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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程序的五个基本流程

发布时间:2020-03-03 13:47:0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土地征收程序的五个基本流程

土地征收需要经过哪些流程呢?土地征收流程主要包括预申请、申请、拟订方案并上报、审批、公告及落实。

一、预申请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或编制项目建议书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建设用地预申请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情况,拟占用土地的区域位置、用地数量、地类,拟用地的时间及年度土地利用计划、耕地开垦方案及经费的落实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用地预申请,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并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申请

建设用地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并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该《建设用地申请表》应当附具如下材料:(1)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3)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4)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5)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6)占用耕地的,必须提出补充耕地方案;(7)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三、拟订方案并上报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报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并将审查所需的材料及时送该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国务院批征收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后,应当将批准文件和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一并上报。

四、审批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

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并按规定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30天内审查完毕。征收土地方案符合规定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察需要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依法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不得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五、公告及落实

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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