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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粮食部门行政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3-03 00:11:3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伊春市粮食部门行政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粮食行政权力运行制度,完善考核制度,依据伊春市粮食局依法行政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体系,加强平时考核,客观、公正地评价各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直属执法部门以及内设执法机构行政工作绩效,改进机关作风,调动员工干事创业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推进重点工作,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绩效考核工作在伊春市粮食局行政执法责任考核工作小组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市粮食局法规监督科负责牵头组织,监察、人事教育科参与施行。

第三条 绩效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重实绩、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绩效考核范围为本市各县(市)、区粮食(盐业)行政管理部门,市局内设执法机构中的具有粮食(盐业)行政职能的工作岗位和人员。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为:

㈠工作目标完成情况。重点考核各粮食(盐业)行政单位及内设执法机构完成《伊春市粮食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确定的目标任务、上级管理部门当年下达的相关考核指标及年度重点工作目标。 ㈡行政效能建设情况。重点考核各部门落实市粮食局关于效能自身建设方面的要求。

㈢服务对象满意程度。重点考核了解各粮食管理部门及内设机构的服务对象对其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办事效率、廉洁自律和服务水 1

平等方面表现情况的满意程度。

第六条 考核方法采取领导综合评价、年终专项考核和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坚持把服务对象满意度和市局各专业工作主管领导满意度作为确定各部门考核等级的重要依据。

㈠市局领导综合评价。由市局领导班子成员围绕市局重点工作目标重点对各行政执法职能科室目标完成情况、职能作用发挥情况、改革创新情况、执行力和协调合作情况等考核要素,按照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等次进行评估。

㈡市局专项考核。由市粮食局法规监督科会同监察科、人事教育科,围绕各自承担的考核指标,对各部门及机构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和行政效能建设情况进行考核,按照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等次进行考核评估。

㈢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日常可在本辖区范围内通过组织座谈会,邀请服务对象对本职工作进行评价,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服务对象采取问卷调查的方式,组织服务对象按照满意、比较满意、一般、不满意四个等次对其服务质量进行评议。

第七条 考核程序为:

㈠考核指标体系。按照伊春市粮食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规定的考核标准执行。

绩效考核主要由平时考核监测和年度目标考核两部分构成。绩效考核总分值为100分,其中:年度目标考核分值为60分,平时考核监测分值为40分。

㈡平时考核监测。各考核责任部门按照各自承担的考核指标,采取定期考核与不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各部门及机构工作目

标完成情况的考核监测,并建立平时考核登记备案制度,为年终考核奠定基础。

㈢年度目标考核。各县(市)、区粮食(盐业)行政管理部门结合年终总结对所辖粮食部门及机构的行政效能建设情况进行自查,并报至市局法规监督科。由市局法规监督科组织专门程序对各被考核责任部门采取内部考核与社会评议、专家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其工作绩效实施年度考核。

第八条 各单位确定目标工作任务的基本要求是:工作任务的确定要以市局年初下达的年度执法工作任务和上级安排的重点工作任务为依据,并结合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内设执法的职责和业务特点,逐一分解,将考核指标量化、责任落实到人,确保按时完成全年工作任务。

第九条 本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各粮食行政部门、有关直属执法单位以及局内设执法机构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依据。绩效考核结果由市粮食局以通报的形式进行公布,同时对市粮食局直属及内设执法机构绩效考核优秀者给予适当表彰奖励;对绩效考核被评为不达标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一切选先评优资格,由主管领导对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改正。

第十条 本制度由市粮食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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