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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简答题复习资料

发布时间:2020-03-03 12:21:5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刑诉简答题复习资料

1、我国无罪推定原则;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特点

无罪推定原则:(1)反对强迫自证其罪——沉默权(核心)

(2)控方承担举证责任(巨额资产来源不明罪例外,有被告人举证)

(3)疑问有利于被告人,即疑罪从无,疑罪从轻

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1)其核心为沉默权。该权利适用于任何提供言词证据的人。

(2)非强迫性。(该原则所禁止的不熟“自证其罪”,而是“强迫”被告人、证人自证其罪。因

如如果被告人、证人自愿放弃这一特权,自愿作出不利于自己的证言,那么这种陈述是可以采纳为证据的。)

(3)需要制度保障。如,建立权利告知制度,律师帮助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1)言词证据,有限排除,仅排除三类言词证据,即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鉴定意见不属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

(2)书证、物证,裁定排除。通过刑讯逼供而得到的实物证据一般情况下可采用,除非收集的书证、物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又不能做出补正或者合理解释的。

(3)非法方法仅限于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2、不公开审理的类型

1、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3、涉及商业机密的案件,经当事人申请,可以不公开审理

4、审判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3、刑诉中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集中表现

1、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2、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询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3、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4、设立了未成年人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5、对审判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强制指定辩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6、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制度封存制度——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7、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严格适用逮捕措施和分案处理

8、明确规定了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9、明确规定了“办案人员专业化”。

10、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社会调查制度。

4、刑诉15条及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立—撤销立案 诉—不起诉 审—宣告无罪的判决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立—撤销立案 诉—不起诉 审—终止审判的裁定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审—终止审判的裁定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审—终止审判的裁定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审—终止审判的裁定;宣告无罪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程序倒流—由公安机关侦查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检察员发现犯罪行为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应书面说明理由,退回公安机关,建议公安机关重新审查

5、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

第一审案件——(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6、回避的理由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人

(6)是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审判的有关司法人员的以及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

(7)审判人员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7、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及诉讼权利

诉讼地位——(1)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2)就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

诉讼权利——职务保障权;阅卷权;会见、通信权;调查取证权;获得开庭通知的权利;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权利;拒绝辩护权;申请调取证据权;诉讼、控告权;其他权利。

8、侦查阶段律师的地位及诉讼权利

地位——辩护人

诉讼权利——律师有权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的罪名和案件的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9、强制辩护的范围

(1)可能判无期徒刑、死刑

(2)盲、聋、哑人

(3)审判时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4)间歇性精神病人

10、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及被取保审人、被监视居住人应遵守的义务

适用范围

取保候审:可以: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五)需逮捕而证据不足的

(六)持有效护照或者其他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七)移送起诉,检察院决定不起诉,需复议、复检的

不可以:1.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

2.对于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不得取保候审。

3.以自 伤、自残方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

4.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六)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缴纳保证金的,也可以监视居住

遵守义务

取保候审: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

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监视居住: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11、被害人对不立案决定的救济

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

向人民检察院反应,要求立案监督

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12、被害人、公安机关、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的救济

被害人——如果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公安机关——向原决定机关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只能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酌定不起诉提出异议,并且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13、不起诉的类型

(一)法定不起诉

适用条件:(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7)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酌定不起诉

适用条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犯罪行为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或者免除刑罚

(1)犯罪嫌疑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

(3)犯罪嫌疑人因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过当而犯罪的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的

(7)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三)证据不足不起诉

适用条件:(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

(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地排除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四)附条件不起诉

指对与未成年人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考验期为6个月以上1年以下

14、自诉案件的特点

1、人民法院审判的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但规定公诉转向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

2、自诉人可与被告人自行和解

3、自诉人可以撤诉(但法院需要审查自诉人是否自愿撤诉VS若是公诉案件撤诉,法院需审查被告人是否真的无罪)

4、自诉案件通常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5、可以提起反诉(但公诉转自诉案件不得提起反诉)

6、具有可分性,可以选择部分侵害人起诉

15、简易程序的特点及适用范围

特点——

1、程序简单(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可省去)

2、通知开庭的程序可使用简便方法(口头或书面普通程序:书面)

3、审判组织:独任庭和合议庭(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

4、人民检察院必须出庭支持公诉

5、缩短审理期限(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月)

6、程序转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应当作出中止审理的决定,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自诉案件的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适用范围——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2、被告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

不适用——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共同犯罪中所有人均认罪且无异议才适用)

4、其他不适宜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16、证人出庭难的原因及2012刑诉的完善措施

(1)证人不愿涉案、证人保护制度不健全

完善措施——《刑诉》第62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全程保密)

《刑诉》第109条第3款: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侦查阶段保密)

(2)证人补贴制度未建立

完善措施——《刑诉》第63条: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3)证人拒不出庭无相应惩罚制度

完善措施——《刑诉》第188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17、反诉的条件

(1)反诉只能由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辩护人,进亲属无独立的反诉权)

(2)反诉对象只能是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

(3)反诉提起的时间只能是在法院对自诉案件一审判决宣告前(二审不得提起反诉)

(4)反诉所控告的犯罪行为必须是与自述案件有关的犯罪行为

(5)反诉至案件必须是属于法院直接受理的告诉才处理或者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公诉转自取不得提起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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