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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0-03-03 15:52:3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二、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便民服务项目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

申报材料:

1、建设单位选址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2、政府投资项目提供发改局批文、社会资金或自有资金投资项目提供立项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或备案报告;

3、有相应资质测绘部门提供的项目拟选址1:500--1:2000现状地形图(提供电子文档);

4、提供地质灾害评估报告;

5、环评报告。 审批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政务中心住建局窗口递交申报材料;(乡镇、办事处由村管所收集审查后报送)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同意受理的作出受理决定书;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或指出需补齐的材料;

3、审核:受理申请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由规划管理股受理审核,集镇、村规划区范围由村管站受理审核;

4、审批:符合条件的,颁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规划红线图;《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不予批准的,将不予批准的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备注:以划拔方式提供的土地,建设单位持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才能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及个人申请新建房屋不办理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六条、三十条、三十四条。

申报材料:

个人新建、扩改建住房:

1、申请建房及基层审查认定资料,符合新建条件即建房人为当地承包土地农民,无房居住且无建房史(需社区、街道签字盖章);

2、身份证、户口薄及《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4、原房屋土地产权手续;

5、房产手续;

6、危房鉴定报告(C级以上);

7、国土资源所现场调查表;

8、民用宅基地申报表(国土所、政府签字盖章);

9、建设工程规划申报表(村管所、政府签字盖章);

10、房屋设计图。

注: 4—6为改建房必须提供。 单位项目: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2、已核发的建设项目选项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及附图复印件(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的项目提供);

3、政府投资项目提供发改局批文、社会资金或自有资金投资项目提供立项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或备案报告;

4、经审查批准的规划及设计方案图并提供电子文档。 审批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政务中心住建局窗口递交申报材料;(乡镇、办事处所在地由村管所收集审查后报送)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同意受理的作出受理决定书;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或指出需补齐的材料;

3、审核:受理申请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由规划管理股审核,集镇、村规划区内私人建房和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的公建项目由村管站审核;

4、审批:符合条件的,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村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将不予批准的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收费依据和标准:省政府第91号令,配套设施费城市城区内建设生产经营性用和房开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收取;其余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收取(旧房面积应扣除,农户新建房在130平方内免收);镇规划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收取。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

申报材料: 个

(新建、改建):

1、建设用地许可证(国土部门颁发);

2、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提供);

3、房屋施工图纸。

(加层)

1、提供质监部门房屋质量鉴定意见;

2、申请(需村或社区、街道签字盖章)、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提供原件审查);

3、原房屋土地产权手续、房产手续复印件(提供原件审查);

4、建设工程规划申报表(村管所、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审查签字盖章);

5、房屋施工图纸。 单位项目: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复印件;

2、土地使用权证;

3、地勘、环评资料;

4、建筑(市政)工程设计施工图并提供电子文档及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5、建筑(市政)工程设计施工图。 审批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政务中心建设局窗口递交申报材料;(乡镇、办事处所在地由村管所收集审查后报送)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同意受理的作出受理决定书;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或指出需补齐的材料;

3、审核:受理申请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由住建局规划管理股受理审核,集镇、村规划区内私人建房和以划拨提供的土地的公建项目由住建局村管站受理审核;

4、审批:符合条件的,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将不予批准的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45个工作日

(四)建设工程招标备案

审批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贵州招标投标条例》第十六条、《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贵州省建设工程办事程序》第三条。

申报材料: 开标前:

1、建设项目报建登记表(住建局已签字盖章);

2、项目审批文件或年度计划(发改局文件);

3、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批准书;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

6、工程资金或资金来源落实证明;

7、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书;

8、招标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9、工程代理项目组成人员情况及事项表(组成人员必须是本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

10、招标公告;

11、资格预审文件;

12、招标文件;

13、环境评估报告或登记表;

14、发改局核准的招投标方式核准文件;

15、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复印件(省外机构需提供入黔备案登记表);

16、采用拦标价招标须提供拦标价复印件(财政审核的最终拦标价)。

开标后:

17、中标通知书;

18、招标投标基本情况资料。 审批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政务中心住建局窗口递交申报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同意受理的作出受理决定书;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或指出需补齐的材料;

3、审核:受理申请后,由住建局招标办进行审核;

4、审批:符合条件的进行备案;不符合条件的,将不符合条件的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5个工作日。

(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审批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九条

《贵州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申报材料: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甲、乙双方签定的所有施工合同)(原件);

2、项目经理证(原件需扣留在招标办);

3、施工方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证明; 审批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政务中心住建局窗口递交申报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同意受理的作出受理决定书;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或一次性指出需补齐的材料;

3、审核:受理申请后,由住建局招标办进行审核;

4、审批:符合条件的进行备案;不符合条件的,将不符合条件的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5个工作日

(六)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六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

申报材料:

1、《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表》一式五份;以及表中所列安全责任人员资格证书(上岗证书)复印件(附原件备查);

2、工程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批准通知书,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副本复印件(盖企业公章);

3、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盖企业公章);

4、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盖企业公章);

5、建设单位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的付款凭证及计划;

6、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7、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单复印件(盖企业公章);

8、《贵州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交底书》签字盖章;

9、施工现场应急救援预案;

10、施工、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与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

11、安全文明施工监理规划可实施细则;

1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13、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安全施工方案(附建筑施工图:平面图、标准层平面图、剖面图、正立面图审查完后退回)。

审批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政务中心住建局窗口递交申报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作出受理决定书;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或指出需补齐的材料;

3、审核:受理申请后,由住建局安监站进行审核;

4、审批:符合条件的出具《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审查意见书》;不符合条件的,将不符合条件的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7个工作日

(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

审批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十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六条。

申报材料:

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一式两份;

2、项目登记手续;

3、规划许可手续;

4、施工图审查意见及批准文件(包括完整的审查意见、答复意见及审查合格报告);

5、中标通知书及备案证明;

6、地勘报告及全套施工图;

7、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

8、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

9、经监理公司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

10、总监、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投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资格证书。

审批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政务中心住建局窗口递交申报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同意受理的作出受理决定书;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或指出需补齐的材料;

3、审核:受理申请后,由住建局质监站进行审核;

4、审批:符合条件的具体实施监督工作;不符合条件的,将不符合条件的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7个工作日 类别:承诺件 备注:

(八)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八条,《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2、建设用地批准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下同);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有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如提供监理单位出具的施工场地已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

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总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一份,以及施工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项目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施工企业的,还须提供建设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施工项目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施工组织设计(包括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措施审查意见书原件)以及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8、《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和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工程监理单位的,还须提供建设工程监理《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现场监理工程师资质证书原件;

9、建设单位在开户银行存入的资金证明原件,农民工工资支付、工程款支付担保函和履约担保函原件;

10、发改局立项文件、设计合同、地勘合同;

11、环保、消防和防雷批准书;

12、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资料,如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依法交纳费用的已交纳证明材料;

装饰装修工程除提交上述申请材料(规划、土地审批手续可不提交)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消防审批手续;

2、装饰装修设计方案。平场土石方工程可以不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申请:申请人向政务中心住建局窗口递交申报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同意受理的作出受理决定书;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或指出需补齐的材料;

3、审核:受理申请后,由住建局建管股进行审核;

4、审批:符合条件的,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将不予批准的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

(九)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申报材料: 单位:

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

3、土地使用权证;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5、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审批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政务中心住建局窗口递交申报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同意受理的作出受理决定书;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或指出需补齐的材料;

3、审核:受理申请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由规划管理股受理审核,集镇、村庄规划范围内由村管站受理审核;

4、审批:符合条件的,颁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核实文件;不予认可的,将不予认可的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10个工作日 申请表格名称:

(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审批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贵州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申报材料:

1、《贵州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四份;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工程施工许可证;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5、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意见,包括:5.1工程竣工报告;5.2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质量保证资料);5.3阶段验收文件:地基基础分部工程,主体分部工程;5.4专项验收文件:智能化系统、避雷系统、建筑幕墙、电梯、通风空调、锅炉设备、压力容器、防水工程等;5.5质量问题处理资料,含有关单位对质量问题的整改、抽查通知和处理结果报告;5.6对实物单位工程质量的评价报告;施工单位自评报告;监理评价报告;勘察、设计评价报告;建设单位评价报告。

6、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包括:6.1市政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质量保证资料);6.2主要原材料检测资料,各种预制构件质量合格证及试验资料,主要外购件合格证;6.3道路、桥梁、涵洞结构的轴线、高程、尺寸检验资料;道路各层密实度和回填土密实度;砼、砂浆强度;结构预应力张拉;桩基质量(动载试验、无破损试验);沥青砼含油量试验等资料;6.4功能性试验资料;道路弯沉试验;桥梁静、动载试验;污水管道闭水试验;污水厂水满池试验;给水管水压试验,水池水塔满水试验;热力管道压力试验。

7、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8、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9、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10、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审批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政务中心住建局窗口递交申报材料;

2、受理:政务中心住建局窗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同意受理的作出受理决定书;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或指出需补齐的材料;

3、审核:受理申请后,由住建局质监站进行审核;

4、审批:符合条件的进行备案;不符合条件的,将不符合条件的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 类别:承诺件 备注:

(十一)商品房预售许可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申报材料:

1、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2、开发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3、土地使用证、工程规划许可证;

4、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的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5、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施工平面图;

6、商品房预售方案;

7、物业企业资质证书及合同;

8、楼盘表。 审批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政务中心第四分中心即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大厅递交申报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同意受理的作出受理决定,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指出需补齐的材料;

3、审核:受理申请后,由住建局房产管理股进行审核,并到工程现场勘查;

4、审批:符合条件的,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将不予批准的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10个工作日

(十二)房改房上市交易许可

审批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第四条十三款。

《贵州省房改房上市交易试行办法》第三条及《贵州省房改房上市交易试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第一条。

申报材料:

1、本人申请、单位意见书(〈房改房上市交易申请书〉);

2、房屋买卖合同;

3、夫妇双方身份证及结婚证复印件;

4、契税完税证和土地收益复印件;

5、房屋所有权证。 审批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政务中心住建局窗口递交申请资料;

2、受理:窗口受理后进行初审,同意受理的作出受理决定,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指出需补齐的材料;

3、审核:受理申请后,由住建局住房保障和改革股进行审核;

4、审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改房上市交易准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将不予批准的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收费依据和标准:全产权房改房(部分产权的须补足购房款,取得全产权)须补交土地收益差额取得《房地产交易市场准入许可证》后方可上市交易。没有补交土地收益又须上市的房改房,届时除补足差额外,还要补足差额利息,方可办理《房地产交易市场准入许可证》。

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 ( 十三)危险房屋鉴定 审批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申报材料:

1、申请(委托)书(〈仁怀市房屋安全鉴定申请(委托)书〉);

2、房屋所有权证;

3、土地使用证;

4、产权人夫妇身份证复印件。

审批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政务中心第四分中心即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大厅窗口递交申请资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同意受理的作出受理决定书,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指出需寂齐材料。

3、审核:受理申请后,由住建局质监站进行审核。

5、审批:审发鉴定文书。

收费依据和标准:黔价房调(2007)277号,住宅:木结构2.00元/M

2、砖木结构3.00元/M

2、砖混3.50元/M2。

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

(十四)房屋所有权登记(初始、转移、变更、抵押、注销、预告等登记)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房屋登记办法》; 申报材料:

初始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婚姻证明;

3、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5、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6、房屋测绘报告;

7、其他必要材料。

转移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4、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5、完税发票;

5、其他必要材料。

抵押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4、抵押合同;

5、主债权合同;

6、其他必要材料。

变更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4、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注销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4、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预告登记:

1、房屋所有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

2、新建商品房需提供住建部门核发的备案通知书;

3、当事人身份证、婚姻证明;

4、预告登记约定书;

4、交款收据。

审批流程:

1、受理:申请人在政务中心第四分中心即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大厅递交申报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资料,受理人进行审查并作出受理决定;

2、审核:房产管理股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审核;

3、审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证明》等;不符合条件的,将不符合条件的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收费依据和标准:发改价格(2008)924号 初始登记:房屋所有权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工本费10元。

法定期限: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30个工作日,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60个工作日;抵押权、地役权登记10个工作日;预告、更正登记10个工作日;注销登记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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