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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制度MicrosoftWord文档DOC

发布时间:2020-03-01 21:12:3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一节

党委民主生活会制度

(中国医院院长手册及区卫生局党建目标考核要求)

1、党委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原则上安排在年底或次年一月召开,如遇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延后。

2、出席党委民主生活会的人员是:医院党委成员。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可根据民主生活会内容,邀请医院行政班子成员、工会主席以及各党支部书记参加。

3、党委民主生活会的主要内容是检查、总结以下问题:

(1)坚持共产主义信念,学习、运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决定的情况。

(2)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实行民主集中制及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 (3)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遵守党和国家法律的情况。

(4)坚持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改进领导方法和工作作风的情况。

(5)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

(6)上级党组织要求的或医院及领导班子成员需要及时解决的其它问题。

4、行政事务部在民主生活会召开三天前,将本次会议的主要内容书面通知与会同志,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以便上级党组织派人参加。

5、民主生活会召开前,党员领导干部要互相谈心,交换思想。党委负责同志可通过一定形式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及时进行转达。

6、因故不能出席党委民主生活会的同志,可根据民主生活会的主要内容,提交书面发言或在会前、会后与党委负责同志进行交换。

7、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同志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态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互相监督,共同进步。

8、行政事务部要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并将原始材料报送上级党组织,自觉接受检查、监督。

第二节 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

(中国医院院长手册及区卫生局党建目标考核要求)

1、中心组学习参加人员为医院党政领导、工会主席、各党支部书记、团委书记,必要时扩大到医院职能干部。

2、中心组理论学习由党委书记担任组长,党委副书记担任副组长,中心组学习由组长主持,组长因事不能主持,可委托副组长主持。

3、中心组理论学习内容: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以及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精神等。

4、坚持集中学习制度,保证学习时间。有中心组学习年计划,原则上每月1次,活动采取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形式进行,全年集中学习不少于12次。中心组全体成员要按照年度学习计划,先行自学,认真研读原著并参阅有关辅导资料,做好读书笔记等。

5、学习内容要紧密结合实际。每次集中学习,都要有中心议题、中心发言,并围绕议题开展讨论,交流心得体会。

6、坚持理论学习和调查研究相结合。中心组成员每人每年至少精读一本理论书籍,撰写一篇学习心得和理论文章。

7、健全学习签到制度,进一步提高参学率。每个成员要正确处理工学矛盾,按时参加学习,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需要需提前向学习组长履行请假手续,并采用自学形式进行补课。

第三节

党支部工作制度

(中国医院院长手册及本院实际制订)

1、三会一课制度。坚持每月一次组织生活会,一季度一次支委会,一年一次民主生活会,一年一次党员、积极分子党课教育。

2、发展党员制度。认真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3、党员汇报思想制度。党员应随时主动向党组织汇报思想,预备党员应向党组织每季度口头汇报一次,半年书面汇报一次。

4、党员联系群众制度。每年党员除做好积极分子联系人工作外,应结合工作,多同党外群众打成一片,关心他们的思想,及时反映群众的建议。

5、关心群众。支部党员生病住院或家中发生重大事情,支部应派人前去看望和慰问。

6、对支部范围内发生的带有普遍性的思想倾向和苗头,应随时向党委汇报。

7、支部范围内发生的违反党纪、政纪的人和事,应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协助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四节

党支部委员及党员民主生活会制度

(中国医院院长手册及本院实际制订)

1、党支部委员及党员民主生活会制度,原则上一年一次,也可根据支部实际情况,酌情增加次数。

2、党支部委员及党员民主生活会的主要内容是:检查本支部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及本支部的工作情况,总结、检查支部工作中存在的经验教训,对支部工作的建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统一思想,增进团结。

3、党员民主生活会要保证五分之四的同志参加。主要内容是:检查党员在医疗、教育、科研、行政后勤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及廉洁自律情况;检查党员对理想、前途、信念、宗旨方面的态度,总结工作和思想,开展认真的批评与自我批评。

4、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对会上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五节 党员学习制度

(中国医院院长手册及区卫生局党建目标考核要求)

1、各支部制定年度学习计划,做到学习内容明确,学习时间具体,每月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2学时,学习时要做好笔记,讨论时要踊跃发言,保证学习时间、内容、效果、人员四落实,确保学有所获,学有所用。

2、党员要根据支部学习计划,制定出个人学习方案,坚持认真抓好自学,结合实际学习理论,在提高自身素质上下工夫,努力达到思想政治觉悟高于一般群众,业务操作技能高于一般群众,工作业绩高于一般群众的“三高”标准。

3、学习的重点是党的基本理论、《党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等内容,学习采用集中教育和分散自学相结合,电化和专题教育作辅助,进一步创新学习方式,丰富学习内容,结合实际工作开展心得交流。

4、党支部组织党员学习要充分发挥党员电化教室的作用,每年组织党员干部观看电教片不少于8部,看后要写观看记录。

5、实行党员学习签到制度,党员学习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席,因病因事要提前请假,学员要有学习笔记,支部要对每次学习情况认真做好记录备查,并上报医院党委。

第六节 党员电化教育制度

1、坚持党员电化教育工作为宣传党的基本路线服务,为提高党员素质和加强党组织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

2、根据党的建设和形势发展的需要,围绕党员教育的总体安排,认真制定电教计划,保证播放时间,使党员能够看上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党员电教片。

3、严格播放、收看纪律,播放前要事先通知,严格点名;播放中要保持安静;播放后要组织讨论,确保电化教育的效果。

4、建立“一册二簿”制度(即点名册,放像登记簿、讨论记录簿),及时掌握播放和收看后的情况,使播放和收看工作走上规范化轨道。

5、党委电教工作小组应加强对播放收看工作的组织指导,严格遵守党员教育工作纪律,按计划组织好片源,负责审定把关,确保党员电化教育的正常进行。

6、党员电教播放员要牢记党的宗旨,热爱本职,努力工作,掌握电化教育专业技术,为推进党员电化教育工作无私奉献。

第七节 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若干规定

(医院下发文件)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区各级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按照十七大精神、“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从严治党”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工作,现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区各级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职,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1、党委、行政领导班子对医院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责任。党委书记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总责,对医院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属党的基层组织正职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院长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医院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分管部门正职的廉政建设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部门正职的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2、医院纪委根据上级纪委和医院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结合医院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有关规定和实施办法;处理群众信访举报,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与院党政领导沟通谈话;针对医院中心工作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综合监察,向有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或向党委、医院行政提出建设性建议。

3、严格执行重大事项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造成医院重大经济损失的,医院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事件的,医院不正之风严重、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治理的,医院领导干部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廉政工作敷衍塞责、不抓不管以致屡屡发生大案要案、造成恶劣影响的,对选拔任用干部违反有关政策和规定、用人失察的,必须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按照规定严肃处理。

二、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有关医院改革和发展重大事项、重要干部的任免、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非日常性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院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必须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纪委书记应参加院长办公会议。院长办公会议的主要内容有:

1、医院年度工作计划,各项改革实施方案,重要经济分配政策;

2、学科专业的设置与调整,党政机构的设置与调整;

3、业务、管理两支队伍建设,专业职务评聘方案,人才引进;

4、医院年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基建项目和重大修建改造计划、重大设备的采购;

5、医院对外合作和投资等重大事项;

6、医院向上级部门的重要报告或请示报告、院规和条例的出台、中层干部的任免和培养方案、重大的奖励和处分;

7、非日常性人民币5—10万元以上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8、其他需要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严格财经纪律,规范现金管理,健全财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医院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任期内审计和离任审计。加强对关键岗位人员的轮岗工作。

四、加强各种出国(境)活动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出(国)境审批手续。

1、各种出国(境)活动,包括参加会议、考察、培训、访问等,须经院部批准,个人不得私自应邀。

2、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参加会议、考察、培训、访问等活动,原则上一年内不超过1次(参加专业范围内的国际学术会议并在会上发言者除外)。

3、因公或因私出国考察、学习、出差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分管院长请示、院长审批征得同意后,报行政事务部备案,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4、副院级领导因公或因私出国考察、学习、出差的,应书面向医院党委书记及院长报告,必要时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行政事务部备案,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5、医院党政“一把手”、主持工作的领导,因公或因私出国考察、学习、出差的,须向区卫生局领导请示征得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五、在工程承包和仪器设备、建筑材料、药品等采购及重大项目经营活动中,不准泄露应予保密的工作情况和信息,不准收受佣金、回扣等各种好处。

六、医务工作人员对病员或家属馈赠的“红包”应一律当场拒绝,确难以拒绝的,必须在1周之内交到医院纪委。收受的礼品、礼金按照《台州市立医院关于收受红包、回扣有关规定》处理。

七、本规定由医院纪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八节 关于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

纪检监察工作的通知(医院下发文件)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印发2005年卫生系统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卫办发〔2005〕162号)文件精神,根据区卫生局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认真履行纪检监察工作的“教育、保护、惩处、监督”四项职能,成立医院采购监督委员会,协助院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院务公开实施全过程监督,参与医院基建招标、人事招聘、药品、设备及后勤等物资采购等工作的监督,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现对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建工程

一是检查基建工程是否经过招投标,是否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的行为规则、程序;二是检查工程资金的使用情况,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发现问题督促整改,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三是在采购基建物资设备时(超过100万元),纪检监督部门参与考察、招投标全过程,对100万元以下的物资参与招标,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不列入招标的物资,金额在10万元以上,纪委人员参与市场询价。

二、人事招聘

切实做好人才引进工作,在人事招聘过程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人事招聘过程中全程参与,对面试、笔试、改卷、统计分数、体检、录用进行全程监督,增加人事招聘工作透明度,切实做好人事招聘工作。

三、药品采购

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不断扩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覆盖面,按规定执行中标药品的零售价格,切实做到让利于民,必须参加市级药品集中采购,加强对药品的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监督,特别是加强招标采购的监督检查,保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公开、公正、公平和中标合同的全面履行,严肃查处在招标中非法“攻关”,搞不正当竞争,破坏招标行为。

四、设备采购

对大型医疗设备(100万元以上)的采购,纪检监察参与考察、招标全过程,并对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对医疗器械和一次性医用耗材购销参与招投标。

五、后勤、食堂采购

对总务、食堂经常性物品采购,加强监督力度,不定期组织抽查、暗访,对特殊物资采购过程实行抽检监督,经常性了解同类物品物价,允许在10%范围内浮动,在采购物品的价格超过同类价格10%以上,给予批评、警告,直至停止采购工作,经查实确存在收受回扣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五、印刷广告招标

对医院印刷品、广告实行公开招标,纪检、监察部门参与招标全过程,并监督履行情况。

纪检监察工作,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以坚定不移态度,坚持有力工作和坚持不懈的努力,加强监督力度,畅通监督渠道,提高监督效能,做到制度健全,程序透明,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取得反腐倡廉的实效。

第九节 台州市立医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医院下发文件)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为加强医院内部审计监督,遵守国家财经法规,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医院内部审计是国家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医院财务收支及其他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依法实施内部监督的活动。依照法律法规,设立独立的、与本单位财务机构相同级别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第三条:审计室及审计人员在医院分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分管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业务上接受上级审计机关及内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审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和审计纪律,依法审计,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构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五条: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实施回避制度。

第六条:审计室对本院及所属经营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计划及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

(三)建设项目、修缮工程的预(概)算、决算;

(四)国有资产购置、使用和管理;

(五)经济效益评价;

(六)经济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七)国家财经法规和医院财经规章制度的执行;

(八)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

(九)院领导、上级审计部门交办的审计事项。

第七条:对本院与院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合作项目等合同执行情况,资产经营状况及其效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

(一)根据内审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或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凭证、帐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与经济事项有关的会议,参与经济合同的签订;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分管领导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八)对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机关反映;

(九)医院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审计室经济处理、处罚权限;

(十)参加经营成果,财务管理先进部门的评审工作。

第九条:审计室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根据上级要求和医院的具体情况,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的内容主要包括审计时间安排、审计项目安排审计对象、范围、重点、计划时间、审计的程序、步骤和方法、审计人员的配备、分工和职责等有关事项;

(二)调查了解被审计部门的有关情况,编写审计方案。根据审计方案向被审计部门发出审计通知书,在实施审计前三天,送达被审计部门;

(三)审计人员在所负责的项目范围内进行有关检查、取证、分析、评价,填写审计工作底稿,审查核对中发现的一般问题,可以随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出意见或建议,如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四)审计终结,写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部门的意见。被审计部门接到审计报告十天内提出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室,审计室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部门的书面意见一并转送分管领导审批;

(五)经批准的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送达被审计部门,该部门必须执行和采纳;

(六)被审计部门对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分管领导提出,分管领导应当在20天内作出处理意见;

(七)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八)对于一般性监督审计,可因事制宜采取简便程序进行。

第十条:一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人员应将全部审计资料,包括审计项目计划、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各种审计证据、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文件进行分类归档,建立审计工作档案,按规定管理。

第十一条:财务科、总务科、基建科、职工食堂、病人食堂、药剂科、采供中心等有关部门应向审计室及时提供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任免或调动审计室负责人,应当事先征求上级审计主管部门或单位的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和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每年应保证有一定时间学习、培训或进修,医院应有相应的经费保证。

第十四条:审计室的工作成果,可以作为审计机关、社会审计组织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部门和个人,由医院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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