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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阳县富民承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发布时间:2020-03-03 06:16:3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开阳县宏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行为,保护公司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拟定本章程。

第二条开阳县宏友农民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务是:为民服务,发展养殖业和种植业,增加人民群众的收入,活跃市场为宗旨,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发展经济,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享有民事权,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公司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二章

第五条公司登记名称:开阳县宏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第六条公司驻所:开阳县城关镇苏家坡,邮编:550300,电话手机:18785061499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水产畜牧养殖,经济林木种植,农副产品收购,建材(不含木材)以登记机关的批准为准。

第四章公司的注册资本

第八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万元。

第九条公司的注册资本由自然人投资出资。

第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第五章投资人名称

第十一条公司的投资人陈洪友、朱德敏。

第十二条根据投资人出资额多少,超过总额的51%以上控股者为总经理,其次者为副总经理。

第六章投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投资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出资额的规定当总经理、副总经理;

(二)在企业重大经营中,实行总经理负责制;

(三)依照法律和本章程享有的其它权利。

第十四条投资人承担下例义务:

(一)在公司登记注册时一次性缴足出资额;

(二)不得随意抽回出资;

(三)遵守本章程;

(四)法律、法规规定承担和其它义务。

第七章投资人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五条总出资额为人民币20万元。

第十六条总经理出资22万元占60%股份,副总经理出资8万元占40%股份。

第八章投资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只能是投资人相互转让,当投资人无力经营时,可以分一部分股份给子女和血亲经营继承。

第九章公司的机构及其生产办法

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根据《公司法》公司设总经理、副总经理、经理。

第十九条设办公室、业务室、财务室。

第十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公司总经理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公司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章公司财务会计和盈亏分配处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依法建立财务会计机构和帐册。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建立资金、商品、包装、物管理体制。按照《会计法》和有关法规进行会计核算,不准弄虚作假。

第二十四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用10%列入法定公税金,用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40%用于扩大再生产,40%用于分红资金。

第二十五条公司出现亏损时,按投资比例分摊亏损额。

第二十六条公司必须按时向相关部门报送资料,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二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七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二、公司继续经营可能遭受更多损失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四、其它原因必须解散的。

第二十八条公司因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而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第二十九条公司因其它原因解散的,由投资人共同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第三十条清算组织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各其清算组织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其债权时,要说的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织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三十一条清算组织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算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新欠税款。

(五)清算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的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二条清算组织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订清算方案,投资人商定后实施。 第十三章投资人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三十三条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它公司工作和其它经营组织的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地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

第三十五条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它管理人员必须按公司赋予的权利行使职权,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产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它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按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工会、妇联等基层组织,涉及职工工资、福利等切身利益的有关问题时,应征求工会或职工的意见。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经投资人商定后,报登记机关核准生效。

第三十九条 修改本章程,由投资人商定一致后修改。 第四十条公司经营期限10年,以工商核准登记为准。 第四十一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须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备案后生效。

投资人:陈洪友、朱德敏

201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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