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书
(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申请人:葛志方,女,195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昆山市巴城镇凤凰村小黄泥溇29号,电话:13401402593。
被申请人:昆山市中医医院,朝阳西路189号,电话:46717025-7。 法定代表人:时凤英,女,昆山市中医医院院长。
申请事项: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一案,原判决存在很多错误和问题,原告申请原审人民法院对该案件作出再审。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医疗纠纷一案,经本法院于2011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又于2011年6月10日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申请人认为该判决在事实上和适用的法律上都存在严重错误。
理由如下:
(1)、原判决所裁定的基本事实不请,缺乏证据证明。
(2)、原判决裁定适用的法律是错误的,对医疗纠纷适用的法律举证质证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第
(八)项,可是原判决错误的用在第二条,这对原告显然不公平。
(3)、原判决认定的原告放弃司法鉴定,未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是错误的,本来这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书就是原审法官崇海燕叫王行敏法官亲笔写好叫原告签上同意和姓名的。原审认定原告未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是严重错误的。
(4)、关于调解协议书问题:原判认为说有效地,是不合法的。
理由:
1、此协议书是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制作的未经当事人同意签名和盖章,也没有当事人授权委托代理人参加办理此调解协议书;
2、此协议书也没有写明解决当事人的主要问题和事实问题;
3、此协议书矛盾重重,多处说法没有根据:(1)、协议书中说中医院多次组织专家会诊,认为原告左侧臀部皮下钙化灶与院方没有任何关系,是错误的,也是没有根据和证据的。(2)此协议书中说:“彭福成申请昆山市玉山镇朝阳派出所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是没有根据的。彭福成从来就没有申请过。原告认为未经当事人同意和委托代理,任何人不能代表当事人的人身权力,否则是无效的。为了维护公民的人身合法权利不受侵害,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利用法律来讨回公道。
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论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和第一百七十九条的第
(二)、
(六)、
(十三)项之规定,原告特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昆山市人民法院能够做到公平、公正,依法还原告一个公道。不要再逼原告去找被告方拼命了。
此致
敬礼
昆山市人民法院
附:证据材料
申请人:
2011-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