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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承包合同

发布时间:2020-03-01 19:11:2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篇1:矿山开采承包合同 矿山开采承包合同

发包方:岳阳智翔矿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兹就平江县福寿山镇大和村脉石英矿开采工程承包的有关事项,经自愿、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承包标的物:平江县福寿山镇大和村脉石英矿(证号:岳预采(2012)009号)。 第二条 承包范围:矿体覆盖层剥离、脉石英矿开采工程。 第三条 承包期限:一年(2013年6月~2014年6月)。 第四条 风险保证金:乙方须向甲方交纳风险保证金5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均指人民币),本合同签订一月内支付。当发生工伤事故需要进行医治、赔偿时,如乙方未能及时履行义务,甲方可以用该项风险金进行预先处理,而后由乙方承担相关费用并及时补足;当该项风险金不足予偿付时,甲方有权依法向乙方追偿。承包期限届满,乙方如无违约行为或欠款,甲方应全额退还风险保证金(不计息)。 第五条 保证金及安全责任:根据作业岗位设臵的要求,乙方向甲方提供岗位职数和人员名单,由甲方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费由甲方承担。如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除保险公司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外,其余不足部分的费用概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乙方如需提高保险金额,自行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由于乙方责任原因造成从业人员漏保、未保,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乙方对安全管理负全责,应对安全专项经费列入预算,设臵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采用各项安全防护措施,配备有关安全保护设备用品。有关特殊工种(如爆破、装载机、挖掘机、电焊等)须持有岗位资格证书,否则不准上岗作业。

第六条 发包方式:总承包(人工、材料、设备、安全等项)。

第七条 承包综合单价:合格矿石36元/吨(包括出渣运距

第十一条 质量要求:乙方应严格遵照甲方制定的开采方案进行作业,合理、有效提高原矿利用率和原矿质量。如有夹层、夹石、应先行剔除;无法剔除而需一同爆破的,废石应予彻底清理。其它工程应符合施工设计要求。 第十二条 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享有该矿山的所有权、处臵权、管理权;

2、监督管理乙方的施工作业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整改、返工甚至停工;

3、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4、积极为乙方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力争减少人力方面造成的误工、停工;

5、承担矿山公路、堆场、尾矿坝等工程项目的费用及税金、资源费。

6、提供电源、水源及乙方人员基本生活设施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享有该工程的承包经营收益,承担承包经营亏损;

2、按时、足额收取工程款;

3、遵守有关法律、开采方案、作业流程及安全制度等,遵守当地民风民俗,服从甲方的管理,积极配合、协助甲方开展各项工作。

4、承担各项承包生产所需要的设备、设施、用品、材料(炸材、油品、零配件等)的购臵、维修、更新费用以及所产生的人员工资、水电费、伙食费、安全经费、医疗费用等。

5、不得向第三方转包或变相转包。

6、乙方承包期满,甲方所提供的设备应处于良好运转状态,如有损坏应予修复。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应视为违约,违约方除应承担违约金5万元外,还应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触犯法律法规的,还应承担法律责任;守约方还有权解除合同。如属乙方违约,甲方可从风险保证金优先扣除违约金、赔偿金,并由乙方及时补足。不可抗力的因素(如政策和法规调控、战争、自然灾害、资源枯竭或开采价值低下、地质结构条件变化等)应视为免责,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合同解除、终止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予以解除或终止:

1、承包期限届满;

2、双方一致同意;

3、工程项目完成或不能完成;

4、工程项目违反法律被撤销。

第十五条 合同的续展:本合同承包期限届满后,经甲乙双方协商,可以书面形式延长承包期限,也可另行签订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包权。

第十六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先行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1、开工时间初步拟于2013年6月中旬,具体时间根据天气、公路工程进度而定,以甲方的开工令为准(提前5天通知)。开工时间提前或延后不视为甲方违约。

2、承包单价中不含税金,由甲方承担。乙方在购买材料、设备时应以甲方的名义开具发票,交由甲方建账。

3、乙方负有现场保管矿料的责任,如有失窃、盗采,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甲方制定的施工方案,如与现场有出入之处,乙方有权建议甲方进行变更、调整,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对于甲方下达的不安全、不合理的施工指令,乙方有权拒绝执行。

5、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乙方应全力提高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甲方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

6、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日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可经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签字) 住址: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篇2:矿山承包合同书 采矿承包合同书

甲方: 乙方:

依照《合同法》《公司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在 xx联合有限责任公司下属x号井硐铅锌矿山开挖施工承包给乙方打硐开采施工,特订立本合同,希双方遵守约定。

一、协议内容

甲方有xxxx公司x号井铅锌矿硐承包给乙方打硐开采,由乙方负责组织人员进行施工,甲方按人工掘挖井硐和人工开采方式及所有附属工程。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由甲方承包给乙方施工,甲方按吨位和矿硐进尺m计算的方式承包给乙方,按月计价支付全部施工打硐采矿款。

二、承包范围:

甲方在xxxx公司所承包的所有范围内,如出现区域山林权属纠纷,造成一切投资损失由甲方全权负责赔偿给乙方。

三、劳务费单价和结算

1、掘井打洞按米计价:施工工序,打眼放炮,装运弃出到弃土场,每米单价含出洞口运距40米内,在每月底对当月施工量进行收方计价,次月5日内付清。如甲方不按时付清工程计价款项或延迟收方计价付款时间,造成乙方损失,乙方有权停工并向甲方索赔所有损失。此单价在铅锌每米吨1.4万至2万元内,以后随着物价,随行就市,双方协商涨跌调价。

3、甲乙双方计价依据,以双方现场派住的管理人员签字为依据计价。

四、管理方法

1、甲方负责协调周边关系,处理协调一切纠纷和地方人、畜、路、自然和谐安全,配合好乙方全面施工工作。乙方负责全面施工生产工作,教育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2、在生产过程中乙方的上岗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乙方应当高度注意安全事故存在的隐患,出现隐患及时排除。乙方进入矿山打眼放炮人员,必须由熟练人员进行,不得聘请无技术的人员进行打眼炮工作。乙方应指派专业人员排除危石,仔细观察地质构造情况,及时排除可能出现的嘣塌事故,确保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如出现工伤安全事故的责任,由甲乙双方按有关规定赔偿和处理工伤事故的费用。

3、开采所需的爆破物品和所有机械设备和材料,由甲方负责采购提供给乙方使用,为了不影响乙方生产,甲方保证按时提供爆破物品给乙方使用。乙方使用的炸材按实际使用的数量在工程款中扣回支付甲方。其它由甲方负责。

4、甲方作为矿山业主,对提供给乙方劳务承包开采范围的矿点具备矿开采的合法手续,并负责保证乙方进入矿区的三通一平工作。为乙方生产提供方便。

5、因甲方造成乙方施工时停工待料和甲方协调不力,出现停工待班,造成的所有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给乙方。每个人停班务工费按120元/天和赔偿其它所有损失。

五、因开挖时损害山林、草、树木植被,环保、自然灾害、泥石流等损失由甲方自行负责,与乙方无关。

六、搭建各种设施,由甲方协调占用。如因协调不力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七、本合同期限为 年,自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在承包期满后,乙方与甲方继续延续合同。

八、甲方必须保持本硐区域的完整性,不得再转包给其它方。

九、违约责任:

希双方都遵从协议,履行约定条款。不能违约,若违约,违约方赔偿守约方一切损失,并处罚违约金30万元补偿给守约方。

十、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送交公司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另定补充协议。如协商解决未果,诉讼到合同签订地或乙方居住地法院裁决。

十二、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之日生效。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签约地点:

年 日 月篇3:矿山承包合同 (20120917审定稿) 昭通昆钢嘉华水泥建材有限公司 石灰石矿山开采总承包合同

合同编号:ztsn2012-29 发包人:昭通昆钢嘉华水泥建材有限公司 承包人:中十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合同签订地点:大关县寿山乡 合同签订时间:2012年 月 日 昭通昆钢嘉华水泥建材有限公司 石灰石矿山开采总承包合同

发包人: 昭通昆钢嘉华水泥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 承包人: 中十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就昭通昆钢嘉华水泥建材有限公司石灰石矿山开采总承包项目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项目名称:昭通昆钢嘉华水泥建材有限公司石灰石矿山开采总承包项目。

二、项目地点:大关县寿山乡甘海村。

三、承包范围:石灰石开采及运输。

四、承包内容:

1、甲方石灰石矿山办理完毕相关合法手续后,矿山产权及开采权归甲方所有。由乙方对矿山的开采工作进行承包,承包内容包括:矿山生产剥离、矿石开采、矿石运输、矿山基建设施等内容,乙方的前期投资已包含在合同第八条约定的经结算的承包总费用中。

2、乙方承包矿山生产剥离、矿石开采至破碎机入料口以前的所有作业工序。 2.1、矿石、废石和浮土的凿岩、爆破铲装及运输; 2.

2、矿石运入破碎机入料口; 2.3、废石运至甲方指定的废石场;

2.4、剥离浮土运至甲方指定的弃土场;2.

5、石灰石破碎站入料口至矿区的所有矿山基建工程(详见甲方委托设计院按国家规范设计的所有项目); 2.6、石灰石开采剥离配套的电气工程; 2.

7、石灰石开采剥离配套的给排水工程。

3、乙方投入采掘、运输、计量设备,利用国内先进的采掘技术对甲方生产所需的矿石进行合理开采、运输、破碎及搭配,做到综合利用矿山、并对矿山生产安全负总责。

4、乙方在承包期内,对运矿道路、房屋建筑物、机械电器设备等进行维护保养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5、甲方因扩大规模(即超过105万吨/年)或其他原因进行改、扩建(如原计划规模不足等)所需费用由甲方负责。

五、承包期限

矿山建设期:自2012年9月8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矿山服务年限为30年,本次承包合同期限为5年(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合同期满,并按招投标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生产管理

1、乙方必须按照国家非煤矿山标准化建设的标准建设矿山,按矿山开采有关规定及设计要求进行科学合理开采,生产计划、开采方案、矿石质量控制方案由乙方编制,报甲方审批,乙方修筑运矿道路时需占土地由甲方负责征用。

2、开采要素按设计要求控制。

3、乙方必须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执行《矿山安全条例》、《建材矿山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水泥原料矿山管理规程》、《综合治理》,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若发生安全事故,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负责做好一切善后工作,甲方积极协助乙方处理,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4、乙方应自行采购材料。采购时,需要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批,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

七、计量与统计

1、乙方生产的石料数量,以矿山汽车衡计量所提供的数据为准。

2、计量工作由甲、乙双方指定专人负责,由甲方在破碎站前设置电子汽车衡,并由甲方负责管理。

3、每月22日(2月份为28日)为计量统计截止日期,当月的矿石数量由双方指定人员签字后作为结算付款的依据。

八、承包费用、结算及支付

1、承包单价

1.1、矿石爆破开采并运至石灰石破碎机入料口的综合含税包干单价14.76元/吨(含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

2、综合含税包干单价包含了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所发生的除矿产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政策性规费。

2、结算及付款

2.1、双方每月按实际供应合格的矿石数量,经甲方签字认可后,根据本条第1项1.1目约定的综合含税包干单价进行结算。结算完毕后的次月10日前,甲方向乙方结清当月承包费(以货币支付)。乙方应在甲方支付承包费前,向甲方开具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不予支付承包费。

2.2、如因拨款不及时,影响矿石开采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 2.

3、本条第2项2.1目约定的结算方式系本合同甲方支付给乙方承包费的唯一结算方式,按该结算方式结算的合同总承包费包含了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包含但不限于乙方应履行的矿山生产剥离、矿石开采、运输、矿山设施、设备建设等义务)所发生的除矿产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以外的所有费用、税金。

九、生产设备及人员配备

1、承包期内,乙方必须配备以自备设备为主并能生产达到甲方生产所需矿石质量、数量、规格的矿石的机械设备。

2、乙方应配置能满足生产甲方所需并达到甲方提供的矿石质量指标的矿石的相关人员(质量指标由甲方按工艺要求具体下达)。

3、承包期间,乙方必须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十、生产、生活设施

为满足甲方生产需要,矿石生产所需的生活设施由乙方按甲方的统一规划乙方投资建设、管理和维护。

十一、双方义务:

矿山开采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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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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