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州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审批办事指南目录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表》初审办事指南··························1
二、《建设项目(房地产及住宅)环境保护申报表》初审办事指南···········2
三、《建设项目(社会服务业)环境保护申报表》初审办事指南············3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登记表审批办事指南················4
五、建设项目试生产(试运营)办事指南·······························5
六、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办事指南·······························6
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审批办事指南····························7
彭州市环境保护局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表》初审办事指南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表〉初审》。
2、项目类别:承诺件。
3、法定时限及依据: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2条。
4、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包括审查申报资料、现场踏勘时间)。
5、办理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6、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不收费。
7、窗口电话:83887378。
8、投诉电话:83875789。
二、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表》原件3份。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复印件1份。
3、项目备案文件:新建项目提供发展改革局备案通知1份;扩建、技术改造项目提供工业局备案通知复印件1份。
4、新建项目提供规划局选址意见复印件1份;改扩建项目出具原环保审批文件。
5、工商预先核名通知复印件1份或工商营业执照副件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提出口头申请;窗口向申请人拟发接件通知单。
2、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科派人现场踏勘,经办人签署初步审查意见,确定环境影响评价形式,送科室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审签后,加盖印章。
3、窗口向申请人发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表》。
四、前置条件
1、提供规划局拟发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提供发展改革局或工业局拟发的建设项目备案文件,法定依据:《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环发[2004]164号)。
五、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号令)。
六、备注:
工业类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其中染料、农药、印染、酿造、制浆造纸、电石、铁合金、焦炭、电镀、垃圾焚烧项目,由上级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受理、审批。申请人应向彭州市环境保护局提供一套完整的申请材料备查。
彭州市环境保护局
《建设项目(房地产及住宅)环境保护申报表》受理办事指南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建设项目(房地产及住宅)环境保护申报表〉初审》。
2、项目类别:承诺件。
3、法定时限及依据: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2条。
4、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包括审查申报资料、现场踏勘时间)。
5、办理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6、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不收费。
7、窗口电话:83887378。
8、投诉电话:83875789。
二、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表》原件3份。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复印件1份。
3、项目备案通知复印件1份。
4、规划局选址意见复印件1份 。
5、规划红线图复印件1份。
6、工商预先核名通知复印件1份或工商营业执照副件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提出口头申请;窗口向申请人拟发接件通知单。
2、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科派人现场踏勘,经办人签署初步审查意见,确定环境影响评价形式,送科室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审签后,盖章。
3、窗口向申请人发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表》。
四、前置条件
1、提供规划局拟发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提供发展改革局拟发的建设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法定依据:《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环发[2004]164号)。
五、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号令)。
彭州市环境保护局
《建设项目(社会服务业)环境保护申报表》受理办事指南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建设项目(社会服务业)环境保护申报表〉初审》。
2、项目类别:承诺件。
3、法定时限及依据: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2条。
4、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包括审查申报资料、现场踏勘时间)。
5、办理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6、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不收费。
7、窗口电话:83887378。
8、投诉电话:83875789。
二、申请材料
(一)新建项目应提交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表》原件3份。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复印件1份。
3、项目备案文件复印件1份。
4、规划局规划定点通知书复印件1份 。
5、总平面图复印件1份。
5、工商预先核名通知复印件1份。
(二)改扩建项目应提交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表》原件3份。
2、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1份。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娱乐业应提供文化管理部门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提出口头申请;窗口向申请人拟发接件通知单。
2、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科派人现场踏勘,经办人签署初步审查意见,确定环境影响评价形式,送科室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审签,加盖印章。
3、窗口向申请人发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表》。
四、前置条件
1、工商预先核名通知(新建项目)或工商营业执照(改扩建项目)。
2、文化管理部门的经营许可证(改扩建项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3、规划局规划定点通知书(新建项目)。
五、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号令)。
彭州市环境保护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登记表审批办事指南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
2、项目类别:承诺件。
3、法定时限及依据:报告书60日(报告表30日、登记表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第22条。
4、承诺时限:报告书 15个工作日(报告表10个工作日、登记表5个工作日)。
5、办理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6、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不收费。
7、窗口电话:83887378。
8、投诉电话:83875789。
二、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专家审查意见,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提出口头申请。
2、环保局建管科审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登记表;经办人拟发批文,送科室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审查,局长审签,打印,盖章。
3、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向申请人发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登记表的批复》。
四、前置条件: 无。
五、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号令)。
彭州市环境保护局
建设项目试生产(试运营)办事指南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建设项目试生产(试运营)办事指南》。
2、项目类别:承诺件。
3、法定时限及依据:30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号令)第20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3号令)第8条。
4、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5、办理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6、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7、窗口电话:83887378。
8、投诉电话:83875789。
二、申请材料
1、试生产(试运营)申请报告。
2、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批复。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提出书面申请;窗口向申请人拟发接件通知单。
2、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科派人进行污染防治设施或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的现场检查,经办人拟写批复文件,对符合试生产条件的拟写《同意试生产批复》,对不符合试生产条件的拟写《不同意试生产批复》;经办人将批文送科长审查,分管领导审签,打印,盖章。
3、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向申请人发放《同意试生产批复》或《不同意试生产批复》。
四、前置条件: 无
五、法定依据: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号令)第20条。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第8条。
六、备注:
建设项目污染防治措施或环境保护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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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州市环境保护局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办事指南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2、项目类别:承诺件。
3、法定时限及依据:30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号令)第20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3号令)第8条。
4、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5、办理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6、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7、窗口电话:83887378。
8、投诉电话:83875789。
二、申请材料
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附《环境监测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
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报告》。
3、填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提出申请;窗口向申请人拟发接件通知单;
2、环保局派人进行现场检查;对符合验收条件的成立验收组,召开验收会议,形成初步验收意见,请分管局长和局长审签;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拟写限期整改通知送科长审查,分管领导审查后,打印,盖章。
3、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向申请人发放《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或限期整改通知。
四、前置条件: 无
五、法定依据: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号令)第20条。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3号令)第8条。
六、备注:
1、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项目,在试生产(试运营)负荷达到70%以上的,及时委托有环境监测资质的单位进行验收监测。
2、建设单位须在试生产(试运营)后的3个月内完成验收工作。
彭州市环境保护局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审批办事指南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审批》。
2、项目类别:承诺件。
3、法定时限及依据: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2条。
4、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5、办理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6、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7、窗口电话:83887378。
8、投诉电话:83875789。
二、申请材料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申请。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政务中心环保局窗口提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书面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
2、环保局派人到现场对延期验收理由进行核实;经办人拟写继续进行试生产(试运营)延期批复,送科长审查、分管局长审签后,打印,盖章。
3、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向申请人发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批复》。
四、前置条件: 无
五、法定依据: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3号令)第10条。
六、备注:
1、试生产(试运营)3个月确不具备验收条件。
2、建设单位须在试生产(试运营)后的3个月内提出延期验收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