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营销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14:28:5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供用热力合同管理制度

为把《供用热力合同》管理工作切实做到有序、集中、规范,特制定本制度。

一、空白合同由营销部在每年供暖一个月前统一发放。

二、符合供热合同签订条件的单位,由热力站人员认真填写合同相关内容,中心站站长初审无误后先由用热方单位加盖公章并签字。

三、用热方签字盖章后,由营销部长、副经理、总经理、分管厂长逐级在审批单签字(供热合同由总经理签字),统一报电厂,厂长批准并加盖“供用热合同专用章”后生效,供用热双方各自存留壹份。

三、《合同》由各中心站保存,营销部备案。

欠费限制及恢复供热管理制度

为加强营销管理工作,保障热费及时回收,促进营销管理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居民、非居民发生热费不如期缴纳的用户,都属于限热范围。

二、以楼为单位,达不到70%热费回收率的;各企事业单位,超过供热合同交费期限的,都属限热范围。

三、对欠费用户限热前,须向上级监管部门公用事业管理局提前备案。

四、欠费用户被限热前,营销部应向用户发函或以通知的形式告知。

五、中心站填写《限热联系单》上报营销部,营销部长、营销副经理、总经理逐级审批后转至生产副经理、生产部长,由生产部长制定限热措施。

六、被限热用户需重新恢复供热的,由中心站填写《恢复供热联系单》上报营销部,营销部长、营销副经理、总经理逐级审批后转至生产副经理、生产部长,由生产部长制定恢复供热措施。

欠费起诉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了促进公司收费工作,对不交费的用户采取法律手段,提起诉讼,特制定本制度。

二、内容

1、要求各热力中心站对欠费用户的基本信息调查清楚,落实户主的名字、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台帐面积、欠费明细及是否长期居住使用等相关情况,列表报诉讼小组,不得瞒报。

2、诉讼小组负责把欠费用户报到法院立案庭立案,诉讼小组和热力站相关人员做好传票送达工作。

3、诉讼小组通知热力站开庭时间,确保准时到庭。

4、各热力中心站对于接到传票后主动缴费的用户,必须把情况及时通知诉讼小组,便于做好撤诉及汇总工作。

5、在送达传票和开庭时必须保证3人以上(诉讼小组成员一名,副站长以上一名及管区收费员)到场,热力站工作人员携带发票及收费台账。

6、各站必须每月月底向诉讼小组报本月的诉讼情况汇总表。

7、诉讼小组必须每月月初向公司营销部报上月诉讼情况汇总表。

热用户报停管理制度

根据《呼和浩特市供热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办理报停用户应具备的条件:

1、每栋楼入住率已达95%;

2、具备单户控制条件且控制阀门在户外;

3、无历年欠费;

4、正常供热一年以上;

5、采取停供措施后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公共安全。

二、用户报停采取一年一申请,一年一办理的办法。停止供热时间为当年10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

三、申请办理报停的用户必须按规定缴纳基础热费。

四、申请办理停供的用户,应在8月15日至9月15日间向所属热力站提交停供申请书、停供房屋的产权证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并填写报停申请表。逾期热力站不得再受理此项业务。

五、9月16日各中心站将报停用户汇总表上报营销部,由热力站站长、稽查、分片主管、营销部长、营销副经理、总经理逐级审批。

六、9月20日前营销部将审批情况通知各中心站,中心站在10月10日前确认供热系统断开,并收取基础热费。

七、申请办理停供的用户须在户外(管道井)自行断开室内供热设施与供热主管的连接,热力站对申请报停用户进行检查并贴封条,以确保停供措施的实施,并应随时接受营销部稽查的检查。对于无能力断开管道的用户,热力站可帮助用户断开管道并收取一定人工费及材料费。

八、申请报停的用户须自行采取防护措施,保证停供房屋内设施、其他用户设施及公共设施的安全。如因防护措施不当而造成他人及公共设施损坏的,由申请停供的用户承担全部责任。

九、10月25日前各中心站将所有报停用户的报停申请表规整后上交营销部备案,营销部依据报停申请审批表核减停供年度热费。

十、报停申请一经批准,用户在停供期间不得私自恢复供热,如发现申请停供用户私自恢复供热的,除缴纳全年热费外,还将处以全额热费的罚款。

十一、对于在供热期内拟恢复供热的报停用户,须向热力站提出书面申请,热力站以工作联系单(附用户恢复供热申请)的形式上报营销部,经分片主管、营销部长、营销副经理、总经理逐级审批,补齐全额热费后可恢复供热。

十二、各中心站应对报停用户每月例行检查一次,并将检查结果上报营销部,营销部对所有报停用户进行不定期抽查,如发现用户私自恢复供热,除对热用户按第十条处罚外,还将对中心站进行考核(全额热费的70%)。

热用户撤网管理制度

根据《呼和浩特市供热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用户提出申请撤网前必须结清历年陈欠热费,否则不予办理撤网手续。

二、申请办理撤网的用户,应在9月15日前向所属热力站提交撤网申请书、撤网房屋的产权证复印件及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并填写撤网申请表。

三、申请办理撤网的用户须自行拆除供热设施(包括用户建筑物已拆除或即将拆除),并经热力站、生产部、营销稽查等相关人员的共同验收,以确保隔绝措施的实施。

四、申请撤网的用户须自行采取防护措施,保证撤网房屋内设施、其他用户设施及公共设施的安全。如因防护措施不当而造成他人及公共设施损坏的,由申请撤网的用户承担全部责任。

五、撤网审批表应由所属热力站站长、营销稽查、营销主管、营销部长、生产部长、营销及生产副经理、总经理、分管厂长、厂长逐级审批。

七、10月1日前撤网申请审批表返回到营销部,营销部依据撤网审批表核减热费。

八、撤网申请一经批准,用户不需交纳基础热费,在撤网期间不得私自恢复供热,如发现申请撤网用户私自恢复供热的,热力公司将按规定收取撤网用户自办理撤网之日起的历年热费及三倍热费的罚款。

九、撤网用户,如需恢复供热,应在当年9月15日前在营销部办理重新办理入网手续。

十、对于恶意欠费用户,在采取有效隔绝供热设施后,可由中心站直接填写撤网审批表,将该用户撤出热网,今后永久不供。

新增热用户入网审批制度

为规范企业管理,保障热网安全稳定运行,针对新用户的入网特制定本制度。

一、用户到公司营销部领取并填写“用热申请表”并签字盖章。

二、由中心站长、营销主管、生产部长、营销部长、生产及营销副经理、总经理、分管厂长逐级审批后上报厂部,最后由厂部审批。

三、新入网用户向营销部提供如下资料

1、小区(建筑物)总平面布置图;

2、建筑物施工竣工图(设计说明、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

3、采暖施工竣工图(设计说明、采暖平面图、采暖系统图);

4、二次管网图(设计说明、二次管钢图);

5、分户面积表;

6、房本原件及复印件(或房屋测绘面积报告);

7、能表明建筑物节能的资料(“设计说明”中查找),建筑节能报告等;

8、能表明供热系统节能的资料(“设计说明”中查找);

9、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

10、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 以上资料要求图纸是蓝图,各种资料加盖单位公章。如资料不全,每缺一项新用户交1万元保证金,待完全提供后由营销部返还。

四、由生产部组织相关人员对新用户的二次管网及室内采暖系统进行验收,验收中发现的缺陷由生产部以“整改通知书”的形式通知新用户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由生产部填写“新用户采暖系统验收合格表”。如新用户未整改,则不办理入网手续。

五、由营销部组织中心站、稽查对新用户进行面积核实,并填写“供热面积核定单”。

六、营销部组织与新入户签订入网协议并收取配套费。

七、第一个采暖期新用户必须提出供热申请,明确供热时间及供热面积。营销部与新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营销部以“工作联系单”的形式通知生产部和中心站开闸供热时间。

八、新用户的各建筑物必须进行一个采暖期的试运行,发生的热费由新用户或开发商统一交纳,公司不针对散户收费。

九、入网时的各种资料第二年移交公司档案室。

热力稽查制度

为了保障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使公司的经济利益免受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一、稽查工作内容:

1、认真核实供暖面积,做到准确无误。

2、认真稽查供热面积以外的私供面积。

3、认真稽查供热面积内有私安循环泵、偷用供热循环水行为。

4、做好供暖期报停稽查工作。

5、做好供暖期撤网稽查工作。

二、未经我公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的,稽查按以下标准处罚:

1、未经我公司批准擅自接入热网的,先通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做好取证工作,随后联系生产部直接打断供热管道隔绝出热网,最后下达供热稽查单:处以应交热费3—5倍的罚款。

2、在网热用户私自增加供热面积、用热设施,或核实面积时瞒报、漏报的,除补收热费外,并处以补收热费1—3倍的罚款。

3、热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稽查负责联系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换热装置的;

(二)从供热设施中取用供热循环水的;

(三)未经供热单位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的;

(四)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用热运行方式的。

4、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改装、移动、覆盖、拆除、损坏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识别标志的,稽查负责联系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而未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稽查负责联系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施工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热用户私自开启由我公司管理,或虽由热用户管理但需经我公司同意方可操作的供热控制阀门及其它热力设施的,一经发现处以1000—2000元的罚金。

7、其它违反《呼和浩特市供热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的行为,稽查有权限热或对其进行经济处罚。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热用户个人承担。

营销收费管理制度

为确保公司完成各项收费任务,加强营销管理工作,促进营销管理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中心站积极完成各项收费任务,未按《责任状》要求完成收费任务的,按《责任状》规定内容考核。

二、各中心站及收费员必须按台帐核定的面积收费,不得随意更改收费面积。如擅自减少,处以减少面积热费2倍的罚款,并考核站长300元。

三、各中心站及收费员擅自减免用户热费,处以减免热费部分2倍的罚款,并考核站长300元。

四、私自给用户入网接热的,考核当事人5000元,并根据情节轻重,直至解聘。

五、各中心站要按公司规定和要求,及时、如实上报收费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如隐瞒上报,扣罚站长和有关责任人各500元。

六、各中心站要及时核实有误和不实的面积,做到供热面积真实、准确,不漏报和瞒报面积。对漏报、瞒报面积,扣罚相关人员和站长各500元,并根据情节给予相应行政处罚,直至解聘。

七、被公司稽查查出的各中心站私接面积,按面积大小,每平米扣责任人10元,并考核站长500元。

八、向用户收取滞纳金必须出具从公司财务领取的票据。一旦发现私收滞纳金,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罚款,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九、各热力站对被起诉用户的基础信息必须掌握清楚,由于信息错误造成撤诉的每户考核中心站50元。

十、开庭时公司及热力站相关人员必须到庭,否则考核未到庭人员100元。

十一、对于本制度第

二、

三、

六、七条对站长的考核,站长可提出经热力站人员共同认可的具体考核方案上报营销部,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按热力站上报的考核方案执行。

营销管理制度

营销管理制度

营销管理制度(下)

旅游营销管理制度

营销管理制度(上)

营销团队管理制度

营销大厅管理制度

营销策划部管理制度

营销渠道管理制度

营销团队管理制度

营销管理制度
《营销管理制度.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