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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城市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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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城市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2013-10-25

肥室字[2013]5号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肥城市事业单位绩效考核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市直各部门、单位:

《肥城市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肥城市委办公室 肥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6日

肥城市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评价事业单位绩效,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提高事业单位公益服务水平,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的意见》(鲁政发[2012]27号)、《山东省事业单位考核试行办法》(鲁厅字[2005]45号)和《中共泰安市委、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科学发展综合考核工作的意见》(泰发[2012]1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绩效考核(以下简称考核),是依据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运用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体系,通过定量定性分析,对事业单位在一定周期内的绩效进行客观、公正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考核遵循有利于促进公益事业发展的要求,坚持科学规范、分类组织、社会参与、公正公平、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的目的是以强化事业单位公益属性为核心,客观、准确地评价事业单位履行公益服务职责情况,充分发挥考核的激励约束作用,激发事业单位干事创业的热情;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促进事业单位依法规范运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提高事业单位公益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

考核的范围为全市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事业单位。已列入党委、政府年度科学发展综合考核的事业单位不再列入本办法考核范围。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程序

第六条 考核内容充分体现党委、政府对公共服务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工作部署,主要包括年度目标任务、服务效能、群众满意度和科研创新等。

第七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由综合指标(40%)、专项指标(55%)、创新指标(5%)和奖惩指标四部分构成。

(一)综合指标

1、社会评价:职责履行、服务效能、作风转变和文明服务等方面的满意程度。

2、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按照组织人事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3、登记管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年检,宗旨和业务范围执行,信息公开等情况。

(二)专项指标

1、主体业务开展: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

2、管理运营状况:内部管理、队伍建设、资产运营情况等。

3、经济社会效益:提供公益服务情况、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情况等。

(三)创新指标

申报的科研或工作创新项目完成情况。

(四)奖惩指标

获得表彰奖励和出现重大问题的情况。

第八条 考核按照考核预告、自查自评、实地考核、社会评价、确定等级、公开结果的程序进行:

(一)考核预告。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办公室通过文件通知、网络、报刊等提前向社会和被考核单位发布考核预告,公布考核时间、内容和方式等。

(二)自查自评。被考核单位按照要求进行自查自评,形成自查自评报告,并填写相关表格,按时报送其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办公室。

(三)实地考核。考核组对被考核单位的有关情况进行实地考核。

1、查阅资料。检查反映各项考核指标的相关资料。

2、个别访谈。考核组与被考核单位法定代表人及有关工作人员和主管部门领导进行谈话,听取对被考核单位工作情况的评价,了解被考核单位在落实考核指标方面采取的措施、存在的问题,以及下步改进措施等。

3、现场核查。对承担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的被考核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到现场进行实地核查。

(四)社会评价。主要测评被考核单位的社会满意度,包括民主评议和民意调查两部分。民主评议由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评价。民意调查通过综合运用问卷调查或电话访问等方式进行,调查对象应当体现代表性和广泛性。

考核组根据考核情况,对各项考核指标进行量化评价,确定考核得分。

(五)确定等级。根据被考核单位综合得分情况,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考核等级建议,报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确定。

(六)公开结果。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办公室通过适当方式公开考核结果。

第三章 考核等级及标准

第九条 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各等级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A级: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科学决策,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目标任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高,经济社会效益显著,无重大责任事故发生;队伍建设卓有成效,社会评价满意率高。

B级:较好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能科学决策,较好地完成目标任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较高,经济社会效益较好,无重大责任事故发生;队伍建设成效较好,社会评价满意率较高。

C级: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不够严格;各项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决策出现失误,损失较大;完成目标任务不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较低,经济社会效益较差;社会投诉较多,有重大责任事故或较大不良社会影响事件发生。

第十条 每次考核被确定为A级的单位,一般不超过参加考核事业单位总数的15%,综合得分60分以下(含60分)的定为C级,其余定为B级。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A级:

(一)重点抽查或专项检查不合格的;

(二)单位受到行政处罚或被司法部门立案调查并依法追究责任的;

(三)法定代表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

(四)无故不参加事业单位法人年检的;

(五)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的;

(六)无故欠交社会保险基金的;

(七)资产管理未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的;

(八)其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C级:

(一)当年未完成党委、政府下达的重点工作任务的;

(二)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未经批准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的;

(三)无故不参加考核或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四)被有关部门一票否决的;

(五)严重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

(六)事业单位法人年检不合格且不按照规定整改的;

(七)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

(八)被有关部门取消执业资格的;

(九)其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批准设立未满一年的,只参加考核,不确定考核等级。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作为被考核单位评先树优,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选拔使用,调整机构编制和职工收入水平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为A级的:

(一)在各级各类评先树优中优先推荐。

(二)法定代表人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单位限额。

(三)适当提高被考核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也可按照在职在编人数给予被考核单位一次性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为C级的:

(一)单位不得参加当年度评先树优。

(二)法定代表人不能参加当年度评先树优,考核结果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充分运用好考核结果,切实发挥考核的导向和激励作用。各成员单位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考核结果运用情况报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考核工作由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统一领导,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承担。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分工承担相关工作。

行业特征明显、下属事业单位相同性质较多的,在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办公室的指导下,可由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泰安市有关事业单位考核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二)审定有关规范性文件、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四)审定考核结果,确定考核等级。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一)拟定年度考核工作计划;

(二)组建考核评委库和考核组;

(三)制定综合指标和奖惩指标考核细则,审定各单位提报的专项指标和创新指标考核细则,并组织实施考核;

(四)提出考核等级建议;

(五)负责考核结果的公开及备案;

(六)受理与考核工作相关的申诉或举报;

(七)负责考核档案的收集、整理、管理工作;

(八)承担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条

考核评委库由专家学者及纪检(监察)、组织、考核、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统计等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并聘请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等参与。从评委库中选取人员组成考核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服务对象代表参加。考核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被考核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二)曾在被考核单位任职,且离职不满三年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考核结果公正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组成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坚持原则,客观公正,认真履行职责,严禁徇私舞弊。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考核组成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考核工作,结合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工作,于每年第一季度向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提报本年度专项指标和创新指标考核细则。

第二十四条

考核以定期考核为主,一般一年考核一次,特殊情况,由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确定。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重点抽查或专项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开展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工作所需的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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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城市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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