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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建管()第09号

发布时间:2020-03-02 03:17:0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海建管(2009)第09号

关于签订2009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状的通知

各建筑施工企业:

为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建筑行业安全管理,有效地防范较大(含)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避免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不必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市政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部署和要求,海门市建筑工程管理局与各建筑施工企业签订2009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状。望各单位对照责任状中的具体要求,认真履行好各自的权力、义务和职责,把2009年度的安全生产管理抓紧抓实抓好,确保全市建筑业健康、稳定发展。

附:建工系统施工企业2009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状

海门市建筑工程管理局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抄报:南通市建设局安全设备处、海门市安委会、市政府办公室、

张永斌、张建新副市长、

抄送:市建设局、安监局、公安局、建管局各领导、有关科室

建工系统施工企业

二○○九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第493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以及《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管理,加大对安全生产的管理力度,有效地防范较大(含)以上安全事故的发生,避免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遭受不必要的损失,现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建管局同全市各施工企业,根据各自的权力、义务和职责签订2009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状,具体内容如下:

一、建管局

(一)安全生产控制目标

1、工伤事故

(1)较大(含)以上伤亡事故为零;

(2)建筑业施工百亿元产值因工死亡人数不超过2人;

(3)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事故死亡率控制在0.05‰以内,

(4)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事故在重伤率控制0.15‰以内。

2、重大火灾事故为零,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火灾爆炸事故为零。

3、对等责任以上重大交通事故为零。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及措施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国务院第393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建管局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全年经济发展计划。积极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与开发,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

2、每季度第一月上旬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问题,总结上季度经验、布置下阶段工作,每次会议有决议并形成纪要。

3、组织开展每季度以及元旦、春节、五

一、国庆节前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扎实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建管局对系统内建筑企业在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开具隐患整改通知,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4、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四章第53条规定,对本系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5、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四章第56条规定,建管局负有依法对建筑施工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a)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b) 进入被检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c) 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d)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工作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6、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

8、将建立和完善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并积极受理各种安全生产的举报。

9、适时修订和定期演练本系统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10、认真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资质和执业人员资格管理,规范建筑市场安全管理,加大查处无资质从事工程建设力度,加强对农村建拆房的安全管理和指导,与乡镇政府密切配合,形成管理联动机制。

11、企业发生事故后,须严格执行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按级上报,并会同有关单位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直至事故结案。

二、施工企业

(一)安全生产控制总目标

1、工伤事故

(1)较大(含)以上伤亡事故为零;

(2)建筑业施工百亿元产值因工死亡人数不超过2人;

(3)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事故死亡率控制在0.05‰以内,

(4)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事故在重伤率控制0.15‰以内。

2、重大火灾事故为零,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火灾、爆炸事故为零。

3、对等责任以上重大交通事故为零。

(二)安全生产保障及法律责任

1、企业法人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资金和设备的投入,并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适时修订和定期演练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企业预案制定或修订必须到建管局备案。

(6)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要求。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企业要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文件要求,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赋予相应的职责和权力。

3、加强对干部、职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知识的教育与培训,企业必须具有一套较为切合实际的教育制度和培训计划,企业法人、项目经理、安全员等管理人员未经教育培训、未获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不得上岗。各企业依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建教[1997]83号)文件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年度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要求,经过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施工现场特种

作业人员持证率必须达100%,特种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5、企业法人及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年施工产值的1-3%),确保安全生产。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6、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7、建筑施工企业不得将工程项目、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8、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和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9、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一旦发生重伤以上、火灾爆炸等生产安全事故,应立即组织抢救,并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不得拖延报告或瞒报,有关负责人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10、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经济工作考核和各项先进评比、评优的重要内容,凡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单位,以及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单位,均不得参加各种先进评比、评优活动。

本责任状一式两份,经签字盖章后生效,海门市建管局与各建筑企业各执一份。

海门市建筑工程管理局施工企业(盖章)

签字人:签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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