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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发布时间:2020-03-03 02:12:5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积极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近年来,广东各级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在开展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方面进行了大量有益的探索,促进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更加便捷、灵活、高效,为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繁荣发展提供优质司法保障。

联动人民调解,夯实大调解格局

建立人民调解工作室模式,实现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无缝对接”。在全省各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由司法行政机关选派人民调解员长驻工作室开展调解工作;经工作室调解成功的,可就地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不成的,再由法院进行审理。

构建全程对接模式,延伸诉调对接功能。通过建立诉前调解、诉中委托调解和邀请协助调解三种调解对接模式,积极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人民调解,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同时在诉讼中征得当事人同意委托或邀请人民调解员调解。此外,部分基层法院还建立了执行和解、判后回访等制度,延伸诉调对接功能。

建立协作机制,夯实诉调对接的组织基础。成立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联络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交流信息、总结经验、解决和协调有关问题,并对人民调解指导制度、衔接工作的考核、规范化建设等问题作了细化规定。

开辟诉讼“绿色通道”,实现调解案件的快速审理。对于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当事人共同要求人民法院赋予法律效力的,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对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成功的,法院也坚持“三优先原则”,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 能动发挥指导作用,提高调解水平。各地法院举办对口专题讲座、以案释法、以会代训、观摩庭审等活动,实行人民调解案件质量反馈制度,帮助规范人民调解人员的工作程序、调解方式及文书制作,提升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水平和调解能力。

联动行政调解,化解矛盾纠纷

联动交警部门,快速化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为缓解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法院收案数剧增的压力,广东省高院与广东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之前或送达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时,应告知各方当事人申请交警部门调解的权利,并向当事人发送空白调解申请书。同时要求有能力的法院指派法官长驻交警部门,充分利用法官的专业优势,提高交警调解与诉讼调解衔接工作的效率。

联动劳动争议行政主管部门,积极调处劳动争议纠纷。很多法院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充分合作,与其共享信息,提前介入纠纷,建立联动机制,引导当事人参与联动调解。特别是对于欠薪逃匿的群体性案件,共同合作,做到先行指引(法院对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指引)、先行通报(立案庭先与执行局通报情况)、先行处理。

联动行业调解,发挥社会团体作用

发挥行业协会优势,促进民商事案件妥善解决。为发挥省工商联合会的专业优势与示范效应,广东省高院与广东省工商联合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广东省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意见》,建立了诉调对接机制。如推行保险公司专职和解员制度,以便法院及时联系保险公司,开展诉前和诉讼调解工作,不定期召开座谈会,及时交流解决有关问题。又如各地法院借助商会的力量对当事人是商会会员的案件进行调解。

发挥妇联调处婚姻家庭纠纷优势,化解家庭纠纷。不定期选派法官到妇联服务站,对于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案件进行现场指导。积极邀请妇联干部作为特邀调解员或以人民陪审员身份参与法院敏感案件的处理,借助妇联干部的优势,做好调解工作。

加强与消费者委员会的沟通协调,化解消费纠纷。消费者委员会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妥善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方面具有独特优势。部分法院尝试与消费者委员会建立联动机制调解案件,主要是根据案情需要请求消费者委员会协助查明案件事实、提供证据。

联动律协,督促引导律师主动参与调解。实践中不少律师与当事人签订了风险代理合同,如调解结案,其自身利益会受到影响,因此律师参与诉讼调解的积极性不高,有时甚至阻碍案件调解。为此,部分法院加强与律协沟通联系,适时发出司法建议,联合下发指导意见,推动法律服务与诉讼工作的和谐发展。

联动综治信访维稳平台,构建联调工作机制

充分发挥人民法庭优势,建立工作联动机制。由人民法庭庭长挂职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促进法院与其他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同时以人民法庭为依托,在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设立诉前调解室和巡回法庭,前移司法工作关口。

搭建诉前联调工作平台,整合社会力量。在全省诉前联调工作调研座谈会上,省高院确定了21家基层法院作为试点单位,在立案大厅建立“诉前联调工作室”,充分发挥诉前联调的综合职能,有效整合各种资源,多渠道、多方法地将矛盾纠纷平息在诉讼之前,降低纠纷起诉率、上诉率、申诉率和信访率。

开展法官进社区工作,有效整合辖区维稳资源。部分基层法院通过向社区派驻法官,以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为平台,联动其他职能部门共同调处矛盾纠纷。社区法官还通过参与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接待来访咨询以及开展法律宣传等活动,力促以非诉方式解决纠纷。

健全司法确认机制,促进调解有效衔接

在衔接机制中,司法确认程序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矛盾纠纷经非诉调处机构调处成功,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赋予其强制执行力,巩固和提高衔接工作成果。2011年初,省高院制定下发了《关于非诉讼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意见》,要求各地法院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尽快建立起一套简便、权威的司法审查确认程序,为诉调机制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调度会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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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纠纷解决机制之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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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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