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请假制度
总则
1、为建立健全公司人事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公司的请假制度,特制定此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合同制员工以及处于试用期内的员工。 分则
3、公司员工请假,需各相关领导和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如实填写《请假条》,并在人事部进行备案,否则请假不做生效;员工假期满后,须到人事部销假,否则做旷工处理。
4、相关审批人员必须严格把关,保证员工请假的真实性,否则相关审批人员要承担相应的后果。
5、员工请假,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条》,因身体不适等紧急原因临时请假,应在上班前电话联系告知部门主管,返岗后补办请假手续。
6、员工请假2天以内经部门主管批准同意,请假3天以上部门主管同意后,需经综合部批准;请假7天以上需经总经理批准。批准同意后,请假员工持《请假条》到人事部备案,否则请假不做生效。
7、因特殊情况需请假的,应经部门主管批准和综合部同意,否则做旷工处理。
8、部门主管请假,须经总经理批准,报人事部备案。
9、员工生病不能坚持工作,请病假3天以上的,就提交医院出具的病历本或病假证明,病假期限届满时,员工就返岗。
10、女,年满20周岁;男,年满22周岁结婚的,给予婚假3天,请假超过3天的部门,工资不予计发;婚假到岗后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发证日期需是婚假前后一个月内。、
11、直系亲属丧亡,可以按规定请丧假3天。
12、请病、事假1天扣除元全勤奖,2天以上扣除当月全勤奖元,婚假、丧假3天以内全勤奖照常计发。
13、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超过请假期限不到岗的,一律作旷工处理,旷工1天,当月全勤不予记发,另扣发工资50元/天。
附则
14、本规范制度未尽事宜,均按公司其他相关制度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执行。
15、本规范制度的解释、修订权归综合部所有。
16、本规范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