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爆破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22:22:1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中煤四处谢桥项目部

二00八年八月二十日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一、安全管理小组

长:张秋季

副组长:朱海增 夏敬忠 张玉东

员:何连付 冯建平陈书敏 王同武 保卫:王富同

二、爆破器材库管理制度

1.严格爆破器材库规范管理,各项设施符合国家中小库型安全建设标准。

2.库区内清洁卫生、无杂草,消防水、消防砂、灭火器等消防设施齐全,确保人防、技防、犬防落实到位。

3.库区内严禁烟火,进入库区要关闭手机等其他通讯设备。 4.严禁在库区内饮酒或进行娱乐活动。

5.从业人员必须经公安机关培训考核,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6.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规范上墙。

7.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区,对因公进入库区的人员要认真核查有关证件,否则不准放行。并作好登记工作。 8.作好其它安全防范工作。

三、爆破器材储存管理制度

1.严格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作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2.储存库要保持卫生清洁,防潮、防热、通风效果好。

3.库房内储存的爆破器材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不准同库存放。库房内严禁存入其它物品,做到专库专用。

4.爆破器材储存要符合安全标准,堆垛不准超高,堆垛间要留有检查、通风和装运通道。

2 5.爆破器材入库时,要严格检查物品数量和质量,发现数量不符或包装破损等情况要及时核查妥善处理。

6.严格防火、防盗、防丢失措施,发现问题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出入库登记制度

1.严格出入库手续,坚持日清月结,作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2.购买爆炸物品及时运至专用库内,并向保管员交接,按照购买种类数量,清点交接清楚,及时填写入库登记表。

3.发放清退爆炸物品时,必须检查各种证件和手续,按领用数量发放,对爆破作业后剩余的爆炸物品,认真清点做好入库登记。

4.每月进行一次清仓查库工作,把当月的入库、消耗及库存量进行核查,并以月报表形式报公安机关。

5.做好出入库管理其它工作。

五、发放、清退制度

1.负责爆炸物品的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工作认真、帐目清楚,不出差错。

2.发放爆炸物品时,必须检查各种证件和手续,放炮员凭放炮证、单位负责人签发的《爆炸物品发放、清退登记表》,不得任意增加或减少,没有放炮员证或放炮员证不符,一律不许发放。

3.放炮员爆破作用结束后,必须将剩余药、管清点数量,交回药库,办理清退手续,放炮员、保管员分别签字。

4.发放、清退爆炸物品,必须在发放室发放和清退,非保管员不得进入库室。 5.对破损、变质、失效的爆炸器材不准发放,要按规定单独存放,并记录帐内。

六、失效爆破器材销毁处理制度

1.经检查确认变质、失效及不符合技术条件要求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爆炸器材应分类单独存放。

2.根据《煤矿爆炸器材管理质量标准化及考核评级办法》的有关规定,变质、失效炸药100kg,雷管达500枚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申请销毁。

3.申请销毁报告应写名销毁品种、数量、销毁原因和安全措施,经辖区派出所审核,报市局治安大队审批后到指定地销毁。

4.销毁变质、失效的爆炸器材,帐目要清楚,手续要齐全,并记录备案。 5.不经公安机关批准,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销毁。

七、保管员职责

1.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熟悉掌握爆炸器材性能和安全应急常识,确保爆破器材的安全。

2.坚守岗位,不准脱岗、空岗、睡岗,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安全工作。

3.做好爆炸器材入库验收、保管发放、清退登记工作,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登记清楚准确,帐面洁净,帐物相符。

4.做好爆炸器材的安全防范工作,物品储存要符合堆码标准,做到堆垛整齐,安全可靠。 5.做好爆炸器材的日清月结和月报工作。

6.认真履行职责,检查、保养安全防范设施,保障有效使用。 7.严格值班检查制度,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做好交接班登记工作。 8.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八、放炮员职责

1.认真执行《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障安全生产。

2.认真遵守操作规程,作业时应布置警戒后方可进行爆破,发现哑炮按照规程规定排除,严禁违章操作。

3.放炮员必须经公安机关培训后持证上岗,否则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4 4.放炮员严格执行领用、清退制度,爆破作业后,及时将剩余的爆炸器材清退入库,严禁乱存乱放。

5.领用爆炸器材时,炸药、雷管分箱携带,并加锁,不准乱扔乱放,严防丢失被盗和意外事故发生。

6.不准用爆炸器材交易,转借、赠送他人或私自留用。

九、值班检查制度

1.值班人员要尊纪守法,责任心强,认真负责,严禁细致。 2.值班期间坚守岗位,不准脱岗、空岗、睡岗,严禁携带烟火上岗。

3.值班期间要不间断地对库区(外)进行安全检查,做到腿勤、眼勤不留死角,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大的隐患要及时报告,并做好应急处理措施。 4.严禁值班期间饮酒、打牌或进行其它娱乐活动。

5.值班守勤人员不准在库区内会友,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6.值班守卫人员当班不少与2~3人,严禁50岁以上人员从事值班守卫岁以上人员从事值班守卫任务。

7.认真做好交接班登记工作。

8.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十 爆炸物品存储安全管理“十条”禁令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严禁在仓库内存放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严禁乱堆乱放,超量存放爆破器材。 严禁无证保管、发放、押送爆破器材。 严禁在库区内用火、吸烟。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严禁存有消防设施不健全、不能有效使用等问题。 严禁库区内存有杂草或垃圾。

严禁存有防盗报警设施不健全、不能有效使用等问题。 严禁值班、守护人员脱岗、睡岗。

严禁违反保管、出入库登记、值班看护等各项规章制度。

5 违反上述禁令,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人及单位领导的责任;造成重大后果、触犯刑法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十一 爆破器材的防火、警卫制度

1.火工品库必须建立防火、警卫组织,要备有足够消防器材,每月检查一次防火或警卫措施的落实情况。

2.火工品库房任何时间不准脱岗。凡检查、参观的人员进入库房时,必须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或有领导带队方准入库,并建立入库登记簿。

3.严禁将烟火和易燃品带入仓库,值班人员不准库区范围内吸烟或生火做饭,不准喂养家禽,严禁穿钉鞋入库。火工品库房的各项工作不得委托无关人员代办。

4.火工品库房内必须使用安全防爆灯具,开关也必须是防爆型的,照明线路必须是不可燃电缆,禁止用矿灯照明或将矿灯带入库房。

5.火工品库房的避雷装置,每年应定期检查维护,并做出记录,特别是雷雨前要做一次全面检查测试。

十二 电雷管导通编号制度

1.雷管入库后,必须逐个做导通测试,不合格的雷管严禁发放使用。本工程采用8号电磁雷管,选用DCJ-1型电磁雷管专用检测装置。

2.做导通测试必须在专业的不同室内进行,导通测试前,一次只准开一箱,一次只取100发雷管,也只能在测试室进行。

3.测试时要埋好脚线放在操作台上,最多20发编为一组,按顺序一组组进行;操作时,先把雷管管体放在室外的防爆导通箱内,然后将一组脚线的端部压在导电仪表接线柱上,一手拿好另一组脚线逐个进行导通,并认真做好记录。

4.导通仪表电流不准超过规定电流,全电阻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并定期校核仪表。 5.导通防爆箱的保险导数为20发雷管起爆不被击穿。 6.雷管编号可用钢笔或彩笔,编号位置应在管体上部或下部。

十三 做炮加工房管理制度

1.做炮操作人员应穿防护服、戴口罩,防止与药粉直接接触;严禁烟火和携带发火物品。 2.做炮时,只准用木、竹等不产生火花的工具。严禁摩擦、撞击、抛掷爆破器材。 3.加工房应有良好的通风除尘设施。严禁场地上方使用照明电灯,如果使用时,要把电灯位置设在隔间门口处,防止有静电及雷管而发生爆炸。

4.炸药的烘干和粉碎等再加工时,必须在专设的加工房或露天的加工棚内进行。加工房、棚内做炮场地,要铺设胶皮或者胶合板等绝缘物质,预防静电感应和撞击产生火花发生爆炸。

5.做炮要根据一个圆班的生产需要,不要做的过多。如果施工用不完,可将剩余的雷管和炸药暂时放在专用木箱内并加锁,而且要设专人看护,预防丢失和被盗。

十四

爆破器材管理工作奖罚制度

1.在火工品管理上,对制止违章、避免事故发生及对揭发、检举私藏、乱扔、偷盗等行为的有功人员要予以适当奖励。

2.井下丢失、乱扔一发雷管罚款20元,一卷炸药罚款10元。凡偷盗火工品者一律交保卫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3.炸药、雷管箱不加锁或未分开放置的;不经组长过目签字的;不如实向火工品材料库清退、私自存放的;给予30元—1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火工品管理工30元—100元罚款。 A:炸药、雷管不分别储存的。

B:携带矿灯或放其他无关人员进入火工品材料库的。

C: 发放无打号、打号不清、不按编号发放、未经导通的雷管。 D: 发放超期、变质、失效的火工品。 E: 放炮员无证、无卡而发给火工品的。 F: 箱子损坏、无盖或不加锁的。

G: 不办理领退手续或卡片上无班组长签字而发放、清退的。

5.中煤四处在井口接收时要清点无误,履行交接手续后,按《规程》规定及时派人押送下井。否则,给予责任者50元以上罚款。

6.领炮员领取火工品后,必须亲自押送,将炸药、雷管分别装箱、加锁后直接送到使用地点,中途不得逗留。否则,给予责任者50元以上罚款。

7 7.火工品管理员在发放前,必须认真检查放炮员的合格证、领退卡片及班组长签字,缺一不可发放。对于无理取闹者要交保卫部门严肃处理。

十五 爆破器材装卸运输管理制度

1.装卸爆破材料时,装卸区周围必须有警卫在场监视、保卫、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工作区。 2.装卸区必须有明显的信号标识,白天悬挂红旗和警标,夜间应有足够亮度的照明,并悬挂红灯。

3.装卸爆破材料的装卸区严禁烟火和明火。遇到雷雨和暴风雪时,禁止装卸作业。 4.严禁脚踏、抛掷、摩擦、撞击爆破材料箱。

5.火工品押送工在井口接到火工品后,要立即组织运送火工品下井,严禁在井上长时间存放。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严禁将起爆药卷与炸药装在同一容器内运往工作面。

6.在装有爆炸材料的罐笼或吊桶内,除爆破工或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 7.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

8.向井下背送雷管,乘坐入车前应先与入车信号工、电车(绞车)司机联系好。运送时严禁其他人员乘车,押送工与信号工严禁乘坐同一节车厢。

9.在井筒运输火工品前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吊桶升降速度,不论运送何种爆炸材料,都不得超过1m/s;立井罐笼升降速度不得超过2m/s;司机在启动和停绞车时,应保证罐笼或吊桶不震动。

10.井下平巷用电机车运送炸药罐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A: 炸药罐与机车之间至少用三节空罐隔开。 B: 机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

C:不得同时运送其他物品,混装其他物品。 D: 必须有押送工护送。

11.放炮员领取火工品后,必须分别装入专用的炸药、雷管箱,并加锁锁住,中途不得打开。

12.井下雷管必须由放炮员亲自运送,炸药由放炮员或在放炮员的监督下由熟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人员运送。

13.放炮员领到火工品后,要直接运送到使用地点,严禁中途停留。

14.严禁将火工品装在衣服内或手提袋内运送;严禁用皮带、刮板运输机等运送;严禁在人员上、下班时间运送火工品。

8 15.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中其它有关运送火工品的管理规定。

十六 放炮员操作规程

放炮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一、爆破材料的领退及运送

1、放炮员必须严格执行爆炸材料库的爆炸材料领退制度,未用完的爆破材料必须退库。并按规定做好放炮日志填写工作。

2、放炮员必须领取爆破说明书上规定的炸药、雷管,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炸材料,不能使用的爆炸材料必须交回爆炸材料库。并在放炮日志上做好记录(本工程使用二级岩石水胶炸药、8号毫秒电雷管)。

3、地面运送时,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别运送。在地面装配好的引药和炸药分别装入雷管箱和炸药箱,运往井下工作面时炸药箱和雷管箱应分开运送。

4、放炮员必须亲自运送雷管,炸药由放炮员或熟悉炸药有关规定的固定人员协助放炮员运送。

5、井筒内运送硝化甘油炸药和电雷管时,吊桶内只准放一层爆破材料箱,并不得滑动。

6、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保证吊桶升降速度不超过1m/s。启动和停绞车时不震动。

7、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吊桶内除放炮员和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它人员。

8、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严禁运送爆破材料。

9、禁止将爆破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它巷道内。

二、起爆药卷的装配事项

1、起爆药卷的装配必须在地面专用的房间内进行。

2、装配起爆药卷必须轻拿轻放、小心谨慎,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3、装配引药时,先用竹签或木棍在药卷捏折端扎眼,然后将整个雷管轻轻插入药卷。严禁将雷管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4、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三、装药、连线注意事项

1、装药前,首先必须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木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

2、装药后,立即装填炮眼封泥,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可塑性松软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禁用可燃性材料做炮眼封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3、装药时炮眼深度和炮眼封泥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A: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

B:炮眼深度为0.6m-1.0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C:炮眼深度超过1.0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 D: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0m;

E: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

4、装药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装药、爆破: A:打眼没有结束,伞钻等设备没有升井的;

B: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安全规程规定的,或者伞檐超过规定的。 C: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

D: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层松散、透老空等情况; E:工作面风量不足;

5、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放炮员进行,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由放炮员一人操作。

6、使用电磁雷管高频发爆器,在一次起爆雷管数量小于20发时,放炮母线前端应串联10欧姆电阻(可用电炉丝代替),否则会因过流损坏发爆器;

7、下井爆破母线如需盘圈,直径不得小于5m或按“8”字型放置;

8、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导电体相接触。并将爆破母线扭结成短路。

四、起爆及拒爆处理注意事项:

1、爆破前应先做电爆网络电阻检查。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络是否导通。

2、爆破必须使用发爆器爆破,发爆器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必须定期校验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并进行防爆性能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严禁使用。

3、发爆器的把手、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不到爆破通电时,不到将把手或钥匙插入发爆器。爆破后,必须将把手或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4、完成装药和连线工作后,将所有井盖门打开,井筒、井口房内的所有人员撤出,设备、工具提升到安全高度后,班组长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可下达起爆命令。放炮员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再等5s,方可起爆。

5、装药的炮眼应当班爆破完毕。特殊情况下,当班留有尚未爆破的装药的炮眼时,当班放炮员必须向下一班放炮员交代清楚。

6、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放炮员必须陪同瓦斯检查工、和班组长首先巡视爆

10 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围岩、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协助处理。

7、拒爆处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B:在距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C: 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炮眼。 D: 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员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炸的电雷管。 E: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F: 当班未处理完的拒爆炮眼,必须向下一班放炮员交代清楚。

五、其它未尽事项,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11 十七 关于转发市局《民爆系统注意事项的通知》的

各煤矿、民爆站: 按照市局《民爆系统注意事项》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民爆系统注意事项,各单位接通知后务必报告主管领导并传达至涉爆相关人员,本事项自2007年5月9 日始开始实施,望遵照执行。

薛城分局治安大队

二00七年五月八日

民爆系统注意事项

一、购买问题和入库问题:

1、单位卡的分工:第一张购买炸药专用;第二张购买雷管专 用;第三张上报专用;第四张备用,并做好标记,做到专卡专用。

2、购买证和运输证同时开具,并保证运输证5日内回缴。

3、购买证开错或未使用必须注销后重新开具(操作员操作)。

4、在入库结束时,如果入库比较结果不平衡时不得入库结束, 请删除入库后重新入库或联系服务工程师电话指导(手持机界面“平衡X电子。实物。”,如果“电子”和“实物”有不为"0"即为入库 不平衡)具体操作:在“入库比较结果”界面按“确定”键后选择 “放弃”,手持机返回“入库采集”,“入库浏览”界面,选择“入库删除”后按“确定”键,根据提示按“2”键选择全部 删除再按“确定”键,然后重新开始入库操作。

5、使用单位在需要异常入库时必须写出书面材料由分管领导签 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到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如有单位被锁需写出书面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交到各分局治安大队,在征得分局同意后力口盖分局治安大队公章并送市局治安支队,方可解锁。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取异常入库,对在WEB查询系统 中查出有差异信息而没有备案的将严肃处理。

二、贮存、发放问题

1、爆破员雷管的领用量必须保证在200发/天内,不得超过 200发。

2、手持机在每次使用前务必检查日期和时间,如果日期和时间 不准确请及时修改,方法为:在手持机主界面上按“8”键,选择“时间设置”后按“确定”键,根据提示修改日期或时间。

3、一人一卡,人卡对应,必须严格按照发放流程操作,不得有代领、冒领、借用IC卡等违法现象;没有IC卡的人员不能领用或发放涉爆物品。

4、购买爆炸物品不得超过核定存储量。

5、不得同时使用两部手持机。

三、上报问题:

1、使用和经营单位在单位卡做“数据上报”后交各分局做“数据接收”,回到单位后必须在手持机上做“上报确认”。确保谁操作 “数据上报”谁负责“上报确认”,将责任落实到个人。(5天)

2、单位在数据上报后由上报单位押运员及时填写“数据上报登记表” (分局服务大厅)。

3、分局在数据接收后提醒操作员执行“IC卡空间整理”,单位在 “数据上报”后务必执行"上报确认"操作,在上报确认后务必执行 “空间整理”操作;经营公司在开传票后务必执行“IC”卡整理"工作。

4、使用“领用发放手持机”的单位请将上报天数更改为5天。 具体操作为:在手持机上主界面按“8”键后选择“上报天数”将上报天数更改为“5”后按“确定”键。

四、

单位和人员注册问题:

1、注册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手续齐全,具有相关资质,且在有效期内。未取得资格的涉爆人员不得从事涉爆工作。

2、采集的人员和单位信息必须完整,在填写时不得有空缺的选项,并通过公安机关培训合格方能注册人员信息,登记做卡,对已经发放人员卡不再从事爆破员、保管员工作的人员应及时报分局治安大队注销处理。

3、对于长期不使用系统的单位( 15天以上)将对其状态更改为“无效”。

4、对于新增加的人员的情况必须先通知治安大队,确认数量并购买人员卡后,方可录入新增加人员信息。

5、所有涉爆的保管员、爆破员必须使用IC卡。

6、涉爆单位或人员不再从事涉爆行业,由单位负责将人员卡、单位卡、手持机等交至治安大队,由治安大队交治安支队统一销毁或保存。

7、已损坏不可用的设备必须将该设备交市局治安大队,有治安支队统一销毁。

8、手工台帐应如详记录发生业务的实际情况,签名不得代签。

五、其他事宜:

1、对于在检查中提出的隐患和整改措施不重视、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每周将在系统中如实填写“安全监管业务管理”情况,如有一项不合格的系统将自动给该单位加锁。

2、如有单位需要增加新设备请通知治安支队备案由支队统一购买

3、如有设备需要维修维护请联系分局治安大队或服务工程师,不得越级。

4、对于超领、超库存、借领、冒领等不遵守民爆系统条例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相关操作人员及负责同志应按照要求正确使用民爆设备,对于不按要求操作或造成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追究责任。

6、其它,因系统使用不当,不按流程、规定操作,造成每月市 局、省厅考核扣分的将作相应处理。

7、如有设备需要维修请联系分局治安大队或市局治安支队服务工程师。 联系人:张鲁明电话: 13906322380 公安联系人:王光照电话: 13561187007

8、本事项注意保密,严禁外传。

爆破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g

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

火工品管理制度

火工品管理制度_

火工品管理制度

火工品管理制度

火工品管理制度_

火工品管理制度

火工品管理制度

火工品管理制度

爆破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
《爆破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