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员工请假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06:28:5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员工请假制度

1考勤

1.1 公司各部门应建立员工劳动纪律和出勤情况登记备查制度,并作为员工经济责任制考核的依据。

1.2 借调人员考勤由借入部门负责记录,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借出部门。

1.3 公司各部门应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考勤管理,并于每月7日前将上月考勤情况汇总后录入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各部门考勤表必须逐级上报、汇总后,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备查。

1.4 员工调动工作,应从离职之日起终止考勤。属于公司内部变动的,调出部门应将被调动员工的考勤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调入部门。

1.5 员工休假必须事先填写《员工休假审批表》,经逐级批准后方可休假,未经批准擅自休假的,按旷工处理。

2 事假

2.1 生产(服务)岗位请假1天之内的由班长批准;请假1天以上3天之内或管理岗位请假3天之内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请假3天以上7天之内的由各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人力资源部备案;7天及以上的,由部门签署意见,经分管公司领导批准,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2.2 一个月内请事假两次及以上且累计休事假天数超过7天的,各部门应将情况报人力资源部备案。继续休假的,应经分管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准假。

2.3 请假事由不充分或遇生产任务紧急时,各部门有权不予准假。

2.4 员工确因急事,不能亲自来公司请假,应委托家属或其他员工代办请假手续。

2.5事假期限一般掌握在每次3天以内,特殊情况一次不得超过7天,全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15天。事假期满逾期不归者,自通知之日起,超过天数视为旷工。

2.6各部门应加强对请假时间较长(3天以上)人员的管理,确保不发生非常事件。

3 病假

3.1 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不能坚持工作,可申请病假。

3.2 请病假必须出具病历本、检查报告、诊断证明及药费单据等证明,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方可休假。凡未经事先批准的病休,一律不予按病假处理,同时视情

节按旷工或事假处理。

3.3 如因急病不能及时办理请病假手续的,应在患病当日或次日及时告知所在部门负责人,随后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提交乡级以上医院医生急诊诊断书,经部门负责人认定方可补假,否则一律无效。

3.4 当月请病假累计3天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请病假累计3-7天的由部门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7天及以上的,由各分管公司领导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3.5 病假期满,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或不办理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3.6 3.6.1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半年内累计休病假超过3个月的,继续休病假须经过省直统筹单位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依据鉴定结果,确定其是否享受相关医疗期。

3.6.2根据员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公司给予3到24个月的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3.6.3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3.7 凡病休在6个月及以上,痊愈后要求复工的,执行1-3个月试岗期。试岗期间旧病复发,需要停工治疗的,其病假时间和试岗前的病假时间合并计算。

3.8 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包括在内。

3.9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公司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4 婚假

4.1 员工本人结婚可休假3天,休假者必须提前请假,批准后方可休假。

4.2 符合晚婚条件的,即按法定婚龄推迟3年以上结婚的,奖励婚假15天。

4.3 员工需要到异地与其夫(妻)结婚者,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5 丧假

5.1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根据具体情况,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可给丧假1-3天。

5.2 如果员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员工本人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5.3 在国家未作统一规定之前,员工的岳父母或公婆病故后,需要本人去办理丧事时,可准假1-3天;请假超过3天时,超过天数按事假处理;如必须去外地办理者可根据路途远近给予路程假,但另给的路程假天数,不发工资。 6 探亲假

6.1 员工连续工作满1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享受探亲假:

与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都不在一起居住,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探亲假;

已婚员工与配偶不在一起居住,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探亲假。

6.2 探亲假期是指员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探望对象所在地给予路程假。

6.3 探亲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6.4 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6.5 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部门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6.6 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6.7 员工的父亲或母亲和员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员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探亲假。

6.8 探望的对象是员工或现役军人,须有对方单位不享受探亲假证明,方可享受当年的探亲待遇。

6.9 已婚员工探配偶,未婚员工探父母的,按探亲对象户口所在地点,每年报销探亲的往返路费一次(指往返路费超过本人基本工资百分之三十的部分)。

6.10 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四年可报探亲路费一次(指往返路费超过本人基本工资百分之三十的部分)。

6.11 员工与配偶在一年之内,或未婚员工与父母在一年之内,或已婚员工与父母在四年之内,因种种原因(如病、事假,出差等)团聚时间累计超过探亲规定天数的,均不能再享受探亲待遇。但请病、事假的可按照规定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6.12 女员工到配偶工作地点或父母家生育,在产假期满后,与配偶团聚满30天,或与父母团聚满20天的,则不再享受当年探望配偶或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

探亲待遇。但其往返路费可按规定给予报销。

6.13 员工探亲在往返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坍方、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顿,以致其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在持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其超假日期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期。

6.14 员工在探亲期间发生病、伤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需取得乡以上医疗部门的证明,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并经领导批准后,其超假期间的待遇,可按病、伤假待遇处理。

7 年休假

7.1 员工连续工作1年及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7.2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请事假累计15天以上且未扣工资的;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7.3 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7.4 获集团公司(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或因公致残并被定为二级残废的,不论参加工作年限长短,均享受年休假15天的待遇。

7.5 年休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7.6 参加公司组织的公费疗养人员,疗养时间应从本年度年休假时间中扣除。

7.7 当年已享受年休假后发现不应享受年休假的情况,应从次年年休假中扣除。

7.8 各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结合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次安排,但不得跨年度安排。

7.9 年休假与按规定享受的探亲假、婚假、产假可一并计算使用。

7.10 符合享受年休假条件的人员,休假前应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后方可休假。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休假,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公司主管经理审批。休假期间的病假,不再另行扣除。

7.11 凡从系统外调入的员工当年不享受年休假,从第二年度起按规定享受年休假(复转军人比照执行)。

7.12 各部门要建立年休假卡片,负责统计员工休假情况,并加强管理。不得将年休假转记成加班倒休,不能互相借用年休假。

8 产假、哺乳假、和晚育护理假

1 女员工正常生育,产假为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2 符合晚育条件的,奖励产假45天;

3 男员工配偶符合晚育条件生育的,给予晚育护理假10天。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

4 生育第一胎孩子后,在产假期间报名终身只要一个孩子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员工奖励产假30天。

5 女职工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给予产假20天;满2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给予产假30天;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给予产假42天;满7个月分娩,给予正常产假。

6 休产假须持有医院证明。

7 女员工产假前、后因病或体弱不能工作者,经指定医院证明后按病假处理。 8 怀孕的女员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视为劳动时间。

9 女员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连续休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生育时(包括流产),生育期间按产假待遇;产假期满后,如病未痊愈继续休息时,仍按病假对待,并于产前病假合并计算。

10 女员工在医疗期期间生育时,(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可以从生育之日起,按产假工资标准支付待遇,并享受其它生育待遇;产假期满后,需要继续病休时,按医疗期病休工资标准支付待遇。

11 女员工计划外生育或非婚生育时,其休息时间按事假处理,也不享受生育待遇,其它仍按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处理。

12 女员工实行人工流产,放、取避孕环,结扎等手术,按国家规定给予带薪休假,其它待遇按计划生育规定处理。

13 产假期满,可申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在哺乳期内(婴儿满一周岁期间)每班可给两次哺育时间,每次按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14 休假在12个月及以上的,复工前需提前1个月提交复工申请至人力资源部审批。

9 工伤假(停工留薪期)

9.1 符合认定或视同工伤条件且需要暂停工作接收治疗的,可享受工伤假待遇。具体标准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9.2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非工伤的,休假期间按病假处理,期间待遇按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标准计发。

9.3停工留薪期满后,应按时复工,未经上级批准擅自延长停工留薪期的,视情况按病假或旷工处理。

员工请假制度

员工请假制度

员工请假制度

员工请假制度

员工请假制度

员工请假制度4

酒店员工请假制度

员工考勤请假制度

第五章员工请假制度

员工请假制度规定

员工请假制度
《员工请假制度.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