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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学院干部选拔

发布时间:2020-03-03 08:11:1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2013毕节学院干部选拔、培训方案

第一条总则

为认真贯彻执行毕节学院学院党政工作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学生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建设一支富有执行力、战斗力、活力的干部队伍,保证我院学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我院团委会章程和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条件

校团委学生干部是学生会的领导者和组织者,要求整体素质高于一般的学生。是实行校规章制度的带头人,是日常学习生活的排头兵。各个学院应把优秀的学生干部选送到校团委会中来竞选委员。在选拨、任用学生干部的过程中,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较强的政治素养,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能够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熟悉学生工作的规律和原则,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自觉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作风民主,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开拓创新,工作实绩突出以服从上级领导组织安排为工作要求,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组织集体决议。

(三)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学,包括团结与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学一道学习、工作、生活。

(四)正确行使工作职权,严以律己,坚持一切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

去的群众路线,反对办事务虚之风,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切实做到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五)团结同学,把自己看成一名普通的学生,遇事同本部门本班级同学商量,集思广义,博采众人之长。

(六)学生委员乐意欢迎学生监督,接受学生举报,经有关部门核准,确有违章、违纪行为,由常委会讨论给出意见后,可劝其主动申请免去所任职务。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范围、

校团委会委员(副部级以上)干部选拔与任免,参照本条例;

第四条选拔任用纪律

选拔过程中要始终遵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一)不准在选举中有违反校纪、校规等现象。

(二)不准在学生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恶意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三)不准在干部选拔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选位站队,搞一堂言,以及打击报复。

第五条 选拔任用程序

(一)团委会学生干部的选拔聘用,均需按照自我报名或民主推荐、自荐形式报名,举行公开竞聘演说,接受校团委委员会委员的考核考察,并由学生会委员集体通讨论、投票通过。

(二)团委学生副书记、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委员的选拔任用,须经常委会讨论通过提名,并组成由至少一名常委组成的干部考察小组,

对提名人进行工作能力、民主评议、学习情况、老师及领导评议等方面的人事考察,并形成考察报告,报常委会讨论决定任免,常委会通过主席团成员、委员任免案后,报团委书记审批通过;或参照学代会有关章程执行主席团成员、委员的竞选选拔。

(三)学生会常委的选拔任用,须经原常委会讨论提名并上报团委书记,对提名人进行考核考察,形成考察报告;公布提名人履历简介,由全体学生会委员投票通过;或参照学代会有关章程执行常委竞选选拔。

(四)学生会干部(常委、主席团成员、委员、理事)的选拔、任用,需在人事考察小组考察前公布干部考察预告公示,接受全体同学的监督和建议;有关干部任免案形成决议并通过任命后,公布干部任命公示,试用期六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正式聘用(聘期一般为一届(一年))。

第六条人事任免

(一)免职及开除

1、经同学实名举报、老师点名、或学生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学生会干部进行调查。

2、由至少一名常委组成调查小组对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调查,调查过程中,需要到各部门要协助调查,各部门必须全力配合。

3、干部调查工作小组根据组织调查情况,向常委会提交调查报告。

4、调查报告应包括:

1)调查笔录

2)调查内容(自我反省认识、部门评议、调查小组评议) 3)调查对象签名 4)调查处理意见

5、委员会理事的免职及开除,由本部门负责人负责,委员以上的干部免职及开除,由常委会对调查报告进行讨论,形成常委会处理意见,上报领导。

6、领导经审批无误后,形成最终任免决议。

(二)辞职

一般不允许学生会干部中途离岗,如有特殊情况要求辞职者,必须在一个月前向学生会常委会提交辞职报告,经学生会常委会讨论后提交意见给领导审批,领导形成决议后方可离任;学生干部在任期内,工作出现严重错误、不可挽回失误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民主评议结果极差的,可由常委会讨论劝其辞职。不执行辞职规定的,按开除论处。

(三)调任和降职

1、对于在职部长、副部长,如经常委会讨论投票通过,认为其更适合担任其它职务,可对其进行平调任用。

2、对于在职部长,如工作上出现玩忽职守、推委卸责、不服从上级工作安排、造成较严重工作失误的,经常委会讨论提议全体成员投票表决,可对在职部长进行降职任用,安排在其它委员岗位。

3、鉴于我院学制的特殊情况,对于加入院学生会的正式理事,表现特别突出的,经由民主推荐、部长推荐、常委提名,并通过委员任命程序,可提拔表现突出的在职正式理事。

第七条:处分

委员会干部如有思想问题或生活作风上有问题者,经同学举报,一经查实,视情节重轻,给以警告、严重警告、留职察看、撤职和开除的处分,并公布处理结果。

(一) 警告(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

1、无故缺席各种正式会议一次或迟到三次。

2、工作消极,对安排的工作有意推卸或由于主观原因在工作中造成 失误一次。

3、在委员会工作中,造成负面影响的。

(二) 严重警告(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

1、无故各种正式会议缺席三次或迟到六次。

2、工作消极,对安排的工作有意推卸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两次。

3、在委员会工作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 留职察看;

对于符合以下违例条件的委员会干部,给予留职察看处理。

1、人事考核不通过,民主评议、常委评议特别差的。

2、工作态度恶劣,不执行集体决议和工作安排;造成严重工作失误 的。

3、在委员会工作中,造成较严重不良影响的。

4、受留职察看处理的干部,要在委员会内部会议公开批评,并进行为期一个月的思想反省,表现良好或态度仍然消极的,经常委会讨论可恢复其职位或执行撤职处理。

(四)撤职和开除

对于符合以下违例条件的委员会干部,给予撤职或开除处理。

1、委员会委员、常委例会无故缺席三次。

2、工作消极,对安排的工作有意推卸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并造成 严重后果的。

3、违反学生委员会各项制度中任一项累计三次。

4、违反校纪校规,被学校做警告或以上处分。

5、一学期内有不及格达两个学科以上。

6、严重破坏学院、学生委员会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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