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办法
为加强对我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过程的有效控制,完善服务功能,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大连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一)科学、规范、有序,公开、公平、公正。
(二)分类考核,按补助资金项目考核标准分别进行考核。
(三)考核结果同补助资金挂钩,根据结果奖励先进,调动积极性,促进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二、考核标准和内容
(一)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
依据《大连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标准(试行)》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共17项,总分1000分。主要包括健康教育、健康档案建立和管理、日常信息管理、计划生育指导、慢病管理、传染病艾滋病管理、社区诊断、疫情报告监测、老年人保健、残疾人康复、户籍医生制、社会满意度评价等内容。
(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情况考核
按照《大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监督考核办法(试行)》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共5项,总分100分。主要包括目录药品管理、药品采购和储备管理、药品使用管理、药品价格管理、群众评价与监督等内容。
(三)建立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激励机制
建立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任务为依据、以工作绩效为主要
内容、突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特点的岗位绩效考核办法。考核结果作为服务机构与工作人员续聘、解聘、调整工作岗位、调整绩效工资标准和年终奖励的基本依据。
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实施细则由区社区卫生服务
管理中心制定,并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报经区卫生局审核、区人社局备案。
三、组织实施
(一)组织机构
成立由区卫生局、财政局、发改局、人社局、编办、审计局、
监察局等部门组成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落实考核人员组成及分工、明确考核程序与工作安排。
(二)考核时间
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考核由各社
区卫生服务机构于每年6月30日、10月31日前,进行自查自评,并将结果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每年7月15日前,进行半年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市政府有关部门。每年11月初至12月中旬,进行全年考核。
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分为月绩效考核
和年度绩效考核,考核结果须经区卫生局审定,报区人社局备案。
(三)考核方法
采取查阅资料、现场考察、抽样核查等方法进行考核。
四、绩效考核结果的应用
依据考核结果,对考核成绩突出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个人
予以奖励,对考核成绩差的视情况予以批评,并提出改进意见。考核结果采取量化指标,分别同机构公共卫生补助资金、职工个人收入挂钩。
(一)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结果同公共卫生补助资金相衔
接
考核结果分四个等级: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达到总
分值90%以上的,为优秀,全额拨付补助资金;达到总分值80%以上的,为良好,拨付90%的补助资金;达到总分值70%以上的,为及格,拨付50%的补助资金;总分值在70%以下的,为不及格,不拨付补助资金。
公共卫生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筹集,用于社区公
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开展。
(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考核结果同门诊补偿资金、
基本药物销售奖励资金相衔接
考核结果分四个等次: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得分85
分以上为优秀,全额拨付机构补偿资金;84-70分为良好,拨付机构90%补偿资金;69-60分为及格,拨付机构50%补偿资金;60分以下为不及格,不拨付机构补偿资金。
机构补偿资金来源为公共卫生服务补偿资金。
(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结果同职工个人收入挂钩
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分为月份绩效考核和年度绩效考
核,考核等次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其中,优秀等次的比例不
超过单位总人数的10%。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按绩效考核实施细则发放月或年终岗位绩效工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发放月或年终岗位绩效工资。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区卫生局、财政局共同负责解
释。
中山区卫生局 中山区财政局
2010年7月5日
卫生部妇社司关于征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意见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