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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改问答

发布时间:2020-03-03 22:34:1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宣传50问

1、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有哪些?

答:改革的范围主要是尚未落实经营主体的集体商品林及其林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

2、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有四个方面的主要内容:一是明晰产权;二是放活经营;三是规范收费;四是规范流转。

3、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如何组成?

答:在林改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林改方案,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两种会议如何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可以有两种形式:一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参加;二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各户的代表参加。如集体林地由村民小组管理,则林改方案召开村民会议研究决定。

4、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参加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的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议的2/3,表决通过的票数必须达到到会人数的2/3以上,否则表决结果无效;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必须集中召开,当场投票表决,一人一票,当场验票并当场宣布投票结果,并将表决票当场封存,由村干部存档保管备查。

5、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有哪些要求?

答:开会的通知要签收,到场开会要签到,表决投票要签名,林改方案要签字;签收、签到、签名不能用铅笔或圆珠笔,不能请人代签。

6、村级林改方案应包含哪些内容?

答:村级林改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林改的原则、形式、范围、程序、参与林地分配的对象,明晰权属后予以公示的内容,加强林地林木保护的规定、集体收入分配的办法等。

7、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否对家庭承包经营的责任山收取承包费?

答:根据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总体精神,今后我省对家庭承包经营的责任山不再收取承包费。首先,林改的一个根本出发点就是规范收费,还权还利于民;其次,林地的所有权归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这个“村组集体”是由本村组内部所有成员的集合体,采取“均山、均股、均利”的办法,将山林的权益全部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每位成员,恰恰是集体所有制的最好体现;第三,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民家庭承包责任田不再缴纳承包费。

8、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否保留一定数量的集体经营管理的商品林地,用于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和公益事业? 答:对集体统一经营的商品林地,原则上不能保留,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全部纳入改革范围(有纠纷的除外);(2)改革形式(均山、均股、均利)可以多种多样,但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3)集体山林的收益70%以上应平均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9、村集体经济组织林改实施方案和林改申请登记内容公示期限是多少?

答:村集体经济组织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公示期限应当根据村民居住集中还是分散等情况确定,一般不少于7日。林权申请登记公示期限为30日。

10、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会不会出现20世纪80年代的乱砍乱伐现象。

答:不会。一是现在形势与20世纪80年代不同。当时群众怕政策变,现在群众通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实践,已认识到党的惠民政策不会变,而且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政策制度也越来越以人为本,始终考虑到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二是依法治林力度加大。林业法律法规逐步健全,林业执法力度不断加大,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媒体监督力度不断增大,能够有效遏制乱砍乱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现象。三是产权明晰后,商品林管理政策会放宽搞活,利用森林资源,涉及到广大林农群众的根本利益。所以不会出现山林落实到户就随意砍伐的现象。

11、自留山、责任山到户后,出现交*造林的情况,如何调处?

答:对自留山主和责任山主按照尊重历史、相互协商、达成共识的原则,由双方协商解决,并按协商一致的结果核发林权证。

12、对“五保户”的自留山、责任山如何处理?

答:“五保户”应与其他村民同等对待,不得收回其自留山和责任山,且应享受集体林权权益的分配。“五保户”去世后,其自留山和责任山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的规定:“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的,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但集体经济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

13、集体将已划定的自留山收回统一组织造林的如何处理?

答:应在稳定自留山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所造林木可由集体与农户协商确定分成比例。待林木采伐后,将林地使用权归还农户。

14、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要求调整自留山、责任山,是否可以?

答:对林改前已分到户的自留山和责任山,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陕政发[2007]17号)文件的规定,原则上应稳定承包关系不变。

15、本次林改,户与户之间自留山、责任山面积悬殊过大,是否可以重新调整?

答:林业“三定”后,经过20多年的人口变化,户与户之间所占山林面积悬殊较大,甚至出现“无山户”的现象是正常的,应按照法律和政策规定,予以维持,不允许重新进行调整。

16、本次林改可以拿出来进行调整分配的林地有哪些?

答:本次林改,有下列三种情况,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调整分配:一是死亡绝户,原自留山或者责任山主没有子女和其他法定继承人或其他法定程序形式,其经营的山林可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重新分配;二是承包期满的责任山,农户不愿意继续承包经营的,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重新发包;三是承包者举家迁入城镇转为非农业户口,自己提出将承包的山林退回集体另行自置的,可以收回重新发包。

17、承包的林地被他人经营的应如何处理?

答:对未经承包方同意经营他人所承包林地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切实维护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对以前承包方口头同意但未形成书面协议,或承包林地被他人利用已造林多年的,在保护森林资源,稳定承包方林地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所造林木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分成比例和经营期限。协商无效的,可以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渠道解决。

18、村集体是否可以收回未进行有效管护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承包山?

答:承包者未按合同约定,管护不力导致承包林地上林木严重破坏的,属于违约行为,但在处理中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属于农户家庭承包,且合同未到期的,则重在教育和对集体利益损失的赔偿,不宜收回承包山。如果是属于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的,应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19、退耕户获得了退耕地经营权,在参加集体的其他林权分配时,是否应先抵扣其退耕地面积?

答:按照国家退耕还林的有关政策,退耕户的合法权益应予保护,其承包的退耕地不应在分配山林时抵扣。

20、发包方能否重新调整已承包的山林?

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即发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调整承包的林地。如已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每隔几年进行一次调整的,在2003年3月1日《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该约定无效,发包方不得再依此约定进行调整。

21、由村民小组管理的林地组成的村办林场,现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承包给个人经营,如何确权发证? 答:对由村民小组管理的林地组成的村办林场,首先应明确林地所有权,在此基础上落实“谁造谁有”政策和利益分配,签订协议明确使用期限。对已流转的山林,凡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予以维持,待使用期满及时归还。

22、采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改革形式的,是按照本次林改时核定的人口分,还是每年分利时都按当时的人口分?

答:原则上按照本次林改时确定的人口进行分股或分利,今后不再变动。采取其他形式的,均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后确定。

23、通过其他方式承包集体林地,经营者未按合同上缴承包款或实物的,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归谁?

答:承包者未按合同缴纳承包款或实物的,属违约行为,应按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24、什么是林权?什么是集体林权?

答:林权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者、经营者依法对森林、林木或林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集体林权是指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或单位对森林、林木和林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或单位享有林权。

25、什么是林权证?

答: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或《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关程序,对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确认所有权或使用权,并造册登记后发放的证书。

26、林权证具有哪些法律效力?

答: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唯一法律凭证,它在法律上具有继承权,贷款担保、抵押权,流转权,入股权,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27、林业\"三定\"的内容是什么?

答:一是稳定山权、林权,二是划定自留山,三是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

28、什么叫林地的宗地?

答:林地的宗地是指林地权属归属同一权利人,并且使用类型、使用期限和林种相同的封闭地块。

29、林权的宗地权属有哪些?

答:林权的宗地权属包括:林地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森林或林木使用权。

30、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贯彻落实中央、省加快林业发展的政策,确立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道路,进一步明晰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依法维护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林业经营、服务、资源保护及流转体系,创新林业管理体制,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林农和社会各方面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解放林业生产力,发展林区经济,增加林农收入,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

31、明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的含义是什么?

答:明晰所有权:就是把集体商品林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落实到户、联户或其他经济组织,并确权发证。

放活经营权:是指在《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程的规范下,适当放活、放宽对林地和林木的经营权。

落实处置权:是指林权所有者对森林、林木和林地依法进行处置的权利,主要是指对林木依法流转和对生产的木材及其产品的处分权,包括采伐权、继承权、流转权、担保抵押权。

确保收益权:是指确保林权所有者在经营林木或林地过程中获得收益的权利。

32、哪些人可以参加林木、林地承包?

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林木、林地。

33、农村妇女是否享有和男子平等林木、林地承包经营权?

答:集体林木、林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林木、林地承包经营权。

34、什么是林权流转?

答:林权流转是指单位或个人对林地使用权、森林和林木的所有权依法进行转包、租赁、转让、拍卖、协商、划拨等方式的流转。

35、承包集体林木林地是否受法律保护?

答:国家保护集体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林木、林地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林木、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36、林地承包合同签订后何时生效?

答:承包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林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林地承包经营权。

37、《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林地家庭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有哪些规定?

答:

1、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和调整承包的林地。

2、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者的意愿,保留其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承包经营权流转。

3、承包合同生效后,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

4、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5、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林地交回发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林地。

38、个人承包经营的责任山与自留山有何区别?

答:自留山与承包经营的责任山是性质不同的两个概念。自留山虽然林地所有权仍属集体,但农户可以无偿使用权且长期不变,并对其种植的林木享有所有权,对自留山上的林木采伐、销售享有一定的优惠政策;而个人承包经营的责任山,其林地所有权属集体,个人只享有承包经营管理权,双方的责权利以合同形式确立。

39、已划定给农户的自留山的林木被集体采伐或者转让的如何处理?

答:自留山划给农户后,应保持长期不变,归农户无偿使用。自留山的使用权及自留山上林木所有权归农户所有,无论是集体还是个人擅自占用,即属侵权行为。因此,集体把自留山上的林木采伐或转让的,集体应照价赔偿损失,并归还或补划自留山。

40、自留山林权证四至界线、面积与实地不符的如何处理?

答:在林业\"三定\"中,由于工作粗放,致使已核发的自留山林权证的四至界线、面积与实地不符的,应实事求是地给予核实调整。凡自留山已开发经营的,自留山林权证上四至界线清楚的,应以四至为准;四至载明的地物标志不明确的,按四至载明的最近地物标志确定四至界址;四至界址不清的,以林权证记载的面积为准。

41、林改前农户全家外迁(外县、外省),村组通过会议,把外迁农户的自留山分给了其他农户,现外迁农户(有证)回来要自留山的,应如何处理?

答:如果当时群众自愿交回集体的,不应要回已交出的自留山。如果不是自愿交回而属集体强行收回的,农户个人知道且2年内未提出要求,或者即使不知道但时效已超过20年,视同农户个人放弃自留山的使用权和经营权。

42、自留山证记载的 \"林班小班\"与土名不符的,如何登记换证?

答:如果原自留山证记载的\"林班小班\"与土名不相符的,且不涉及第三人权属的,以自留山证记载的\"林班小班\"作为确认自留山位置的主要依据,如果涉及第三人权属的应协商解决。

43、林业\"三定\"时所发林权证存在重证或错证的如何处理?

答:颁发的山林权证出现重证,错证的,应本着实事求是、区别对待、相互协商、达成共识、有错必纠的原则,重新审查、核实其颁发林权证的依据。若由于山主错报错登或政府工作人员失误,造成错发山林权证的,则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予以纠证,一时无法查清的,暂缓登记发证。

44、承包的林地未到期的,是到期后再换发林权证还是现在就换发林权证?

答:由承包者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法定程序进行协商,并按协商同意后签订的承包合同换发林权证。

45、村集体中林地承包的户主已死亡,其合法继承人户口已迁出本村的,林地如何处理?

答:原则上执行“生不补、死不收”的政策,但其户主已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又举家将户口迁出且人又没有在本村生活,可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2/3的同意后,按照均利或均股的原则由村集体收回统一经营管理。

46、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遇到整户外出打工,外出打工人员又联系不上的怎么办?

答: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遇到整户外出打工,外出打工人员又联系不上的,如果外出打工人员的户口仍在本村,但\"林改\"期间无法及时联系上的,村组不得擅自将其承包林地收回。原则上可以由其亲属或近

亲属共同代其本人签字,避免出现暗箱操作。但是如果出现由于整户外出打工后本村又没有其他亲属的,原则上由村群众代表三人以上共同代其签字。代其签字群众代表的选举产生要符合法定程序并附相关文字说明或材料备案。

47、制定和通过村级\"林改\"方案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主要做好五件事:一是\"林改\"工作组成员对农户进行家访,宣传\"林改\"政策,了解群众对\"林改\"的真实意愿;二是根据林地现状,按照\"林改\"政策和原则,以村民小组或村为单位起草《林改实施方案》,落实山林权属;三是拟定承包合同内容;四是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林改\"实施方案进行讨论、完善后,再进行票决;五是将票决通过的村小组\"林改\"方案逐级上报村委会提出意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48、林权登记申请由谁提出?

答: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林权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

49、林权权利人提出登记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①林权登记申请表;②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以及委托权限的委托书;③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50、林权权利人提交的林权登记申请材料,经登记机关审查,应当符合哪些条件,方予以登记并核发林权证?

答:林权登记机关对经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并核发林权证:①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位置、四至界线、林种、面积或林木株数准确;②林权证明材料合法有效;③权属归属无争议;④附图中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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