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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1 21:51:0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浅谈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制度

摘要:征地补偿安置关系到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长远生计,关系到国家的建设用地,也关系到保障国家经济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国家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而又未能妥善安置好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因此农地征用补偿问题是导致政府和农民关系紧张的要害问题。完善我国土地征用补偿制度已经成为一个等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征地补偿 缺陷 完善

土地是一切生产和一切存在的源泉,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重要的资源。土地的归属和利用涉及到社会的安宁和发展,与涉及的兴衰与人民的福祉息息相关。在当下,随着我国城市化步伐的大大加快,城市向郊区迅速扩张。以及各地掀起了建设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热潮,农民的土地被大量征用,出现了大量的种地无土地,进城无工作、拆迁无家园、“非农”无保障、告状无门路的“五无农民”群体。我国目前的征地补偿制度还不完善,无论是从具体规定的一致性,程序选择的灵活性、申请主体的合法性还是征地人和被征地人之间协商的平等性都欠缺明确的表述,不利于权利主题的权利保护。

我国现有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缺陷

土地征用补偿标准过低,不合理

我国土地征用补偿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费四项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中作出的解释是:“土地补偿费是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地上物的补偿费,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地上地下管线、水渠的拆迁和恢复费用,被征用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砍伐费等。”“青苗补偿费是指农作物正处于生长阶段而未能收获的,因征用土地需要及时让出土地而致使农作物不能收获而使农民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 用者以经济补偿。”安置补偿费是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就目前来讲,主要安置的应当是耕地的土地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因征地使之终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或土地使用权,应当由国家予以安置或发给安置补助费。”从上述解释来理解的话,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都可以被视为是一种对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补偿,但就上文所谈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限制来说,土地补偿仅对法律规定的土地上的投资和收益进行补偿,而且法律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一起要承担维持被征地农业人口的原有生活水平的责任。因此,土地征用中关于被征地农民生存权与发展权保障的补偿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支付的土地补偿费中用于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的;第二,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第三,物权法规定的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用。而实际的补偿标准并不能做到“足以保证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物权法也仅仅是空泛地规定了要求安排农民的社会保险费用。总之,现有的补偿,无法做到对被征地农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有效保障。

土地征用项目不明确,征地程序缺乏透明度

我国《土地管理法》将土地征用称之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使这项公共目的的外延过于宽泛,标准过于笼统。目前,我国实际土地征用可分为两大类型:一种是真正体现公共目的征用,如交通、水利、国防、文教卫生、国家机关等公共公益事业单位所需用地而进行的土地征用;另一种则是为满足土地市场一般需求而进行的土地征用,目前存在的许多成片土地商业开发出让就基本属于这种土地征用,名为公共

目的,实际并非公共目的,在世界上也是绝无仅有的。政府为建设用地市场供地,常常使用强制手段,从而导致土地征用权被滥用,腐败现象在这里也表现得极为突出。为此,必须合理公正地提出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即逐步实现以接近市场地价作为征收土地补偿的标准,避免土地征用与地产经营中出现过大差距而引发的滥用土地征用权现象。

征地补偿法律程序不完善

1、程序性法律规范本身有漏洞

2、农民的程序性权利无保障,缺乏有效的法律救济机制

如何完善我国土地征用补偿制度

(一)提高补偿标准,保障失地农民生活水平

在补偿的标准上,应该以市场价格作为主要参照依据。对于城市郊区的土地,由于土地市场比较发达,对这部分土地的补偿标准可以以市场价购为主。对于远离城区的土地,因价格偏低,而农民的生活主要靠土地的收益,因此,对于土地征用的补偿标准,除了按价格补偿外,还应考虑为失地农民维持今后生活提供额外的经济补偿,以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水平。

(二)完善土地征用程序,建立土地纠纷仲裁机构

完善农村土地征用程序,在原有的程序上还需要注意完善和增加几个步骤:其一,加强对农村土地征用的审批程序。其二,增加农村土地征用的听证程序。其三,强化农村土地征用的民主参与制度。其四,完善土地征用救济制度,

(三)建立失地农民生活和就业保障机制

关于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农业生产安置。征收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民集体土地,应当通过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首先使被征地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重新择业安置。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的劳动技能培训,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在同等条件下,用地单位应优先吸收被征地农民就业。征收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集体土地,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入股分红安置。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与用地单位协商,可以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入股,或以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

户通过合同约定以优先股的方式获取收益。异地移民安置。本地区确实无法为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提供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在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的前提下,可由政府统一组织,实行异地移民安置。现行征地补偿制度中采取的是一次性货币补偿方式。结合现在农民的具体情况,这种补偿方式存在明显弊端。征地补偿方式的确定,既要考虑到农民的眼前利益,又要考虑到农民的长远利益。建立失地农民保障基金,切实加强基金筹集、运营和管理。加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筹集、运营和管理是做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基础和保证。 要坚持国家、集体和失地农民个人三方合理分担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

农村土地征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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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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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机制的问题研究

企业农村土地征用合同

关于农村土地征用问题

农村土地征用纠纷问题

土地征用补偿协议

土地征用补偿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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