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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问题及改进建议

发布时间:2020-03-02 06:50:0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二:请结合本人工作经验,论述在招投标过程中容易出现与招投标法相冲突的问题应如何进行改进的建议?(论述不低于1500字,50分)

在招投标过程中容易出现与招投标法相冲突的问题及如何改进的建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开展招投标工作中必须遵守的法规,任何组织和单位都不能违反。

我本人在单位在经历过的招投标工作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或出现与招投标法相冲突的情况,具体表现:一是招标人不能严格履行招投标的工作程序,漏洞严重;二是招投标的准备工作不足,遇到问题无法认真对待或应付了事;三是招标人以种种客观情况、理由为借口,违背“招投标法”进行招标活动;四是招标人对中介代理机构放弃监管职责,任其放任;五是不能对社会中介代理机构的违规行为严管严罚;六是未能建立有效的监管、公正效果检查、考评机制;七是专家评审标准和工作规则执行不到位。

针对以上七种情况,我建议应从以下七个方面认真做好和并进行改进:

第一、招标人要严格履行招投标的工作程序,从(1)成立招标工作小组;(2)编制招标文件;(3)制定标底;(4)发布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通告;(5)发放招标文件;(6)组织现场踏勘和招标答疑;(7)接受投标文件;(8)投标单位资格审查;(9)开标;(10)评标;

(11)确定中标单位;(12)发出中标通知书;(13)签订承包合同十三个方面认真抓好落实,每一条都要以“招投标法”为根据,不能偏离规定的轨道。

第二、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招标的事前准备工作十分重要,任何招标活动没有做好事前认真、充分的准备工作,都会出现不应有的漏洞,与“招投标”法发生冲突,给整个招标工作带来困难。

第三、任何招标人不能以任何客观情况、理由、借口,违反背“招投标法”进行招标活动。因为这样会给国家、社会、集体带来极大的损失。因此,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严格遵循“招投标法”的规定进行操作,绝不允许借各种理由违法违规。

第四、招标人绝不能对中介代理机构放弃监管职责。在我本人经历过的招标采购工作中,确实遇到过由于招标公司没有对中介代理机构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放弃了监管的权利,全权交给中介代理机构办理,造成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是招标人严重不负责任的失职行为,应在招标实践中坚决杜绝。

第五、加强对社会中介代理机构的严管严罚。对社会中介代理机构,不但要严格审 查其资质、条件,更要看其在代理招投标实践中执法守法、履行职责的表现。社会上一些中介代理机构为追求本单位的经济利益,见利忘法,不计后果,明知故犯,违规操作,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对这种情况必须严查、严打:给予严历的查处,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给予严历经济处罚,使其不敢违法违规。

第六、建立监管、公正效果检查、考评机制,使监管、公正必须发挥应有的作用。在我所经历过的一些招投标工作中,尽管在形式上和程序上做出了监管和公正的安排,但也只是作表面文章,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通过建立监管、公正效果检查、考评机制,对监管、公正不作为的问题以及带来经济和社会的严重后果,给予严格的问责、追究和查处,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做到招标过程的每一个阶段,认真履行监督、检查的责任,处处体现出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按规定公布各程序的进展情况,做到公开透明。

第七、制定严格的专家评审标准和工作规则,确保评标专家的人员构成客观、公正, 贯彻利益回避原则。评审专家个人资质必须符合规定要求,达到相应的知识、技能、职称标准;专家评审组的成员必须按要求从规定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组成员的数量、比例、构成必须符合规定要求;专家组的工作必须按规定的程序、要求进行,确保公正、客观,让公众信服、让投标人满意。

以上七个方面是本人在招标采购实践中遇到的和容易出现的与“招投标法”相冲突的

实际问题。通过对上述问题的分析和提出的改进建议,一是要让自己和自己的单位在采购实践中认真遵守和落实“招投标法”,二是要让全社会都来了解、遵守和落实招投标法,使全社会的招投标采购工作沿着法制的轨道,健康的向前发展。

浅谈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不详 (发布时间:2008-06-02 09:13:15 转载:互联网)

【摘要】 目前在招投标活动中,建设单位采取一系列手段来保护自身利益,违规操作,明招暗定,搞虚假招标。投标单位为了竞争取胜,也采取了一些违规行为,扰乱建筑市场秩序。有些地方监督部门不严格监督招投标各方的行为。文章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带来的危害性,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力求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不断改进和完善我国招投标管理制度。

近年来,我国先后制定了《建筑法》、《招投标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并建立了各级有形建筑市场,实施规范的招投标制度,整顿建筑市场秩序,加大查处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现象,取得了很大成效,但一些地区还仍在招投标中违规操纵,互相串通,暗设陷阱等诸多不规范的竞争和不规范的运作,给建筑工程质量及安全埋下隐患,这一问题应引起国家和社会的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改进和完善招投标管理办法,尽可能避免违规行为发生。1招投标参与各方存在的问题

1.1建设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建设单位作为投资主体,在组织招投标活动中,采取一系列手段来保护自身利益,有些明招暗定,搞虚假招标,给投标企业带来极大损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少批多建,使用阴阳图纸。有些单位报批的是一套规模小的图纸,建设的又是一套规模大的图纸,其主要目的是向有关部门少交各种税费。(2)没有依法上报有关部门批准,擅自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给投标单位串通投标提供了机会。(3)在资格预审确定投标单位时,存在明显的倾向性和排斥性。(4)招标文件不规范,常出现下列一些现象:招标文件工本费过高,而且售后不退,不开发票,给投标企业带来经济损失;巨额的投标保证金很难要回,经常一拖再拖;有些建设单位要求投标单位垫资,垫资愈多,评标分数愈高;评标只看报价,报价最低者中标,容易形成低价中标、高价索赔;评标办法不明确,投标单位只能按自己的理解去投标,结果是各家所报品牌不同,价格相差很大,质量相差很远。(5)评标不公正、不科学,如评委专业结构不科学、业务水平不高,只能凭借自己的印象和关系来评标;询标不公正,对关系户只提优点,不提缺点,对其他竞争对手只提缺点,突出关系户各方面都优于其他竞争对手;评标过程不公开,暗箱操纵,不当场宣布 历史老照片不能说的秘密 慈禧军阀明末清初*晚清 评标结果;定标前谈判压价和违规分包,定标后在签合同时还要过分压价。(6)标底泄露或标底不准,使真正具有实力的投标者,远离标底而淘汰。(7)部分招标,半招半定。招标时将工程项目分解,只招其中一部分,其他部分按设计变更或追加项目送给关系户来施工。(8)部分项目该招标不招标、规避公开招标或者搞虚假招标,有些直接发包,或改为一对一议标。(9)有些招标不符合法定程序,如招标时间少于 20d。

1.2投标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投标单位作为竞争者,处于被动地位,一切都要响应建设单位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为了竞争取胜,也采取了一些违规行为,扰乱建筑市场秩序。(1)为了参与竞争,多方找关系先入围,然后想办法得到标底,再拉拢评委打高分,这样,使投标费用很高,不中标就造成很大损失。(2)现行招标办法要求招标单位不少于 7 家,这样投标单位就互相串通,

彼此达成协议,出现陪标、大家轮流中标的现象或借机抬高标价,损害建设单位的利益,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削弱、限制了正当的竞争,使招投标流于形式。(3)投标单位挂靠现象严重,有些投标单位不具备要求的施工资质和能力,就借用别的施工企业资质,中标后再转包或分包,获得工程利益,使工程项目质量得不到应有的保证。(4)投标企业高估冒算现象比较普遍。(5)投标单位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使工程质量无法保证。

1.3建设主管和监督部门存在的问题(1)建设主管部门作为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管理部门,本应严格执法,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但有些地方却大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排斥外地施工企业进入本地有形市场,设置各种障碍,如办理投标许可证、缩小公告发布范围、缩短投标时间、交纳注册费、管理费、巨额保证金等,使外地施工企业望而却步,这样长期下去,造成当地施工企业技术水平落后,施工工艺得不到提高和发展。有些部门仍然习惯于行政审批,对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指导和服务明显不够,甚至以审批代替监管,侵害了建设单位的招标自 主权。有些部门和地方行政领导通过打招呼、递条子等方式,为特定企业和个人说情,干扰正常的招投标活动。(2)监督部门作为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主体,本应严格招投标各方的行为是否符合招投标程序、是否合法,但有些地方的监督人员却参与评标,成了评委,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使评标处于无监督状态,给其他评委作手脚、暗箱操作提供了机会,使招投标活动不能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2 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其危害性

2.1问题产生的原因(1)经济利益驱动。上述招投标参与各方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归根结底都是经济利益驱动,大都是为了给个人或集体捞到好处,而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一些投标单位为了在竞争激烈的市场求得生存或者获得超额利润,不择手段,拉拢腐蚀建设单位、招投标管理单位,甚至监督部门有关人员,使他们不按程序办事,为投标单位提供作弊方便等。(2)法制建设不健全,法制观念淡薄。尽管我国针对建筑市场的不正之风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对一些违法行为缺乏相应的处罚条款,各方主体法制观念淡薄,一些单位和个人仍然知法犯法,有些人根本不学法、不守法,我行我素,胆子很大,没有丝毫规矩和约束,心存侥幸心理,以身试法。(3)监督管理力度不大,监控手段落后。招投标工作之所以有诸多漏洞,给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是因为监督管理不到位,力度不大,监控手段落后,信息化水平不高,监管力量不足,没有严格按照程序监督,没有全过程、全方位监督。只有各职能部门尽职尽责,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工作,才能减少工作失误,杜绝不正之风发生。(4)供求关系严重失衡,人员素质不高。建筑市场供求关系严重失衡,生产能力明显过剩,过度竞争导致了无序竞争甚至是恶性竞争。招投标工作是一项技术性、业务性很强的工作,要求招投标各方参与者有足够的业务技能,熟悉招投标程序,有很强的责任心,不能随意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突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健康的市场经济秩序。(5)地方法规规章与《招投标法》不相符。有些地方和部门制定的招投标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显与《招投标法》不相符,造成管理上的混乱,给违规行为有了可乘之机。国家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坚决清理和废止不合法的地方规章制度,使招投标工作向健康、规范、有序的方向发展。

2.2问题带来的危害性(1)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违法招投标不但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而且造成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失控,国有资产流失,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2)给工程质量带来极大隐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相互制约的关系,被个人或小集体经济利益所取代,使得双方对工程质量与安全的责任约束降到了极限,偷工减料,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就很难避免,甚至出现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串通一气,掩盖质量问题的情况,给工程埋下结构安全和质量隐患。(3)违法招投标为腐败现象、不正之风和违法违纪案件的产生提供了条件。

3 主要对策分析(1)加强法制教育是主要手段。对各方参与招投标工作人员加强法

制教育,使他们知法懂法,才能守法用法,自觉运用法律约束自己,警钟长鸣,否则,容易导致腐败的滋生和蔓延。(2)充分发挥招投标代理中介机构的作用。招投标代理机构以社会中介机构身份提供服务,发挥其技术力量强、专业分工细、经验丰富的特点,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完全规范地进行建设工程全过程的招投标活动,既可取信于各方,并对各方负责,又可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3)提高招投标人员业务能力是前提条件。不断加强招投标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培训,使他们熟悉招投标业务和程序,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达到招标工作的要求。(4)实行招投标全过程公开、全过程监督。发布招标公告、投标单位资格预审、开标、询标、宣布中标结果等都要公开进行,公开接受全社会的舆论监督。实行招投标全过程监督,将每个环节的监督责任落实到人,强化责任管理,确保监督工作到位,严格查处弄虚作假、串标、抬标的腐败行为,对招标活动全过程备案,不管何时何事出问题,都有案可查,便于纠正错误,追查责任人,实行终身负责制。要独立监督,监督人员必须独立于建设单位或基建部门之外,不能有隶属关系,监督人员不能参与评标定标,不能接受任何单位、任何部门的好处,要严肃执法,发现违法违规现象,坚决予以查处。(5)要进一步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目前,《招投标法》仅对违规招标和虚假招投标提出了处罚措施,对邀请招标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因缺乏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处罚条款而难以查处。(6)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要研究解决建筑市场监管力量不足的问题,要健全机构,充实力量,增加必要的经费,加大监管力度,对《招投标法》中所详细列举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真正落到实处,维护法律的尊严。4 结束语本文所提出的目前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虽然是个别地方的现象,但在行业内乃至全国影响极坏,不利于我国在世界范围内投标竞争,希望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完善规章制度,把招投标工作更好地纳入法制化轨道,真正实现通过引入竞争,达到降低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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