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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加快土地流转 促进农民增收

发布时间:2020-03-03 12:36:5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辽宁:加快土地流转 促进农民增收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简称“土地流转”)是土地规模化经营的前提和基础。全省在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不断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与服务,积极创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模式,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土地流转规模不断扩大,促进了土地产出效益和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

一、辽宁农村土地流转发展现状及特点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辽宁省委、省政府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把农村土地流转作为深化农村改革的一项重点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促进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改革已在全省农村展开,并不断取得积极进展。据省农业部门统计,截至2014年6月,全省农村土地累计流转面积1115.5万亩,占家庭承包总面积的22%。全省农村土地流转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土地流转规模不断扩大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以及农业现代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全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模呈上升趋势,尤其是近5年发展速度较快。2013年末全省农民承包土地流转面积已达811.7万亩,是2008年末的7.8倍,比2012年末增长64.2%,流转面积占家庭承包总面积的16%,比上年提高6.2个百分点;参与土地流转农户达80多万户,比上年增加23万户,占家庭承包经营总户数的13.5%,比上年提高3.8个百分点。2014年仅前六个月,全省新增流转面积达303.8万亩,已接近上年全年的新增总量317.7万亩,说明土地流转有加速增长的趋势。

2007-2014年6月末全省土地流转情况(万亩)

(二)土地流转形式多样化

全省土地流转形式主要有五种类型。一是转包,是指农户将部分或全部土地的经营权转移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并收取转包费,承包方与发包方原承包关系不变。截止到2013年末,全省转包土地面积528.3万亩,占土地流转总面积的65.1%,是目前全省土地流转最多的形式。二是出租,是指农户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并收取租金的行为。全省以出租形式流转土地面积171.4万亩,占土地流转总面积的21.1%,其中丹东和盘锦两市以出租形式流转土地面积所占比重最高,超过转包形式,丹东市以出租方式流转土地面积占当地总流转面积的56.8%,转包占32.4%;盘锦市以出租方式流转土地面积占58.6%,转包占23.1%。三是转让,是指承包人出让全部或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全省以此形式流转土地面积33万亩,占土地流转总面积的4.1%。四是互换,是指承包经营者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发展规模经营的需要,将承包地块进行交换的行为。以互换的形式流转土地面积28.4万亩,占土地流转总面积的3.5%。五是股份合作,是指承包方依法将承包地使用权以股份的形式参与公司或股份合作社经营,按照风险共担的原则,与公司等结成共同体。全省以股份合作形式流转土地面积14.5万亩,占土地流转总面积的1.8%。

2013年土地流转形式构成图

(三)流转土地经营主体多元化

从土地流转去向看,全省土地流转主要流向农户,参与主体主要是同村的亲友、邻居和种植大户。2013年,全省农村土地流转中流入农户的面积为580.7万亩,占流转总面积的71.5%;流入专业合作社的面积为73.8万亩,占流转面积的9.1%;流入企业的面积为66.7万亩,占流转面积的8.2%;流入其他主体的面积为90.5万亩,占流转面积的11.2%。

2013年土地流转去向构成图

(四)流转土地经营多种产业

2013年,全省流转土地中用于种植粮食作物的面积为392.8万亩,占流转土地总量的48.4%,即有近一半的流转土地依靠规模化生产发展传统种植业,如继续种植水稻、玉米、小杂粮等。而一半多的土地则用来从事其他产业的生产,如发展设施农业(果蔬大棚)、养殖业以及中药材、果树、培育观赏花木等特色产业。

二、土地流转规模效益显著,农民收入提高

土地流转促进了土地规模化经营和农业资源优化配置,实现了土地资源的最优效益。流转方(农户)因为经营权转让和打工收入,取得了比自主经营更多的收入,受让方(流转经营主体)则通过土地规模化、产业化经营获得了可观的规模效益,流转双方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实现了双赢。

(一)土地流转促进了土地规模化经营,提高了土地规模效益

在各级政府扶持政策的支持下,辽宁省农户参与土地流转的主动性进一步增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为引领土地流转的重要力量。与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相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模式更灵活、管理更规范,对抗市场风险能力更强。目前,全省土地规模化经营主要有四种模式:一是龙头企业带动模式。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龙头企业+基地+农户的模式,把农户土地纳入龙头企业基地,既促进了土地流转又吸纳了农户就业。二是经济能人带动模式(也称种植大户带动模式)。经济能人利用自身信息、资金、技术等优势,租赁集体或农户的土地集中连片开发,实施规模化种植、标准化生产、集约化经营。三是家庭农场经营模式。承包农户通过土地流转成立家庭农场,家庭农场在生产中拥有完全的自主经营权,并不断扩大经营规模。家庭农场重视品种选择、种养技术、施肥、施药等方面的科技应用,重视标准化生产和产品质量安全,经济效益较高,对周边农户有较好的辐射带动作用。四是专业合作社推动模式。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向农民提供优质优价的生产资料、苗种、技术和产品包销等服务,引导农民生产某种农产品,从而形成“合作社+农户”的农业集约化经营。

这四种经营模式通过土地流转获取土地经营权和管理权,所产生的规模效益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节约生产成本。通过土地流转,将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土地集中连片,可以在土地整理、播种、喷药以及收割等各阶段实行全程机械化作业,缓解了劳动力用需矛盾,解放了劳动生产力。据测算,与传统种植业生产方式相比,平均每亩耕地节省生产成本200多元。

二是提高农业科学化管理水平,提高生产效率。土地经过流转形成规模,经营者可以按照自己的发展规划进行科学决策、合理配置、标准化生产,从而实行科学种田,节约成本,提高效益。如阜蒙县官营子村庆年家庭农场,土地流转后实行统一种植品种、播种、施肥、防病灭虫和收获阶段的全程标准化生产,同时采用膜下滴灌、浇水拌冲肥等实用技术,玉米亩产由原来的500公斤提高到750公斤,亩均增产250公斤。

三是发展特色产业,提高土地效益。土地流转后,经营者可以充分利用当地自然资源,结合主导产业,发展特色农业。如彰武县东六镇金囤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当地农户签订1000亩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用于种植寒富苹果,同时在果园经营初期还间种了紫花苜蓿草及园艺作物枫树。阜蒙县官营子村庆年家庭农场,利用部分流转土地发展设施农业,建立果蔬大棚,同时在棚间种植苦参、桔梗等药材。大连庄河大郑镇翁店村土地股份合作社,通过土地入股方式流转土地近千亩,建立草莓生产基地,形成当地特色产业。据估算,发展特色产业后,土地亩均产值由原来种植传统产业的1千多元上升到几千元甚至上万元,提高了单位土地产出率,经营大户和企业实现了土地规模效益。

(二)土地流转拓宽了农民就业渠道,提高了转出方农民收入

土地流转促进转出方农户增收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获得稳定的租金收入。农民将土地流转后,不再承担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能获取稳定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目前农民转包土地的价格一亩地大约在500-1000元左右,其转包给亲属和邻居的价格相对较低,转包给经营大户(龙头企业、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的相对较高,转包收入与自主经营所获得的收益相当。二是获得其他产业或外出劳务收入。农户将土地流转出去后,可以通过从事

二、三产业或外出劳务获取打工收入。据统计,全省农民外出务工年人均收入在1万元以上,月收入达1500多元。三是获得到土地流转受让方打工收入。通过土地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经营大户,可以为流出土地的农民提供很多就地就业机会和岗位。据调查,农户到龙头企业、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打工,可获得每日130-200元不等的工资性收入。如阜蒙县官营子村村民,将土地流转给庆年家庭农场后,转包农场蔬菜大棚,全年户均收入3-5万元;彰武县东六镇土地流转农户到金囤粮业有限责任公司打工,全年可获得近2万元收入;铁岭昌图八面城镇曙光合作社通过土地入股方式从农民手中流转土地2万余亩,建立糯玉米生产基地,入股农民除每亩地获取股金收益1057元外,又可以优先在合作社打工,全年户均收入3万元左右。

三、土地流转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各地流转水平不平衡

2013年,全省土地流转率(流转耕地面积占家庭承包经营耕地面积比重)最高的是盘锦市,流转率为30.3%;排在第二位的是铁岭市,流转率为26.5%;排在第三位的是大连市,流转率为18.4%。而本溪市和营口市,土地流转率仅为5.7%和6.7%,流转率最高的市与最低的市相差24.6个百分点。从参与流转农户占家庭承包经营农户数比重来看,最高的仍然是盘锦,为35.5%,最低的仍为本溪市和营口市,分别为7.2%和4.1%。农户参与率最高的市与最低的市相差31.4个百分点,说明地区间土地流转发展水平不平衡。

(二)土地流转合同签订不规范

近几年全省土地流转发展较快,但土地流转程序不规范。目前,农村土地流转多以农户自行流转为主,大多不申请、不登记、不备案,处于无规则状态。从土地流转签订合同情况看,全省有30.7%的农户在流转过程中没有签订正式合同,有的甚至只是口头协议,为以后产生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埋下了隐患。从已签订的合同情况看,土地流转合同还不统

一、不规范,合同内容简单、条款不清,参与流转双方权利、义务不明确,产生纠纷找村组织协调或提交仲裁时,往往裁断不明,难以保障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尚未发展成为土地流入主体

2013年,辽宁平均土地流转率为16%,而同期全国平均土地流转率为26%,浙江、江苏等发达省份平均土地流转率达到50%以上,辽宁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与发达省份相比差得更远。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尚未发展成为土地流入主体。目前,全省土地流转大多在农户之间进行,土地流入主体仍然以农户为主。2013年全省流转土地中,有71.5%的土地流入农户,仅有17.3%的土地流入企业、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农户受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的限制,没有能力经营更多的土地,也难以取得更大的土地规模效益,而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在这些方面比个体农户有更大的优势,但目前来看,全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有待继续发展壮大。

四、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政府对土地流转和农业集约化经营的指导

今年4月30日,省政府下发了《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土地集约化经营的意见》,为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土地集约化经营,指明了方向、提出了路径。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应认真调研,及时出台扶持土地流转、集约化经营的指导性意见和激励政策,要广泛宣传土地流转的有关政策,让广大农民深刻认识到土地流转的重要意义。

(二)大力培育和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政府应加大资金扶持力度,积极采取增加财政专项投入、调整优化现有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多渠道筹措资金,多方式支持龙头企业、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改善生产条件,实行标准化管理,提高生产能力,降低经营风险。对其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用电,农业灌溉用电,农产品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在农机具购置、更新时,符合条件的给予优先补贴;鼓励农村集体利用闲置或者废弃土地改建农机仓库棚和粮食晾晒场,统一向土地规模经营主体提供服务;在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一定比例用于家庭农场、土地股份合作社的粮食加工等配套辅助设施,并适当简化审批手续,减免相关费用

(三)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机制

一方面,充分发挥各级农业管理部门的组织协调作用,健全和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和政策,统一制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明确流转的形式、数量、年限、条件及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等,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运作。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调解机制,依法调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出现的争议与纠纷。另一方面,培育和发展各种类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介组织,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库和信息网络。在乡镇、街办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及中介,包括供求登记、信息发布、土地评估、规范流转程序、指导办理手续、政策咨询等服务工作。各村负责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台账,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当事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流转土地面积、流转期限等,及时进行登记,提供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

(四)维护农民权益,提高农民参与土地流转的积极性

一是深入广泛宣传土地流转的法律和政策,通过建立土地流转试点和典型示范,让农民充分认识到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并不影响其土地使用权的行使。加快农村土地确权登记步伐,明晰农民土地产权,从而解除农民对流转土地的思想顾虑。二是土地流转中要注意维护农民利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农民的土地流转收益。政府设立的土地流转专项资金奖励和补助,不仅针对流入方,也要惠及土地流出方的广大农户,尤其是年龄较大无法在城里务工而回乡的无地农民。三是建立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社会保障制度,研究应用“土地使用权流转出让金作为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降低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四是提倡发展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引导农民以土地承包权入股,强化土地流转双方的利益联结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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