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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管理办法(优秀)

发布时间:2020-03-02 22:32:5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满足建筑工程需要,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和《关于加快我省墙体材料产业调整升级的工作意见》(皖经信节能〔2011〕5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以下简称产品确认),是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要求,对属于新型墙体材料的产品,对其生产企业进行产能、工艺、装备和质量管理等方面的审查和考核活动。

第三条 省墙改办负责用于本省建筑工程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的组织、评审、监督管理,指导市、县(市、区)墙改办的确认工作;市级墙改办负责本地产品确认的材料审查、企业现场考核和产品质量抽检工作;县(市、区)级墙改办负责本地产品确认的材料初审工作。

第四条 申请产品确认的企业,向所在地市或县(市、区)墙改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换证)申请表》(一式二 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的证明,企业项目建设的相关审批文件,当地墙改办出具的是

1 否符合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布点和烧结砖整合改造计划的书面意见;

(三)页岩《采矿许可证》、林业《采伐许可证》或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等材料(烧结页岩类产品);

(四)企业基本情况相关材料:主要包括企业基本信息(附厂房布置示意图);生产工艺与规模(附生产工艺流程图);设备清单(附生产和检测设备购货清单);产品说明书、产品商标、标识、(附图示及产品照片)等;

(五)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相关材料。主要包括质量管理组织机构、质量管理规程、检测人员上岗证、检验室验收合格证;企业内部岗位责任制、生产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以及安全生产及防尘防噪措施;原材料和产成品检(试)验记录(新建企业一个月以上,下同);执行的产品标准;

(六)市级以上(含)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型式抽样检测(验)报告;

(七)市墙改办出具的生产线产能核定报告;

(八)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烧结窑炉能耗测试报告(烧结类产品);

(九)生产地省级新型墙体材料证书等资料(外省产品)。

第五条 申请换发《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的企业,须向所在市、县(市、区)墙改

2 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换证)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 经年检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

(三)到期的《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页岩《采矿许可证》、林业《采伐许可证》或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等材料(烧结页岩类产品);

(五)检测人员上岗证,检验室验收合格证;

(六)上一确认周期内的产品质量检验记录(复印件)和出厂检验报告(每季不少于一份);

(七)上一确认周期内市级以上(含)法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型式抽样检测(验)报告;

(八)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烧结窑炉能耗测试报告(烧结类产品)。

第六条 产品确认的申报程序:

(一)申报产品确认的生产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市墙改办申请并填报《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换证)申请表》,提交第四或五条所列材料;

(二)当地墙改办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墙改办审查;

(三)市墙改办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通过审查的,由市墙改办组织相关专家在五个工作日内依据《安

3 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企业现场考核办法》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考核(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名优产品且在有效期内企业可免于现场考核),通过考核的对其产品进行质量抽样检验;检验合格的,自检验报告到达三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报省墙改办;

(四)省墙改办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组织进行审核,对通过确认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在安徽省墙改办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无异议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申报单位发放《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公示有异议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对公示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并作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审核不合格的,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报单位和企业所属市墙改办;

(五)经现场考核或抽样检验不合格的企业,允许其在三个月内进行整改。待整改合格后,企业用书面形式报市或省墙改办,省墙改办在接到整改合格报告后十工作日内组织复查;

(六)申报确认的企业对初审、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墙改办提出重新审议申请,上一级墙改办在收到重新审议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重新审议的结论。

第七条 烧结类产品的现场考核和质量抽检、节能类产品的质量抽检由省墙改办会同市墙改办进行。

第八条 省墙改办委托安徽省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材料

4 节能协会具体负责检测人员上岗培训和检验室验收工作。

第九条 市、县(市、区)墙改办必须对取得《证书》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对取得《证书》的产品进行抽样检查,且将抽样检查结果公布并报省墙改办;省墙改办每年对取得《证书》的新型墙体材料进行不定期质量监督抽查。

第十条 《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继续确认的,应在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证书》。

第十一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由企业持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申请报告,向所在地墙改办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市墙改办确认盖章后报省墙改办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持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墙改办注销其《证书》并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涂改《证书》的;

(三)出卖、出租、逾期使用《证书》的;

(四)一个确认周期内两次质量抽查不合格的;

(五)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六)取证后质量管理混乱,将不合格产品出厂,限期整顿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七)国家决定淘汰或停止生产的产品、工艺、设备。

5 第十三条 被注销《证书》的企业,自处理决定之日起二年内,不予重新申请其产品确认。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和冒用《证书》,一经发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各级墙改办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坚持实事求是、秉公办事的工作原则,不得循私舞弊,违者将依法或按有关规定予以惩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墙改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0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管理办法》(皖墙办〔2007〕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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