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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廉政公署的缘起

发布时间:2020-03-04 00:27:1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香港廉政公署的缘起

2013-01-07 第09版:中外历史

作者:徐华娟 来源:学习时报 字数:2357

香港廉政公署的建立缘起于上世纪 70年代轰动一时的“葛柏案”。葛柏是香港英籍警察,总警司(相当于今天大陆的一级警监),时任九龙区副总指挥官。葛柏自1946年进入警察队伍,其间数度立功,并于1968年至1972年获得殖民地警察服务奖及英女皇警察服务勋章。1971年,香港警务处长接受英联邦指令组成专案组,对加拿大银行的一笔署名“卓柏”的1.2万加元存款户主疑为香港警察一事进行调查。经调查,葛柏的嫌疑最大。但葛柏在香港警署中的关系网很庞杂,很快采取反侦察手段并提出提前退休以逃避调查。专案组在律政司的建议下首次使用《防止贿赂条例》,要求葛柏在一周之内解释其财富来源。

通过对葛柏住所及汽车进行搜查,发现三本账册共计200多页,显示了葛柏受贿的范围及向其行贿的各种黄赌毒馆所,总共受贿所得至少430万港币。专案组决定,如果一周届满葛柏不能解释其全部财产来源便当场逮捕。不想束手就擒的葛柏利用手里的一张警务人员机场禁区通行证,并通过关系买到香港飞往新加坡的机票,从而轻易地于1973年6月8日逃出香港,经新加坡转抵英国。香港民众听说葛柏逃跑,纷纷上街游行,要求港英政

府抓回葛柏。时任港督麦理浩勋爵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委任香港高级副按察司百里渠爵士成立调查委员会,彻查葛柏逃跑的原因,并检讨时下的反贪工作。百里渠对当时的警察系统所存在的问题十分清楚,对葛柏也有相当的了解,于是,提交了一份调查报告,通称《百里渠报告》。报告中,百里渠反复强调,“葛柏案”早就于两年前即1971年立案调查。之所以没什么进展,关键是因为反贪调查组一直隶属于警务处,无法独立侦查,经常受到各方面力量的掣肘。牵一发而动全身,掣肘的并非葛柏本人,而是警察系统内部。百里渠在报告中历数警察机构的各种弊端,建议成立一个独立的反贪机构,并制定和实施严厉的反贪污法案。1973年10月17日,港督麦理浩在立法局宣布将要成立一个专门的独立的肃贪部门。

1974年2月15日,根据《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条例》,香港廉政公署宣告成立。廉政公署的英文写作IndependentCom-miionAgainstCorruption,意为“反贪污独立调查机构”,简称ICAC。廉署建立后,葛柏案件的相关档案都由警务处反贪部门转到了廉署,得到了彻查,终于于1975年将葛柏引渡回香港归案。通过彻查“葛柏案”,廉政公署打了第一个大老虎——葛柏。对此,当年主审“葛柏案”的香港法律界著名人物杨铁梁说:一个高级官员,又是外籍官员,做错事,我们已依照法律去做,做到最好,对香港是好的。我们第一次打倒一只„大老虎‟,这是个好的开始,它告诉我们——无论中国人还是外国

人,只要是犯了贪污罪,我们都会捉。在香港反贪史上,“葛柏案”开创了一个极其重要的先例,也为后来廉政公署卓越而有效的反贪工作打开了良好局面。由于廉政公署对“葛柏案”的彻查,为这个反贪机构树立了声誉。其后几十年间,廉政公署一扫香港贪腐风气,成为廉洁的守护神。

从运作制度看,廉政公署拥有制约下的权力,具有相对独立性。根据《廉政公署条例》、《防止贿赂条例》等法律规定:“廉政专员直接向港督负责,除港督外,廉政专员不得受其他任何人士的指挥和管辖。”廉政公署拥有独立的调查权,包括搜查、扣押、拘捕等,必要时可以使用武力,而抗拒或妨碍调查者则属违法。同时,廉政公署的人事和财政独立,不受其他部门制约,廉署工作人员不属于公务员编制,从而保证了廉政公署的独立性和打击贪污的力度。

廉政公署的运作机构分为执行处、防止贪污处及社区关系处三大部门。执行处是廉政公署中最大的机构,专职负责反贪案件的举报、调查等任务。防止贪污处的主要职责是设计贪污预防方案,及时发现和堵塞贪污漏洞,这个部门的每个成员都是某方面的专家,会对贪污行为出现的可能性具有高度敏感并给予预防设计。社区关系处的主要职责是进行反贪宣传。

为防止肃贪反腐的廉政公署走向腐败,香港政府还设立了贪污问题咨询委员会、审查贪污举报咨询委员会、防止贪污咨询委员会、社区关系市民咨询委员会,对整个廉政公署给予监察。廉署

既有独立的审查权力,又受到广泛制衡。拥有独立的财政支持,但经费须由贪污问题咨询委员会和布政司审核。廉署自建立之初至今,法律赋予其在组织机构、办案人员人事特殊编制、财政保障、办案、保护证人等方面的独立性,正是香港肃贪反腐取得成效的制度因素。

仔细审视这个历经桑海沧田的香江小岛,近代的香港被深深打上了英国殖民地文化的烙印。香港总督不仅要保证大英帝国对香港的殖民统治,还要从经济上确保英国财团在此的特权地位。尤其在二战后,香港经济腾飞,作为东亚四小龙之一的香港,经济的繁荣也带来了腐败的滋生,政府官员、警务人员等受贿索贿横行。“让海风吹拂了五千年,每一滴泪珠,仿佛都说出你的尊严。让海潮伴我来保佑你,请别忘记我,永远不变黄色的脸。”这既是思念咫尺天涯的祖国,更是期待严明的法治和安宁的生活。从香港法治机器运转来看,自“1843年5月3日香港成立本地立法机构后,现行的英国法律将在香港实施,但不适合本地情况或本地居民及由上述立法机构另行立法取代者除外”。可见,从英国侵占香港初期,英国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就开始适用于香港。经过一个半世纪的演变,形成了今天香港法律特殊的渊源,即以英国的普通法和衡平法为基础,结合英国的成文法、香港的条例和附属立法、中国的习惯法以及国际条约形成的混合体。这个法律体系,是英国普通法的分支,适应了香港本土特点而得到发展,尤其是商业法律得到最充分的发展,成为香港法律的精华。

香港的经济、金融、海关、行政体系、司法体系等,基本上都是按照西方的模式建立起来,没有农业社会“讲人情不讲法理”的规则,也不受政治立场所左右,而是以遵循商业运作模式来推动整个香港社会的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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