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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06:01:1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

1、规模养殖场应该严格按照动物无害化处理规程进行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

2、病死和死因不明的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应该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

3、无害化处理措施以尽量减少损失,保护环境,不污染空气、土壤和水源为原则。

4、无害化处理方式一般为高温、深埋和销毁。

5、采取深埋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在感染的饲养场内或附近,远离居民区、水源、泄洪区和交通要道,并严格执行各种病死畜禽的技术处置规程。

6、对污染的饲料、排泄物和杂物等物品,也应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共同深埋。

7、无法采取深埋方式处理时,采用焚烧处理。焚烧时应符合环境要求。

检 疫 申 报 制 度

一、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规模养殖场的动物在离开养殖场前必须实行产地检疫申报。

二、规模养殖场的动物在出场前2-3天应向当地乡镇畜牧兽医站申报动物产地检疫。种畜禽调运前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并实行严格的隔离观察制度。

三、申报检疫的动物必须经强制免疫和佩戴动物标识,养殖档案、免疫档案健全,方可申报。

四、规模养殖场的动物经乡镇畜牧兽医站检疫人员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场。

五、运输动物的车辆装载前和卸载后应清洗消毒,并取得动物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六、货主凭动物产地检疫证明和消毒证明运输、经营,调离黎城县的动物需凭动物产地检疫证明到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换取动物出县境检疫证明。

七、未经检疫的动物禁止调离本场,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实行隔离观察、治疗。

八、申报产地检疫数作为项目申报核定出栏数的重要依据。

九、违反上述规定将按《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南贾镇动物防疫消毒制度

为了加强动物防疫消毒管理,规范消毒程序,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护人体健康,根据《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生产、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按照防疫要求、建立健全消毒制度,并认真执行。

二、生产、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定期进行预防性消毒。畜禽养殖场要对圈舍、用具、仓库、通道每周进行一次预防性消毒。场地、待屠宰圈、隔离场所、屠宰场加工车间、工作台面、屠宰用具每周消毒一次。畜禽交易市场每半月消毒一次,消毒程序严格按照《山西省动物防疫消毒操作规程》进行。

三、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车辆装前、卸后消毒由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实施。

四、发生动物疫情时,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按照

一、二类传染病发生的消毒规程,赴现场进行消毒。

五、防疫消毒药品和器械必须从正规生产厂家购进。必须使用2种以上消毒药品交替消毒,并定期监测消毒效果。

六、每次消毒完都要详细记录好,消毒日期,消毒药品名称等。

七、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免 疫 制 度

1.畜牧兽医中心站包村包场户人员及村级动物防疫员具体实施畜禽免疫工作,按部位、剂量、程序实施免疫。

2.免疫工作开展的同时要加施畜禽标识、发放免疫证卡及填写免疫档案;

3.强制免疫所需疫苗由疫控中心统一供应,免疫程序按照农业部要求进行,免疫剂量、免疫部位等要符合技术要求标准;

4.强制免疫应免率要保证常年维持在100%;

5.强制免疫过敏死亡的畜禽畜牧兽医站包村(场)人员要及时拍照、畜主要及时开具村委会证明,同时上报县疫控中心。

南贾镇动物免疫标识使用制度

一、动物免疫标识,包括耳标、免疫证明(卡)和免疫档案。

二、免疫耳标由县畜牧兽医中心统一发放,固定在牲畜的左耳上,拆卸后决不能重复使用。

三、免疫证明(卡)统一使用农业部规定的《动物免疫证》,由防疫人员认真填写、编号、签名。

四、免疫档案应及时、规范填写,妥善保存。

五、牛、羊、猪必须进行免疫标识。认真实行一畜一标一证一档,做到县不漏乡、乡不漏村,村不漏场(户),场(户)不漏畜。在实际操作中根据具体情况对怀孕母畜、仔畜、病畜适当缓免。

六、在实施检疫时,检疫员必须凭免疫证明和免疫标识办理产地检疫证,严格执行一畜一证,证随畜走。对没有免疫标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没有免疫标识的动物禁止屠宰、运输和上市交易。

七、所有饲养、经营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及时进行动物免疫接种和消毒,并进行免疫标识,畜主要主动配合工作,不按规定进行计划免疫的畜主,将根据《动物防疫法》及《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兽医室管理制度

一、坚决服从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贯彻执行公司的一切规章制度。

二、恪守职业道德,养成良好的学习气氛。

三、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医疗器械及时清洗消毒。

四、必须经常保持兽医室的卫生,任何人不准在内吸烟。

五、严格执行例会制度,所有从业人员按规定定时学习,集中讨论专业知识。

六、实行专人分管制度,分管人员每日必须认真巡视所分管圈舍,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对于处理有困难的要及时请示报告。

七、养成良好的职业习惯,坚持认真登记病历。工作人员应仔细查对处方药品,注意配伍禁忌。

八、兽医全体工作人员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不准迟到早退、无故旷工,有事外出时要把自己手头遗留的问题向主管交待清楚,以免耽误工作。

九、树立良好的道德风范,爱护公共财物,对医疗器械要妥善保管、精心使用,以免损坏丢失,节约使用药品,不得将领用的药品随意乱扔乱放。

十、齐心协力贯彻“预防为主、防重于治”的方针,把损失减小到最低限度。

兽药使用管理制度

一、严格遵守《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严把兽药饲料产品质量关,对所使用的兽药饲料产品要从正规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购进,进货时严格审查产品相关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产品标签等内容,确保产品质量。

三、建立健全兽药饲料产品进货、使用登记备案制度,对兽药饲料的购进、使用和出现不良反应情况如实记录下来,为溯源制度的实施打好基础。

四、不使用假劣兽药、人用药物、违禁药物、非法兽用生物制品和其它违禁物质。不使用假劣饲料和“瘦肉精”、“蛋白精”、安定等违禁物质;发现有使用、经销“瘦肉精”、“蛋白精”、安定等违禁物质和假劣饲料的行为,及时向兽药饲料主管部门举报。

五、严格执行《农业部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193号公告)、《部分国家及地区明令禁用或重点监控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265号公告)、《兽药国家标准和部分品种的停药期规定》(农业部278号公告)、《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农业部168号公告)、《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农业部560号公告)、《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农业部658号公告)等兽药饲料管理规定,确保安全用药。

六、严格依法使用兽药饲料产品,自觉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质量抽检。

疫苗使用管理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

二、严格按照疫苗说明的要求条件进行保存,并按不同品种、有效期分类存放,不得混杂乱放。

三、要具有与贮存疫苗数量相适应的冷藏设备(低温冰箱、普通冰箱、冷库),防疫员必须配备便携式疫苗箱。

四、坚持疫苗入库、发放登记制度,认真填写好疫苗来源、生产厂家、批号、规格、生产日期、领用人签字、领取发放日期等内容。

五、强制免疫疫苗供应由县畜牧兽医中心统一供应,不得擅自购入和使用。

六、严禁使用过期、失效和假劣疫苗。

七、要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规定使用疫苗。

八、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对引发疫情的,严格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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