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和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议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贷款公司治理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是对公司财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公司常设监督机构。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监事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监事应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素质。
第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监事每届任期3年。由于增资扩股或其它重大事项需要监事会提前换届的,经股东大会同意后可提前换届。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股东监事候选人推荐方案由股东大会确定。
第六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发现重大事项可单独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七条监事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第八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九条监事会由3人组成,其中2名股东代表和1名职工代表,分别由股东大会和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对合规管理工作方案制订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六)监事会主席或监事代表可列席董事会;
(七)可以要求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问题;
(八) 基于履行职责的需要,监事会经协商一致,可以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公司应将内部稽核报告、合规检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重大事项及时报监事会。
第十二条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章监事会会议召集、通知及召开
第十三条监事会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四条召开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和时限由监事会主席确定。
会议通知方式包括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邮寄等,采用其中一种方式即可。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特殊情况,监事会会议可以以电话、传真、网络等通讯方式召开。
第五章监事会会议议事程序、决议及记录
第十六条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
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七条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八条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会议出席情况;
(四)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参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做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五年以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