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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20-03-02 00:36:5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运作,根据《公司法》、《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三条 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的工作并对监事会的工作全面负责;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工作报告。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四条监事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一)在检查公司财务时,主要检查公司年度及中期财务报告,并对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审阅;审阅公司月份、季度财务报表;可深入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或业务部门、投资企业了解财务状况;可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财务状况做出进一步的说明。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监事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可对公司经营和管理情况进行咨询、了解,发表独立意见,并可以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三)监事对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当发现有损害公司利益行为时,应向监事会报告,并由监事会书面通知有关违规人员,要求其予以纠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必要时,监事会可以书面形式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提前一个月向董事会报告,并监督董事会按《公司法》规定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五)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可以监事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监事会行使职权必要时,可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条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会议通知内容,遵从《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八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监事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进行。

第九条不得担任和兼任监事的人员,遵从《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及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缺席并对本次监事会表决弃权,不能免除其责任。

第十一条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二条监事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的,遵从《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三条监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四条监事除依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漏公司秘密;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会议方式,对所议事项应当进行记录。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传真方式,但应将议事过程做成记录并由所有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字。

第十六条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会议举手表决。

第十七条监事会会议应有专门记录册、记录人。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监事会会议记录在公司存续期和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八条监事会应妥善保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有关文件资料并将其整理成册,以供备查。

第十九条本规则经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第二十条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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