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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大学生劳动纠纷看

发布时间:2020-03-04 01:00:2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从大学生劳动纠纷看《劳动法》

刑事司法学院书记官2班申策格20123220238

摘要:又到了一年一度的大学生毕业季,对于不少人来说,毕业季就是就业季。数万名的大学生为社会注入了新鲜的血液。已经毕业的大学生是劳动者吗?大学生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要不要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内出现交通事故,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关键词:劳动法;大学生;劳动者;合法权益

又到了一年一度的毕业季,数万名大学生从学校毕业走向社会,大学生刚刚踏入社会,社会经验低,不知道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急于找工作,使自己快速安定下来。司法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就是利用了这一点,为了避免与毕业大学生订立劳动合同,往往在招聘时与大学生签订一个单独的试用合同,在试用期合同期满后再决定是否正式聘用该大学生。其目的往往是为了规避法律,在试用期使用廉价劳动力,方便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已经毕业的大学生是劳动者吗?“劳动者”是一个涵义很广泛的概念,凡是具有劳动能力的,以从事劳动获取合法收入作为生活资料来源的公民都可以称为”劳动者“。不同的学科对劳动者的概念有不同的界定。社会学意义上的劳动者,是指在劳动生产领域或劳动服务领域从事劳动、获得一定职业绝色的社会人。按照这一定义,不仅工人、农民、各类知识分子是劳动者,而且从事国家和社会管理的各级官员、企业的经营者、管理者也可以说是劳动者。因为他们所从事的工作,均是社会生产过程的一个具体构成部分。而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广义上指的是具有劳动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即劳动力市场中的劳动者。狭义上的劳动者,指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即《劳动法》第2条规定的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劳动法》中有的制度,如工资、工时、劳动条件、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等,

都是为狭义的劳动者设计的。再来分析毕业的大学生,他们在进入各个企业的时候,都会签订劳动合同,是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者,因此,毕业的大学生是劳动者,受《劳动法》的保护,我们从案例来分析。

案例:刘某毕业于郑州某职业大学,于2012年7月进入某金属公司从事技术工作,原本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内不缴纳社会保险。但8月10日,公司又与刘某订立了一份员工培训及服务协议,约定刘某参加专业培训后在合同期内不得辞职,否则承担违约金3万元。同日,公司派刘某前往北京参加为期一个月的专业培训,期间公司共为刘某支付培训费3万元。培训结束后,刘某返回公司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社保,公司认为试用期尚未结束,拒绝了刘某的要求。于是,刘某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辞职。公司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刘某支付未履行合同的违约金及其他损失共计4万余元。

我们来分析下:上边已经说了,毕业生是《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应该享有《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这是劳动者的权利,同时也是经营者的义务,即“为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险和福利的义务。”《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期限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本案中,刘某是处于试用期内,这是毫无疑问的。公司在试用期内未给刘某缴纳社会保险,违反了《劳动法》相关的强制性义务规定,应该为刘某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刘某可以以这个为理由,提出辞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并没有规定劳动者单方辞职后需要承担违约金责任,所以某金属公司要求刘某支付未履行合同的违约金及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我再把案例改一下:刘某系郑州某大学学生,因大四没课,遂于2012年4月(此时刘某未毕业)进入某金属公司从事技术工作,与某金属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等其毕业后,继续在该公司上班,合同约定:合同期限是两年,试用期还是6个月,月薪1000元,但是,上班两个月后,刘某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回家途中刘某没有拐弯去别的地方,是直接回家),经交警认定,刘某是无

过错一方,不负责,2012年6月刘某正式毕业,伤愈后的刘某多次向公司交涉,认为双方既然签订了劳动合同,其身份属于公司员工,应该享受工伤待遇,但遭到公司拒绝,无奈之下,遭遇车祸的刘某只好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认定劳动工伤申请,同时公司也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公司与刘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而刘某针对公司的仲裁申请提起反诉,请求确认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月薪1000元等条款违法,要求月薪按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执行。

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09号文)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在校生不受劳动法调整和保护。劳动仲裁委据此作出了仲裁裁决:认为刘某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仍属在校大学生,不符合就业条件,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协议书自始无效,并驳回了刘某的反诉申请。

我认为:(1),刘某是劳动者,首先,刘某不是勤工俭学,他是为了就业才去该公司上班的,最主要的是,刘某与某金属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第2条规定的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所以刘某是劳动者,应该受《劳动法》的保护和调整。(2),对于刘某的伤,我认为应当认定为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交通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刘某下班没有拐弯去别的地方,而是直接回家,发生交通事故,应该认定为是工伤。

(3),《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第四十八条规定:

“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抱国务院备案。”第四十九条规定:“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三)劳动生产率;(四)就业状况;(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最低工资法是国家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法律,国家通过立法制定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郑州2012年网络提供的最低工资是1080元,而某金属公司支付给刘某的工资是1000元每月,低于最低基本工资。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在确定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时,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企业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当地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期限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和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当地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期限补发所欠劳动者的工资,所以,某金属公司应补发所欠刘某的工资。假若把案例改成这样:刘某毕业前与一家单位的市场部签订了就业协议,并在7月份毕业后来到这家单位上班。但是工作了不久他就感觉,自己的身体状况很难适应单位高强度的工作方式,而且现有工作也不适合其今后发展定位,于是在8月底向单位提交了解除协议申请。虽然单位答应了他的离职要求,却以违约为由,要求其必须缴纳50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刘某觉得很委屈,身体不好无法胜任工作是客观原因,再说现在还处于试用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凭什么说自己违约?自己在公司已经了一个多月,一分钱的工资都没有拿到,反而还要交5000元?由于刘某不肯交违约金,单位就拒绝帮助其办理离职手续,双方的僵持让刘某感觉损失很大。其实,在7月份毕业后刘某已按照约定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原来的就业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刘某辞职时仍处于试用期内,依据劳动法规定,他随时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只需要提前三日通知单位即可;如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也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刘某依然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而无须支付违约金,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劳动者主动辞职要交违约金。 但反之,如果在报到后,刘某因为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用人单位则应该按照在职人员的有关规定处理,即使处于试用期,单位也不能将随意其辞退,也就是我们下面所要说的试用期辞退问题。

试用期辞退:根据《劳动法》 第二十五条 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得很清楚,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其必须举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这里应当明确,用人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时,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劳动者无需提供自己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

我身边也有很多学长学姐,已经参加工作,我向他们了解情况,回答我的都是:单位没有给他们缴纳各项保险,我问他们是否有住房公积金,有一个人居然不知道什么是住房公积金。现在的大学生,社会经验少,不能很好的学以致用。当然,社会有一定的责任,但是更多可能就要归结于教育体制了。所以,作为大学生的我们,必须要努力学习各项法律知识,培养自己争取自己权利和权益的意识,这样才能促进社会变得更加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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