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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解聘、退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3:03:5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员工离职、解聘、退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所员工的离职、解聘与退休管理,明确员工离职、解聘与退休管理程序,规范亚太人事管理工作,促进员工的合理流动与配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总部。各分所可依照本办法,结合所在地劳动法律法规与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分所相应的员工离职、解聘与退休管理办法。

第二章 员工辞职

第三条 员工因个人或其他原因要求调离本所,或因劳动合同期满或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而终止劳动关系,应提前三十天(试用期员工提前三天)提出书面辞职申请,提交主管部门领导签署审批意见。在未得到批准前,应继续工作,不得先行离职。

第四条 员工离职,工资与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的停止时间,将依据员工现时工作任务的截止时间确定。

第五条 离职员工须积极配合工作交接。离职员工离职审批批准后,应根据《工作交接单》所示项目及要求,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工作交接。

第六条 本所员工有 下述情形之一的,待下述情形处理完毕,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

1、给本所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

2、尚有项目或其他工作未执行完毕的

3、在本所的财务手续尚未结清的。

第三章 员工解聘

第七条

本所员工有下述情形之一的,本所可立即向员工发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工资与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将自该通知发出之日起停止发放,本所不予支付任何补偿费用,因下述原因所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均由员工本人承担。

(一 )在试用 (实习)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有下述情形之一者:

1、提供虚假应聘、入职资料 ;

2、无故不履行本岗位工作职责;

3、不能按时完成本所分配的工作任务;

4、不服从领导,缺乏团队合作意识;

5、不遵守本所工作纪律;

6、违反本所规章制度

7、未按照本所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8、其他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

(二)严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本所劳动纪律或各项规章制度,有下述情形之一者:

1、违反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造价工程师等行业规定与职业道德的;

2、出具虚假报告、泄露商业秘密或向第三者泄露客户经济情报的;

3、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或向客户索取钱财的;

4、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5、年度内累计旷工 5个工作日及以上或连续旷工 3个工作日及以上的;

6、不诚信,欺瞒客户、领导与同事的;

7、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规、本所劳动纪律或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形 .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本所名誉或经济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在受聘于本所期间,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或劳务关系,对完成本所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未经本所同意,另行申办其他公司(机构)的。 (六)员工提出辞职申请在规定期限未获批准或未履行相应离职手续擅自离岗连续超过三个工作日的。

(七)员工以欺诈、胁迫手段使事务所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

第八条 员工有下述情形之一的,本所可提前 30天通知员工,办理离职手续,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员工工资与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的停止时间,将依据员工现时工作任务的截止时间确定: (一)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不能从事本所另行安排的工作, (二)员工不能胜任目前工作岗位,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本所与员工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违反规定买卖客户股票的;

(五)女员工哺乳期过后,无故或未办理请假手续,超过 30天不上班的。

第四章 员工退休

第九条 凡本所的正式员工男性年满 60岁,女性年满 55岁者,以及身体有病或残疾经治疗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个人可申请退休: (一)连续服务满 25年以上者; (二)连续服务满 15年以上,年满 55岁者; (三)其它经本所核准者。

第十一条 员工自退休手续办理的下月起,停止原享受的薪酬福利待遇,改发退休金。退休金由社会保险支付。 第十二条 退休手续的办理

(一)自己申请退休者,自行填写退休申请书须在六个月前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经首席合伙人批准方可正式退休。

(二)个人符合退休条件而不申请退休的可强制退休,由人力资源部填报退休通知书,经首席合伙人核准后,通知退休者。 第十三条

退休年资的计算

(一)员工的过去服务年资按国家有关法规办理。休职、停职期间,不得并入年资计算;

(二)退休年龄的认定,以户籍记载的出生日期十足计算。 第十四条 已经办理退休手续又返聘的员工,一般不再担任项目经理以上级别的职务,特殊情况,需经合伙人管委会集体决定。

第五章 员工离职、解聘与退休手续办理

第十五条 员工离职与退休获得批准或解聘后,应及时到人力资源部领取《工作交接单)),并自员工提出退休、辞职申请或解聘之日一个月内,按照《工作交接单》的内容要求,逐项办理交接手续并签署交接情况与结果。

第十六条 交接工作应保证本所工作的延续性及相关文件资料、办公设备的完整性,因员工自身原因造成缺失、损坏的,需折价赔偿。 第十七条

涉及保守商业秘密、竞业限制与培训服务期特别约定的离职解聘员工,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培训协议》以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述事项核查无误后,由财务部进行薪资结算等手续。

第十九条

离职、退休、解聘员工认可工作交接单项目的记载并签字确认后,主管领导签署确认意见。由综合部为离职员工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在规定时间内协助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执业资格、人事档案与党团关系的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 员工拒不履行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不按本所要求办理离职、退休、解聘手续或者员工突然辞职且拒绝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的,本所将依照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相关规定追偿相应的补偿费用,且本所保留追偿因此而造成损失的权利。情节严重者,本所将依法提请劳动仲裁,以追偿其经济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合伙人管委会与薪酬管委会负责解释、修 改。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合伙人管委会通过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自行废止。

二 0一四年元月十一日

员工离职解聘管理制度

正式员工的离职、解聘

员工退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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