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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犯罪

发布时间:2020-03-02 20:25:3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一、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易发环节及表现

(一)工程建设行政审批权力寻租蔓延

目前工程建设领域中的行政审批事项繁多、程序复杂,一个工程项目从立项到开工建设,需要经过发改委、建委、国土局、规划局、卫生局、环保局等十几个部门的四十余项审批。由于层层审批的环节过多、周期过长,为尽快通过审批,有的施工单位往往会与一些掌握着审批权的国家工作人员大肆进行权钱交易。用一些业内人士的话说,“只要有公章的地方,就有存在灰色成本的可能”,“要想顺顺当当把手续办下来,哪个环节打点不到都不行”。此类案件的违规方式主要有:一是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事项予以审批,特别是少数领导干部在土地出让、规划调整、费用减免等环节滥用职权,为开发商谋取巨额利益,进而索贿受贿;二是内外勾结串通骗取审批,牟取非法利益,如与报批单位串通或者内部上下勾结,虚构审批事项或者伪造相关材料,套取国家专项资金或谋取其他私利;三是在审批过程中以故意拖延、刁难等手段“吃拿卡要”,此类行受贿的数额一般不大,每次只有一两千元,却往往是“雁过拔毛”,有的犯罪嫌疑人自己都供称“凡经办过的业务肯定都拿过钱”。可见,“大领导收了钱乱办事,小人物不给钱不办事”的行政审批弊端在工程建设领域中尤为突出。

(二)重点工程征地拆迁补偿成了“唐僧肉”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过程中的职务犯罪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在一些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中,相关职能部门为了减少拆迁阻力和体现“让利于民”,在对群众补偿问题上往往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因此在具体操作程序上,尤其是对地上附属物的认定评估方面不是那么严格,而一些不法分子

把这当成了难得的发财“机遇”,想方设法骗取国家补偿款。一是在地上附属物清点及评估认定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与被征地方串通,虚报房屋、树木等地上附属物丈量评估结果,以多付补偿费受贿或者冒领私分。二是农村基层干部乘经手、管理及发放征地补偿款之机贪污受贿,这也是近年来引发“涉农”信访的主要因素之一。

(三)公开招投标难敌私下场外运作

应当说,自2000年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工程建设招投标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程序,对招标过程的监管也越来越严格。但由于现行招投标制度的设计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尤其是相关各方之间的私下场外交易问题还难以纳入监督视野,以致工程项目招投标成为当前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的首要环节。其中常见的违规手法有以下几种:

一是瞒天过海,规避招标。如将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拆分到法定公开招标限额以下,以避开招标;或者仅对主体结构等进行招标,附属工程则实行议标发包;违法变公开招标为邀请招标等。

二是明招暗定,虚假招标。有的建设单位早已内定了施工单位或者供货商,但迫于招标的规定还得走走过场,其中的“障眼法”,首先是从招标条件上为关系人“量身定做”,通过对既往业绩、产品品牌等方面的特殊限制,将潜在竞争者拒之门外;接下来是暗中泄露标底信息,使关系人编制的标书可以“照葫芦画瓢”,与标底最为接近;然后在评标过程中暗做手脚,搞“定向评标”,确保关系人最终能够中标。

三是串标围标,非法竞争。承建商为了承揽工程,以串标、围标等非法手段参与竞标的现象,已成为目前业内公认“潜规则”。有些施工企业之间甚至达成了轮流中标,并向“陪标”者支付“利润分成”的“君子协定”。还有的干脆由一家企业以数家企业的名义做几份不同的标书去围标,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专门挂靠多家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四处竞标,中标后再转手牟利的围标“专业户”,加剧了工程招投标领域中的不正当竞争。

四是偷梁换柱,低中高结。由于公开招标压缩了承建方的不正当“利润”空间,一些施工企业遂先压低报价中标后,再设法变更合同,追加投资。合同变更的主要方式是“设计变更\",即通过贿赂甲方管理层,随意变更设计施工方案,提高工程价款。还有的事先就签订了“阴阳合同”,按中标价签订的“明”合同仅提交管理部门登记,实际履行的“暗”协议则高于中标价,甚至包括好处、回扣等内容,以致工程最后投资远远超出预算。

(四)工程设计图暗藏权钱交易

由于工程施工图设计等前期环节直接涉及工程造价、规划审批等问题,实践中也很容易诱发权钱交易行为。大致可分为三种情形:一是委托设计方人员利用选择决定权受贿。如建设单位相关负责人借委托设计之机索取、收受回扣,或者设计方为了与委托方搞好关系而定期或不定期送“节礼”、“红包”等。二是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借“介绍”项目受贿。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一些勘察设计单位往往会想方设法通过各种门路出面承揽项目,一些规划、土管等部门对建设单位有制约关系的人员遂充当起了“灰色中介”,并从中索贿受贿。三是设计方相关人员借机谋取私利。如将单位设计项目私下转给他人,从中赚取差价或者受贿;与委托方人员串通勾结,截留侵吞或私分部分勘察设计费用;冒用单位名义

私自承揽项目,或者剽窃单位设计成果暗中出售给委托单位;通过限定材料规格、设备型号,推荐或者指定供货商,从中受贿等等。

(五)施工阶段凸现商业贿赂四大“节点”

如果说在工程立项、规划、设计、招投标等前期环节,主要是一些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的“大人物”容易被不法企业所“勾兑”的话,一些“小萝卜头”则只能在工程实质建设过程中“谋点私利”。因此,一旦进入施工阶段,发生腐败的环节和部位明显增多,有的窝串案中甚至出现了建设、施工及监理各方“集体腐败”的现象。

一是工程分包、转包层层盘剥渔利。有些资质较高的施工企业通过竞标获得工程总承包权后,通常会分为若干标段交由下属公司组织施工或者承包给资质较低的挂靠施工企业,后者又往往以劳务分包等名义将部分工程转包给更低一级的施工企业,最后由没有任何资质的个体工程队进现场施工。层层转包的结果,必然层层加收管理费、好处费,尤其是承包方为了能拿到工程或挑选好的工程,往往会向掌握发包权的人员行贿。上述各种费用无不转化为“工程成本”,最后到了个体包工头手里难免要偷工减料。

二是材料设备选购好处费、“回扣”盛行。在建筑材料及相关设备采购过程中,由供应商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还采购方一定比例的价款,或者给予高档娱乐消费、“考察”旅游等“软回扣”的商业贿赂现象,已成为业内公开的秘密。在选购材料设备时,不是首选质优价廉的产品,而是看对方所给的“回扣”是否足够优厚,有的甚至主动抬高价格签订供货合同,以增加其个人“分成”,结果只能是以次充好或价格畸高。

三是工程甲乙双方日常行受贿已成惯例。很多承包商或者施工企业为了顺利承揽工程、通过验收或者拿到工程款,除了关键时刻要重点“打点”和“勾兑”之外,平时也十分注重与甲方上上下下“搞好关系”。特别是在中秋、春节期间,施工方的领导或老板往往会以各种名义“看望”甲方管理人员,虽然每次出手的数额不会太大,但行受贿的范围却相当广。

四是现场施工监理也有腐败隐患。工程现场监理的主要职责是对施工单位的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并有权根据现场情况对工程进行变更。没有监理方的签字,施工方一分钱也拿不到。而且监理企业作为中介组织,相对于和业主方的一次性雇佣关系而言,与被监理的施工企业之间更易于达成较为稳定的“业内合作”关系。一旦监理人员被施工方拉拢腐蚀而放弃职责,或者双方结成了利益共同体,无论虚报工程量还是隐瞒施工质量问题都很难被发现。

(六)工程竣工验收拉拢收买质监人员

工程竣工验收阶段主要易发生施工单位贿赂质监机构工作人员及甲方验收人员的问题。其中可能涉及的违规情形有以下几种:弄虚作假,隐瞒工程质量问题,让不合格的设备通过验收;双方勾结串通,使施工单位擅自追加的材料或者项目得以追认;随意放宽验收标准,提高工程验收等级等。据一些涉案施工企业坦言,向质监人员行贿是业内公认的“行规”之一,“只要质监人员到现场肯定得给个红包,有问题了再另说。”因为很多地方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都是

三、两个人管理着辖区内所有的在建工程,而每一项大大小小的建筑工程都需要对基础、主体及配套等各个部分分别进行质量检查验收,有时质监人员一天要跑好几个工地。如果事先不疏通好关系,很难“请”得动他们;但只要托上关系送上钱了,很快就有人去走走过场,并且有些小的质量瑕疵也能“睁一只眼,闭一支眼”

地过去了,为此施工单位大都乐于花点“小钱”以免因窝工、返工造成损失,一些质监人员因此得以很轻松地日进数千。

(七)工程款结算支付“雁过拔毛”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作为工程造价的最后一道闸门,决定着整个工程建设项目的最终投资额,一些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常常借此做文章,使工程款结算及其支付成为继工程发包之后“猫腻”最多的一个环节。其主要手法是:

一是承包商贿赂、串通建设方人员,虚高造价,骗取建设单位工程款。一些承包商在工程决算书中常常采用虚设施工项目、重复计算或者夸大工程量、虚报材料用量、等级及价格等手段,想方设法提高工程造价。为防止被发包方查出,就会向建设单位的审核决算人员或者有关管理人员大肆行贿,相关人员遂对承包商提供的工程决算书不加审核就直接拨付资金,造成国家资金损失;有的甚至与承包商勾结串通,巧立名目,通过虚列付款项目或者加大付款数额等手段,套取工程款进而私分贪污,这也是不少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大大超预算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是建设方相关人员借工程款结算支付之机“吃拿卡要”。某些业主单位的负责人以施工企业的衣食父母自居,颐指气使,往往从验收、结算、付款等方面做文章,利用手中的职权谋取私利;一些具体负责工程项目决算、工程款拨付的工作人员,也往往采取故意刁难等手法,拖延结算、支付工程款,借机索取、收受贿赂。同时,一些施工企业及材料供应商为了“用小钱尽快换回大钱”,常常会主动投其所好,特别是当涉及工程变更,需要增加工程量或者提高合同价格时,出手更加大方。

三是承建施工单位内部人员乘机“揩油水”。由于目前大多数施工企业都实行项目法人承包制,公司往往只关心如何拿到项目及最终挣多少利润,对内部管理问题重视不够,加之很多工程项目属于异地施工,财务制度落实不到位,工程款拨付之后的具体管理使用完全由项目经理说了算,为一些人虚报冒领、套取截留工程款留下了可乘之机。一些工程项目负责人往往会采取“倒推”成本的方式,将差额部分转入小金库或者暗中侵吞私分。

(八)公用工程配套环节的腐败也很惊人

由于与工程建设项目密切相关的市政道路、自来水、电力、煤气、电信、热力供应、消防等基础设施建设均为国家相关部门所垄断,因此,几乎每个工程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的市政公用工程配套部分,从工程施工到设备采购都必须由相关部门负责,由此带来的腐败问题也不容忽视。一些公用事业部门利用自身垄断地位,往往要求建设单位只能选择其所指定的施工单位及设备供应商,其工程和设备报价通常也远远高于市场价,而建设方由于急于工程开工、审批或投入使用,和这些部门之间基本上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否则对方可能会找借口不给施工或迟迟不供水电气等,或者在工程施工、验收过程中故意找茬。而这些高出市场价一大截儿的利润最后往往以“回扣”、“分红”等方式进了私人腰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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