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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黔晟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时间:2020-03-02 10:04:1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贵州省黔晟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财政部《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和《贵州省黔晟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国资委授权贵州省黔晟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黔晟公司)经营和管理的各类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管的原则,根据省人民政府赋予的职权,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管理和资本经营。

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明晰产权,理顺和规范资本与财务管理关系。企业拥有子公司的,要建立母子公司资本与财务管理制度,母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承担责任。

本办法所称“母公司”,是指由省国资委授权黔晟公司经营和管理的企业;“子公司”,是指由母公司直接投资或者由黔晟公司划转母公司直接管理并取得控制权的企业。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按照财政部《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黔晟公司对企业行使管理的职责与权限为:

(一)核定企业国有资本,监管国有资本变动事宜;

(二)参与企业制度改革,负责国有股权管理;

(三)组织企业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审核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四)负责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

(五)按照国家有关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制度,管理国有资本收益;

(六)组织企业国有资本营运效绩评价;

(七)指导和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资本与财务管理办法;

(八)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对企业处置各项资产进行审批;

(九)审批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依法决定企业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事宜;

(十)审批企业资产重组方案,审定企业的资产重组事项;

(十一)审批企业对外投资、融资、对外担保等事项;

(十二)审批企业的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依法审定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事宜;

(十三)省国资委授予行使的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黔晟公司可向企业委派财务主管或财务总监。对参股企业通过进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参与管理、决策和监督。

第七条 企业合并、分立、转让、中外合资合作、公司制改建等涉及国有资本变动的,应当按以下权限报经黔晟公司备案或批准:

(一)企业国有资本变动的,报黔晟公司批准;

(二)子公司国有资本变动的,属于企业内部结构调整的,由企业审批报黔晟公司备案,涉及企业外部的,由黔晟公司审批;

(三)子公司以下企业国有资本变动的,由企业审批报黔晟公司备案。

第八条 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重大事项,包括合并、分立、转让、中外合资合作、公司制改建、注册资本变动、重大投融资、对外担保,应当由有关业务部门提出方案,经过财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企业董事会审议决定;没有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由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研究、审议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事项,必须作出会议纪要。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出席或者列席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等相关的会议。

第九条 企业对于按规定需要报告黔晟公司的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重大事项,以书面形式报送,并附送相关资料。

第三章 国有资本营运管理

第十条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所持有的国有资本按照经主管财政机关或国资部门审核的结果调整;发生产权变动时,企业持有的国有资本按照实际交易价格调整。

第十一条 黔晟公司对企业注册的国有资本按有关规定实行保全原则。

企业在持续经营期间,对注册的国有资本除依法转让以外,不得抽回,并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持续经营的子公司发生资不抵债情形时,企业对其未确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能冲减所持有的国有资本;如需注入资本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二条 企业拟定以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的,由企业董事会或者经理办公会决定,并报黔晟公司备案。企业未按规定转增实收资本的,黔晟公司也可根据其资本积累情况,直接作出以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的决定。

第十三条 国有资本在不同企业法人单位之间的转移,实行公开、公正、公平有偿转让。在企业所属的全资子公司之间可以无偿划转,但必须完善划转手续。

第十四条 企业必须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表)是国有资本的出资证明,也是企业持有并经营国有资本的法律凭证。

第十五条 企业对年度内的资本营运与各项财务活动,应当实行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企业编制执行的年度财务预算以及预算调整方案,应当报黔晟公司备案。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制定各项人工、材料、物料的消耗定额,编制各项经营管理费用预算,健全各项原始记录及相关的稽核制度,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企业大宗原辅材料、燃料或商品物资的采购、固定资产的购建和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黔晟公司监督下采取招标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企业借款必须坚持适度筹措的原则,注意防范财务风险,并纳入财务预算管理。 企业应当建立以现金流为核心的内部资金管理制度,企业应对资金实行统一集中管理,明确资金调度的权限和程序,控制负债规模并改善债务结构,降低企业资金成本。

第十八条 企业原则上不对外提供担保,确需担保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充分考虑被担保单位的资信和偿债能力,并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权限审议决定,并报黔晟公司批准。

对企业向外提供的各种类型的担保,财务部门要设置备查簿逐笔登记,并进行跟踪监督。

第十九条 企业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发展战略,做好可行性研究,经企业董事会或办公会议集体研究报我公司批准,纳入财务预算管理,并明确投资项目决策者和实施者应承担的责任。

对投资项目的效益,要建立跟踪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企业合并、分立、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应当在做好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和审计,编制清查日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册和债权债务清单,制定包括职工安置、债权债务承继、转让价款结算、企业重整等内容的方案,并以评估价值作为确定资产交易价格的基础,报黔晟公司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国有资本收益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本收益是指注册的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十二条 企业实现的年度净利润,归企业投资者所有,必须按规定进行分配。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并入本年度可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进行分配。企业制订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报黔晟公司批准。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年度经营亏损,若用企业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弥补的,须经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审议后报黔晟公司批准。

企业在以前年度亏损未弥补之前,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第二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包括坏账损失、存货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抵押)损失以及经营证券、期货、外汇交易损失,应按财务制度等规定予以核实,查清责任。对核实清楚的资产损失,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报经批准后处理。

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有资产统一所有,分级管理”原则,转让母公司国有资本所得收益,上缴黔晟公司;企业转让子公司股权所得收益与其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的差额,作为投资损益处理。

第二十六条 企业被责令关闭、依法破产或者经营期限届满终止经营或解散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清算。

企业清算净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子公司清算所得净收益,投资者分享的份额与其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的差额,作为投资收益处理;母公司清算所得净收益,上缴黔晟公司。

第五章 财务会计报告与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企业必须每月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遵守国务院《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不得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过由我公司统一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成立审计监督机构,对内部经营活动进行必要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黔晟公司将不定期对企业财务管理和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加强资金的监督和控制,对应收账款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时时监控应收账款,组织资金回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企业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内部财务制度,并报黔晟公司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黔晟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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