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书
甲方:胡华澜(凯里市鑫恒辉厨房制品有限公司)
乙方:蒋坤
根据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共同租赁华联想无线电器材厂21号闲置厂房使用,主合同由甲方向工厂签订,分合同由甲乙双方共同签订,具体事项如下:
一、甲乙双方共同按主合同华联想厂订的主厂房每月每平方5.8元计租分摊,闲置土地搭建厂房占地费按每月每平方米2.8元计租分摊,各自交纳租金如下。
1、甲方使用21号闲置厂房,第一层主厂面积219m2,每月每平米按5.8元付租金,合计为1270元,及21号第一层厂房房围墙内的闲置土地搭建厂房共93m2每月每平方米按2.8元付租,合计260元,甲方每月共计分摊为1530元整租金。
2、乙方使用21号闲置厂房第二层、主厂房面积219m2,每月每平米按5.8元付租金,共计1270元,及21号闲置厂房第二层背面搭建房15m2,占地费每月每平米2.8元付租,合计42元,乙方每月共分摊1312元整租金。
二、甲乙双方按主合同先交费后使用的原则,乙方每半年向甲方交纳7872元,由甲方统一向工厂支付租金。
三、甲乙双方共同向厂方交付押金5000元整,甲方分摊3000元,乙方分摊2000元整,由甲方统一向工厂交付。
四、主水电表户甲乙双方共同有权使用,甲乙双方水电费按厂价计付,水费每吨按3.2元计算,电费每度1.1元计费,乙方水电用量按分表计算,乙方每半年按水电表计费交给甲方,由甲方支付给工厂。
五、主合同由2014年元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如工厂同意再继续签订,分合同也同步履行,在租赁期间友好使用,相互关照,遵守主合同的有关规定。
六、如华联厂有什么变动,甲方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通知乙方。
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电话:13378551792电话:15885846688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