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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复习

发布时间:2020-03-02 23:06:4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1.我国的无罪推定原则;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特点?

(1)无罪推定原则的特点:

①反对强迫自认其罪,拥有沉默权

②控方举证,证据充足

③疑罪从无,疑罪从轻

④被告人无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2)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特点:

①沉默权(核心),针对所有提供言词证据的人

②非强迫性

③制度保障

(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特点:

①排除证据形式的有限(1.证人证言;2.被害人陈诉;3.被告、犯人供诉

4.书证物证—裁量排除)

②证明非法手段

③非法手段的取证

2.不公开审理的类型?

(1)已满14未满16的未成年人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2)已满16未满18的未成年人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3.刑诉中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集中表现为?

4.15条及处理

5.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

(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6.回避的理由?

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②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厉害关系的;

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④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⑤接受当事人及其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

托人的;

⑥是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审判的有关司法人员以及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

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

⑦审判人员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

姐妹关系的;

⑧其他(高院《规定》第二条):审判人员可能与当事人一方存在不正当关系,

可能会影响到审判的公正进行,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

供相关证据材料。

7.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及诉讼权利?

(1)辩护人的诉讼地位:

①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

②辩护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

③协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是其唯一职能;

④只有辩护职责,没有控诉义务

⑤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2)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①职务保障权;

②阅卷权;

③会见、通信权;

④调查取证;

⑤获得开通知的权利;

⑥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权利;

⑦拒绝辩护权;

⑧申请调查取证权;

⑨申诉、控告权;

⑩其他权利:包括A.辩护人在征得被告人的同意后、可以对第一审的判决、

裁定提起上诉;B.辩护人有权得到与其刑事辩护权有关的文书;C.辩护人有权对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提出控告。

8.侦查阶段律师的地位及诉讼权利?①②③④⑤⑥⑦⑧

9.强制辩护的范围?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

A.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B.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C.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D.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E.具有外国国籍的;

F.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G.人名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

的。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法定的特殊情形:

A.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

B.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C.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

病人(间歇性精神病人);

D.审判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10.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及被取保候审人、被监视居住人应遵守的义

务?

(1)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

①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

③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④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2)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

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③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

④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

的;

⑤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3)被取保候审人应遵守的义务

A.一般义务:

①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指定居住的市、县;

②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③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④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

⑤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窜供。

B.选择性义务(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①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②不得与特定的人会见或通信;

③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④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4)被监视居住人应遵守的义务

①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监视居住的场所;

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③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⑤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⑥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给执行机关保存。

11.被害人对不立案决定的救济?

12.被害人、公安机关、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的救济?

13.不起诉的类型?

14.自诉案件的特点?

15.简易程序的特点及适用范围?

16.证人出庭难的原因及新刑诉法如何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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