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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

发布时间:2020-03-03 10:09:1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房地产法与物权法的关系

1.物权法确立不动产物权保护原则,并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具体制度,是处理确认房地产物

权归属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要依据。

2.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经济法与民法的一般区别。

房地产法与物权法的特殊区别。

(1) 立法本位不同,物权法强调的是法律主体的自由和权利,体现的是个人本位。

房地产法强调和侧重的是对社会整体利益和社会长远发展的保护,体现的是社

会本位。

(2) 调整对象和范围不同,物权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的间

的一种横向关系。房地产法不仅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房地产交易关系,也调整

国家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与房地产当事人之间的管理关系,既包括

了纵向关系也包括了横向关系,且突出体现了国家对房地产领域的较强干预。

物权法主要调整商品流通流域中的平等主体之间,房地产法不仅调整流通消费

领域的关系,还调整生产领域中发生的关系。

财产关系的调整,二者也不同。物权法所调整的财产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

产,房地产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特指不动产财产关系。

(3) 调整方法不同。物权法采取平等、等价、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调整财

产关系,适用民事手段调整相关权利义务。房地产法采用的是纵向与横向相结

合的调整方法,在坚持等价、有偿的原则同时,在某些情况下实行不等价、无

偿原则。

物权法多为任意性规范,房地产法较物权法有更多的强制性规范。

物权法的调整通过民事诉讼、民事制裁方式实现,房地产法虽然有时也通过这

一途径。但并不限于此,还通过行政调解、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制裁的方式实现。

(4) 主体地位不同。物权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房地产法律关系主

体间的地位,再涉及房地产经济协作关系时是平等的,在涉及房地产经济管理

关系时是不平等的。

(5) 争议解决体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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