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合同法常见问题

发布时间:2020-03-01 21:17:3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合同法常见问题

1、合同应包括哪些主要条款?

答:我国合同法在第12条明文规定的主要有:①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②标的;③质量和数量;④价款或酬金;⑤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⑥违约责任;⑦解决争议的方法。

2、买卖合同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除去上述合同应包括的主要内容之外,《合同法》第131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12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3、与别人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一,对方的主体资格合格不合格。不合格导致的结果:一是无效;二是效力待定。二,双方约定的标的物必须合法。三,内容要合法。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体现为不能够有恶意串通的情况、不能违法社会公德的情况、不能欺诈、胁迫对方等的规定。

4、签订合同的主体需要满足什么要求?

答:如果当事人是自然人,需要时年满18周岁的完全行为能力人,或者是16-18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生活主要来源的人。

如果是法人,除去注意其工商登记材料外,还需要注意是否满足特定经营的资格,如烟草公司可以进行烟草的交易,建筑公司有资质等级,医药公司能生产什么药都是有规定的,不满足此类规定是不准许签订特定合同的。

5、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之后,如果(1)仅仅有双方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没有公司公章,那么这个合同是否有效?(2)仅仅有双方公章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这个合同是否有效?(3)双方加盖的公章属实,一方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是伪造,这个合同是否有效?

答:前两个问题,都是有效的,因为签字和盖章是选其一。至于第三个问题加盖双方公章,且都属实,合同应该已经生效了,就是不知道哪个法定代理人是出于什么目的来伪造,如果符合法定的合同无效的要件,则此合同是无效的,且为自始无效。

6、口头协议具有的法律效力是不是需要第三者的证词,录音是否有效?

答:口头协议是君子协定,不发生争议不需要第三人,如果发生争议就需要其他证据进行佐证,录音是最为常用的。录音也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的种类一种。

7、借款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是否合法?

答:若是银行借款合同,常识上是不可能不采用书面形式;若是民间借贷,不违法,但一旦发生纠纷,无从举证,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8、国家是如何规定民间借款约定利息的?

答:最高法院有司法解释:民间借款的利息如果没有约定的话是无息借款,如果约定利率的,不得超过国家法定利率的四倍。超出四倍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

9、关于定金的法律规定?

答:需要注意问题,一是必须使用“定金”两字,其他字样均不使用合同法的定金罚则,二是定金数额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超出部分不予保护,三是收受定金一方违约将双倍返还,支付一方则无权要求返还。

10、关于违约金的法律规定?

答:违约金数额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的30%,超出部分不予保护,且违约金与定金不能同时向法院主张,只能选择对自己一方最为有利的情况主张。

11、合同更改时的注意事项?

答:更改是指这个合同的文字上面出现了错误,对文字进行理改。如:应当写的是苹果,写成了水果,只改字,在修改时盖章和按手印时要压住字。

合同变更与更改不同,是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了变化,如订的借款是100万,现在是80万。原来期限是5个月,现在是3个月。原来是甲承担义务,现为乙承担义务。更改是对合同文字解释上的解释,不是主体上的改变。

12、像车站、旅店或商厂门口等收费的公共停车点对停放在那里的车辆是否负有保管义务? (包括其他物品)

答:收费的有保管义务。因为他们之间的车辆保管合同成立了。

13、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是否由单位承担责任?

答:如果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构成表见代理,则需要由单位承担责任。表见代理具有如下特征:(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表见代理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2)表见代理在客观上、外表上具有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表权的理由。(3)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代理权。(4)表见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14、哪些情况下合同无效?

答:(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构成以欺诈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构成要件:①须有欺诈行为,包括陈述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一般情况下,欺诈都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但依照法律或交易习惯负有告知义务时,沉默也可构成欺诈。②须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这种故意是指虚构事实的故意和隐瞒事实的故意。③须相对人因欺诈而陷于错误,而这种

错误与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联系。④须受欺诈人基于错误而与欺诈人订立合同。

所谓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而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并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构成恶意串通的合同须具备以下成立要件:①须订立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②须合同当事人为恶意,恶意是指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所订立的合同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须当事人之间有通谋。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5、哪些情况下合同可以被撤销?

合同撤销的原因有: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2)乘人之危订立合同。构成乘人之危的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①须合同相对人处于危难境地。②须乘危之人有乘人之危的行为。③须乘危之人有乘危的故意。④须合同内容对相对人严重不利。

(3)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构成重大误解的要件有:①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的重要事项发生了认识上的错误。其中主要包括对合同性质、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的误解。②该当事人基于误解而与对方当事人订立了合同。③误解是由于误解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所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对方的欺骗或者不正当影响造成的。

(4)因显失公平而订立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的构成要件包括:①该合同必须是有偿合同,无偿合同一般不发生显失公平的问题。②合同内容须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明显不对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③这种显失公平的结果是由于一方当事人没有经验或者在交易中处于劣势所致。

确认合同无效或者撤销合同,需要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对方没有交钱,是否可以不给其发货(或者其他买卖行为)?

答:合同履行中,可以采取自我保护的措施包括:

第一种是双方同时履行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绝大多数的民事合同就是这样,法律上称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对方没有交钱,就可以不给其发货。

第二是先履行义务方的抗辩权,先履行义务方发现后履行义务方的标的不符或后履行方可能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可以行使抗辩权。首先解释抗辩不履行就是依法不履行或暂停不履行的义务,必须是依照法律规定的情况不履行。

第三种不安抗辩权是自己先履行义务,发现后履行义务方可能或正在丧失履行义

务的能力,我也就不履行了,这时要及时通知对方,或者让对方提供担保。这时如果对方不接受就可以解除合同。

17、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答: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五种事由:(1)不可抗力;(2)拒绝履行;(3)履行迟延;(4)不完全履行;(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在《合同法》第96条做了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18、在货物交给对方或者交给货运公司之后,货物丢失,此时货款没有收到,货物丢失的责任由谁承担?

答: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在合同成立时实际上占有了交易的标的物,合同一成立就算成立了,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他了,包括由买方负责代办运输,因此时发生货物丢失,其责任由买方承担。

19、欠款人对外有债权,却不积极收取,致使欠我的货款久拖不还,我能怎么办?

答:此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法律上称为代位权。具体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成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此时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债权人要行使代位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存在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等,则合同之债自始即不存在,债权也不存在,因而债权人也就不可能行使代位权。

(2)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代位权以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客体,因此,代位权的发生当然以债务人现实的权利存在为前提。另外,可代位行使的债权必须非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所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是指应该行使并且能够行使权力却不行使。

(4)债务人已经履行迟延。

(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是指债权人的债权已因债务人的怠于行使其债权的消极行为而出现不能实现的危险。

20、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都有哪些内容?

答:合同法规定须根据违约的具体情况让违约方承担下列之一或承担全部以下三种违约责任:(1)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按时完全履行合同,令相对人不能实现合同预期利益,相对人如果发现违约方具备履行合同义务的条件,并且继续履约对自己有利时,有权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以恢复自己合同的权利。(2)采取补救措施。主要指在已经出现质量违约的情况时,违约方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合同因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导致的损失,以及采取必要的措施为恢复合同的全面履行创造条件,为对方实现合同权利而完成必要的工作。(3)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所有的民事活动都是追求一定的经济目的的行为,由于当事人的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予以必要的补偿是整个合同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赔偿损失要根据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即损害多少赔偿多少,没有损失就无须赔偿。

劳动合同法实施常见问题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常见问题梳理[全文]

劳动合同法解读:企业调岗九大常见问题辨析

合同法

合同法

合同法

合同法

合同法

合同法

合同法

合同法常见问题
《合同法常见问题.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