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程序
事项名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法定实施主体: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第五条)
3、《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
4、《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国药品监督安[2005]437号第四条至二十三条)
5、《关于药品GMP认证过程中有关具体事宜的通知》(国食药品监督安[2004]108号) 收费标准:执行《关于核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收费标准的批复》(赣计收费字[2003]684号)的规定。
总时限:自受理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国家局公告、公告之后证书签发及送达时间)。如有特殊情况,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组织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认证的时限不超过6个月。
申请条件:本省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企业申请除注射剂、放射性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生物制品以外其它药品GMP认证,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生产地址重新申请GMP认证的,适用本程序办理)。 办理材料:
申请单位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式2份):
1、《药品GMP认证申请书》(一份纸制、一份电子版发往省局药化生产处邮箱:aqjgc@jxfda.gov.cn;电子版格式为.xml,从国家总局网站下载);
2、《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自查情况(包括企业概况及历史沿革情况、生产和质量管理情况、前次认证缺陷项目的改正情况);
4、药品生产企业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名称、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
5、药品生产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登记表,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中、初级技术人员占全体员工的比例情况表;
6、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范围全部剂型和品种表;申请认证范围剂型和品种表(注明常年生产品种),包括依据标准、药品批准文号;新药证书及生产批件等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注: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需提供加工炮制的全部中药饮片品种表;申请认证炮制加工范围和炮制加工品种表(注明常年生产品种),包括依据标准及质量标准等]
7、药品生产企业周围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
8、药品生产车间概况〔包括所在建筑物每层用途和车间的平面布局、建筑面积、洁净区、空气净化系统等情况。其中对β-内酰胺类、避孕药、激素类、抗肿瘤类、放射性药品等的生产区域、空气净化系统及设备情况进行重点描述),设备安装平面布置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并标明人、物流向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无净化要求的除外);
9、申请认证剂型或品种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过程控制点及控制项目;
10、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的关键工序、主要设备、制水系统及空气净化系统系统的验证情况;检验仪器、仪表、量具、衡器校验及与生产品种、规模相适应的情况,有关委托检验协议复印件;
11、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12、企业符合消防和环保要求的证明文件,空气净化监测报告;
13、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申请的,还需提交认证范围涉及品种的批生产记录复印件;
14、设区市局初审意见;
15、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
16、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17、按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目录。
办理地点: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566号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3:00,14:3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791-88158101 办理流程:
一、申请与受理 标准: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每份材料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照申请材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骑缝章;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 岗位责任人:省局行政受理与投诉举报中心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填写《受理通知书》,将《受理通知书》交与申请人作为受理凭证。
3、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受理人员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注明已具备和需要补正的内容。受理人员不能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的,应当填写《业务资料签收单》交与申请人,当日将申请材料转药品安全监管处;药品安全监管处审核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于3个工作内将《补正材料通知书》和申请材料返至受理人员,并与受理人员双方签字;受理人员在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书》的次日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并在《补正材料通知书上记录告知时间、告知方式。
4、经补正资料后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填写《受理通知书》,将《受理通知书》交与申请人作为受理凭证;经补正资料后仍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不予受理,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载明其理由,将《不予受理通知书》和全部申报资料一并退回申请人。
5、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该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的,不予受理,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所属审查机关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6、《受理通知书》、《业务资料签收单》、《不予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省局受理专用章,注明日期。
7、对已受理的申请,应及时将《受理通知书》、《业务审批工作流程单》和全部申报资料一并转省局药品认证中心,双方应办理交接手续。
三、技术审查及制定检查方案 标准:
1、申请材料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2、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岗位责任人:省局药品认证中心技术审查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通过技术审查需补充材料的,填写《药品GMP认证技术审查资料补充意见通知单》,一次性告知企业.企业自收到《药品GMP认证技术审查资料补充意见通知单》起,2个月内一次完成补充材料,补充材料按时报送省药品认证中心,逾期未报补充材料的予以退审,退回省局行政受理与投诉举报中心;补报资料符合规定的,重新计算申报资料审查时间,按工作标准依据及工作程序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查。
2、制定检查方案,并将材料移交检查组负责人,交接双方签字。
时限:18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技术审查7个工作日、制定现场检查方案10个工作日)
四、现场检查及材料移送
现场检查前申请人向省局药品认证中心缴费 标准:
1、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岗位责任人:检查组成员、省局药品认证中心 岗位职责及权限:
1、省局药品认证中心于10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并由检查组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2、现场检查由组长负责,小组由3名检查员组成,对现场进行检查,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并由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
3、检查组于检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情况报省局药品认证中心,省局药品认证中心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认证意见转省局药化生产处,双方办理交接手续。 时限:17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五、审核 标准:
1、申办人具有药品生产资格;
2、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自查内容完整(包括企业概况、GMP实施情况及培训情况),涵盖GMP的12个方面;
3、建立了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机构,各级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明确;
4、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的部门负责人不互相兼任;
5、药品生产的厂房、设施、设备与所生产的剂型和品种相适应;
6、药品检验的设施、设备与所生产的剂型和品种相适应;
7、药品生产的关键工序、主要设备进行了验证;主要检验仪器、仪表进行了校验;
8、制订了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的内控标准和检验操作规程,并对其取样、检验、留样;
9、制订了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文件。
10、通过药品GMP认证现场检查。 岗位责任人:药化生产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对局药品认证中心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
2、确认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必要时勘察现场。
3、确认现场检查提供的现场检查报告是否齐全、规范、有效。必要时勘察现场。
4、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审核意见,填写《业务审批工作流程单》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一并转复审人员。
5、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予许可的意见和理由,填写《业务审批工作流程单》,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一并转复审人员。 时限:14个工作日
六、复审 标准:
1、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2、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3、资料审查意见的确认。
岗位责任人:药化生产处分管处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对审核人员移交的申请材料、许可文书进行复审。
2、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填写《业务审批工作流程单》,将申请资料和复审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3、部分同意或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提出复审意见,填写《业务审批工作流程单》,将申请资料和复审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七、审定
标准:对复审意见的确认,签发审定意见。
岗位责任人:省局分管局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对复审人员移交的申请材料、许可文书进行审定。
2、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填写《业务审批工作流程单》将申请资料和审定意见一并转药化生产处审核人员。
3、部分同意或不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业务审批工作流程单》将申请资料和审定意见一并转药化生产处审核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八、对审核通过认证的企业,上报国家总局进行审查、认证公告 岗位责任人:药化生产处审核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对审核未通过认证的企业,制作《药品GMP认证审批意见》 岗位责任人:省局行政受理与投诉举报中心受理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标准:
1、受理、审核、复审、审定人员在许可文书上的签字齐全;
2、全套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要求;
3、许可文书符合公文要求 岗位职责及权限:
1、药化生产处将审批档案移交省局行政受理与投诉举报中心受理人员,双方签字确认;省局行政受理与投诉举报中心受理人员制作《药品GMP认证审批意见》(一式四份),其中一份复印随卷归档。
2、装订成册,立卷归档。
九、证书签发审批
对国家局已颁布认证公告的,参照第
五、
六、七环节的流程办理药品GMP证书签发手续(审核7个工作日、复审2个工作日、审定1个工作日)。 岗位责任人:省局行政受理与投诉举报中心受理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十、制作《药品GMP证书》及《药品GMP认证审批件》
标准:
1、受理、审核、复审、审定人员在许可文书上的签字齐全;
2、全套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要求;
3、许可文书符合公文要求;
4、制作的《药品GMP证书》完整、正确、有效,格式、文字无误;
5、《行政许可决定书》与证件内容一致;
6、留存归档的材料齐全、规范;
7、对符合要求、经国家局公告、签发审批的,制作《药品GMP证书》及《药品GMP认证审批件》。
岗位责任人:省局行政受理与投诉举报中心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药化生产处将审批档案移交省局行政受理与投诉举报中心受理人员,双方签字确认;省局行政受理与投诉举报中心受理人员制作《药品GMP认证审批件》(一式四份)、制作《药品GMP证书》,将《药品GMP证书》复印随卷归档。
2、受理中心定期将已办结的材料用袋子或文件夹装好,移交给药化生产处立卷归档保管,双方签字确认。 时限:2个工作日 十
一、送达 标准:
1、通知申请人携带《受理通知书》,凭《受理通知书》和缴费单领取《药品GMP认证审批意见》或《药品GMP证书》、《药品GMP认证审批件》;
2、申请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注明日期。 岗位责任人:省局行政受理与投诉举报中心送达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负责通知申请人携带《受理通知书》、缴费单领取《药品GMP认证审批意见》或《药品GMP证书》、《药品GMP认证审批件》,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注明日期;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