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作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试行)
第一条 本会名称:重庆市江津区作家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由全区文学爱好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学术性和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文学爱好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万盛文学事业、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引,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学习业务和科学文化知识,努力提高作家队伍的思想文化素质和业务水平。按照自身特点,坚持民主、团结、服务、倡导的原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政府各项法规,积极主动开展各项工作。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主管单位中共江津区委宣传部、江津区文学艺术联合会的领导,同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江津区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本会系重庆市作家协会的团体会员,业务接受重庆市作家协会的指导。
第五条 本会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文学创作交流;
二、内部资料、刊物、网站的编辑出版;
三、文学业务培训指导;
四、其他与文学有关的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团体会员:
凡赞成本会章程,并有相当数量个人会员和健全的办事机构的文学社团(文化单位),向本会提出申请,经理事会会议审议批准,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 个人会员: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从事文学创作、理论研究、教育、编辑、翻译和组织工作,具有一定的业务水平,做出一定成绩者;
三、在区级以上报刊发表文学作品五篇以上者;
本会热忱欢迎符合上述条件的万盛籍在外工作和外地在万盛工作的文学爱好者加入本会。
市级以上作家协会会员,是本会的当然会员。
第十条 个人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由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或团体会员推荐,个人会员二人介绍;经本会理事会会议审议批准;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二、按规定交纳会费。个人会员每年30元,团体会员每年100元以上;
三、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规定的行为,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重庆市江津区作家协会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制定和修改重庆市江津区作家协会章程;选举产生作协理事会成员;审议作协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理事由大会选举产生。在本会闭会期间,可根据主席办公会议的提名增加理事。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设秘书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理事会选举产生。
各专业委员会主任由主席任命。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遇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可在全区各镇、部门设立分会,负责完成本会交给的文学工作任务。
第二十二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成员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时,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除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因特殊原因,本章程经江津区作家协会三届理事会主席办公扩大会议讨论通过后试行。待三届理事会届满换届召开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正式生效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