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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大洼区作家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0-03-02 09:47:2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盘锦市大洼区作家协会章程

(2016年11月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盘锦市大洼区作家协会(简称大洼作协)。

第二条 大洼作协由盘锦市大洼区作家和文学爱好者自愿组成,属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全区作家、文学工作者,繁荣和发展我区文学事业,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和奖掖文学新人,着力实现多出作品、多出人材,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贡献。

第四条 接受盘锦市大洼区文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盘锦市大洼区民政局的监督。

第五条 办公地址设在盘锦市大洼区新媒体管理中心办公楼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1、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2、组织会员进行文学创作,组织文学研讨会、笔会;

3、组织会员进行考察、采风、联谊等活动;

4、推荐会员加入省、市作协;

5、组织和帮助会员作品发表及出版发行;

6、开展一定形式的文学讲座和培训,办好会刊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赞成区作协章程,在文学创作、研究,教学及组织工作方面有一定成绩者,由本人申请,区作协会员一人介绍或团体会员推荐,经主席会议审议批准,即为区作协个人会员。凡经本区政府社团部门批准登记的文学团体、协会、学会、研究会等,正式向区作协提出申请,经主席会议通过,可成为区作协团体会员。

第九条 居住在我区的中国作协会员、省、市作协会员自愿在区作协登记注册,即为区作协会员。

第十条 凡区作协会员均有遵守区作协章程、执行区作协决议、交纳会费的义务;有参加区作协活动、接受区作协委托的工作及向区作协反映群众对文学工作的意见和要求的义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区作协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凡区作协会员因违法受到法律制裁,被剥夺公民权利者以及严重违反区作协章程,破坏区作协声誉者,经区作协主席会议通过,即取消或停止其会籍。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二条 区作协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主席会议代行其职权。主席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领导区作协工作。 第十三条 区作协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主席会议经过充分协商,按照一定民主程序推选产生。 代表大会的任务是:审议和通过上一届会务工作报告;修改区作协章程;推举产生新一届主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四条 区作协会员代表大会推举产生区作协主席会议。主席会议由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部分会员组成。主席会议人选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协商产生,并经区委宣传部、区文联同意,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确认。主席会议中的团体会员代表,实行自然替补制,即上任不再担任团体会员领导人职务后,该团体会员则须推举另位负责人接任,并报区作协主席会议认可。

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和职责是:选举产生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通过主席或常务副主席提名的秘书长人选,聘任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主席会议会议;负责执行协会年度工作计划;会员管理;管理、监督和使用协会经费;完成省市作协和区文联交办的任务;讨论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主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必要时可以增开。

第十五条 区作协设主席一人、常务副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设秘书长一人,秘书长协助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处理日常会务工作。

第十六条 区作协设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不参与协会事务。 第五章 经费及其他

第十七条 区作协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社会捐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及相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6年11月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其修改权属代表大会。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主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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