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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应知应会

发布时间:2020-03-03 13:40:1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应知应会要点

1.党员的基本条件

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

2.发展党员工作的总要求

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 3.发展党员的首位标准 政治标准 4.申请入党条件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

5.向哪个组织申请入党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流动党员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也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6.提出入党申请后党组织派人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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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11.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要求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基层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做一次分析。

12.入党积极分子接续培养教育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13.确定发展对象的条件和程序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14.入党介绍人的确定

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15.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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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内容: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19.对发展对象预审

预审主体: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

预审内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预审结果:书面通知党支部,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20.关于办理接收预备党员手续的时间要求

发展对象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21.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

人数要求: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

主要程序: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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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审批两个以上发展对象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25.党委审批预备党员的时间要求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26.直接接收党员

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27.追认党员

追认条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

批准权限:省一级党委批准。 28.入党宣誓仪式组织单位 基层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 29.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方式

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30.预备党员的预备期及计算时间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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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承认。

36.关于转入的预备党员的转正

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37.需要存入本人人事档案的材料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38.发展党员工作的责任主体和责任

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负有领导和指导责任,基层党组织负有主体责任,培养联系人和入党介绍人负有直接责任。

39.发展党员工作的纪律

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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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知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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