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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南县作家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0-03-03 17:41:3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宁南县作家协会章程

(2010年9月10日)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宁南县作家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本会是全县文学工作者和爱好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作家、文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文学事业、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宁南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体会员。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实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文学规律,发扬艺术民主,团结和组织全县作家和广大文学爱好者,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文学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按照自身特点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本会在工作和活动中坚持民主、团结、服务、倡导的原则。本会业务接受县文联和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组织作家和文学工作者开展政治理论和文学专业知识学习,不断提高文学队伍的思想道德修养、科学文化素养、文学艺术学养。

第六条 坚持文学创作的正确方向和“三贴近”原则,提倡题材、体裁、形式的多样化,推动多种艺术风格、流派的充分发展;传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学传统,学习和借鉴世界各国优秀文化成果,鼓励探索和创新,不断提高作品的思想水平和艺术水平,多出优秀作品,把最好的精神食粮贡献给人民。对优秀的创作成果和文学人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加强文学理论建设和文学评论工作。提倡和鼓励不同学术观点和学派的自由讨论;开展健康、科学的文学评论,树立和发扬与人为善、实事求是的文学批评风气,切实加强对创作思想的引导。

第八条 加强同县内外各级作家协会的交流,相互学习,共同提高。广泛联系文学社团、报刊、出版社、网站和社会各界,加强合作,促进繁荣。

第九条 加强协会管理和会员自律,维护会员在会内的民主权利和正当的经济权益,保障会员从事正当的文学活动的自由。

第三章会 员

第十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发表或出版过具有一定水平的文学创作、理论研究、翻译作品者,或从事文学的编辑、教学、组织工作有一定成绩者,由本人申请、团体会员推荐,经本会理事会审议批准,即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缴纳会费的义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对本会工作及领导人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的创作成果、著作权和其他涉及文学活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本会予以协助保护,本会应提供力所能及的法律咨询、协调纠纷等服务。

第十三条 会员如长期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有严重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经本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理事会;

五、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

三、批准理事的变更和增补;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六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

第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召集,每年举行一至二次。

第十八条 主席团推举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各一人,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名誉职务。具体人选由主席团聘请。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9月1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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