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场地租赁协议书
吉林华祺消防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发租方) 吉林市煜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租方)
经双方平等协商,订立如下,租赁协议,供信守。
一. 发租方将位于吉林市船营区越山路420号的自有房屋的
214、
218、220、219室及院内空地10000平方米租给承租方使用,用于开办物流公司。
二. 承租方租赁时间自2011年1月5日起至2015年1月4日止,为期四年。
三. 租金为每年5万元,于每年6月30日前给付发租方。
四. 其他
1、
2、承租方不得变更标的物的使用性质。 承租方未经发租方同意,不得对房屋进行任何拆改行为,不得在承租的场地上私自搭建任何建筑物和构筑物。
3、发租方交待房屋场地的承租使用权利和义务,并要求承租方执行。
4、
5、租赁期满,如需要续租,承租方具有优先权。 承租方有权要求发租方提供本协议标的物的正常的使用条件。
五、协议期满,本协议终止。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另由补充协议予以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盖章后生效。
发租方:
2011.1.5 承租方:2011.1.5
《租凭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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