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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大学学生会人事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1 19:47:5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三峡大学学生会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干部的管理,保障学生干部的正当权利,加强对学生干部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学生干部队伍,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三峡大学学生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称学生干部,是指依规定履行公职,纳入学生会编制,受学生会管理的工作人员,包括主席、部长及干事。

第三条学生干部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制度。

制度对学生干部中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其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学生干部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学生干部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学生干部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第七条主席团负责学生会的综合管理工作,组织部在主席团的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学生干部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八条学生干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三峡大学学籍的在读本科、专科学生;

(二)拥护学生会章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六)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学生干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学生会章程和有关学生会管理的规定;

(三)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四)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接受同学监督;

(五)维护学生会的荣誉和利益;

(六)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规定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七)保守学生会的秘密和工作秘密;

(八)遵守纪律,公道正派,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九)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学生干部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制度规定的事由、规定的程序,不被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奖励和其他应有待遇;

(四)接受培训和教育;

(五)对部门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

(七)申请辞职;

(八)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录用

第十一条录用担任主席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学生干部,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第十二条部长及干事的录用,由主席团负责组织,部长以下及其相当层次的干部的录用,主席团可

以授权各部门组织。

第十三条竞聘学生干部,除应当具备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各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下列人员不得任用为学生干部:

(一)曾因违反学校规定受到处分的;

(二)曾被学生会开除的;

(三)尚未届满学生会处分期间的;

(四)有制度规定不得录用为学生干部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录用学生干部,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

第十六条录用学生干部,应当发布竞聘公告。竞聘公告应当载明竞聘的职位、名额、竞聘资格条件、竞聘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其他竞聘需知事项。

招录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学生竞聘。

第十七条招录部门根据报名资格条件对竞聘申请进行审查。竞聘者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第十八条学生干部录用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学生干部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第十九条招录部门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竞聘资格复核、考察。

第二十条招录部门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拟出录用人员名单,连同报名材料,提交组织部审查,并由组织部统一公示。

公示期满,由组织部统一备案。

第二十一条录用学生干部原则上不允许在统一招录以后自行在学生会以外的人员中招用。中途未经批准擅自录用的将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新录用的学生干部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满合格,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四章考核

第二十三条对学生干部的考核,由组织部以其管理权限负责实施,全面考核学生干部的德、能、勤、绩,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二十四条学生干部的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日常考核为基础,定期考核分为学年考核和年终考核,年终考核以学期末考核为基础。

第二十五条学生干部的年终考核,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再由主管部门进行评价,最后进行互评,评价结果作为考核依据之一,并结合基础考核结果评出等次。具体参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定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定期考核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公开。

第五章职务任免

第二十七条学生干部职务实行任期制。试用期满合格,即任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同级学生干部,或任期内辞职、被免职、辞退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学生干部的最低服务期限为三个月。

第二十八条学生干部遇有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学生干部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干部辞职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组织部提交辞职申请(见附表);

(二)学生干部调任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内向组织部提交辞职申请和任职申请;

(三)学生干部被辞退的,由组织部核实并报主席团批准;

(四)组织部应在接到辞职、任职申请时起五个工作日内给予审批;

(五)已经辞职或任职的,组织部应收回工作证件及其他工作材料或通知秘书处重新发放工作证件及其他工作材料,同时应发布免职通告或任职通告。

第二十九条学生干部因其他原因需要在外部门或社团任职的,应当经过本部门同意。

第三十条学生干部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第三十一条学生干部晋升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前公示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第六章奖励

第三十二条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学生干部,给予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学生干部具有下列条件,给予奖励:

(一)能够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

(二)能够遵守纪律,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

(三)在工作中能够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取得突出成效;

(四)能够自觉维护学生会团结、形象和利益;

(五)在重大活动中,能够尽心尽责,出色完成任务;

(六)有其他突出贡献。

第三十四条奖励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以部门为单位向组织部提交评优申请;

(二)组织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发出评优通知;

(三)各部门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召开评优工作会议;

(四)每次评优应以部门为单位召开评优工作会议,以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到会为有效会议,讨论本部门人选,会议应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以表决较多通过者,通过部门推荐,上报组织部审核,自律部负责评优会议的监督工作;

(五)自接到推荐之日起,组织部应在五日个工作内向团委提交评优申请。

第三十五条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优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申报奖励是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有制度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惩戒

第三十六条学生干部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二)拒绝执行上级依规定作出的决定;

(三)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五)违反学生会财务制度,浪费学生会资源;

(六)滥用职权,侵害他人或其他组织正当权益;

(七)泄露学生会秘密或工作秘密;

(八)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学生会荣誉和利益;

(九)以学生会名义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活动谋取私利;

(十)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学生干部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撤销该决定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学生干部应当立即执行该决定,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学生干部不承担责任;但是,学生干部执行明显违反规定的决定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学生干部因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制度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留职察看、撤职、开除。

第四十条对学生干部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学生干部违纪的,应当由组织部决定对学生干部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学生干部本人。学生干部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组织部认为对学生干部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五日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程序做出处分决定并报主席团批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公布。

第四十一条学生干部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不得参与评优、推优。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三个月;记过,四个月;记大过,六个月;留职察看,七个月;撤职,九个月。法定假日计入处分期间。

第八章培训

第四十二条学生会应根据学生干部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学生干部素质的需要,对学生干部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组织部负责学生干部的统一培训,对学生干部进行思想教育,专业培训,基本制度和礼仪常识培训。各部门可以根据本部门情况,在统一培训外,自行安排专业培训。

第四十三条组织部对新录用人员应当在试用期内安排培训;对从事专项工作的学生干部应当进行专门业务培训。

学生会应有计划地加强对后备领导人员的培训。

第四十四条学生干部参加培训的时间由组织部按照本制度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培训要求予以确定。 学生干部培训的学习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学生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职的依据之一。

第九章辞退辞职

第四十五条学生干部辞去职务,应向组织部提交书面申请。组织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

第四十六条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职:

(一)未满规定的最低服务时限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制度规定的其他不得辞职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学生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职务。

学生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职。

学生干部应当引咎辞职或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现任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职务。 第四十八条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定期考核或日常考核中,两次被确定为不合格的;

(二)不胜任现在职务,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四)不履行学生干部义务,不遵守学生干部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本部门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无故缺席一学期内累计超过五次,请假、迟到、早退累计超过十次者;

(六)学期末考试三门以上不及格的(不含三门)。

第四十九条辞退学生干部,按照规定程序决定。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学生干部。

第十章申诉及其它规定

第五十条学生干部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组织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主席团提出申诉:

(一)处分;

(二)辞退或取消录用;

(三)定期考核为不合格;

(四)免职;

(五)申请辞职未予批准;

(六)制度规定的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组织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十日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第五十二条学生干部在涉及本人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五十三条对下列违反本制度规定情形的,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其负责人员予以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一)不按限额、程序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学生干部的录用;

(二)不按规定的条件进行学生干部的奖惩、处分;

(三)在录用、公开选拔中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的;

(四)不按规定受理和处理学生干部申诉的;

(五)违反本制度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学生干部违反规定触犯学校规定或法律的,应提交给学校或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制度所称领导成员,指主席、部长及相当级别学生干部。

第五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三峡大学学生会二00六年十月公布的《三峡大学学生会聘用制度》、《三峡大学学生会干部考核制度》、《三峡大学学生会人事管理暂行制度》同时废止。

第五十七条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三峡大学学生会。

三峡大学学生会财务管理制度

学生会人事管理制度

三峡大学学生会各部门职能

三峡大学学生会换届选举通知

三峡大学第八届学生会工作报告

三峡大学学生会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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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大学学生会人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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