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站托管考核管理办法
一、提供单站竣工资料考核:
1.1考核内容:工程施工完工,并完成质量自检,按时提供单站竣工资料;
考核时限:要求在《工程派工单》、《整改通知单》、《提供单站竣工资料承诺书》约定的时限内提交单站竣工资料;
考核对象:施工单位;
考核力度:逾期处罚200元/天/站,实际以《承诺书》约定的扣罚措施为准;
考核执行者:项目经理
1.2、考核内容:按时发送邮件通报《单站竣工资料提交进度站点明细表》和进度情况说明给建设方和施工方,确保报表数据准确性;
考核时限:3个工作日,每周三下午18:00前; 考核对象:监理单位;
考核力度:未按时完成,按照200元/天/站;填报数据不认真、敷衍了事,造成信息有误按照100元/站点进行扣罚。
考核执行者:项目经理
1.3、考核内容:按时就以上第1.
1、1.2、2.
1、2.2、3.1条工作内容进行考核,签发《工程派工单》、《整改通知单》、《提供单站竣工资料承诺书》和《扣罚通知单》,并将《考核统计表》和考核总结报告进行部门通报。签发《工程派工单》、《整改通知单》、《提供单站竣工资料承诺书》和《扣罚通知单》,并将《考核统计表》和考核总结报告进行部门通报。
考核时限:每周一下午18:00前。 考核对象:项目经理;
考核力度:未按时完成,按照100元/站/天进行扣罚。
考核执行者:综合支撑中心督办员
1.4、考核内容:按时监督以上第3点的工作和并做好督办情况通报,并收集《单站竣工资料提交进度站点明细表》和项目经理的周通报,处罚通知单等相关资料做备案。
考核时限:每周一下午18:00前。 考核对象:综合支持中心督办员;
考核力度:未按时完成,按照100元/站/天进行扣罚。
考核执行者:网建部经理、副经理。
二、审核单站竣工资料和整理收集相关信息表
2.1、考核内容:提交单站资料格式规范、内容完整; 考核时限:每周一下午18:00前;
考核对象:施工单位;
考核力度:提交资料格式不规范、内容不完整,敷衍应付了事,按照200元/站进行扣罚。
考核执行者:项目经理
2.2、考核内容:审核单站竣工资料,并反馈给施工单位;收集整理无线网设备信息表(电子版)、基站配套设备信息表(电子版)、基站割接入网申请审批表、基站设备安装施工检查表、新建站点信息表;将审核整理的资料移交给项目经理。 考核时限:5个工作日;
考核对象:监理单位;
考核力度:未按时提供审核的单站竣工资料和相关信息表给项目经理,返回审核通过的单站竣工资料资料给施工单位,按照200元/站/天进行扣罚;填报数据不认真、敷衍了事,造成信息有误,按照100元/站点进行扣罚;
考核执行者:项目经理。
三、预开通
3.1、考核内容:按时完成计划站点的预开通;
考核时限:2个工作日,每周5前
考核对象:无线项目经理; 考核力度:无客观因素原因,未按时完成,按照100元/站/天进行扣罚;
考核执行者:项目经理;
四、发OA向运维部、网优中心提出托管验收申请、网络测试
4.1、考核内容:按时及时发OA向运维部、网优中心提出单站托管验收、网络测试申请,同时提供纸质资料;审核资料填报信息的准确性。
考核时限:站点已通过监理验收合格,监理移交资料给项目经理后的1个工作日。每周一18:00前。
考核对象:项目经理;
考核力度:
1、未及时发OA向运维部、网优中心提出单站托管验收、网络测试申请和提供纸质资料;按照100元/站/天进行扣罚,
2、填报数据不认真、敷衍了事,造成信息有误,按照100元/站点进行扣罚。
考核执行者:综合支持中心督办员;
五、组织运维、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验收,网优中心进行网络测试
5.1、考核内容:现场验收一次性通过;
考核时限:验收计划表; 考核对象:网络建设部;
考核力度:运维现场验收一次不通过的站点按照200元/站点扣罚。
考核执行者:运行维护部。
5.2、考核内容:验收未通过的站点,按时按要求完成整改;
考核时限:发出整改单的时限内:5个工作日; 考核对象:施工单位;
考核力度:未提交整改报告按照200元/站点/天进行扣罚;网建部自检不通过安排第三方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费用从原施工合同里扣。。
考核执行者:项目经理。
5.3、考核内容:按时安排人员配合验收工作;
考核时限:发送OA申请后的第3个工作日开始验收,并根据验收计划执行;
考核对象:运行维护部;
考核力度:未按时安排验收或未按照验收计划执行,中途暂停验收的,默认为验收通过。
考核执行者:网络建设部。
5.4、考核内容:按时完成站点网络测试;
考核时限:县分5个工作日,市区3个工作日;
考核力度:未按时完成,按照200元/天/站进行扣罚。
考核执行者:网络建设部。
六、验收通过,基站正式入网
6.1、考核内容:按时将验收通过站点正式入网;
考核时限:验收通过的1个工作日; 考核对象:运行维护部;
考核力度:未按时完成,按照200元/站点扣罚。 考核执行者:网络建设部。
二O一一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