察机关批准后,又延长了二个月。但是,延长二个月后,仍不能侦查终结,且根据已查明的犯罪事实,对黄某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侦查机关第三次报请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在报请延长手续问题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第一次延长,须经甲市检察院批准 B.第二次延长,须经甲市检察院的上一级检察院批准 C.第二次延长,须经甲市所属的省检察院批准 D.第三次延长,须经甲市所属的省检察院批准

25.张某因涉嫌放火罪被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张某另有抢劫罪的重大嫌疑,决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关于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报同级检察院批准 B.报同级检察院备案 C.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 D.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26、下列关于补充侦查的叙述哪些是正确的?

A、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适用补充侦查

B、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中,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

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要求公安机关协助

C、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在经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后,应自行侦查,必要时可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D、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27.叶某涉嫌盗窃罪,甲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该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甲市检察院审查后,将该案交A区检察院审查起诉。A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需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A区检察院

应当如何退回?

A.应当退回甲市检察院 B.应当退回甲市公安局 C.可以退回甲市公安局 D.应当通过甲市检察院退回甲市公安局

28,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允侦查。下列关于退回补充侦查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退回补充侦查应在一个月以内侦查完成

B.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C.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改变管辖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D.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两次 29.对于公诉人向法庭提出的补充侦查延期审理的建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应当同意 B.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

C.可以同意延期审理,但限制延期审理的次数只能一次

D.不应当同意

30.关于补充侦查,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发现证据不足的,可以决定退回补充侦查 B.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C.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退回检察院补充侦

D.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31..关于侦查中的检查与搜查,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搜查的对象可以是活人的身体,检查只能对现场、物品、尸体进行

B.搜查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检查可以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

C.搜查应当出示搜查证,检查不需要任何证件

D.搜查和检查对任何对象都可以强制进行 32..关于扣押物证、书证,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A.侦查人员在搜查钱某住宅时,发现一份能够证明钱某无罪的证据,对此证据予以扣押

B.在杜某故意杀人案中,侦查机关依法扣押杜某一些物品和文件。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和文件,侦查机关应当在五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杜某

C.公安机关在侦查刘某盗窃案中,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刘某的存款、汇款

D.在对周某盗窃罪审查起诉中,周某死亡,检察院决定将依法冻结的周某赃款的一部分上缴国库,其余部分返还给被害人

33.甲省乙市检察院决定逮捕受贿案的犯罪嫌疑人田某,但田某已潜逃至甲省丙市。关于对田某的通缉,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省乙市检察院可以决定通缉 B.甲省丙市检察院可以发布通缉令 C.甲省检察院可以决定通缉

D.甲省检察院可以发布通缉令

34.关于辨认规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检察院侦查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辨认由侦查部门负责人决定 B.为了辨认需要,可以让辨认人在辨认前见到被辨认对象 C.有多个辨认人时,根据需要可以集体进行辨认

D.为了进行辨认,必要时见证人可以在场 35.关于检察院侦查监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发现侦查人员杨某和耿某以欺骗的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立即提出纠正意见,同时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除杨某和耿某以外的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 B.发现侦查人员伍某等人以引诱的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只能要求侦查机关重新取证,不能自行取证

C.发现侦查人员邵某有刑讯逼供行为,且导致犯罪嫌疑人重伤,应当立案侦查

D.甲县检察院可派员参加甲县公安局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无权参与甲县公安局的其他侦查活动 36.某市检察院对卢某涉嫌贿赂案进行立案侦查。掌握有关证据后,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卢某进行传唤。卢某闻讯逃匿,去向不明。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符合通缉条件,由该市公安机关作出通缉的决定

B.符合通缉条件,由该市检察院报请有决定权的上级检察院作出通缉决定

C.符合通缉条件,由该市检察院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发布通缉令

D.不符合通缉条件,检察院发布协查通报

37.公安机关抓获一起抢夺案犯罪嫌疑人黄某、王某。王某声称被错抓,公安机关决定组织对王某进行辨认。关于公安机关的做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让2名被害人一同对王某进行辨认

B.让黄某单独对王某进行辨认

C.在辨认时没有安排见证人在场

D.将王某混在其他5名被辨认人当中

38.关于技术侦查,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适用于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

B.必须在立案后实施

C.公安机关和检察院都有权决定并实施

D.获得的材料需要经过转化才能在法庭上使用

侦查措施是查明案件事实的手段,与公民的权利保障密切相关。

请回答第39—41题。

39.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地点,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的公安局进行讯问

B.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的公司内进行讯问

C.对于已经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讯问

D.犯罪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当场口头传唤,但须出示工作证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40.关于询问被害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侦查人员可以在现场进行询问

B.侦查人员可以在指定的地点进行询问

C.侦查人员可以通知被害人到侦查机关接受询问

D.询问笔录应当交被害人核对,如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被害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41.关于查封、扣押措施,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查封、扣押犯罪嫌疑人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财物、文件只能在勘验、搜查中实施

B.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扣押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C.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D.对于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

第16篇:刑诉九九表

刑诉九九表(谁整理的?!必须收了) 传唤拘传非拘禁,最长不超十二时; 取保候审要适用,最长不超十二月; 监视居住要适用,最长不超六个月; 采取拘留措施后,二十四时做两事; 通知家属和单位,抓紧时间要讯问; 拘留以后需逮捕,三日以内要提请; 情况特殊来不及,可以延长1-4日; 若属三类重大案,可请延长三十日; (三类:流窜,结伙,多次)

检院批准逮捕后,二十四时内讯问; 逮后抓紧快侦察,不得超过两个月; 案情复杂难终结,经批可延一个月; 四类案件更难结,省检可批延两月; (四类:交通不便,重大犯罪集团, 流窜复杂,涉面广取证难)

可判十年以上刑,经批再延两个月; 另有重罪又发现,依法重新记时限; 检院直接拘转捕,十四日内做决定; 情况特殊来不及,可以延长1-3日; 与案无关扣押物,三日以内要归还。 受理公诉起诉案,三日以内做两事; 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应当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代理人; 审查起诉一个月,重大复杂延半月; 改变管辖重计算,受到之日再计算; 退补一月内完成,两次为限重计算; 审查决定若不诉,文书应送被害人; 如果被害人不服,七日之内提请求; 若被不诉人不服,七日之内提申诉; 对待请求和申诉,复查之后当告知。 法院开庭审判案,四个日期要在先; 送达起诉书副本,十日前给被告人; 开庭和时间地点,三日前告检察院; 六类人员齐参与,三日前传与通知; 若属公开审判案,三日以前出公告; 被告姓名和案由,开庭时间和地点; 若属建议延审案,一月以内补查完; 闭庭送达判决书,当事人和检察院; 若属当庭做宣判,五日以内要送达; 若属定期做宣判,宣判之后即送达; 法庭审理公诉案,二月以内当宣判; 若有事由审不完,至迟不超三个月; 若属死刑附带民,上级可批延三月;

改变管辖审理案,收到之时计时期; 若属建议延伸案,移送之后重计算; 简易程序审理案,二十日内要审完; 若属受理自诉案,三日之内做两事; 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应当告知自诉人,有权委托代理人; 不服法院一审判,被害方有提抗权; 五日以内提请求,请求要到检察院; 检院收到请求后,五日以内应答复; 接到判决若不服,十日为限上和抗; 接到裁定若不服,五日为限抗和上; 原审法院接上诉,三日之内速移送; 二审法院接上诉,三日之内交转送; 二审上诉和抗诉,一月以内当审结; 若有事由不得结,至迟不超一月半; 若属四类重大案,高法批准延一月; 若属最高法院办,最高法院自决定; 若属检院抗诉案,或者二审公诉案; 法庭开庭十日前,通知检院阅案卷; 审判监督程序案,重新审判计时限; 提审再审决定后,三月以内要结案; 需要延长可延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受理抗诉做审判,审理期限适前款; 若令下级做再审,一月以内做决定; 下级接令做再审,期限适用前规定; 接到死刑命令后,七日以内附执行。 批准监外暂执行,决定当送检察院; 检院认为不适当,一月以内提意见; 裁定减刑和假释,副本当送检察院; 检院认为不适当,二十日内提纠正; 法院接到建议书,一个月内附执行。 期间计算有法定,单位采用时日月; 开始时日不计内,路途时间也不算; 特殊理由误期限,障碍消除继诉讼; 五日以内可申请,是否批准法院办。

第17篇:刑天诗歌

他战累了,躺在旷野休息

秋后的战场并不太冷

他的头葬在山里,鹰毛覆盖

光荣随鹰背苍茫远去

这个丑陋的怪物

四肢伸在干燥的土上

优馆的记忆里他几次

清楚地看见自己

是斧剑铿锵的闪光

奇迹可能就是那时发生的

在闪光的中心

白天跳进太阳最后的抖动

鲜血喷薄的刹那

喉咙沉落肚脐

恼怒的乳头硬了

星星不过是石头

肚脐的嘴乳头的眼

缄默地张着

有如黑夜降临,威武而无声

他曾想过没了脑袋怎么办

他用庞大的身于想到这些

这胸脯起伏的经历

超过了头颅

峡谷的门关了

他看见一个人蠢笨地拨开荆棘

枝干上的花朵像雪白的空酒杯

落了一地

他躺下,睡了

血渗进干燥的土里

血飘忽地流回他的身体

光荣随河水滚滚流去

旷野弥漫着野兽轻微的呼吸

他身边的斧子、青铜的盾

蒙了水

以后的事情他没想

天上的月亮,很圆

第18篇:檀香刑读后感

《檀香刑》读后感

最近,莫言先生获得了2012年诺贝尔文学奖,在全国掀起了一股小小的热潮。莫言也因此成了首个获得此奖项的中国籍作家。莫言先生是以小说创作而享誉中国文坛的当代著名作家。他的作品充满着无尽的想象力,却又深刻反映着一幕幕社会现实。

以前,因为电影《红高粱》的强大震撼力,曾接触过一点莫言的作品,一直觉得,他的作品就是中国乡土文化的栖息地,他在作品中描述的一个个人物,时空中穿梭的一幕幕画面,让人读来如此亲切,却又这般诗意,他构筑的故事充满恣意的想象,却又觉得合情合理。或许这就是作家的伟大之处。近日,鉴于诺贝尔文学奖的分量,忍不住又浏览了先生的长篇小说《檀香刑》。虽是浏览,感触却也不浅。

初看书名,就觉得这是一部带有血腥味的悲情故事。檀香刑,本是古代一种极其残忍的刑法,说是用一根削尖的大木棍沿着脊柱从下往上钉,受刑的人不会立即死去,痛苦非常。想到此,不觉让人毛骨悚然。先生以此为书名,自有其道理。《檀香刑》是以清末极其混乱的中国社会为背景,以山东高密东北乡的风云变幻为切入点,以小见大,深刻反映了 1900年左右的中国社会之黑暗血腥。书中作者以檀香刑的实施为主线,通过农民起义领袖孙丙、从刑部告老还乡的大刽子手赵甲、高密知县钱丁、狗肉西施孙媚娘、傻乎乎的小甲、一帮流落街头的乞丐等大大小小人物的各种活动,将一卷禁心动魄的历史画面层层铺展开来,情节环环相扣,故事跌宕起伏。其中有戊戌变法和义和团的正义呼声,也有袁世凯和侵略者的残暴血腥。孙媚娘为救父亲孙丙,奔波不息,想尽了一切办法,甚至不惜出卖自己的身体。丈夫小甲是个傻子,因此她得不到真正的幸福,便钟情于知县钱丁,种种行为,便背上了浪妇的骂名。奇怪的是,孙媚娘亲爹孙丙的抓捕者是媚娘的干爹,也是情夫钱丁知县,行刑者也居然是自己的公爹赵甲。这个生活在矛盾与纠结中的女人,受尽了身心的煎熬,一次次探监看望亲爹,一次次被一些小人物拒之门外,却依然是那么的坚强而悲壮!

书中最让我感动的是孙媚娘,她身上有一种永不屈服的反抗精神,一介民女,她敢于大胆地与封建权势盘旋、向封建礼教发起挑战,勇于去追求平等和婚姻幸福的自由。小甲是中国麻木民众的代表,他分不清是非对错,无意中充当了刽子手的帮凶,其实十分可怜。孙丙作为农民起义的代表,遭到各种反动势力的疯狂绞杀,其大名全国有名,说明处在风雨飘摇中的清王朝和封建势力将命不久矣。钱丁是一个能为国家考虑的人物,顾全大局,有才干。还有“戊戌变法”的六君子,他们的悲壮深深震撼了爱国者的心。袁世凯、慈禧太后是最高封建统治者,他们穷凶极恶,弄得人心惶惶。作者以一种戏剧化的语言将不同身份的人物内心活动和思想变化刻画得极其到位。让人读的是戏剧化略带幽默的语言,亲切轻松,反映的却是当时 血 淋淋 的 残酷现实,让 人 心弦震撼,余音不断。

读罢此书,我的内心久久不能平静。1900年的中国,尽管处在那样一个风雨交加的夜晚,尽管世事多变,但历史的车轮总会滚滚向前,碾碎的是扳动车轮倒转的反动者,丢掉的是墨守陈规的绊脚石,不管怎样,淳朴的中国人民大众总会推动历史不断往前。人民的心声往往是最为正义的呼声,因为散发着乡土气息的人民是最为淳朴善良的。他们不善于表达,他们共同的愿望就是安居乐业,他们撒播辛勤的汗水,仅求换取丰收的喜悦。他们却也是最善于表示的,当他们的生存受到威胁时,便会一呼百应,扛起正义的大旗,吹响嘹亮的号角!人民,是最为公正的历史判官!是最为慈祥的人间母亲!

第19篇:刑诉起诉状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刑诉(2010)第45号

被告人覃X璋,男,1989年11月12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杭州市萧山区城厢镇某居民房。因涉嫌抢劫于2009年11月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12月11日因涉嫌抢劫罪经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被杭州市滨江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吴X慧,男,1988年5月17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城厢乡。因涉嫌抢劫于2009年11月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12月11日因涉嫌抢劫罪经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被杭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X璋、吴X慧涉嫌犯抢劫罪,于2010年X月X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0年X月X日,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11月6日11时40分许,在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联庄一区鸿安网吧发生一起抢劫案件,被告人覃X璋、吴X慧与另一同伙人覃X庆一起到位于滨江区浦治街道联庄村一区262号的鸿安网吧预谋盗窃,被告人覃X璋发现了目标——正在上网的虞X鹏的诺基亚N70手机,被告人吴X慧与覃X庆遂前往盗窃,覃X璋在网吧门口望风。被告人吴X慧先上去用手拍了一下虞X鹏的右肩膀,趁虞X鹏往右回头看时,覃X庆从左边伸手去拿了那个手机,到手之后二人就预往网吧外面逃。此时被虞X鹏发现,其大喊“偷手机了”,身为该网吧网管的被害人牛X强上前阻拦,抓住了被告人吴X慧,并将覃X庆一起抓住,并说要报警。该二人拼命挣脱但没有成功。在与犯罪嫌疑人覃X庆与吴X慧扭打过程中,二人分别掏出准备好的刀,被害人牛X强被两犯罪嫌疑人分别用刀捅伤后致其死亡。经法医鉴定,牛志强系胸腹部遭锐器刺戳致心脏、脾脏及左肾破裂,急性大失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覃X璋、吴X慧的供述和辩解;

(2)戴海、刘杰、赵华、韦娇、虞鹏等证人的证言;(3)现场勘查、检验笔录;(4)价格鉴定结论书;(5)司法鉴定中心DNA鉴定书;(6)法医鉴定结论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X璋、吴X慧无视国法,采用暴力、威胁、殴打手段劫取公民财产,并致人死亡,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生命权利和财产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X璋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节,应当从轻、减轻从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二0一0年五月十六日

(院印)

附项:1.证人名单1份;2.证据目录1份;3.主要证据复印件3份。

第20篇:檀香刑读后感

檀香刑读后感

(一)

人性善恶

邵啸

从阅读莫言先生的《红高粱家族》开始,到后来的《蛙》,再到近期阅读的《檀香刑》,我时常在想,为何莫言笔下会有一个又一个的故事,而山东高密县东北乡会成为其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文学宝库,猛然间想起老人家获得诺贝尔文学奖时刻的演讲题目:《讲故事的人》。的确,老人家是个会讲故事的人。莫言总会在自己的小说中塑造一个个鲜活的形象。从自己的父母,当地传说中的英雄,这些来自于个体的人物,经过老先生巧妙的加工,让这些人物在瞬间升华,最终垒砌成为一个民族血性的脊梁。《檀香刑》亦不离此意。

莫言总说他有眼睛、鼻子、耳朵、身体来感受事物,把握生活。他的生活与记忆,就是这样一个个有声音、有气味、有颜色的画面。正由于此,他的眼里不断闪现出火车呼啸而过及猫腔如怨如诉的声音,便成就了这本向历史与传统致敬的小说——《檀香刑》。

《檀香刑》的故事起源于高密县东北乡农民孙丙带领全村农民参加义和团,抗击德国侵略者,拆卸德国修建的胶济铁路的传说。作者“为了适应广场化的,用耳朵的阅读,有意使用了戏剧化的叙事手段”,创造出流畅、浅显、夸张、华丽的叙事效果”,刻意吸收了“猫腔”这样一个民间传统艺术。于是,浓郁地方气息的这类喜剧韵文充斥全篇,在文中人物以各自视角诉说时都以猫腔为引子,内容进行提要,总领全章。此外,猫腔“唱腔悲凉,尤其是旦角的唱腔,简直就是受压迫妇女的泣血哭诉”,为全文奠定了凄凉与壮美的基调。

故事叙事看似杂乱无章,但莫言以孙眉娘、赵甲、小甲、钱丁四人的视角分别讲述故事。这一多视角转换的叙事手法是小说的一大特点,更是一大亮点。在小说中,作者在大部分叙述中并没有采取一个全知全能的视角,而是以几个主要人物的叙述来一步步逼近事情背后的真相。小说以四人在孙丙抗德事件上各自主观视角差异性展开叙述,这体现在主观行为上,孙眉娘不择手段地救父,刽子手赵甲衷心于完成檀香刑这个自认为的伟业,小甲唯父是从,而县令钱丁则最为复杂。一方面深爱着眉娘,同时关爱东北乡的村民,内心深处并不想抓眉娘的父亲孙丙,而且还能为民请命,但同时又迫于上司的压力与对官位升迁的迷恋,不得不抓住孙丙。这二者矛盾始终在后者冲撞,一开始释放了孙丙,但之后却迫于朝廷与列强的压力,再次逮捕孙丙,并协助赵甲完成这一其自认为伟业的檀香刑。这样,几个人物的个性特征也由此凸现出来。孙眉娘热烈、坚定、执着,赵甲阴险、毒辣、狡诈,小甲懦弱无能,但最后舍己救父却体现了其孝的一面。对于县令钱丁而言,痴情、正直、爱民体现了其善良的一面,但另一面却是追名逐利,惟命是从,可见多方面的冲突,造成后者人物性格的复杂性,最后他刺死孙丙,阻止檀香刑的阴谋。可算是其良心未泯灭,从利欲中复归。

孙丙作为小说中的主要人物,性情耿直好爽,才情卓越,猫腔技艺无与伦比,德国人高密县修建铁路。年轻时刻不务正业,迷恋青楼,列强入侵,害其家破人亡。一幕幕惨剧激起了孙丙的仇恨,忍无可忍的他,加入义和团,走上反抗的道路。带领村民抗击德国侵略者,拆毁德国人修建的胶济铁路,可谓英勇无畏,执着至死方休。但同时也充斥着其农民阶级不脱其局限的愚昧无知、食古不化。

小说将腐朽的清王朝与列强的惨绝人寰表现的淋漓精致,也凸显了专制权力作用于个体之上的历史机制,成功折射出专制权力赖以生存的阴暗法则。将檀香刑的渲染表现的淋漓尽致,揭示了中华民族历史上最最黑暗的一页,也暗示着腐败的清王朝的两面性——对内压迫百姓,对外惧怕列强侵略者。

《檀香刑》更深层次地表现了中国传统文化的“隐”性层面,小说中的三位主要人物——赵甲、孙丙、钱丁分别代表着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刑罚文化、民间文化和官场文化的“隐”性内涵。莫言用批判的眼光对此做了具体而生动的揭示。

清末民初那段血泪史让国人痛心不已,但国难当头,彰显英雄本色。不少民族进步人士纷纷主张学习西方国家先进的科技,“师夷长技以制夷”的口号空前绝后,随之诞生了洋务派,维新派以自强。沉重的历史给世人以痛的领悟,从历史中吸取教训,不断自省,国家才能强大,民族才能进步,中华民族才能屹立世界不倒之林。

《檀香刑》 经典句子:

世界上的事情,最忌讳的就是个十全十美,你看那天上的月亮,一旦圆满了,马上就要亏厌;树上的果子,一旦熟透了,马上就要坠落。凡事总要稍留欠缺,才能持恒。

俺对着那面水银玻璃镜子,悄悄地那么一瞅,里边是一个水灵灵的风流美人。俺自己看了都爱,何况那些个男人。尽管因为爹的事俺心中悲酸,但干爹说心中越是痛,脸上要越是欢,不能把窝囊样子给人看。好吧好吧好吧好,看吧看吧看吧看,今日老娘要和高密城里的女人们好好地赛一赛,什么举人家的小姐,什么翰林府里的千金,比不上老娘一根脚趾头。

嗨,都说是人活一口气,还不如说人活一口食儿。肚子里有食,要脸要貌;肚子里无食,没羞没臊。

乡亲们,好戏还没开场呢,你们就看傻了,等明天好戏开了场,你们怎么办?有咱家这样的乡党,算你们有福气。要知道天下的戏,没有比杀人更精彩的;天下的杀人方式,没有比用檀香刑杀人更精彩的;全中国能执檀香刑的刽子手,除了咱家还有何人?因为有了咱家这样的乡党,你们才能看到这全世界从来没有过今后大概也不会再有的好戏了。这不是福气是什么?让你们自己说,这不是福气是什么?

他想起自己的恩师余姥姥的话:一个优秀的刽子手,站在执行台前,眼睛里就不应该再有活人;在他的眼睛里,只有一条条的肌肉、一件件的脏器和一根根的骨头。

一群如痴如醉的观众,犹如汹涌的潮水,突破了监刑队的密集防线,扑了上来。疯狂的人群吓跑了吃人肉的凶禽和猛兽。他们要抢那只耳朵,也许是为了那只挂在耳垂上的金耳环。师傅见势不好,风快地旋下妓女的另外一只耳朵,用力地、夸张地甩到极远地方。疯狂的人群立刻分流。

我跪在地上,给师傅磕头,我的眼睛里饱含着泪水,其实,舅舅的死活我并不关心,我关心的还是我自己。我的热泪盈眶,是因为我想不到白天的梦想很快地就变成了现实。我也想做一个可以不动声色地砍下人头的人,他们冷酷的风度如晶亮的冰块,在我的梦想中闪闪发光。

檀香刑读后感

(二)

闪光的《檀香刑》

这是一场最最盛大、悲壮、惨烈的猫腔

2012年10月11日莫言获得诺贝尔文学奖,直到这时我才知道中国有个叫莫言的作家,莫言的作品开始在市面流行,《丰乳肥臀》、《生死疲劳》、《娃》、《红高粱》、《酒国》…当然还有今天推荐给大家的《檀香刑》。刚刚开始看的时候就被极有画面感的情节,极具地方特色的语言深深吸引了,但心里又莫名的有点排斥,排斥那种我自认为的低俗感。一章一章看过去,才知道莫言以最神奇的语言写出了最真实的历史。

《檀香刑》以巨幅写了一个清朝末年的小故事:京城刑部刽子手赵甲在山东高密受命杀因反对德国在山东修铁路而造反的义和团的一个首领、孙媚娘爹孙丙。可以说就这么一句话的故事,莫言却站在不同人物的角度,塑造了一个个真实可见的角色,全面展现了清朝末年的社会百态。

偶尔像人的赵甲

“他用手捋着那条半真半假的大辫子,阴森森的眼窝里竟然出现了一片泪光。这真是稀罕事儿。小甲摸着他爹的眼窝问:“爹,您哭了?…”老甲唯一像人的时候是当爹的时候,当爹的时候他会有流泪,会有人的七情六欲。更多的时候他像一条潜伏在污泥里的滑腻腻、冰冷冷的蛇,像漠眼冷看、随时伺机而发的豹子。他的眼睛里没有活人,只有一条条的肌肉、一件件的脏器和一根根的骨头,几十年的刽子手工作、几千条人命早已使他变成了一个阴冷黑暗的工具。“执行杀人时,我们根本就不是人,我们是神,是国家的法。”他的阴冷人见了人怕、狗见了狗瘆。孙媚娘这样的泼辣女子见了他都忍不住发颤,“公爹还在数他的豆粒,老东西,现在俺才明白,他为什么那样威人。他的身上,散发着一股凉气,隔老远就能感觉到。刚住了半年的那间朝阳屋子,让他冰成了一个坟墓;阴森森的,连猫都不敢进去抓耗子。俺不进他的房子,进去身上就起鸡皮疙瘩。”杀人是他的工作、他的技艺、他的演出、他的骄傲,是一场他与犯人联袂演出的大戏。先一片片地分割,然后再一片片地复原,在周而复始的过程中,耳边一刻也不停地缭绕着亦歌亦哭的吟唤和惨叫,鼻子里时刻都嗅着身体惨遭脔割时散发出来的令人心醉神迷的气味。这是他成功的演出,是他最大的骄傲。

他对末日的清朝有着虔诚的信仰,“公爹从太师椅上站起来,双手托着那串佛珠——檀木的闷香再一次弥漫了整个屋子——瘦削的脸上镀上了一层庄严的金黄,他骄傲地、虔诚地、感恩戴德地说:“慈禧皇太后!”末日清朝腐烂的黑泥里才能让他阴暗地自得,让他无人性地骄傲,这是他的乐土。

野、辣、美、浪、真的奇女子——孙媚娘

孙媚娘从小跟着戏班子野,舞枪弄棒翻筋斗,根本没有受到三从四德的教育,又长了一双走路生风的大脚。她的两只大脚成为她致命的缺陷,貌美如花的老姑娘孙媚娘只能委屈嫁给傻瓜屠户赵小甲。

嫁人为妻,她的骨子里仍是那个有着真性情的野姑娘,当了媳妇,忍气吞声,她憋得要死。婆婆厌恶透了儿媳的大脚,异想天开想用儿子削骨的利刃修理修理儿媳的大脚,积压在媚娘心头的怒火爆发了,“她飞起一脚,充分显示了大脚的优越性和在戏班子里练出来的功夫。——一脚飞出婆婆应声倒地。她冲上前骑在婆婆身上,如同武松打虎,一顿老拳,擂得婆婆哭天抢地,屎尿屙了一裤裆。”

她这样的辣妹子可不是会吃亏的主儿啊。邻里街坊谁敢惹她,那也是得理不饶人,“俺说,当真,谁要不把他领走,谁就是个驴日马养的个驴骡子!”她也会充分利用自己美貌的优势,在男人那里达到自己的目的,而让别人占不到便宜。

她可有着“狗肉西施,高密第一”的称号,“看看看,看看人家那桃花脸蛋柳条腰,螳螂脖子仙鹤腿!”可嫉妒、羡慕死了多少高密女人。媚娘干爹钱丁一见这个美人儿,就被勾走魂儿,“他的心中只有这个美人,宛若即将羽化的蝴蝶塞满了单薄的蛹皮,除此之外什么都没有了。”

清明节钱丁在校场给孙媚娘竖了一架秋千,媚娘荡地那个浪啊,“俺把秋千荡到了最高点,身体随着秋千游荡,心里汹涌着大海里的潮水。一会儿涨上来,一会儿落下去。浪头追着浪头,水花追着水花…… 俺在秋千架上撒欢儿,地上的那些看客,那些儿子孙子重孙子,青皮流氓小光棍,都跟着俺犯了狂。俺悠上去,他们嗷;俺荡回来,他们哇。”

这样一个又美又浪的女子,内心情感超乎寻常的热烈真挚。大而化之的她也会为了爱情而衣带渐宽,“她的脑子里的空儿全被钱大老爷占满了。她的眼睛盯着一棵树,那棵树摇摇曳曳地就全变成了钱大老爷……她无论看到什么什么都会变成钱大老爷或者钱大老爷身上的一部分。”用媚娘的话说,只要能和钱大老爷好上一回死也值了,她为了这个目的可干了不少愚蠢可笑的事儿,被人嘲弄也毫不在乎。你是世上的奇女子啊!

矛盾的好官钱丁

他是高密人心中的青天,他志气昂扬,精神健旺,红脸膛上焕发着光彩,双眉如卧蚕,目光如点漆,下巴上的胡须,根根如马尾,直垂到桌案边缘。一部好胡须,天然地便带着五分官相,他的声音宽厚而富有磁性。善于左右逢源的性格让高密的父老乡绅对他充满感恩戴德的敬重,“几位上了年纪的乡贤眼睛里溢出了泪水,流到了千皱百褶的腮上;鼻孔里流出清涕挂在柔弱的胡须上。”对于戏子孙丙的侮辱,他似乎也有这一个父母官该有的胸怀,不仅没有过多的苛责,反而为高密人上演了一出斗须的好戏,他的这一举动无疑是令人叫好的亲民之举。

“知县想起了正在县城通德书院校场上操枪演炮的德国军队,再看看被孙丙的妖术煽动得如痴如狂的马桑镇无知的乡民,一种拯民于水火的责任感油然而生。”他敢单骑赴汤蹈火,赤手擒孙丙,他似是有一颗爱民之心的。敢冒着生命危险为子民的,我们也不得不说他是一个好官。但在仕途与黎民之间,他又犹豫不决,获胜的往往是他的仕途。这真是一个极其矛盾的排列,生,()我所欲也;民,亦我所欲也;两者不可兼得,舍身而取民者也。民,我所欲也;势,亦我所欲也;两者不可兼得,舍民而去势者也。怪哉!

好笑的英雄孙丙

孙丙是猫腔的继承者、发扬者,也可以说他是猫腔的鼻祖,他唱猫腔出神入化,引人入胜。他教城中乞丐学习猫腔,给他们一条活路,在高密他也是声誉很高的。他被捕后,宁受檀香刑,也不愿意逃跑,受刑前,他敢和他的杀他的儿女亲家赵甲谈笑风生,受檀香刑时,他一声不吭,要受刑受出高密人的志气。

这样一讲好像孙丙是个难得的真英雄一样,是一个完美无缺之人?其实不然,孙丙实则愚昧的好笑。杀了德国人,他远逃他乡,不久就打着学成归乡的名号,装神弄鬼,自称是岳大元帅下凡,旁边封了一大帮神仙。这可害苦了高密人。

地道的看客们

这样就介绍完孙媚娘和她的三个爹了,我不得不提的是京城里地道的看客们了,如果说刑场是赵甲的舞台,杀人是赵甲的表演,那京城里的看客就是他最忠实的观众。这如同名角演戏是一样的,“你如果活儿干得不好,的看客救护把你活活咬死,北京的看客那可是世界上就难伺候的看客。”在他们眼中这是刽子手与犯人的联袂演出,是他们邪恶的趣味。“刑场周围的人嗷嗷的叫起来,他们对这个死囚的窝囊表现不满意。孬种!软骨头!站起来!唱几句啊…”既刺激看客虚伪的同情心,又满足看客邪恶的审美心。所有人都是两面的,一面是仁义道德、三纲五常;一面是男盗女娼、嗜血纵欲。无论多么精彩的戏,也比不上凌迟活人精彩,这是人间最惨烈凄美的表演。

人在本身意义上就带有动物性,小甲是最不傻的傻瓜,他傻言痴语看人本像,瘦骨嶙峋的豹子老甲、大白虎钱丁、笑嘻嘻的白蛇孙媚娘、驴身的轿夫、狗头狼头的捕快、大白猪的邻居。或许并不是无稽之谈,而是潜藏在人性下的另一个灵魂。一本书,展现一个时代的百态。

檀香刑读后感

(三)

喻超,1990年生。诗歌爱好者。摄影爱好者,喜欢读书,喜欢率性的写。梦想成为诗人和小说家。

无意中翻开了这本名字很古怪的小说《檀香刑》,一看是莫言写的,因为之前喜欢读外国名著,很少读中国近代的小说,莫言的也没有读过,好奇心让我翻开了这本构思奇异的小说,刚开始读的时候,第一感觉便是语言粗俗,内容媚俗,打破了以往我对小说的影像,以前读的小说大部分文字优雅,哲理深厚,情感丰富,就算是《百年孤独》这样的奇异小说,也让我深感文字的魅力,而这本《檀香刑》粗俗的文字激起了我的好奇心,让我走进了一个阴森恐惧人性血腥爱情的天地。

这本小说以1900年德国人在山东修建胶济铁路、袁世凯镇压山东义和团运动、八国联军攻陷北京、慈禧仓皇出逃为历史背景,讲述了发生在\"高密东北乡\"的一场兵荒马乱的运动,一桩骇人听闻的酷刑。让我们一同走进了被人们遗忘的那些历史,当戊戌六君子在北京的菜市口被砍头时,我们对与中国的刑法还停留在砍头的时候,檀香刑一种古老的刑罚被作者带进了我们的视野,檀香多么响亮,外拙内秀,古色古香。可是当它变成了杀人的工具的时候,是如此的血腥。

正如作者在后记里说的,这是一本不合时尚的书,的确如此,在离封建已经远去的当代,我们是否还会唤起人性的漠然,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书中围绕孙媚娘,赵甲,赵小甲,孙丙和钱丁各种不同性格的人展开故事,与其说是故事,不如说是演戏,先说说孙丙吧。

孙丙猫腔的祖师爷,将猫腔发扬光大一个英雄式的人物,往往英雄式的人物都以悲剧结束命运,本来过着舒适生活的孙丙被德国人凌辱了妻儿,最后德国人杀了他的妻儿和同村十几口人命,使他走向了不归路,参加了义和拳,带领乡人揭竿而起,这让我想起来陈胜吴广。可是他们并不相同,孙丙是让命运之神推上了这个悲剧的历史舞台,就像他女儿孙媚娘说的:爹你演了一辈子戏,这次你是真的演出演进,把自己演完了。这样的一种人物让我们即钦佩又同情,虽然孙柄抗德失败了,但他的身上继承了“窝窝囊囊活千年,不如轰轰烈烈活三天”的猫腔戏剧精神,他的死逐渐唤醒了沉睡在铁屋子里的亿万人民,他是悲剧英雄的化身。

孙媚娘这个人物怎么理解呢,她是人们眼中的荡妇,却又是大胆追求,勇于反抗的中国女性觉醒的代表。她可以为了钱丁死,也可以为了那个让他嫌弃的爹死,她真是一个苦笑不得的角色,从她的身上我们看到人性的光环在一个普通人的身上的闪耀。有时候,我们身上会出现不同的面具,那是因为我们身体里藏着很多不想让别人知道的东西,诚如作者讲的:所有的人,都是两面兽,一面是仁义道德、三纲五常,一面是男盗女娼,嗜血纵欲。钱丁是个亦正亦邪的人物,钱丁在理想的强大和现实的孱弱中迎来了悲剧的结局。他是封建王朝里最忠实的奴才,可是王朝的败落让他变成了德国人和袁世凯的走狗。这样的人物只能被钉上了历史的屈辱柱上。

这本书里最让我关注的是赵甲,也许别人会讲他麻木不仁,充满血腥,可是我并不这样认为,我在看到他砍杀刘光弟的时候,想起来和刘相遇过年喝酒的景象,内心的独白告诉我们,他的人性在复苏,最后儿子被误杀的时候,他以命相博的,也是人性的体现,他也是个悲剧人物,他的身上体现了封建王朝的禁锢思想,让一个有生命的人完全变成了麻木不仁的侩子手,就像他自己说的:在他漫长的执刑生涯中,失去了定性、丧失了冷漠,这还是第一次。在往常的执刑中,只要红衣加身、鸡血涂脸后,他就感到,自己的心,冷得如深潭里的一块黑色的石头。他恍惚觉得,在执刑的过程中,自己的灵魂在最冷最深的石头缝里安眠着;活动着的,只是一架没有热度和情感的杀人机器。他即是统治者专用的“杀人工具”,也是封建王朝消亡的预示。有一句话让我深有感触,是这样描述赵甲的:如果冷漠是一种感情,他的感情就是冷漠。这让我想起了朋友问我爱的反义词是什么,刚开始我也不知道,后来才领悟,原来是冷漠。

一根虎须看出了每个人的本相,无疑带上了魔幻的色彩,这也是莫言的一贯写作风格,这是一个傻子的幸运,也给我带来了很多震撼,独具匠心。还有热血仗义的叫花子,巾帼不让须眉的钱丁夫人,都让人肃然起敬。

人生也许往往就是如此,你不知道将要发生什么事,而过去的事也会随着时间消逝,历史在人们的身后成了笑谈,这本书让我对小说有了另一种定义,人生何尝不是一出戏,总有演完的时候,热血的叫花子都可以做到英雄式的,更何况是我们热血的血性男儿。当我们从睡梦中惊醒的时候,我们是否会问问自己,生命的意义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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