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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管理处罚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3 05:33:3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保安管理处罚规定

为了加强保安队伍管理,增强保安人员组织纪律观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新进队员一律执行试用期三天,试用期满并且能胜任保安工作的,可办理入职手续,工资从试用之日起计发,经试用不能胜任保安工作的,试用期间不发工资。

第二条 保安人员有特殊原因需要辞职的,应提前十五天递交书面申请,并报大队长批准后按计划时间离队。如擅自离岗、离职的,扣除全部工资。对由此造成经济损失的,加罚操持损失金额的30%。保安人员从自行离岗、离职、辞职或者被解聘之日起,所发生的一切不良行为由其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条 请假必须办理书面手续,三天以内(含三天)请假由分队长批准,十天以内请假由大队长批准,到期归队消假。超过十天以上(含十天)的扣除当月工资,另行补充队员。上班前遇有特殊情况可能晚到的,必须提前向当班队长电话请假,违者按旷工一天处理。

第四条 在工作期间吃午餐、晚餐、办私事的,必须向当班队长请示,超过1小时以上,2小时以内的扣10元。

第五条 对工和不负责任,失职的扣20元;造成不良后果并且情况严重的予以辞退,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时加罚损失金额的30%。

第六条 各岗点保安人员(队长)交接班不认真、不清楚、没有把监控系统、刷卡系统、对讲机、工作用品、文案资料、办公设施、卫生状况、交办事项,领导指示、收费情况、工作是否正常等一一交接记录并发生问题的,要承担相应后果。

第七条 上岗着装不整齐或者仪容不整的扣5元;不着装或者混穿便衣的扣10元。

第八条 在工作中发现情况不报告,又未采取措施,并引发各类案件或者事故的扣20元;不服从组织调配或者不听从工作指挥的扣20元;利用职务和工作便利、索要财物、谋取私利或者拾物不交的扣20元;对工作不负责任,违反客户单位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扣20元。

第九条 在上班前或者工作中饮酒的扣20元;酗酒的予以辞退,并扣除当月工资。

第十条 在工作期间,待人粗暴无理,此起群众不满的扣10元;打架、虐待、侮辱他人的扣10元;违反规定串岗、脱岗的扣10元;在室外违反规定吸烟的扣10元;在工作中违反规定睡觉的扣10元;上班期间看书、看报、看电视、玩电脑、打牌、玩插秧机、下棋及干私法的,有一项扣10元。

第十一条 保安人员迟到早退不超过1小时的扣10元;超过1小时不超过2小时的扣20元;超过2小时的视为旷工,并扣一天工资。

第十二条 负责人未能履行职责,对保安人员的失职或违反纪律隐瞒不报、迟报、漏报的扣30元;当班队长记考勤不真实的扣50元。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

万柏林保安分公司四大队

2011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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