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违纪舞弊处罚规定
1、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违纪处理:
在试卷密封线外填写姓名、准考证号或在试卷上做明显标记者, 在开考前作答或者终考铃响后作答,
不用蓝、黑墨水的钢笔或圆珠笔答题(作图可用铅笔)者,该科计零分;
其他违纪情况,视其情节轻进行处理。
2、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舞弊处理。
偷看他人答卷或交头接耳者,该科记零分;
考生夹带资料入场者,该科记零分;
传递纸条、换卷,有意将自己的答案让人抄袭者,该科记零分; 互打暗号、手势者,该科记零分;
凡扰乱考试秩序、违纪舞弊后拒不认错者,考试成绩记零分; 凡威胁开始工作人员安全或公然辱骂、毁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者,记零分,并严肃处理;
凡公然威胁其他考生协同作弊者,记零分。
3、代考处理:
在校学生请人代考者,取消考试资格,所有科目全部记零分; 在校学生代替别人参加考试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留校查看处分。
4、处理权限:
如发现上述违纪舞弊事件,监考老师必须如实将其违纪舞弊情节在《考生违纪记录单》上予以记载,报考点正副主考集体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考点主考签名以示负责。
《考生违纪舞弊处罚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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