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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保安服务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3 13:21:4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沪府办[2010]5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市教委、市公安局制订的

《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保安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教委、市公安局制订的《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保安服务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保安服务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广大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颁布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制订本规定。

二、中小学、幼儿园必须聘用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员或自行招用有资质的保安员,从事校园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

中小学、幼儿园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必须在实施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备案。

三、公办中小学、幼儿园聘用保安员所需经费,列入区县财政预算。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聘用保安员所需费用,列入办学成本,由学校承担;聘用经费有困难的,可以向区县教育部门提出援助申请。区县政府要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予以扶持。

四、各中小学、幼儿园按门岗数配备保安员。白天学生在校期间,每个门岗至少配备2名保安员在岗值勤;夜间无寄宿学生的学校至少配备1名保安员值勤;寄宿制学校至少按普通学校保安员的双倍配置保安员。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扩充保安员人数。

五、中小学、幼儿园保安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证;

(二)无精神病史;

(三)具备较强的安全保卫技能,熟悉紧急报警按钮位置,知晓紧急报警按钮的作用,掌握橡胶警棍等安全防卫装备的使用方法。熟练掌握校园视频监控图像回放和其他技防设施的设防、撤防操作。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中小学、幼儿园保安员:

(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

(四)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七、保安从业单位应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卫需要,为保安员配备橡胶警棍等安全防卫装备。

中小学、幼儿园聘用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员,安全防卫装备由保安服务公司配备;学校自行招用其他保安员,安全防卫装备由学校配备。

八、中小学、幼儿园保安员应着保安员服装、佩带统一标志上岗,履行以下职责:

(一)担任中小学、幼儿园门卫,执行教育部门和中小学、幼儿园制定的校(园)外来访人员挂牌进校等管理制度,对校(园)外来访人员进行身份询问、物品及车辆检查和信息登录等;

(二)上学、放学时段,携带橡胶警棍等安全防卫装备在校(园),门口外侧值勤守护;

(三)在校园内巡逻、守护,进行安全检查,监看视频监控影像;

(四)配合专业技术维护部门保障紧急报警按钮、视频监控等技防设施的有效使用;

(五)及时制止发生在校园内和校门口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制止无效的违法犯罪行为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六)接受并完成保安从业单位开展的岗位培训。

九、保安员所属保安服务公司应与派驻学校建立定期联络制度。保安从业单位应健全保安员任职情况考核机制、培训机制、激励机制和退出机制等保安员管理制度。

十、保安从业单位应根据保安服务岗位需要,定期对保安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以及职业道德教育。培训情况列入保安员考核内容。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幼儿园,指本市各公办、民办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托园所。

本规定所称保安从业单位,指保安员所属的保安服务公司及自行招用保安员的中小学、幼儿园。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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