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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卷烟零售大户经营行为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0-03-04 02:13:5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国家烟草专卖局文件

国烟专〔2010〕448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卷烟零售大户经营行为的指导意见

各省级局(公司):

为规范卷烟零售大户经营行为,进一步维护卷烟零售市场秩序,为“卷烟上水平”战略任务的顺利实施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卷烟零售大户经营行为的重要意义

卷烟零售户直接面向消费者,是卷烟销售的终端环节,零售市场的稳定直接关系到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卷烟零售大户是指月销售卷烟千条以上或月销量超过本地区零售户平均月销量5倍以上的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卷烟零售户。卷烟零售大户经营行为规范与否对卷烟市场秩序至关重要。卷烟零售大户经营能力强,卷烟吞吐量大,是卷烟零售市场的风向标,有很强的示范作用。多年来的专卖管理实践表明,卷烟零售大户守法经营,则零售市场秩序总体平稳;卷烟零售大户违法抬头,则零售市场出现波动。卷烟零售大户经营行为规范与否,还将影响行业内部规范经营。通过外部环境治理,规范卷烟零售大户,使行业不规范经营失去外部配合,有利于消除不规范经营的外部条件。

各级烟草专卖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卷烟零售大户规范经营的重要意义,把规范零售大户经营行为作为市场监管的重点工作和维护卷烟零售市场秩序的关键环节,加强监管,提高对卷烟零售市场管控能力,确保行业发展有一个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使行业发展建立在扎实的市场基础之上,进一步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

二、规范卷烟零售大户经营行为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规范卷烟零售大户经营行为的指导思想是:紧紧围绕行业“卷烟上水平”战略任务,通过规范卷烟零售大户经营行为,促进卷烟零售市场秩序持续好转,促进行业内部经营行为不断规范,为行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目标任务:

1.通过加强监管,使卷烟零售大户非法批发、售假贩私等违法违规行为明显减少,市场检查、暗访中零售大户的违法违规率明显下降。

2.加强对烟酒店的监管,重点打击以合法身份为掩护,暗中违法违规经营的烟酒店,使烟酒店在各类业态中保持合理比例。

— 1 — 3.卷烟零售大户数量在客户总量中比例偏高的地区,要通过综合治理,使其在零售客户总量中保持合理比例。

三、规范卷烟零售大户经营行为的主要措施

(一)规范行业内部经营行为,公平分配货源,严格控制卷烟零售大户规模和比例。 各级卷烟经营部门要坚持“控制大户、培育中户、扶持小户”的原则,认真落实《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卷烟订单采集和货源供应工作的意见》(国烟办[2008]20号)的要求,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货源分配政策,研究制订卷烟零售大户管理办法,切实规范经营行为。

(二)抓好许可证发放,综合治理无证经营,努力避免卷烟零售大户向无证户供货现象。 1.依法进行零售许可证的发放审核,纠正申领零售许可证条件过于严苛的倾向。各级专卖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及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定,正确行使行政许可权,不得将配送成本、结算方式等非法定条件作为核发许可证的前提。正确认识合理布局,坚持网建城乡一体、统一运行的原则,努力扩大农村市场覆盖面,加强对农村卷烟零售户服务和管理。

2.综合治理无证经营行为。各级专卖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烟专[2010]234号)要求,对符合办证条件的无证户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对社会弱势群体,可放宽办证条件;对不具备经营资格的,会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使无证经营户数量明显减少,切实解决卷烟无证经营问题,堵住卷烟零售大户向无证户供货的渠道。

(三)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1.加强研究,夯实市场监管基础。各级专卖管理部门要查明本地区卷烟零售大户的身份情况,判断其是否属于违规经营比例较高的家族式关联户;分析卷烟零售大户经营情况,比较成本收益,判断零售户经营行为是否异常;注重对本地卷烟零售大户历史变化情况的研究,分析零售大户与本地烟草市场变化的关系,判断本地零售市场各类业态及规模的合理分布。建立零售大户的基本档案,密切关注零售大户的变化情况。

2.加强日常监管。各级专卖管理部门要注重收集卷烟零售大户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的线索,进一步创新监管方法,着力提高市场检查效率,制订专门的工作方案,加大检查力度,提高检查频率,优化检查方式,对个别经营不正常的大户要长期盯守。严肃查处转借、出租许可证行为,对两类卷烟零售大户要重点监控:一是非本地常住居民租赁场所经营卷烟,特别是家族式的或有关联关系的零售大户;二是以卷烟零售为主营业务的烟酒店。

3.严厉打击卷烟零售大户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监管中发现的卷烟零售大户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出现《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51号)第四十五条所列情形的卷烟零售大户,要坚决取消其从事烟草零售业务的资格。要协调工商、公安等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形成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既可以由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也可以由其他部门处罚的案 — 2 — 件,要交由法定处罚标准较重的部门处理。违法情节严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必须及时移交有关司法部门处理。

(四)强化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促进行业内卷烟经营进一步规范。

1.切实加强日常监管。各级专卖内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卷烟经营业务的日常监管,防止行业内从业人员利用卷烟零售大户倒卖卷烟,尤其要坚决制止为了完成销售任务,向零售大户集中投放卷烟的行为。各省级局(公司)要在信息系统中建立辖区零售户的整体分析模块,推动实现各地区营销管理系统与专卖管理系统数据的共享,完善卷烟零售户经营数据的系统分析功能,使专卖内管人员能及时掌握零售户的经营动态。通过对比分析零售户的订单数据,及时发现利用卷烟零售大户甩卖卷烟的行为并严肃查处、及时通报、监督整改。

2.充分利用涉案真品卷烟条码信息,认真排查涉案真品卷烟的来源,敦促有关单位整改,促进行业规范经营。各省级局要及时收集整理涉案真品卷烟的情况,抄录32位条烟码,每月进行一次汇总分析,通报情况并将具体的品牌、数量及条烟码等信息发回卷烟流出地的地市级局(公司)。各地市级局专卖内管部门要根据反馈的条烟码信息,查找相关订单,将所涉卷烟零售大户的卷烟品牌、数量、配送日期等信息及时通报给营销部门,由营销部门调整货源供货,使其无烟可倒。对内部违法违规的线索,要进行调查核实,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四、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建立完善监督检查机制

各省级局(公司)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认真指导所属单位抓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抓紧制订、完善相关的市场监管和经营管理制度,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规范卷烟零售大户经营行为,并将对卷烟零售大户的管理作为市场监管的重点工作,纳入专卖工作考核范畴。要加强教育并建立岗位轮换制度,防止出现徇私舞弊现象。对违反规定与零售大户内外勾结、帮助其不规范经营的行业内业务人员和徇私舞弊掩护零售大户违法违规经营的专卖管理人员,要按规定严肃处理。各级烟草专卖管理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相关工作;负责零售市场检查的专卖管理人员要将辖区内的零售大户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投入更多精力,采取更灵活的方式,加强管理。对辖区存在严重问题,但却不能及时发现的专卖管理人员,要追究其责任。要进一步加强对所属地区零售市场的暗访检查,将卷烟零售大户作为暗访的重点对象,单独记录对其检查的情况。要密切关注卷烟零售大户的数量比例和销量份额,每月统计卷烟零售大户数量和销量比例,由各省级局专卖管理部门汇总后报国家局。各省级局要及时通报本地区卷烟零售大户的有关情况,对存在问题较多、工作不力的单位要通报批评并监督整改。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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