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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16:28:0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浅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提纲: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概述

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特征

三、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

四、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

五、离婚损害赔偿的其他法律问题

六、总结

自改革开放特别是最近这十几年,我国的婚姻随着社会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和生活水平也在逐渐改变,离婚案件也呈逐年上升趋势,而其中的一个最为突出和较关注的问题就是我国《婚姻法》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四种违法行为而导致的离婚案件,这类案件的受害者是由于过错一方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导致婚姻破裂而提出离婚,造成了自己身心受到严重的损害而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救济,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措施,同时还规定了制裁在离婚时有过错方实施的违法行为所应受到法律的追究和惩罚。使司法机关对相对案件进行裁判提供了一定的法律证据。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概述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又称离婚救济制度。是指离婚的夫

妻双方,由于配偶一方的过错行为使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并且其过错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而离婚时无过错的配偶一方对由此所受的损害,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民事法律制度。其中,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有广义的和狭义的两种解释:广义上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而狭义上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仅仅是指物质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是指由于配偶一方的过错,造成了无过错财产上的损害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在此,无过错方有权就其所受到的损害要求过错方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是指由于配偶一方的过错,给无过错的一方在精神上造成的痛苦和内心上的创伤,导致了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无过错就有权就其所受的精神损害要求过错方赔偿的一种民事权利。

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特征

(1)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具有法定性。所谓法定性是指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是法定的,只能是离婚当事人中无过错方提出的损害赔偿,可以请求的事由也是法定的,只能是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列举的四种情况提出,这四种情况是:①重婚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③实施家庭暴力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根据以上这四种情况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如果是这四种情形以外的行为,在一般的情况下,是不能提起损害赔偿的。因此,离婚

损害赔偿制度具有法定性。

(2)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具有救济性。所谓救济性是指无过错方通过损害赔偿,使其所受的实际财产损失得以填补,精神方面的伤害能够得到经济上的补偿,从而使无过错方被损害的利益得到救济和恢复,主要的救济措施包括:劝阻、调解、制止、处罚等。

(3)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具有惩罚性。所谓惩罚性是指对造成离婚的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加以追究,并对这一违法行为进行惩罚,从而体现法律的公正性。

三、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

在我国所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是侵权行为,随着《解释》的出台,规定了:“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是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予支持,从而在婚姻关系存续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赔偿请求是得不到人民法院的受理的,所以,只有过错方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导致离婚的情况下,才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如果没有出现离婚这个最终结果,即使是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了实质性损害,也是不能请求损害赔偿的。”因此,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必须是离婚时违法行为人的过错造成的,才能提出赔偿的请求,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许多外国民法典都有规定,如法国民法典第226条规定:“如离婚的过错全在夫或妻一方,

则该方得被判赔偿损害,以补他方因解除婚姻而遭受的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日本民法典第151条规定:“因离婚而导致无责配偶一方的生活有重大损害时,法官可允许其向他方要求一定的抚慰金。”从上述两个国家的民法典对其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可以看出:虽然存在很大的差异,但有一点是很明确的,就是这一制度都是建立在婚姻契约原则上的。因此,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实质是侵权损害赔偿。

四、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

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有违法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发生,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一方实施的违法行为必须是在主观上存在过错,离婚五项要件构成,这是其中,离婚是一项特殊的要件。

(1)违法行为:是指实施了2001年4月28日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四种违法行为的任何一种,而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其他情形,并不能产生离婚损害赔偿,这就使得我国在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上过于狭窄,但是,如果因赌博、吸毒等恶习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引起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具体情况,在调解或判决离婚的同时,对无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

(2)有损害事实发生:是指由于配偶一方的过错导致违法行为的出现而婚姻破裂,达到离婚的情形,在这一情况

下,无过错方受到的财产上的损害和非财产上的损害。财产上的损害和人身方面的损害以及精神方面的损害三种情形,对于其他的如:吸毒、赌博等引起的损害并不是离婚损害赔偿上的“损害”。所谓财产上的损害是指由于过错方的行为造成无过错方的财产上的灭失或毁损;人身方面的损害是指由于过错方的行为造成无过错方的身体上的伤害;精神方面的损害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规定实施,其赔偿数额的确定,需由侵权人过错程度、侵权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经济能力和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多重因素予以确定。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指过错方实施的2001年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引起的离婚,并且造成了无过错方物质损害和非物质损害的直接原因,如果这个关系不成立,那么,过错方就不必承担赔偿的责任。

(4)一方实施的违法行为必须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有在主观上的故意,指过错方明知道自己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必然或者可能会损害配偶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破裂,却还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过错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中最重要的一个要件,必须是实施了《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才认为当事人有过错,因此,行

为人实施的过错即违背了法律和道德对行为人的否定性评价,同时也违背了婚姻家庭关系的建立,造成了他人饿损害。

(5)离婚,这一要件是要求离婚的客体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如果没有离婚这一要件,也就不存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因此,我认为:离婚只是构成离婚损害赔偿的程序意义上的要件,而不是实体意义上的要件。

五、离婚损害赔偿的其他法律问题 (1)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

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赔偿责任主体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的配偶一方提出的,而不是配偶以外的第三人作为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并且不管是家庭成员之间,还是在夫妻关系之间都会产生侵权事件,也会发生损害赔偿问题。因此,应该把婚姻关系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规定为配偶,家庭成员等,因为在离婚损害赔偿中,不同的损害形态侵害的是不同的主体,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在重婚和同居中,侵权一方是重婚的配偶和第三者,所以,在重婚和同居中,诉讼的主体就是婚姻法家庭关系中的配偶双方,有过错的第三者就成为了共同侵权者参加诉讼。在家庭暴力中,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中,受害的家庭成员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提出的主体可以是配偶一方,也可以是其他家庭成员。

(2)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损害赔偿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诉讼离婚,因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者之间都有相同的法律效力,采用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有权就给予损害赔偿方面的问题进行协议约定,约定不成时,可以提起诉讼离婚,因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就是法律规定的对弱者和无过错方的扶助保护,在无过错方协议离婚时,可能对享有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不是很了解,在此无过错方只有通过诉讼,法院就该问题应该允许其在一定的时间内提出损害赔偿,从而维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若干解释》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过错一方有权就其所受到的损害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在婚姻法关系中,法律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而且《婚姻法》还规定了侵害配偶权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无过错的一方就可以有效地运用民事制裁手段制裁重婚,家庭暴力等违法行为,并且在经济上予以制裁,对受害一方给予一定的补偿,以保障婚姻家庭中的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最终实现保护合法婚姻和保障无过错的配偶的合法权益。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也赋予了在离婚案件中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婚姻家庭法的的立法体系,使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进行裁判有了一定的法律依据,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备,也促使着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更加完善,离婚损

害赔偿制度也将会走向成熟。

参考文献

[1]巫昌祯主编《婚姻法学》2002版,第252-256页; [2]翟树山著《婚姻法赔偿论》2002版;

[3]王利明、杨立新《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68-75页;

[4]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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