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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环境监察执法工作要点

发布时间:2020-03-02 08:33:5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2015年全省环境监察执法工作要点

2015年,全省环境监察执法工作要全面落实全国、全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以贯彻执行新《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主线,以贯彻落实《2015年全国环境监察工作要点》为重点,坚持严格规范执法、公开公正执法、高效廉洁执法,以“环境保护大检查”为载体,全面推进网格化监管,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落实执法责任制,逐步建立适应新常态的环境监管执法体制机制。

一、贯彻落实法律法规以及重要会议、文件精神

(一)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各级环保部门要组织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川府发〔2015〕1号)精神,依法规范环境执法工作,严厉惩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二)贯彻实施新《环境保护法》及配套文件。为保证新《环境保护法》实施落地,环境保护部陆续出台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部令第28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部令第29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部令第30号)、《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部令第31号)、《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部令第32号)等实施细则;同时,公安部、环保部等部委联合发布了《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公治〔2014〕853号)。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加强案例分析,用对、用好、用足新《环境保护法》所赋予的执法手段,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各级环保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要至少主持召开两次专题会议研究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解决监管执法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三)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各级环保部门要做好《通知》的贯彻落实与宣传解读工作,并向同级政府提出贯彻《通知》的工作方案。在同级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集中解决一批长期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问题,推动环境监管执法外部环境的改善。市(州)环保部门应于每月20日前,将本月贯彻落实情况报送我厅。

二、组织开展环境执法检查

(一)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全面深入排查环境风险隐患,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各类突出环境问题要摸清情况分类处理,并做到“四个不放过”,即不查不放过、不查清不放过、不处理不放过、不整改不放过。各市(州)环保部门须于2015年12月10日前将大检查总结报送我厅。我厅将对各地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通报。

(二)做好综合督查工作。各地要依法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各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综合性监督检查。2015年起,省厅每年将对7个以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开展综合督查。对综合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将以书面形式向当地政府反馈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开。同时对相关问题造册立档,实行销号制度。各市(州)环保部门每年应对不少于30%的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综合性监督检查,督查情况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报送我厅。

(三)开展各项专项执法检查。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现场检查及督查,确保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按步落实;要认真开展流域联防联控工作,对重点流域内的重污染行业、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信访和举报热点环境问题等开展联动执法,建立重点流域联防联控机制,切实维护流域环境安全;要组织开展饮用水源交叉执法,对重点地区县级及以上集中区饮用水源开展交叉执法检查。总队要继续加强与云南、贵州省环境监察总队的合作,进一步细化跨界环境监察机构联合监察方案,确保监察工作有序开展,有力推动三省交界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指导市(州)间建立跨界环境联合执法合作机制;推进重点流域水利水电项目的环境监察工作,选择一条中型河流,对流域水电开发及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实施生态环境监察。

三、积极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

全面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方案,扎实开展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各地应根据辖区环境监管工作任务和环境监管力量等因素,积极建议属地政府制定利于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网格化监管方案,将日常监管基本工作任务和职责落实到具体单位和具体人员,实现环境监管定区域、定任务、定责任。

我厅将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进行抽查,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要加大现场检查和随机抽查力度,同时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重点污染源巡查工作的通知》(川环发〔2014〕155号)规定,规范重点污染源巡查工作。

四、切实加大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力度

(一)加大环境违法案件查处与督查力度。对群众反映强烈、环境污染严重、长期不解决或屡查屡犯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挂牌督办,及时公布查处结果。省厅将集中力量直接查办典型案件并予以曝光,实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严格执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制定后督察工作计划,特别是加大对重点工业园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及重点案件的督察力度,提高查处违法案件的执行率。省厅将根据各市(州)行政处罚情况,于9—11月对执法工作开展不力的市(州)开展现场督查。各市(州)环保部门应于2015年12月10日前将后督察工作总结报送我厅。

(二)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处罚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规范调查取证、统一文书格式和健全档案管理,规范使用自由裁量权,推动行政处罚工作规范化;加强对下级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提高查处违法案件的执行率;高度重视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填报工作,自下达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十日内必须把相关信息填报入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信息系统。省厅将继续开展环境行政处罚案卷评查。

(三)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省厅将联合公安厅印发《关于加强环境犯罪案件移送衔接工作的通知》,对涉嫌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移送程序、移送标准和证据要求作出具体规定。各地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涉嫌环境刑事犯罪的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移送一起,追究一起,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环境行政处罚和移送涉嫌污染犯罪案件情况报送我厅。各市(州)环保部门应建立环境违法犯罪责任追究移送程序和监督制度,并于2015年底前报省环境监察执法总队备案。

(四)高度重视社会各界及舆论监督。进一步健全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工作程序,确保群众投诉“有报必接、违法必查,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确保“12369”热线投诉办结率达到100%。对省上转批的投诉件,各市(州)环境保护局应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调查处理情况,不得再次批转下级环保部门办理。各级环保部门要每月公布群众举报投诉和媒体曝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人名单和处理整改情况,便于群众监督。

五、进一步夯实环境监管基础

(一)加快推进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继续推进市、县级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达标验收工作,省环境保护厅将组织对2015年达二级标准的机构进行验收,并对达三级标准的监察机构进行抽查。

(二)加强排污费征收与稽查工作。省厅将联合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出台四川省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的具体实施方案。各市(州)应于6月30前完成2014年度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其中,成都市稽查企业不低于80家,巴中市、甘孜州和阿坝州稽查企业不低于20家,其余各市、州稽查企业不低于40家)。省厅将适时选取1-2个市(州)开展排污费稽查。省环境监察执法总队将对13家省管火电厂进行抽查,核实清楚企业实际排污量。

(三)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规范化管理和应用。加强国控重点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建设,以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考核为抓手,提高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稳定性及数据质量,确保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75%以上。各地要建立数据传输有效率日报、周报、月报制度,按要求报送工作情况。我厅将组织交叉执法检查,严肃查处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组织泸州、达州、资阳三市认真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第三方运维管理试点工作。

(四)扎实抓好环境监察工作考核和稽查。省、市两级环保部门要组织开展对下一级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2015年,省厅将选取7个市(州)和10个县(市、区)开展环境监察工作稽查;市级环保部门应选取辖区内30%的县(市、区)开展稽查,并将稽查情况上报我厅。

(五)加强环境监察政务信息和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目录(第一批)》规定内容,将相关信息在属地环保网“环境监管信息公开”专栏上公开。各市(州)环境监察机构须于每月10日前至少向省环境监察执法总队报送2篇以上政务信息,11月30日前至少报送2件典型案件材料。

积极推进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设区的市级环保部门应当于3月底前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对社会公布。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督促重点排污单位执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及时、准确公开其环境信息。

(六)加强环境监察信息化系统建设。各级环保部门应积极推进环境移动执法系统建设,务必于2015年9月底前完成采购和培训工作;配合做好重点污染源视频监控现场端新增项目的选点及检查工作;认真开展环境应急指挥系统基础数据更新和实践操作。

(七)加强干部队伍建设。要强化监管执法班子和队伍建设,调配能力强、业务熟、敢碰硬的人员充实到执法一线。要建立奖惩制度,对于敢于严格执法、依法严查严处环境违法案件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鼓励;对于执法不严,甚至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惩重处,并对有关负责人员追究其领导责任。制定《四川省环境监管执法队伍管理制度》,规范全省各级环境监管执法队伍管理,探索建立有利于监管执法的激励制度。制定三年轮训计划,于2015-2017年将全省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分批分类通过岗位培训。

六、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作风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落实“三严三实”要求,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和省环境保护厅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环境监察人员“六不准”,认真梳理环境执法中排污量核定、排污费征收、环境违法行为调查取证等廉政风险点,深入开展环境监察队伍反腐倡廉工作,着力塑造环境监察执法新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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